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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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配偶不可能得到沒有遺囑的伴侶的财産)等等,同時也為了尋求精神上的支持。

    從法律上看,他們似乎已可被視為“事實婚姻”正如斯岡茨尼所指出的那樣:“當兩個(或更多)的人進行持續的工具性和表現性交換時,即當他們既在經濟上又在性行為上相互依賴時,便意味着存在婚姻。

    因此,從社會學角度看,兩個在經濟上和性行為上相互依存的男人或同樣的兩個女人的持續聯系,也可以被叫做婚姻。

    在這些情況下,當事人分享床鋪和餐桌,并把他們自己看作配偶或愛人,而不是朋友或同居人。

    ”(斯岡茨尼,第217頁) 第一節、交往方式 談到同性戀者的社會交往方式,目前在不少西方國家,這些交往多半在專門的同性戀酒吧和同性戀浴池中進行,在缺乏這類設施的中小城市,就在公廁、街道和公園進行。

    在美國,同性戀酒吧目前已被大多數城市所容忍。

    就象異性戀的“單身者酒吧”一樣,這些同性戀酒吧成為“性市場”為有需要的人提供偶然的性關系對象。

    除此之外,它們還是社交場所和信息交流的場所,使同性戀者感受到團結的氣氛。

    有些同性戀酒吧帶有獨特的色彩,例如以身着黑皮夾克的摩托車幫為主的酒吧,提供男妓的酒吧,或有脫衣舞男表演的酒吧等等。

    顧客均為男性,偶爾也有少量女性前往這些男同性戀酒吧,被稱為“果蠅”她們圖的是在這類酒吧不會受到男性的性糾纏;男同性戀者也歡迎她們去,因為她們不會同自己争奪性伴,而且為這類酒吧增添了一些新鮮感和文雅的氣氛。

