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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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如此煞費苦心制造離婚,還不如幹脆不要結婚。
其實不然。
如前所述,同性戀者結婚有一個隐蔽的功能是人們沒想到過的,即取得離婚者身份,以便過無人打擾的單身生活。
一個大齡未婚者與一個離婚者的處境是十分不同的,前者會不斷受到親友的規勸、同事的“熱心幫助”及各種幹擾,而對離婚者的打擾卻少得多。
人們或者以為她們保持單身生活是因為前次婚姻所帶來的難以平複的心靈創傷,或者以為他們是因離婚者“身價下跌”難以再婚(對我國征婚廣告的研究表明,中國人把是否初婚看得很重),隻好随她們去,于是這些同性戀者就可以心安理得地過獨身生活了。
既然同性戀必定是背着女方進行的秘密活動,就産生了這樣一個問題:如果敗露了怎麼辦?同性戀活動敗露後,牽涉的不隻是配偶,還有家庭、單位等方面,但首當其沖的是配偶。
我們調查中一個意外的發現是:配偶方面的反應似乎比預想的溫和。
據一位調查對象說,有一個同性戀被抓住了,妻子一開始要離婚,後來沒離成。
還有一個40多歲的幹部,在黨校學習時和一個30多歲的男人發生性關系,逮住了按雞奸罪算,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也沒離婚。
提供上述事例的調查對象總結道:“同性戀敗露侯,妻子鬧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比異性第三者插足要輕。
” 确實也有搞同性戀敗露以後離婚的事情,但也有不離的。
另一個事例:“我聽說有一個同性戀,被他愛人知道了也沒啥,她隻是經常出去看他在不在那種地方(同性戀聚集的地方)看見他在那兒就給叫回家來。
”“有的女人會認為無所謂,覺得丈夫起碼沒有和别的女人亂搞。
”但他也指出:“有的妻子會認為她丈夫連男人都不是了,不能和他過了。
” 問卷調查數據也表明,認為在婚姻關系中異性婚外戀一旦敗露比同性戀後果嚴重的人數,比持相反意見的人數要多。
至于如何解釋這種現象,有一位調查對象持這種觀點:“許多同性戀的妻子不離婚是因為不懂這種事,意識不到它的嚴重性,不認為它是感情的東西,以為是玩玩而已。
女人真正能理解這種事的人不多。
”“中國人對這方面不懂不敏感,不理解同性之間會有感情。
”在我們看來,除了廣大異性戀人群對同性戀現象的無知以為,上述現象還有着深刻的文化原因。
我們從價值和事實兩個方面對這種現象作一剖析。
在價值方面,我們讨論社會、局外人、同性戀者的家人親友及他們本身對同性戀的看法;在事實方面,我們讨論同性戀的感情生活、行為方式等等。
然後将二者作一對比,結果非常有趣。
首先分析價值方面。
從調查中我們發現人們對同性戀現象的評價有兩點值得引起注意。
第一,關于同性戀行為正當與否的問題。
就我們訪談所得,還沒有人說同性戀是正當的。
即使同性戀者中最堅決自信的人,頂多也隻能作到對這種行為正當與否的問題置之不理。
他們中間很多人對異性毫無興趣,可還是要結婚,并把這看作對社會應盡的義務。
這無異于承認了異性戀的正統地位。
第二,關于同性戀行為重大與否的問題。
據現有材料,同性戀行為雖視為不正當,但并未被視為十分嚴重的壞行為,至少比之不正常的異性戀是輕微的。
我們未訪到因同性戀敗露而離婚的個案(當然這不等于沒有,但至少有人肯定地說,同性戀比第三者插足輕);北京同性戀的活動在有些場合是辦公開的,假如異性之間有這麼明星的涉及性的活動,肯定會招緻嚴厲的幹涉;我們的調查對象坦白地承認自己有很多性伴侶,而我們在另一項調查中問異性戀這方面的情況(婚前及婚後性經曆),竟然找不到幾個肯談的人(包括那些在問卷中注明有這方面經曆的人也多拒絕訪談)。
