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他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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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給趙大姐,趙大姐又會作何反應?
剛剛理順的生活軌迹,又被攪得一團亂麻。
淩晨3點左右,方木才迷迷煳煳地睡着。
再睜開眼,已經是天光大亮。
他睡眼惺忪地爬起來,一眼就看到了餐桌上的粥和煎雞蛋。
方木想了想,推開卧室的門看看,廖亞凡已經不見蹤影。
方木又些發慌,以為廖亞凡又出走了,可是看大衣服和鞋子什麼的還在,稍稍放下心來。
他給廖亞凡發了一個短信,隻有三個字:在哪兒? 廖亞凡很快回複,也隻有兩個字:上班。
方木徹底安心,呆坐了一會兒就匆匆洗漱。
喝了一碗粥,吃了兩個煎雞蛋之後,他出門上班。
今天的目的地不是公安廳,而是寬城分局。
雖然市局已經認可對系列殺人案進行串并案偵查,但是方木在陳述理由時仍然有所保留。
因為他不能确定,那個神秘的膠底再次出現在火災現場。
米楠看到方木的時候神色明顯一怔。
“你怎麼了?”她看方木臉上大大的黑眼圈,“臉色這麼差?” 方木無心跟她解釋,直截了當地問道:“有發現麼?” 米楠搖搖頭。
“室内現場經過焚燒和水龍撲救,已經徹底破壞了。
”米楠的語氣也顯得很無奈,“走廊裡和樓下也被多人踩踏過,一點勘驗價值都沒有。
” “那車輛附近呢?”方木不甘心,又追問道。
按照警方的推測,兇手本人将車開到消防道上,那麼,在車輛附近也許會留下足迹。
“我考慮過這種可能。
不過,兇手在作案時肯定戴了腳套,因為在駕駛座下方隻提取到死者吳兆光的足迹。
另外,火災發生後,多人到車輛附近查看,最後還把車輛生生撞開,地面痕迹肯定被破壞了。
” 方木大失所望。
米楠察覺到表情變化,想了想,又補充一句:“沒發現那個足迹,并不意味着他沒到現場,不是麼?” 這隻是安慰。
從證據的角度來看,隻有發現并提取到那個足迹,才能證明系列案件為同一人所為,而不是想反。
再留下也沒什麼意義,方木起身告辭,米楠送他到門口,問道:“心理畫像做的怎麼樣了?” “分析得差不多了。
”方木随口說道:“明天開案情讨論會,你去麼?” “去”米楠的神色猶豫,一副欲言又止的樣子。
方木心裡一動,停下腳步,用眼神詢問她、“你有沒有想法,”米楠堪酌着詞句,“像兇手那麼謹慎的人——甚至在有些現場還用了腳套——怎麼會留下足迹呢?” 自本年度9月份起,本市接連發生三起手法詭異的殺人案,經警方分析認定,可初步判斷三起案件系同一人所為。
從生理屬性來看,兇手為男性,年齡在25歲-35歲之間。
身高在170-175cm之間,體重在75-80公斤左右。
體格健壯,體表特征及步幅特征不詳。
慣用手為右手,肢體無殘疾。
對兇手的生理屬性分析結論為較模煳。
原因在于兇手除了半枚殘缺足迹外(在第47中學殺人案現場提取),并沒有在現場留下可供鑒證的痕迹。
因此,隻能大緻描繪出兇手的身高及體重。
不過,這三起兇殺案件的現場來看,兇手曾有徒手制服死者及負重等情節方木據此推斷兇手位體力較好的青壯年。
從其中兩起案件中,束縛死者手腳的膠帶纏繞方向,可推斷出兇手的慣用手位右手。
從社會屬性來看,兇手未婚或已離異,沒有子女,獨自居住,或另有住處。
居住地物品擺放有序,環境整潔。
