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章 “公司式殖民”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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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荷蘭東印度公司和英國東印度公司的出現,影響了世界曆史的走向。

     新航路開辟後,西班牙海上貿易獲得的巨額利潤讓各國商人眼紅。

    1599年9月,80名倫敦商人聚集在英國市政廳,希望女王伊麗莎白一世授予他們東方貿易的特許權。

    第二年,也就是1600年,“倫敦商人在東印度貿易的公司”,也就是後來著名的英國東印度公司(EIC)成立了。

    英國商人集資3萬英鎊,出海遠航。

     三年後,在海峽對岸,荷蘭人成立了又一個東印度公司(VOC),也想在海上貿易中分一杯羹,直接和英國人展開競争。

     西班牙的征服依靠的是軍事力量,而荷蘭和英國則依靠的是政治智慧:當時,荷蘭和英國在歐洲自治城市中都是最發達的地區,因此,這兩個東印度公司的建立及組織結構,都從自治城市身上學習到了很多東西。

     第一,自治城市需要向貴族購買某一固定地域的自治權,而兩個東印度公司也向議會或者國王購買某一領域的自由經營權。

    荷蘭國家議會授權荷蘭東印度公司在東起好望角,西至南美洲南端麥哲倫海峽擁有貿易壟斷權。

    而英國東印度公司則是一開始就向國王購買了東印度21年的貿易壟斷權,之後又不斷付錢續約,其簽約付款的方式與自治城市完全一樣。

     自治城市可以自己立法,可以組織軍隊,可以發行貨币,可以決定如何收稅。

    而兩個東印度公司同樣如此,它們都從國王和議會那裡獲得特許,有權組建軍隊、占有土地、鑄造貨币、擁有法庭,因此這兩個東印度公司也就成了兩個移動的海上城邦:它可以發動戰争、簽訂協議,甚至建立自己獨有的法律及征稅體系。

     更為相似的是,兩個公司都由衆多“自由人”組成,并選舉自己的“議會”和“政府”。

     1602年,荷蘭東印度公司成立之初,面臨着籌集資金和分散風險兩大問題。

    因為當時組建一支船隊到東印度群島需要巨額的金錢,不僅航程需要一年多的時間,還會遭遇風暴、海盜等重重風險。

     以前這類遠航通常都是國王和貴族主導,隻由少數人出資,與平民無關。

    英國的國土和國力都是荷蘭的幾倍,所以英國大商人一下子集資3萬英鎊。

    荷蘭沒有強有力的國王和巨富商人,于是荷蘭人腦筋急轉彎,進行了一個制度創新,面向荷蘭的所有市民公開發行股票,不論你是船夫還是小販,隻要你有一點錢,都可以成為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股東,分享它的收益。

     這個制度創新非常有吸引力。

    第一,股東的責任是有限的,風險很小。

    這些投資者僅僅以自己的投資為限承擔責任,也就是說,不管這個公司最後賠了多少,你投了10荷蘭盾,那麼最後你最多損失10荷蘭盾,不會有債主無休無止來找你。

    這就大大降低了投資者的不安感。

     第二,股東實行無記名制,所有權與管理權分離,股東隻管投資,公司的決策權和經營權交給董事會,怎麼運營是職業經理人的事。

    正如同在自治城市,市民隻需負責投票,管理城市是專業人士的事。

     第三,正如自治城市市民可以自由進入,也可以自由離開一樣,人們可以随時自願成為股份公司的股東,也可以随時自由離開。

    因為荷蘭人配合股份公司,又搞了一個制度創新。

    1609年,世界曆史上第一個股票交易所誕生在阿姆斯特丹。

    隻要願意,東印度公司的股東們可以随時通過股票交易所,将自己手中的股票變成現金。

     就這樣,世界上第一個有限責任公司誕生了。

    事實證明,這個創意是非常有生命力的。

    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股票一出現,就受到熱烈追捧。

    無數商人、水手、技工,甚至女仆,都跑來買股份,其中阿姆斯特丹的居民認購了其中的57%,認購者多達1143人,東印度公司首期就募集到650萬荷蘭盾,遠遠超過其他由國王和貴族出資的遠洋公司。

    [78] 在一切準備妥當之後,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船隊出航了。

    當時最強大的海上帝國西班牙用鄙夷的态度看着這個似乎不自量力的挑戰者。

    但是,在荷蘭東印度公司成立後的短短5年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