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他的樣子
關燈
小
中
大
正常嗎,格外尊重異性,對女性彬彬有禮的人。
這也可以在某個角度對兇手進行外貌刻畫:頭發整潔,注重外面和衣着,相貌中等偏上,至少不惹人讨厭。
此外,方木認為,兇手即使是刻意選擇男性被害人,魏明軍等三人最終成為目标也具有某種典型意義。
如果将三名被害人的所謂“惡行”進行總結的話,分别是過分懲罰、忤逆和漠視他人安全。
在道德底線一再跌破的當下,人們似乎早已對各種背德行為習以為常。
在案發期間,媒體刊載的國内社會新聞中,有70%以上屬于負面新聞。
令人氣憤難平的社會現象并不罕見。
兇手為什麼單單對折三種行為産生過激反應呢?根據負面的推出,也許是兇手曾深受類似“惡行”之苦,因此才會比其他看客哽咽“感同身受”的體會。
這野是方木推出兇手沒有子女的原因。
因為同期還發生一起幼兒園位兒童提供過期、變質食品的事件,相關負責人同樣推卸責任,态度惡劣。
然而,兇手似乎對這種“惡行”毫無反應。
如果方木推測成立,那麼兇手的早期經曆應該比較坎坷,也許曾經曆家變、父親一方的虐待、學校開除以及就業困難等。
最後,兇手的犯罪重點在形式,而非結果。
實際上,他梭追求的是一種“報應儀式”的表演。
表演,就必然在萬衆矚目下進行。
位了達成這種表演的效果,兇手可謂不遺餘力。
他并不刻意隐瞞罪行,而是竭力讓犯罪現場原貌展現在公衆面前。
第47中學殺人案中,屍體擺放在教室裡。
富民小區殺人案中,寓意為子宮的水囊被懸挂于室外走廊。
富都華城殺人案是唯一一起主現場位于室内的犯罪,也采用了縱火這種勢必産生轟動效應的手段。
兇手有可為被公衆認知的強烈願望,并宣稱自己有加以懲罰的權力,而這一點又與其謹慎的行事作風矛盾。
據此,方木認為兇手似乎有某種人格分裂的趨向。
表面上,他是一個内向、沉默、待人接物彬彬有禮,人際交往正常的人,而在她的内心深處,有獨特的價值觀念,渴望被矚目及認可,同時表現出對他人的漠視,甚至是物化的心态。
從兇手的既往犯罪屬性來看,方木認為第47中學殺人案并非兇手的初次作案。
他應該有犯罪前科,并可能受過刑罰。
此外,方木還重點分析了兇手在現場實施的慣技行為、标記行為以及反偵查措施。
所謂慣技行為,是指犯罪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逐漸形成的,相對固定的行為模式。
從這三起系列殺人案來看,兇手習慣單獨作案,切犯罪前經過周密策劃。
精心選擇作案時間及點點。
并且,兇手都對死者進行過一段時間的守候與跟蹤。
從犯罪手段來看,兇手都采取了先控制(鈍器敲擊及藥物麻痹),繼而殺害的過程。
在方木看來,兇手這麼做并不是出于對自身犯罪能力的不自信,而是不讓搏鬥破壞“報應儀式”的完美。
以第47中學殺人案為例,如果直接至魏明軍于死地,恐怕就會使犯罪現場的震撼效果大打折扣。
至于加害方式,三起案件有一個明顯的共性,拿就是兇手都不曾直接殺死被害人,而是借助某種外力使被害人慢慢死去,即失血、溺水、縱火。
魏明軍和吳兆在死前都出于意識清醒狀态,即使姜維利,也曾在水囊中有過短暫的掙紮。
這似乎意味着兇手在剝奪死者的生命之前,曾給對方追悔的機會。
然而,這種追悔并不是為了減輕報應程度,而是增加被害人臨死前的心理恐懼,以及增加公衆對這種“報應儀式”的心理震撼效果。
上訴慣技行為能夠證明兇手與被害人之間并無生活上的交集,且犯罪預備活動充分,作案手法愈加熟練,自居為懲罰者的心态強烈。
所謂标記行為,則是指犯罪行為人為了滿足滿足心理上或情感方木的需要而實施的一種特殊行為方式。
