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難雜案五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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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以目缢報官。

    驗實訊供确鑿,而司谳者不信,駁提,緻奸夫奸婦皆瘐斃。

    或曰:“男子八八而陽道衰,女子七七而天癸絕,皆無好色之心,醫經可證。

    上司之駁,宜也。

    ”予曰:“否,否,姑無論世有八十餘歲之老翁得子,七十餘歲之老婦嫁夫。

    請征諸古詩,稱文王則百斯男,凱風之母七子。

    試思既有百男,則七八十歲尚應生子。

    有子七人且能詠歌規勸,諒皆成立。

    則母年可知,尤不能安于其室。

    若以常理論,是《詩經》亦不足信也,何必讀書。

    ” 有七十餘歲老翁,愛鄰女幼慧,保抱提攜,勝于己出。

    父母知翁誠實,使女拜翁為義父,往來無間。

    其父母因奔親戚之喪,女命犯忌不能偕往,呼鄰翁代為掌家撫女,翁遂居于内室。

    對女年十歲,因父母不在,過鄰舍聽姊姒閑談。

    皆青年婦女,聚論陰陽交合之事。

    其中有幼婦年十三,為養媳,與其夫苟合者。

    或問其始事何能忍受。

    婦曰:“夫初與交對,本不能成。

    夫雲以紙作撚穿鼻,得嚏可立入。

    試之果然。

    後樂而失防,為姑所遇,得完姻也。

    ”女聞而慕之,歸與義父同榻,潛撫其陽具求合。

    翁辭曰:“汝年幼稚,決不能成事。

    ”女曰:“我得方矣,鄰婦教我以得嚏則入,樂不可支也。

    ”翁久鳏,聞言心動,姑令橫陳,以紙撚試之,一嚏而入其半。

    女疼極幾斃,翁不敢訖事,慰之曰:“我知不可,汝必欲為此,受傷奈何?但汝父母歸,斷不可告也。

    ”女唯唯。

    次日父母歸,見女行彳亍,怪而驗之,究得實。

    鳴諸官,依奸幼女者,雖和同強,律拟大辟。

    或曰:“此老究為人誤,與實在光棍立意誘奸者大相徑庭。

    有法挽回乎?”予曰:“強奸幼女已成者,斬。

    法無可貸。

    第當初何不辨作以指試探,因喊即止,依強奸十二歲以下幼女未成例,改發煙瘴充軍。

    即年逾七十,不準收贖。

    庶情法兩得其平。

    當先開導其父母,為此女留名節地步,将來擇配,不至為人所棄,諒無不樂從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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