經濟狀況尚可。
主要依據是兇手往往要為犯罪做大量準備活動,如果與他人同居會有諸多不便。
另外,現場的種種痕迹表明兇手擁有可自行支配的機動車輛,據此可推斷兇手的經濟狀況。
兇手有較高學曆或通過自學具有相當文化程度。
關注社會動态。
有閱讀報紙及新聞的習慣。
可能從事技能型工作或自營職業,有一定可供自由支配的時間。
其中兇手所處的黃金可能接觸到非常用類藥品,例如乙醚等強效麻醉劑。
兇手有相當程度的反偵查能力,可能專門學習過刑事偵查策略或曾受過打擊處理,在日常生活中,可能比較偏愛刑偵涉案類題材的文藝作品。
從地域屬性來看,三起殺人案件均無現場感知人,因此,武昌得知兇手的口語、衣着打扮等信息。
登時,三起殺人案件均發生在本市,切分散于不同地區。
據此,可以推斷兇手位本市居民。
兇手非常熟悉作案現場的周邊環境,現場出入口都經過精心安排。
因此,兇手可能已在本市居住十年以上。
對兇手的心理熟悉分析是方木的犯罪心理罪畫像的重點。
在方木看來,兇手具有異于常人,切相對穩定的心理素質。
有獨特的報應現念,相信惡行與惡果之間的必然聯系。
從認知風格來看,偏愛獨立切細緻入微的思考方式,很少征求他人意見。
敏感,多疑,自我控制能力強。
對作案現場條件有較高的觀察力,應變能力及行動能力較強。
情感豐富,有獨特且強烈的善惡觀。
肯呢過有宗教信仰。
行事風格謹慎、周詳,執行果斷。
盡管上述分析表明兇手是一個内心強大的敵人,然而方木仍燃認為他存在某種程度的心理異常。
鑒于三起殺人案中均無女性被害人,切現場信息中并沒有性行為反常的因素,因此方木認為兇手的心理異常主要反映在人格障礙上。
首先,兇手的作案手法具有高度破壞性和攻擊性,行為受較原始的報應觀念(以牙還牙,以血洗血)驅使。
以兇手自身的素養而言,不可能不知道魏明軍、姜維利及吳兆的所謂“惡行”僅僅是一般違法行為、輕微刑事犯罪,甚至隻是違反道德。
然而,他仍然固執地認為他們必須付出生命的代價方可消弭其罪過。
在這個過程中,刑事可能在内心完成自我道德辯護,消除自我約束的屏障。
同時,也可能對死者進行醜化,甚至将其視為實現其價值觀的工具,而不是一個活生生的人,從而一再強化殺死對方的動機。
這的注意的是,富都華城縱火殺人案反映出兇手開始有意将犯罪手段升級,從危及單個人生命安全至公共安全。
換句話來說,為了實現其内心的所謂“公平”與“正義”,不惜威脅到吳兆意外的其他住戶的生命和财産安全。
隻是一種比較典型的反社會型及偏執型人格障礙。
其次,兇手有意選擇一些引起較大社會反響的新聞事件的當事人作為加害目标。
然而,從案發期間來看,具有轟動效應的負面新聞何止三起?從工程事故到食品安全,在全市乃至全國範圍内層出不窮。
兇手隻選擇在本市發生的新聞事件,切隻選擇魏明軍等三人則耐人尋味。
一方面,兇手可能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導緻無法長事件離開本市,難以擴大其“以惡制惡”的範圍;另一方面,同期發生的、具有較大社會反響的負面新聞中,有相當一部分當事人為女性,例如虐待公婆的兒媳、抛棄親生兒女的母親等等,從“惡行”的程度來看,絲毫不亞于魏明軍等三人,兇手為什麼隻選擇這些男性當事人下手呢?方木認為,這在某種程度上反映出兇手自我評價很高的心态。
也許在兇手看來,殘害女性是相當低級且有違道德的行為。
換句話來說,兇手将殺害與自己同樣性别、同等體力、同樣具有攻擊本能的男性視為實現自我價值的一種方式,而殺害女性則不能帶來同樣的成就感。