從有據可查的連環殺人案件來看,兇手在現場留下标記行為的不勝枚舉。
例如“惡魔的門徒”理查德·拉米雷茲。
他在1984年至195年期間,在美國洛杉矶連續犯下多宗命案。
在犯罪現場,他都會留下特殊的标記——一個倒轉的五角星。
載入“約克郡屠夫”皮得·薩特克裡夫。
他在1975至1980年期間,在英國多地殺死13個女人。
作案後,他喜歡在被害人手裡塞入一張五英鎊面值的鈔票。
這些标記行為的共同點事并非實現犯罪目的所必須的。
因此,可以明顯地反映出犯罪行為人的特殊心理需要。
那麼,在這三起系列殺人案中,兇手的标記行為是什麼呢?從表面上來看,犯罪現場并沒有留下兇手的明态标記。
從潛态标記來看,最能夠反映出兇手特殊心理需要的,恐怕就是那些個鮮明“報應儀式”,無論是用血墨解題獲取密碼,還是寓意為子宮的水囊,再到完美複制的火災,都反映出兇手對“善惡有報”的執意追求。
一方面,兇手表達出自己對死者的憎恨與憤怒,另一方面,他也通過這種報應儀式宣告自己有報複的權力。
在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視為是對自身犯罪能力的展示。
反映在兇手的日常生活中,他可能是一個具有強烈的道德感,善惡觀念分明,對任何侵犯自身行為均視為無限放大,甚至帶有強迫觀念(例如聯想、回憶、對立思維等),進行圖謀報複等等。
從兇手實施的反偵查措施來看,他具有相當程度的反偵查意識及能力,切呈不斷升級的形态。
在三起殺人案的現場均無發現指紋。
頭發及完整足迹。
從清除現場痕迹的手段來看,兇手在前兩起案件中采用了事後清掃的手段,而在第三起案件中,有合理理由懷疑兇手使用了腳套。
這會縮短他在現場停留的時間,且不會因再次接觸器物留下新的痕迹。
這表明兇手的作案手法日益娴熟,并具有一定的總結和提高能力,時時修正和蓋上犯罪手段。
在生活中,兇手也許對司法活動及法制時間高度關注,并通過自學或其他途徑了解刑事偵查策略與措施。
根據上述對兇手的屬性分析及描述,方木認為兇手再次犯案,目标是引起社會強烈反響的新聞事件當事人。
犯罪地點為公開場合,房子手法取決于新聞事件的内容與性質,但一定體現出“報應儀式”的特點。
同時,方木不無擔憂地提出,兇手位了追求更強烈的轟動效應,很可能再次采用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
盡管方木對兇手的犯罪心理畫像已經做到盡可能詳盡,然而固定犯罪嫌疑人仍然存在相當大的難度。
專案組經過研究,做出如下工作安排:第一,協同交通管理部門,查看三個案發現場附近的道路視頻監控錄像,尋找案發期間同時出現的可疑車輛。
第二,通知網監部門,查找哦針對三起新聞事件及三起殺人案的網絡評論中,内容措辭激烈,帶有引導性及預測性(例如新聞媒體并未公布的案件細節)的發言人。
第三,采取新聞封鎖措施,案件偵破進展要絕對保密。
同時,會同宣傳部門,要求新聞媒體盡量減少對負面新聞的宣傳與渲染,減少新聞當事人被害風險。
在現有線索有限的情況下,上述偵查活動純屬不得已而為之,其範圍之廣,工作量之大可以想見。
于是,各路人馬按部就班,紛紛忙碌起來。
相比之下,方木暫時清閑下來。
然而,在他心中卻總有隐隐的不安,似乎自己忽略了什麼。
幾天下來彙總至專案組的情報少之又少。
一些專案組成員甚至動用了自己的刑事耳目。
一章無形的大網悄悄地在C市拉開,然而,那條魚,卻依舊毫無蹤影。
方木無意全盤否定這些偵查措施,不過,在她看來針對這樣的犯罪人,常規偵查思路很難發揮作用。