總之,人們不認為同性戀非常嚴重,它不象是邪惡,倒更象是某種荒唐。
關于事實方面我們已經談得很多了。
無論從感情的熱烈、性生活的内容,還是同性戀在當事人生活中的地位等諸多方面來看,其烈度均不弱于異性戀,縱然不及婚姻生活穩定長久,起碼不弱于非婚姻的性關系。
簡言之,同性戀什麼事都幹了,區别僅在于對象是同性而非異性。
因此就産生了一個問題:為什麼這樣? 我們還可以換一種方式提出問題:大多數同性戀者已過或将過異性婚姻生活。
同性戀看來不算對婚姻關系的亵渎,或重大亵渎。
如果從“不忠實”或“外遇”這個角度提出問題,那麼同性戀在感情上和肉體上的不忠,絲毫不弱于婚外戀。
這裡唯一的區别在于前者不會搞出孩子來。
如果我們将目前社會中存在的各種性關系開列出來,可以得到下列清單: (1)婚内以生育位目的的性關系。
一般說來,隻要不加聲明,社會默認婚姻的目的是為生育。
不久前我們曾進行了另一項調查,其對象為自願不生育的夫婦。
他們之間的性關系應屬于這種。
(2)婚内不以生育為目的(或以快樂為目的)的性關系。
如此分類是因為第二類人已公開宣布不要孩子,将生育剔出婚姻生活的内容之外。
(3)婚外異性之間的性關系。
(4)同性戀的性關系。
前二種關系受到法律保護,屬正常關系。
但是第二類調查對象對我們報怨道:他們的婚姻關系受到輕視(不是指責),比如說分不到住房,聽了很多閑話(沒本事生不出來)。
因此又可将上述分類重新命名為: (1)正當而且重大的性關系; (2)正當然而不重大的性關系; (3)不正當然而重大的性關系; (4)不正當而且不重大的性關系,如下圖: 重大不重大 正當(1)婚内以生育為目的的性關系(2)婚内不以生育為目的的性關系 不正當(3)婚外異性性關系(4)同性戀性關系 由圖可以看出,在涉及性問題時,重大不重大是生育可能性之同義語。
第一類性關系之所以正當而且重大,在于它可能産生合法的生育;第三類性關系是嚴重的錯誤,原因在于可能産生非法的生育;第二類性關系之所以被輕視,正因為它申明了不生育;第四類性關系的錯誤之所以顯得不如第三類嚴重則是因為它不會造成非法生育。
至于正當不正當,則明顯是結婚與否的同義語。
除非經過一定手續得到社會承認和法律保護,一切與性有關的行為均為不正當。
以上解釋不但為我們調查中所得事實所證實,而且在邏輯上是嚴謹的。
調查結果表明,我國同性戀群體無論規模還是活躍程度都超出我們的預料。
同性戀者享有某種程度的自由(至少比不受法律保護的異性戀有更多的自由)。
這一點令人感到意外。
可以肯定地說:同性戀者的活動完全是為了性和感情方面的滿足,不可能有其他目的(如生殖)。
這種行為雖然因此在中國社會中永遠得到負面的評價,但卻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由于受到輕視而苟得的自由。
追溯曆史也會發現,雖宋明以來一直有存天理滅人欲的說法,但逛相公堂養戲子之類的行為幾乎是合法的。
在這裡,實際上起決定作用的還是生育重大論。
放縱欲望比造成非法的生育罪名要輕得多。
談到同性戀的婚姻問題,最後不能不略微提及目前一些國家關于是否可以允許同性戀婚姻的論争。
1971年美國一位鄉村教士拒絕發給兩個男人婚姻許可證,在初級法院贊同了這個教士的做法之後,兩個男子便向明尼蘇達高級法院起訴。
這對同性戀人争辯說:既然州法律沒有特别禁止同性婚姻,也就沒有理由認定這種婚姻是不合法的。
高級法院認為,婚姻制度作為男人和女人的結合,就象《創世說》一樣古老,因此法庭決定,這兩個男子沒有權利彼此結婚。
