第四節如何看待同戀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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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如何看待同性戀現象 如前所述,人們對待同性戀的态度,不外以下幾種:同性戀是犯罪;同性戀不道德;同性戀是疾病;同性戀是性反常;同性戀是一種生活方式。

     在中國,同性戀的地位和人們對它的态度一直是含混不清的。

    正如我們所知道的,自宋以降到民國,我國的意識形态沒有什麼本質的變化,道德規範一直可以概括為“百善孝為首,萬惡淫為先”然而,同性戀一直未被列入“淫”的範疇。

    從已故潘光旦先生收集的材料分析,中國的同性戀者并不拒絕履行娶妻生子的社會義務,這肯定也是同性戀不被重視從而免遭迫害的原因之一。

    我們的調查發現,這種現象依舊存在,而同性戀的處境也沒有什麼顯著的變化。

     目前,我國的司法部門顯然把同性戀看作一種“性倒錯”有些同性戀者會以流氓罪被判刑,或被勞教,或通知工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但是,這樣的事例并不多。

    最常見的情形是,同性戀者在公共場所被拘捕後,很快就被教育釋放。

    刑法上并沒有有關同性戀的專門條文,對同性戀者采取幹涉行動的往往是派出所和聯防隊員,主要出于維持治安的考慮。

    因此,同性戀在法律上究竟被視為罪還是錯,始終是件模糊不清的事情。

     在許多國家,同性戀即使非法,警方并不主動去拘捕同性戀者,因為同性戀是個人之間的隐私事,不涉及暴力和财産,對公衆亦無顯著的危害,故此警方也不願多事。

     我們認為,把同性戀當作罪犯來制裁,不僅在邏輯上有不能服人之處,而且實行中有難以克服的困難。

    這是因為人口中有一固定的百分比的人帶有同性戀傾向,把他們看作罪犯,明顯地不盡情理。

    我們隻調查了城市居民中的同性戀者,有資料表明,在廣大的鄉村,同性性行為作為性釋放方式被更普遍地采用着。

    如果把他們都當作罪犯來制裁,就更加不可能。

    因此,說同性戀是犯罪,隻能是出于教條,在實際生活中找不出任何證據。

     一部分同性戀者感到巨大的心理壓力,其中有些人希望矯正自己的同性戀傾向。

    把這部分人看作病人是适當的。

    但是還有更大部分的同性戀者自我感覺良好,根本不想求醫。

    一位專科大夫告訴我們,假如同性戀者自己不願矯治,是被迫(由家人或警力強制)前來診治的,他根本沒有辦法治療。

    具體地說,近年來他接診的七百多名同性戀者中間,真正想矯正的隻占百分之十五,而其中能堅持治療到底的隻占這百分之十五的人中的百分之十五,确切地說,隻有十七人。

    由此看來,籠統地把同性戀看作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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