在某種意義上來講,本起襲來殺人案相當于無動機案件。
在沒有
這也可以在某個角度對兇手進行外貌刻畫:頭發整潔,注重外面和衣着,相貌中等偏上,至少不惹人讨厭。
此外,方木認為,兇手即使是刻意選擇男性被害人,魏明軍等三人最終成為目标也具有某種典型意義。
如果将三名被害人的所謂“惡行”進行總結的話,分别是過分懲罰、忤逆和漠視他人安全。
在道德底線一再跌破的當下,人們似乎早已對各種背德行為習以為常。
在案發期間,媒體刊載的國内社會新聞中,有70%以上屬于負面新聞。
令人氣憤難平的社會現象并不罕見。
兇手為什麼單單對折三種行為産生過激反應呢?根據負面的推出,也許是兇手曾深受類似“惡行”之苦,因此才會比其他看客哽咽“感同身受”的體會。
這野是方木推出兇手沒有子女的原因。
因為同期還發生一起幼兒園位兒童提供過期、變質食品的事件,相關負責人同樣推卸責任,态度惡劣。
然而,兇手似乎對這種“惡行”毫無反應。
如果方木推測成立,那麼兇手的早期經曆應該比較坎坷,也許曾經曆家變、父親一方的虐待、學校開除以及就業困難等。
最後,兇手的犯罪重點在形式,而非結果。
實際上,他梭追求的是一種“報應儀式”的表演。
表演,就必然在萬衆矚目下進行。
位了達成這種表演的效果,兇手可謂不遺餘力。
他并不刻意隐瞞罪行,而是竭力讓犯罪現場原貌展現在公衆面前。
第47中學殺人案中,屍體擺放在教室裡。
富民小區殺人案中,寓意為子宮的水囊被懸挂于室外走廊。
富都華城殺人案是唯一一起主現場位于室内的犯罪,也采用了縱火這種勢必産生轟動效應的手段。
兇手有可為被公衆認知的強烈願望,并宣稱自己有加以懲罰的權力,而這一點又與其謹慎的行事作風矛盾。
據此,方木認為兇手似乎有某種人格分裂的趨向。
表面上,他是一個内向、沉默、待人接物彬彬有禮,人際交往正常的人,而在她的内心深處,有獨特的價值觀念,渴望被矚目及認可,同時表現出對他人的漠視,甚至是物化的心态。
從兇手的既往犯罪屬性來看,方木認為第47中學殺人案并非兇手的初次作案。
他應該有犯罪前科,并可能受過刑罰。
此外,方木還重點分析了兇手在現場實施的慣技行為、标記行為以及反偵查措施。
所謂慣技行為,是指犯罪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逐漸形成的,相對固定的行為模式。
從這三起系列殺人案來看,兇手習慣單獨作案,切犯罪前經過周密策劃。
精心選擇作案時間及點點。
并且,兇手都對死者進行過一段時間的守候與跟蹤。
從犯罪手段來看,兇手都采取了先控制(鈍器敲擊及藥物麻痹),繼而殺害的過程。
在方木看來,兇手這麼做并不是出于對自身犯罪能力的不自信,而是不讓搏鬥破壞“報應儀式”的完美。
以第47中學殺人案為例,如果直接至魏明軍于死地,恐怕就會使犯罪現場的震撼效果大打折扣。
至于加害方式,三起案件有一個明顯的共性,拿就是兇手都不曾直接殺死被害人,而是借助某種外力使被害人慢慢死去,即失血、溺水、縱火。
魏明軍和吳兆在死前都出于意識清醒狀态,即使姜維利,也曾在水囊中有過短暫的掙紮。
這似乎意味着兇手在剝奪死者的生命之前,曾給對方追悔的機會。
然而,這種追悔并不是為了減輕報應程度,而是增加被害人臨死前的心理恐懼,以及增加公衆對這種“報應儀式”的心理震撼效果。
上訴慣技行為能夠證明兇手與被害人之間并無生活上的交集,且犯罪預備活動充分,作案手法愈加熟練,自居為懲罰者的心态強烈。
所謂标記行為,則是指犯罪行為人為了滿足滿足心理上或情感方木的需要而實施的一種特殊行為方式。
從有據可查的連環殺人案件來看,兇手在現場留下标記行為的不勝枚舉。
例如“惡魔的門徒”理查德·拉米雷茲。