    男同性戀浴池則為公共的性聚會提供了場所,同時設有遮人耳目的單間,供私人的性活動使用。

    公廁、街頭和公園這些地點的好處是不必花錢破費,但危險性較大。

    在那些沒有同性戀酒吧和浴池的城市就隻能靠這些地點了。

    有些人認為危險性能增加刺激感,因此偏愛這類地點。

    (凱插多利,第346-347頁) 我國目前還沒有公開的同性戀酒吧和浴池,傳說在一些大城市有秘密提供此類服務的酒吧,但極易引起警方幹涉。

    因此,我國同性戀者的社會交往活動,隻能在公共場所,如街頭、廁所、公園、街心花園、街頭廣告宣傳櫥窗及公共浴池等場所進行。

     據我們的調查對象說,北京有55處同性戀活動場所,提出這個數字的人也不能把這55處數清,看來是另有人作過統計。

    這些場所中很大一部分是公共廁所,尤其是附近有綠地、花園的廁所。

    這是在社會上結交同性戀伴侶的主要場所。

    一位40多歲的同性戀者說,他常去的此類場所有七、八處,因為總去一處出事的危險性比較大。

    這些場所有的隻在晚上8,9點中以後才有同性戀者活動,有的卻是全天都有人。

    如北京×區有個不收門票的公園,來去自由,不引人注意,因此成為同性戀者全天活動的地點… …男性。

    這或許是同性戀兄弟情誼的一種延伸吧。

    一位調查對象講了這麼件事:“一次我見有個湖南的小孩躺在天安門的石階上。

    我看他是個小孩:問他為甚麼不回家,他說:和家裡鬧别扭跑了出來,北京沒有地方住。

    我把他帶回家住了半個月,我挺喜歡他,像大哥哥幫小弟弟一樣。

    ”(為什麼不幫小妹妹呢?) 一位在社會上較為活躍的同性戀者的觀點,可以作為同性戀者對社會交往的有代表性的看法,他說:“我認為應該上社會去。

    就是有了感情專一的戀人也該上社會上去。

    社會上的交往也有感情的因素。

    社會上的感情與個人的感情不一樣,可以增加見識。

    很有意思。

     這一切正如凱查多利所指出的那樣:“同性戀者文化的存在原因,首先在于提供性接觸的機會,但也有友誼互助、政治團結、娛樂商業的活動和功能。

    ”(凱查多利、第二四二頁)雖然中國同性戀的社會交往活動中,還遠遠談不上有政治團結和商業活動這些内容,但在其他各種功能上與外文化中的情形大同小異。

     第二節、交往的限制 同性戀群體的社會交往受到不少限制。

    目前我國對于同性戀沒有明确的法律條文訴,很少會導緻法律制裁。

    但如果涉及未成年人則有可能判雞奸罪;如有同性戀配偶或其他人起訴,也有可能按照流氓罪處罰。

    有時警方會在同性戀活動場所實行治安性的臨時拘捕,但一股會很快放掉,不作記錄在案的處罰。

     在調查過程中,我們聽到的同性戀者受法律制裁的事例,大多與其他犯罪行為有牽連。

    例如有一個與殺人罪有關的案例:“那年年底有一段時間,上海抓得很緊。

    有人被抓起來了,有人跑出國了。

    起因是香港有一個二十六歲的同性戀到上海,他戴著金項鍊,很有錢。

    有些同性戀搶了他,還把他殺了。

    為這個上海抓了一次。

    ”有一個與偷竊有關的案例:一個同性戀者撬了x浴池的保險櫃,被判三年勞教。

    通過與公檢法人員的交談,我們了解到,同性戀被判刑的往往都不是因為純粹的同性戀行為,而是伴有其他罪行,如偷竊、搶劫等等。

     整個調查過程中我們聽到的純粹因同性戀而受到懲罰最重的事例,是個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例:有一個成年同性戀者同一個十六歲(說十二歲)男孩發生肛交行為,不慎被男孩家長發現,告到法庭。

    盡管那男孩上庭承認自己是自願的,那個成人仍被判處七年徒刑(雞奸罪)。

    據說這就是同性戀者可能受到的最嚴重的懲罰。

    較輕者有判處半年到三年勞教以及十五天以下刑事拘留。

    此外,據說在服刑期間發現一次同性戀行為,會受到加刑三個月的處分。

     對于按流氓罪判勞教和拘留,許多同性戀者十分害怕,但也有些人不那麼怕,尤其是那些已經有過被拘留審查經曆的人。

    他們認為,抓不到行為就無法判刑,而被抓住“行為”的機會很少。

    有些人在同性戀活動地點被抓住,關幾天之後夫妻領導或親屬領回。

    我們調查過程中,就聽說學校教師被校長領回、父親被兒子領回的事情。

    有的單位不作處埋,有的單位采用取消一級浮動工資或停發數月工資的處分,還有給留廠察看處分或限期調離單位另找工作的作法。

     調查對象們對新近在北京實行的“通知單位”的政策反映十分強烈。

    一位調查對象說:“我認識一個人搞同性戀被捉後通知了單位,他們單位不大,人數不多,結果弄得大家全部知道了,造成他破罐子破摔,越發上街胡鬧去了。

    我認為即使出于矯正的目的也不應這樣通知單位。

    ”那些社會地位較低的同性戀者,有些似乎不太在乎,例如一位因盜竊罪判過刑的同性戀者說“通知單位也會為你保密,這事怎麼說呀,不是偷也不是摸。

    說有同性戀行為又沒抓住把柄,單位也沒法說甚麼。

    ”可那些社會地位較高的人則相當害怕這種作法。

    一位調查對象告訴我們,他的一個戀人不慎被抓,材料要送單位。

    他是軍人、醫生,又是黨員,非常害怕通知單位,于是這位同性戀君想辦法托人将材料銷毀了。

     由于同性戀者當中普遍存在著對警方的恐懼感,産生了一些冒充便衣警察的作法。

    一位調查對象講過一件事:“有個三十多歲的人專愛冒充警察吓唬人,結果讓大夥打了一頓,幾個月起不來床。

    記得有回我打電話,他在旁邊非要看我電話号碼。

    ”據說有個同性戀者幹過聯防隊,後來他常常悄悄跟著一個同性戀。

    看見人家回家進了門,就到居委會以聯防隊名義打聽出人家的姓名,然後去找人交朋友。

    還有一位調查對象提到:“有次我碰上一個人,裝成聯防的,追我,我跑掉了。

    ”一位中年人說:“我有次碰到一個比我小幾歲的,說自己是便衣警察,我說我也是,結果他不是。

    即使去了公安局,你跟我做了這些事,也就說不清了。

    所以我不大怕警察。

    ” 調查對象們認為識别便衣警察并不困難,有一位說“便衣的眼光特别橫,帶著蔑視、嚴厲的眼神,表情特别嚴肅。

    ”但也有人因辨認不出便衣警察而落網的。

    有時警察會化妝成同性戀者引他們上鈎,然後加以逮捕。

    一位同性戀者講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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