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 歐洲沒有“官逼民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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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大饑,應侯請曰:“五苑之草著,蔬菜、橡果、棗栗,足以活民,請發之。
”昭襄王曰:“吾秦法,使民有功而受賞,有罪而受誅。
今發五苑之蔬草者,使民有功與無功俱賞也。
夫使民有功與無功俱賞者,此亂之道也。
夫發五苑而亂,不如棄棗蔬而治。
”一曰:“令發五苑之蓏、蔬、棗、栗,足以活民,是用民有功與無功争取也。
夫生而亂,不如死而治,大夫其釋之。
” 秦國出現重大饑荒,應侯對昭襄王說:“咱們五苑之中,有大量的蔬菜、橡果、棗和栗子,平時沒人吃,現在把它們發給貧民吃吧。
”秦昭襄王雄才大略地說:“你這個人目光短淺,我們秦國的制度,是有功才賞,有罪就罰。
如今老百姓沒有功勞,你就賞給他們吃的,這樣國家就亂了。
因此,甯可讓這些棗子和蔬菜爛掉,也不能給窮人吃,這樣秦國才能大治。
與其讓百姓活着使國家混亂,不如讓他們餓死,國家有序運行。
” 在張貼在秦國各地的商鞅律法中,引人注目的有如下一條:“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
”意思就是說,因不努力耕種土地而破産的農民,要被罰作奴隸。
因此,從秦代開始,中國曆代政府在社會福利方面緻力很少,即使後來,因為表面上獨尊儒術,有所規劃,也往往有名無實。
葛劍雄先生說: 太倉是王朝用于糧食儲備的,……但統一王朝往往儲備過多的糧食和物資,或者置地方的災害于不顧,不願動用朝廷的儲備,……(“太倉陳陳相因”,然而)就在積聚大量增加的這七十年間,百姓平時的貧苦生活和遭受天災後流離失所的記載在史書上不難見到。
隋末天災戰禍頻繁,無數百姓衣食無着,嗷嗷待哺,但統治者卻不願意動用儲備。
直到隋亡,在洛陽的含嘉倉中還有大量的屯積。
由于地方官的合法權力相當有限……一些突發性的事件經過層層報告,然後得到層層下達的命令,往往已經失去實際意義。
自然災害的赈濟常常要等到災情已經非常嚴重或者災害發生後很久才能進行,因而即使采取措施也已失去了最有利的時機。
在二十四史的傳記中,不止一次可以發現對清官循吏這樣的歌頌:在災害發生時不等朝廷或上司的批準就下令開倉救濟災民,而勸阻他的僚屬大多會提醒他這樣做可能帶來的嚴重後果。
這就證明,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絕大多數官員是不會這樣做的。
所以這些鳳毛麟角才會得到史官的重視而被記錄下來。
從史料記載看,越是靠近首都,越是經濟文化發達地區,往往自然災害越多,而邊遠地區卻很少有災害的記錄。
這顯然并不符合客觀規律,隻能證明邊遠地區不大可能獲得及時的救濟,因而災情報告不是沒有留下記載,就是被層層的官僚機構耽擱了;或者是因為人口稀少、交通不便,根本就沒有上報。
[22] 明代正是這樣,表面上雖有倉政,但無實際。
各處倉廩“朽壞傾圮,殆不可支,且諸廒空虛,絕無粒米,一值歲欠,餓殍盈塗”。
倉庫都已經年久失修,關鍵是裡面根本沒有存糧。
明代官府的赈濟往往不及時,官府即使偶有開恩赈濟,“往往又弊端百出。
用人不當,官員腐敗,在赈濟過程中上下其手,從中漁利,從而使災民不得實惠。
并且明代官府的赈濟往往不及時,這也減少了赈災的有效性。
這種災荒體制幾乎絲毫不能減輕人民的饑餓狀況”。
[23] 事實上,絕大多數情況下,大災之時,曆代政府不但沒有救助措施,而且還要繼續催收賦稅。
王廷相在《答獻忠論救荒事宜書》中說:“夫荒歉之時,百姓乏食,自活不暇矣,而官司不省事此,遇災不行申達,既災之後,猶照舊貫追征稅糧,是已病嬴之人,而服勞苦,安得不斃?故流殍載途,闾井蕭然,禍民深矣。
”饑荒的時候,百姓吃不上飯,但是官府不管這一點,照舊追征稅糧,從而使本來就已經貧困到極點的民衆雪上加霜。
所以一遇到災荒,中國農民的境遇往往非常悲慘,人吃人是幾乎每個朝代都會出現的固定情節。
萬曆四十四年(1616年),山東諸城縣舉人陳其猷進京會試,途經災荒地區,依據親身見聞,給皇帝的上書:“我從正月離家北上,出了縣境才二十裡,就見到道邊有人在割人肉剝人皮,如同殺豬殺狗一樣,根本不避人,路人見了也不為怪。
這令我毛骨悚然。
又往前行走了半日,見一位老妪在路邊放着一個死去的孩子,一邊割了煮一邊哭。