他甚至會覺得以女性作為殺害目标是件有損個人尊嚴、恥辱的事情。
因此,他不屑或者不願選擇那些女性新聞當事人。
這似乎以為着兇手同樣帶有一定程度的強迫性人格障礙。
反映在日常生活中,兇手應該是一個性心理及性行為
淩晨3點左右,方木才迷迷煳煳地睡着。
再睜開眼,已經是天光大亮。
他睡眼惺忪地爬起來,一眼就看到了餐桌上的粥和煎雞蛋。
方木想了想,推開卧室的門看看,廖亞凡已經不見蹤影。
方木又些發慌,以為廖亞凡又出走了,可是看大衣服和鞋子什麼的還在,稍稍放下心來。
他給廖亞凡發了一個短信,隻有三個字:在哪兒? 廖亞凡很快回複,也隻有兩個字:上班。
方木徹底安心,呆坐了一會兒就匆匆洗漱。
喝了一碗粥,吃了兩個煎雞蛋之後,他出門上班。
今天的目的地不是公安廳,而是寬城分局。
雖然市局已經認可對系列殺人案進行串并案偵查,但是方木在陳述理由時仍然有所保留。
因為他不能确定,那個神秘的膠底再次出現在火災現場。
米楠看到方木的時候神色明顯一怔。
“你怎麼了?”她看方木臉上大大的黑眼圈,“臉色這麼差?” 方木無心跟她解釋,直截了當地問道:“有發現麼?” 米楠搖搖頭。
“室内現場經過焚燒和水龍撲救,已經徹底破壞了。
”米楠的語氣也顯得很無奈,“走廊裡和樓下也被多人踩踏過,一點勘驗價值都沒有。
” “那車輛附近呢?”方木不甘心,又追問道。
按照警方的推測,兇手本人将車開到消防道上,那麼,在車輛附近也許會留下足迹。
“我考慮過這種可能。
不過,兇手在作案時肯定戴了腳套,因為在駕駛座下方隻提取到死者吳兆光的足迹。
另外,火災發生後,多人到車輛附近查看,最後還把車輛生生撞開,地面痕迹肯定被破壞了。
” 方木大失所望。
米楠察覺到表情變化,想了想,又補充一句:“沒發現那個足迹,并不意味着他沒到現場,不是麼?” 這隻是安慰。
從證據的角度來看,隻有發現并提取到那個足迹,才能證明系列案件為同一人所為,而不是想反。
再留下也沒什麼意義,方木起身告辭,米楠送他到門口,問道:“心理畫像做的怎麼樣了?” “分析得差不多了。
”方木随口說道:“明天開案情讨論會,你去麼?” “去”米楠的神色猶豫,一副欲言又止的樣子。
方木心裡一動,停下腳步,用眼神詢問她、“你有沒有想法,”米楠堪酌着詞句,“像兇手那麼謹慎的人——甚至在有些現場還用了腳套——怎麼會留下足迹呢?” 自本年度9月份起,本市接連發生三起手法詭異的殺人案,經警方分析認定,可初步判斷三起案件系同一人所為。
從生理屬性來看,兇手為男性,年齡在25歲-35歲之間。
身高在170-175cm之間,體重在75-80公斤左右。
體格健壯,體表特征及步幅特征不詳。
慣用手為右手,肢體無殘疾。
對兇手的生理屬性分析結論為較模煳。
原因在于兇手除了半枚殘缺足迹外(在第47中學殺人案現場提取),并沒有在現場留下可供鑒證的痕迹。
因此,隻能大緻描繪出兇手的身高及體重。
不過,這三起兇殺案件的現場來看,兇手曾有徒手制服死者及負重等情節方木據此推斷兇手位體力較好的青壯年。
從其中兩起案件中,束縛死者手腳的膠帶纏繞方向,可推斷出兇手的慣用手位右手。
從社會屬性來看,兇手未婚或已離異,沒有子女,獨自居住,或另有住處。
居住地物品擺放有序,環境整潔。
經濟狀況尚可。
主要依據是兇手往往要為犯罪做大量準備活動,如果與他人同居會有諸多不便。
另外,現場的種種痕迹表明兇手擁有可自行支配的機動車輛,據此可推斷兇手的經濟狀況。
兇手有較高學曆或通過自學具有相當文化程度。
關注社會動态。
有閱讀報紙及新聞的習慣。
可能從事技能型工作或自營職業,有一定可供自由支配的時間。
