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難雜案五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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矣。

    鄰人取梯解屍下,系四尺餘褲帶自缢者,而梁木圍三尺,項上僅有尺餘,何以先給扣而後入頸?則更奇矣。

    裡胥報官,其伯攔驗,未經通報。

    因案屬奇異,官不得不往驗屍身。

    腦後八字不交,确系自缢,并無他故。

    研鞠其子,生前為伯父母所鐘愛,衆證确鑿。

    訊其家業,則織布營生,并無恒産,可知非謀财故殺。

    童子有何哀痛迫切,竟至忿激輕生耶? 樂亭縣有民婦趙楊氏者,年三十餘。

    其夫在口外貿易,家稱小康。

    無子,以姊女名銀姑者為繼女,年十三,同居過度。

    趙氏身患下疳,卧炕不起。

    呼其母楊王氏來作伴,年六十餘矣。

    又有趙氏之姨甥女張王氏,年二十二歲,來視其姨母疾,亦止宿。

    一日擔水者送水至,喚門不應。

    至晚仍不啟,知有故。

    糾集鄰裡宗親,肩門入視。

    則三婦一女俱自缢于房内,趙氏以繩系窗棂,擁被而坐缢于炕。

    楊氏以炕幾豎立,仰牆而缢于幾足。

    張氏與銀姑以柳木椅移置中間,用一帶二人分扣于頸,相背系于椅檔上,如天平然,坐地而死。

    繩帶俱不甚緊切,四人皆衣新衣,幼者塗粉畫眉,簪花易履如将作客。

    官驗四屍,身俱無傷,則非殺;室無男迹,則非奸;一物不失,則非盜;從容妝飾,則非忿。

    四人何以同死,證見無人,何從究其故?趙氏之夫宗聖,楊氏之子锷,懷疑京控。

    提省會審。

    司谳者以趙楊氏因病難過自缢身死,其母楊王氏痛女,銀姑痛母,張王氏亦痛其姨母死于非命,一時同缢。

    此揣度之詞耳,雖刑部不駁,究非實在情由。

    予意前兩案皆祟也。

    刑律無遇祟之條,不能聲說,然兵部則例内,有兵丁遇祟自盡照病故例,一體賞恤之語。

    則刑律,雖無他例,不可援以為證耶?如他例不準用以斷刑名,何以婦女羞忿自盡,準用禮例請旌耶?均為大清定例,司谳何甘心扭捏,而不敢比引耶? 有六十九歲老婦,其夫瞽而耄。

    悅二十餘歲之雇工人雄壯,以财物誘與成奸。

    為子婦所遇,勒斃之以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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