他在1984年至195年期間,在美國洛杉矶連續犯下多宗命案。
在犯罪現場,他都會留下特殊的标記——一個倒轉的五角星。
載入“約克郡屠夫”皮得·薩特克裡夫。
他在1975至1980年期間,在英國多地殺死13個女人。
作案後,他喜歡在被害人手裡塞入一張五英鎊面值的鈔票。
這些标記行為的共同點事并非實現犯罪目的所必須的。
因此,可以明顯地反映出犯罪行為人的特殊心理需要。
那麼,在這三起系列殺人案中,兇手的标記行為是什麼呢?從表面上來看,犯罪現場并沒有留下兇手的明态标記。
從潛态标記來看,最能夠反映出兇手特殊心理需要的,恐怕就是那些個鮮明“報應儀式”,無論是用血墨解題獲取密碼,還是寓意為子宮的水囊,再到完美複制的火災,都反映出兇手對“善惡有報”的執意追求。
一方面,兇手表達出自己對死者的憎恨與憤怒,另一方面,他也通過這種報應儀式宣告自己有報複的權力。
在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視為是對自身犯罪能力的展示。
反映在兇手的日常生活中,他可能是一個具有強烈的道德感,善惡觀念分明,對任何侵犯自身行為均視為無限放大,甚至帶有強迫觀念(例如聯想、回憶、對立思維等),進行圖謀報複等等。
從兇手實施的反偵查措施來看,他具有相當程度的反偵查意識及能力,切呈不斷升級的形态。
在三起殺人案的現場均無發現指紋。
頭發及完整足迹。
從清除現場痕迹的手段來看,兇手在前兩起案件中采用了事後清掃的手段,而在第三起案件中,有合理理由懷疑兇手使用了腳套。
這會縮短他在現場停留的時間,且不會因再次接觸器物留下新的痕迹。
這表明兇手的作案手法日益娴熟,并具有一定的總結和提高能力,時時修正和蓋上犯罪手段。
在生活中,兇手也許對司法活動及法制時間高度關注,并通過自學或其他途徑了解刑事偵查策略與措施。
根據上述對兇手的屬性分析及描述,方木認為兇手再次犯案,目标是引起社會強烈反響的新聞事件當事人。
犯罪地點為公開場合,房子手法取決于新聞事件的内容與性質,但一定體現出“報應儀式”的特點。
同時,方木不無擔憂地提出,兇手位了追求更強烈的轟動效應,很可能再次采用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
盡管方木對兇手的犯罪心理畫像已經做到盡可能詳盡,然而固定犯罪嫌疑人仍然存在相當大的難度。
專案組經過研究,做出如下工作安排:第一,協同交通管理部門,查看三個案發現場附近的道路視頻監控錄像,尋找案發期間同時出現的可疑車輛。
第二,通知網監部門,查找哦針對三起新聞事件及三起殺人案的網絡評論中,内容措辭激烈,帶有引導性及預測性(例如新聞媒體并未公布的案件細節)的發言人。
第三,采取新聞封鎖措施,案件偵破進展要絕對保密。
同時,會同宣傳部門,要求新聞媒體盡量減少對負面新聞的宣傳與渲染,減少新聞當事人被害風險。
在現有線索有限的情況下,上述偵查活動純屬不得已而為之,其範圍之廣,工作量之大可以想見。
于是,各路人馬按部就班,紛紛忙碌起來。
相比之下,方木暫時清閑下來。
然而,在他心中卻總有隐隐的不安,似乎自己忽略了什麼。
幾天下來彙總至專案組的情報少之又少。
一些專案組成員甚至動用了自己的刑事耳目。
一章無形的大網悄悄地在C市拉開,然而,那條魚,卻依舊毫無蹤影。
方木無意全盤否定這些偵查措施,不過,在她看來針對這樣的犯罪人,常規偵查思路很難發揮作用。
在某種意義上來講,本起襲來殺人案相當于無動機案件。
在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