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難雜案五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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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趙間有鄉農,中年續娶。

    婦年十五,性好淫。

    其夫酒徒也,日在醉鄉,不能滿其願。

    婦逾年舉一子。

    其夫外出傭工,時往時還。

    更曆十六年,子已長成,貧無二室,母子同卧起。

    其母不顧名義,強與子奸而交惡其夫。

    醉而斃之,分其屍埋炕内。

    雖無人知,皆心驚不自安。

    值秋澇,母子随流民出關,至沈陽為人傭,閱三四年,以勤儉積東錢百十貫。

    适市有雜貨肆,主西人,欲賤售還鄉。

    子得之,仍攜其母同居,竟稱夫婦,連舉二子。

    又閱五六年,業日隆盛,俾奸生子附學讀書。

    其年又值内歉外豐,婦之胞兄亦逃出口,适至此求宿,有老人指令投鄉親,引至肆,母子相見愕然。

    其兄以遇妹與甥,喜出意外。

    問妹夫何在?則支離其詞。

    未幾,見二子自塾歸,母其妹而父其甥,雖不解其故,亦慮不及此也。

    婦不能不留兄宿,懼洩機關,明日贈千錢遣之曰:“此地官不準留外人,毋累我也。

    ”其兄不肯行,則揮逐之。

    複遇前老人曰:“既遇至親,何不多留幾日?”其兄以妹母子無情告。

    老人曰:“是夫婦也,街坊鹹知。

    生子時,我妻為之收産,何得謂母子?”其兄驚悟報官,拘訊得實,曰:“光天化日之下,豈可容此惡獸?然無律可援,亦不敢上污聖聰。

    ”縛母子四人于獄,絕其食斃之。

    焚屍于野,投骨于河,以家業斷給其兄作獎賞完結。

    或曰:“若使上谳,母子佥拟淩遲,罪所應得。

    其二子殺之乎?放之乎?窮于拟議矣。

    ”予曰:“應請比照叛逆案内犯該淩遲者,其子孫解交内務府,閹割發塞外,給官兵為奴。

    既不戕無知之命,又不留悖逆之裔。

    老法家以為然否?” 有小家子年十二,父母以疫相繼亡。

    胞伯父母年老無子,嗣為子,甚愛之。

    老夫婦皆好靜,子甚頑劣,另居一室。

    一日,過午不起,呼之不應,穴窗而窺,懸梁自盡矣。

    夫婦驚泣,呼鄰裡掇門入室,室中僅有土炕,無椅桌之類。

    自炕至所懸之梁,相距九尺餘。

    童子何能躍而上?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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