其中兇手所處的黃金可能接觸到非常用類藥品,例如乙醚等強效麻醉劑。
兇手有相當程度的反偵查能力,可能專門學習過刑事偵查策略或曾受過打擊處理,在日常生活中,可能比較偏愛刑偵涉案類題材的文藝作品。
從地域屬性來看,三起殺人案件均無現場感知人,因此,武昌得知兇手的口語、衣着打扮等信息。
登時,三起殺人案件均發生在本市,切分散于不同地區。
據此,可以推斷兇手位本市居民。
兇手非常熟悉作案現場的周邊環境,現場出入口都經過精心安排。
因此,兇手可能已在本市居住十年以上。
對兇手的心理熟悉分析是方木的犯罪心理罪畫像的重點。
在方木看來,兇手具有異于常人,切相對穩定的心理素質。
有獨特的報應現念,相信惡行與惡果之間的必然聯系。
從認知風格來看,偏愛獨立切細緻入微的思考方式,很少征求他人意見。
敏感,多疑,自我控制能力強。
對作案現場條件有較高的觀察力,應變能力及行動能力較強。
情感豐富,有獨特且強烈的善惡觀。
肯呢過有宗教信仰。
行事風格謹慎、周詳,執行果斷。
盡管上述分析表明兇手是一個内心強大的敵人,然而方木仍燃認為他存在某種程度的心理異常。
鑒于三起殺人案中均無女性被害人,切現場信息中并沒有性行為反常的因素,因此方木認為兇手的心理異常主要反映在人格障礙上。
首先,兇手的作案手法具有高度破壞性和攻擊性,行為受較原始的報應觀念(以牙還牙,以血洗血)驅使。
以兇手自身的素養而言,不可能不知道魏明軍、姜維利及吳兆的所謂“惡行”僅僅是一般違法行為、輕微刑事犯罪,甚至隻是違反道德。
然而,他仍然固執地認為他們必須付出生命的代價方可消弭其罪過。
在這個過程中,刑事可能在内心完成自我道德辯護,消除自我約束的屏障。
同時,也可能對死者進行醜化,甚至将其視為實現其價值觀的工具,而不是一個活生生的人,從而一再強化殺死對方的動機。
這的注意的是,富都華城縱火殺人案反映出兇手開始有意将犯罪手段升級,從危及單個人生命安全至公共安全。
換句話來說,為了實現其内心的所謂“公平”與“正義”,不惜威脅到吳兆意外的其他住戶的生命和财産安全。
隻是一種比較典型的反社會型及偏執型人格障礙。
其次,兇手有意選擇一些引起較大社會反響的新聞事件的當事人作為加害目标。
然而,從案發期間來看,具有轟動效應的負面新聞何止三起?從工程事故到食品安全,在全市乃至全國範圍内層出不窮。
兇手隻選擇在本市發生的新聞事件,切隻選擇魏明軍等三人則耐人尋味。
一方面,兇手可能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導緻無法長事件離開本市,難以擴大其“以惡制惡”的範圍;另一方面,同期發生的、具有較大社會反響的負面新聞中,有相當一部分當事人為女性,例如虐待公婆的兒媳、抛棄親生兒女的母親等等,從“惡行”的程度來看,絲毫不亞于魏明軍等三人,兇手為什麼隻選擇這些男性當事人下手呢?方木認為,這在某種程度上反映出兇手自我評價很高的心态。
也許在兇手看來,殘害女性是相當低級且有違道德的行為。
換句話來說,兇手将殺害與自己同樣性别、同等體力、同樣具有攻擊本能的男性視為實現自我價值的一種方式,而殺害女性則不能帶來同樣的成就感。
他甚至會覺得以女性作為殺害目标是件有損個人尊嚴、恥辱的事情。
因此,他不屑或者不願選擇那些女性新聞當事人。
這似乎以為着兇手同樣帶有一定程度的強迫性人格障礙。
反映在日常生活中,兇手應該是一個性心理及性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