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章 中國古代城市與歐洲自治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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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沒出嫁的姑娘,“作三小髻,金钗”,而丫鬟們“高頂髻,絹布狹領長襖,長裙”,小丫鬟“雙髻,長袖短衣,長裙”。

     今天的讀者看到朱元璋以皇帝之尊,卻像一個嚴厲而認真的中學校長,花這麼多心思管理百姓穿衣戴帽,也許會感到可笑和不解。

    然而在朱元璋看來,這卻是無比嚴肅的事。

    他認為這絕不是為了一己的興趣,而是關乎帝國興亡的重大問題。

     褲腳做得小一點,皮靴上繡上花樣,初看起來,不過是個人愛好問題,但仔細一想卻不然。

    因為透過衣服、皮靴等日常生活細節,也可以看到“順民”與“亂民”兩種思想傾向的激烈鬥争。

    所以,朱元璋把讓人們明白自己的身份當成關系國家存亡的大事來抓,他認為,隻有禮儀明确了,上下之分才定,這樣天下才能安定。

     三 中國傳統社會,一方面民營經濟受到官營經濟的擠壓,另一方面,民營經濟内部也存在着等級制度。

     如前所述,歐洲自由城市内,所有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

    工人和店主之間也沒有尊卑之分。

    “在工人即所謂幫工與行東之間,除了由于在财産或地位方面的小小的并且常常是暫時的不平等所造成的差别以外,再無其他的差别,兩者都受過相同的職業訓練。

    工人在與他的行東的女兒結婚的那一天,以及在他聚集了自行開業所必需的小量資本的任何時候,他就可以成為行東。

    幫工可以自由地從事工作;他僅僅受一個具有一定期限的契約的約束。

    ”[63] 而中國城鎮民營工商行業,師傅與學徒、主人與雇工之間的關系等級森嚴。

    明清時代法律規定,“雇工人”不是“凡人”,也就是說,他們在法律上不是自由人,他與雇主是“主仆名分”。

    雇主可以任意處罰雇工,雇工必須遵守雇主的家法,即使受虐待也沒有告發的權利。

    《大明律》規定,雇主毆打雇工,隻要不出現骨折以上的重傷就不追究:“若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毆雇工人,非折傷勿論。

    ”而雇工如果罵一句雇主,都要判刑:“若雇工人罵家長者,杖八十,徒二年。

    ”[64] 西方中世紀城市中的學徒,也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的法律地位。

    13世紀的《巴黎羊毛織工行會章程》規定:“對于學徒他(匠師)應該供應适當膳食,像對上等人的兒子一樣,并應給予衣屣。

    倘使他不遵照辦理,學徒可以另找匠師。

    ”[65] 在傳統中國,學徒除了學習技藝外,更要為師傅幹一些家務活,動不動就受打罵,等同于一個仆人。

    俗語說“徒弟徒弟,三年奴隸”。

    還出現了“學三年,幫一年”的規矩,其實這就是變相延長學徒期限。

    吃飯的時候要給師傅師母盛飯,要等到師傅師母吃完的時候才能吃。

     因此,中國古代城市中的工商業與歐洲自治城市的工商業代表着兩種完全不同的制度結構。

    雖然明朝後期因為政治腐敗、朝綱廢弛,國家不自覺地放松了對市場經濟自發成長的約束,導緻明後期經濟急劇繁榮,江南一些城鎮中還出現了較大規模的手工工場,但是手工工場與資本主義并非同義詞。

    中國過于強大的中央集權制度、對産權保護的不力、過高的交易成本(如賦稅太高,官僚體系通過腐敗汲取過甚等)、法治的不完善,都是資本主義的嚴重障礙。

    僅有“雇傭勞動”“私營手工作坊”,并不足以稱之為資本主義萌芽,事實上這些早在中國漢代就已經出現了。

     李伯重說,中國不存在所謂的“資本主義”萌芽,之所以出現這一說法,是一些中國學者基于“别人有,我們也有”的“争氣”心态引起的對西方的比附。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