然而,在同性戀者當中,有同居50多年的例子,時間短些的固定伴侶就更為常見,他們尋求合法婚姻形式是出于各種實際原因:如為了能夠公開找房同居,為了繼承權問題(同
其實不然。
如前所述,同性戀者結婚有一個隐蔽的功能是人們沒想到過的,即取得離婚者身份,以便過無人打擾的單身生活。
一個大齡未婚者與一個離婚者的處境是十分不同的,前者會不斷受到親友的規勸、同事的“熱心幫助”及各種幹擾,而對離婚者的打擾卻少得多。
人們或者以為她們保持單身生活是因為前次婚姻所帶來的難以平複的心靈創傷,或者以為他們是因離婚者“身價下跌”難以再婚(對我國征婚廣告的研究表明,中國人把是否初婚看得很重),隻好随她們去,于是這些同性戀者就可以心安理得地過獨身生活了。
既然同性戀必定是背着女方進行的秘密活動,就産生了這樣一個問題:如果敗露了怎麼辦?同性戀活動敗露後,牽涉的不隻是配偶,還有家庭、單位等方面,但首當其沖的是配偶。
我們調查中一個意外的發現是:配偶方面的反應似乎比預想的溫和。
據一位調查對象說,有一個同性戀被抓住了,妻子一開始要離婚,後來沒離成。
還有一個40多歲的幹部,在黨校學習時和一個30多歲的男人發生性關系,逮住了按雞奸罪算,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也沒離婚。
提供上述事例的調查對象總結道:“同性戀敗露侯,妻子鬧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比異性第三者插足要輕。
” 确實也有搞同性戀敗露以後離婚的事情,但也有不離的。
另一個事例:“我聽說有一個同性戀,被他愛人知道了也沒啥,她隻是經常出去看他在不在那種地方(同性戀聚集的地方)看見他在那兒就給叫回家來。
”“有的女人會認為無所謂,覺得丈夫起碼沒有和别的女人亂搞。
”但他也指出:“有的妻子會認為她丈夫連男人都不是了,不能和他過了。
” 問卷調查數據也表明,認為在婚姻關系中異性婚外戀一旦敗露比同性戀後果嚴重的人數,比持相反意見的人數要多。
至于如何解釋這種現象,有一位調查對象持這種觀點:“許多同性戀的妻子不離婚是因為不懂這種事,意識不到它的嚴重性,不認為它是感情的東西,以為是玩玩而已。
女人真正能理解這種事的人不多。
”“中國人對這方面不懂不敏感,不理解同性之間會有感情。
”在我們看來,除了廣大異性戀人群對同性戀現象的無知以為,上述現象還有着深刻的文化原因。
我們從價值和事實兩個方面對這種現象作一剖析。
在價值方面,我們讨論社會、局外人、同性戀者的家人親友及他們本身對同性戀的看法;在事實方面,我們讨論同性戀的感情生活、行為方式等等。
然後将二者作一對比,結果非常有趣。
首先分析價值方面。
從調查中我們發現人們對同性戀現象的評價有兩點值得引起注意。
第一,關于同性戀行為正當與否的問題。
就我們訪談所得,還沒有人說同性戀是正當的。
即使同性戀者中最堅決自信的人,頂多也隻能作到對這種行為正當與否的問題置之不理。
他們中間很多人對異性毫無興趣,可還是要結婚,并把這看作對社會應盡的義務。
這無異于承認了異性戀的正統地位。
第二,關于同性戀行為重大與否的問題。
據現有材料,同性戀行為雖視為不正當,但并未被視為十分嚴重的壞行為,至少比之不正常的異性戀是輕微的。
我們未訪到因同性戀敗露而離婚的個案(當然這不等于沒有,但至少有人肯定地說,同性戀比第三者插足輕);北京同性戀的活動在有些場合是辦公開的,假如異性之間有這麼明星的涉及性的活動,肯定會招緻嚴厲的幹涉;我們的調查對象坦白地承認自己有很多性伴侶,而我們在另一項調查中問異性戀這方面的情況(婚前及婚後性經曆),竟然找不到幾個肯談的人(包括那些在問卷中注明有這方面經曆的人也多拒絕訪談)。
總之,人們不認為同性戀非常嚴重,它不象是邪惡,倒更象是某種荒唐。
關于事實方面我們已經談得很多了。
無論從感情的熱烈、性生活的内容,還是同性戀在當事人生活中的地位等諸多方面來看,其烈度均不弱于異性戀,縱然不及婚姻生活穩定長久,起碼不弱于非婚姻的性關系。
簡言之,同性戀什麼事都幹了,區别僅在于對象是同性而非異性。
因此就産生了一個問題:為什麼這樣? 我們還可以換一種方式提出問題:大多數同性戀者已過或将過異性婚姻生活。
同性戀看來不算對婚姻關系的亵渎,或重大亵渎。
如果從“不忠實”或“外遇”這個角度提出問題,那麼同性戀在感情上和肉體上的不忠,絲毫不弱于婚外戀。
這裡唯一的區别在于前者不會搞出孩子來。
如果我們将目前社會中存在的各種性關系開列出來,可以得到下列清單: (1)婚内以生育位目的的性關系。
一般說來,隻要不加聲明,社會默認婚姻的目的是為生育。
不久前我們曾進行了另一項調查,其對象為自願不生育的夫婦。
他們之間的性關系應屬于這種。
(2)婚内不以生育為目的(或以快樂為目的)的性關系。
如此分類是因為第二類人已公開宣布不要孩子,将生育剔出婚姻生活的内容之外。
(3)婚外異性之間的性關系。
(4)同性戀的性關系。
前二種關系受到法律保護,屬正常關系。
但是第二類調查對象對我們報怨道:他們的婚姻關系受到輕視(不是指責),比如說分不到住房,聽了很多閑話(沒本事生不出來)。
因此又可将上述分類重新命名為: (1)正當而且重大的性關系; (2)正當然而不重大的性關系; (3)不正當然而重大的性關系; (4)不正當而且不重大的性關系,如下圖: 重大不重大 正當(1)婚内以生育為目的的性關系(2)婚内不以生育為目的的性關系 不正當(3)婚外異性性關系(4)同性戀性關系 由圖可以看出,在涉及性問題時,重大不重大是生育可能性之同義語。
第一類性關系之所以正當而且重大,在于它可能産生合法的生育;第三類性關系是嚴重的錯誤,原因在于可能産生非法的生育;第二類性關系之所以被輕視,正因為它申明了不生育;第四類性關系的錯誤之所以顯得不如第三類嚴重則是因為它不會造成非法生育。
至于正當不正當,則明顯是結婚與否的同義語。
除非經過一定手續得到社會承認和法律保護,一切與性有關的行為均為不正當。
以上解釋不但為我們調查中所得事實所證實,而且在邏輯上是嚴謹的。
調查結果表明,我國同性戀群體無論規模還是活躍程度都超出我們的預料。
同性戀者享有某種程度的自由(至少比不受法律保護的異性戀有更多的自由)。
這一點令人感到意外。
可以肯定地說:同性戀者的活動完全是為了性和感情方面的滿足,不可能有其他目的(如生殖)。
這種行為雖然因此在中國社會中永遠得到負面的評價,但卻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由于受到輕視而苟得的自由。
追溯曆史也會發現,雖宋明以來一直有存天理滅人欲的說法,但逛相公堂養戲子之類的行為幾乎是合法的。
在這裡,實際上起決定作用的還是生育重大論。
放縱欲望比造成非法的生育罪名要輕得多。
談到同性戀的婚姻問題,最後不能不略微提及目前一些國家關于是否可以允許同性戀婚姻的論争。
1971年美國一位鄉村教士拒絕發給兩個男人婚姻許可證,在初級法院贊同了這個教士的做法之後,兩個男子便向明尼蘇達高級法院起訴。
這對同性戀人争辯說:既然州法律沒有特别禁止同性婚姻,也就沒有理由認定這種婚姻是不合法的。
高級法院認為,婚姻制度作為男人和女人的結合,就象《創世說》一樣古老,因此法庭決定,這兩個男子沒有權利彼此結婚。
然而,在同性戀者當中,有同居50多年的例子,時間短些的固定伴侶就更為常見,他們尋求合法婚姻形式是出于各種實際原因:如為了能夠公開找房同居,為了繼承權問題(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