我問她:‘你既然要吃他,又何必哭?’老妪說:‘這是我的孩子啊,我要不吃,也是給别人吃了。
所以我不如自己吃掉。
’我因此數日吃不下飯。
” 過度汲取和沒有福利保障,是中國社會循環性崩潰的主要原因。
往往隻有到快餓死的時候,農民們才開始起義:“民有不甘心食石以死者,始相聚為盜……間有獲者,亦恬不知畏,且曰:死于饑與死于盜,等耳!與其坐而饑死,何如為盜而死,猶得為飽死鬼也。
”那些不甘心活活餓死的老百姓,聚起來當強盜造反。
你要是把他們抓住,他們還毫不愧疚,并大大咧咧地說,餓死和造反而死一樣都是死,那還不如造反,死前還能吃幾頓飽飯! 三 歐洲中世紀的社會矛盾,通常不會發展到這樣極端的
”昭襄王曰:“吾秦法,使民有功而受賞,有罪而受誅。
今發五苑之蔬草者,使民有功與無功俱賞也。
夫使民有功與無功俱賞者,此亂之道也。
夫發五苑而亂,不如棄棗蔬而治。
”一曰:“令發五苑之蓏、蔬、棗、栗,足以活民,是用民有功與無功争取也。
夫生而亂,不如死而治,大夫其釋之。
” 秦國出現重大饑荒,應侯對昭襄王說:“咱們五苑之中,有大量的蔬菜、橡果、棗和栗子,平時沒人吃,現在把它們發給貧民吃吧。
”秦昭襄王雄才大略地說:“你這個人目光短淺,我們秦國的制度,是有功才賞,有罪就罰。
如今老百姓沒有功勞,你就賞給他們吃的,這樣國家就亂了。
因此,甯可讓這些棗子和蔬菜爛掉,也不能給窮人吃,這樣秦國才能大治。
與其讓百姓活着使國家混亂,不如讓他們餓死,國家有序運行。
” 在張貼在秦國各地的商鞅律法中,引人注目的有如下一條:“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
”意思就是說,因不努力耕種土地而破産的農民,要被罰作奴隸。
因此,從秦代開始,中國曆代政府在社會福利方面緻力很少,即使後來,因為表面上獨尊儒術,有所規劃,也往往有名無實。
葛劍雄先生說: 太倉是王朝用于糧食儲備的,……但統一王朝往往儲備過多的糧食和物資,或者置地方的災害于不顧,不願動用朝廷的儲備,……(“太倉陳陳相因”,然而)就在積聚大量增加的這七十年間,百姓平時的貧苦生活和遭受天災後流離失所的記載在史書上不難見到。
隋末天災戰禍頻繁,無數百姓衣食無着,嗷嗷待哺,但統治者卻不願意動用儲備。
直到隋亡,在洛陽的含嘉倉中還有大量的屯積。
由于地方官的合法權力相當有限……一些突發性的事件經過層層報告,然後得到層層下達的命令,往往已經失去實際意義。
自然災害的赈濟常常要等到災情已經非常嚴重或者災害發生後很久才能進行,因而即使采取措施也已失去了最有利的時機。
在二十四史的傳記中,不止一次可以發現對清官循吏這樣的歌頌:在災害發生時不等朝廷或上司的批準就下令開倉救濟災民,而勸阻他的僚屬大多會提醒他這樣做可能帶來的嚴重後果。
這就證明,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絕大多數官員是不會這樣做的。
所以這些鳳毛麟角才會得到史官的重視而被記錄下來。
從史料記載看,越是靠近首都,越是經濟文化發達地區,往往自然災害越多,而邊遠地區卻很少有災害的記錄。
這顯然并不符合客觀規律,隻能證明邊遠地區不大可能獲得及時的救濟,因而災情報告不是沒有留下記載,就是被層層的官僚機構耽擱了;或者是因為人口稀少、交通不便,根本就沒有上報。
[22] 明代正是這樣,表面上雖有倉政,但無實際。
各處倉廩“朽壞傾圮,殆不可支,且諸廒空虛,絕無粒米,一值歲欠,餓殍盈塗”。
倉庫都已經年久失修,關鍵是裡面根本沒有存糧。
明代官府的赈濟往往不及時,官府即使偶有開恩赈濟,“往往又弊端百出。
用人不當,官員腐敗,在赈濟過程中上下其手,從中漁利,從而使災民不得實惠。
并且明代官府的赈濟往往不及時,這也減少了赈災的有效性。
這種災荒體制幾乎絲毫不能減輕人民的饑餓狀況”。
[23] 事實上,絕大多數情況下,大災之時,曆代政府不但沒有救助措施,而且還要繼續催收賦稅。
王廷相在《答獻忠論救荒事宜書》中說:“夫荒歉之時,百姓乏食,自活不暇矣,而官司不省事此,遇災不行申達,既災之後,猶照舊貫追征稅糧,是已病嬴之人,而服勞苦,安得不斃?故流殍載途,闾井蕭然,禍民深矣。
”饑荒的時候,百姓吃不上飯,但是官府不管這一點,照舊追征稅糧,從而使本來就已經貧困到極點的民衆雪上加霜。
所以一遇到災荒,中國農民的境遇往往非常悲慘,人吃人是幾乎每個朝代都會出現的固定情節。
萬曆四十四年(1616年),山東諸城縣舉人陳其猷進京會試,途經災荒地區,依據親身見聞,給皇帝的上書:“我從正月離家北上,出了縣境才二十裡,就見到道邊有人在割人肉剝人皮,如同殺豬殺狗一樣,根本不避人,路人見了也不為怪。
這令我毛骨悚然。
又往前行走了半日,見一位老妪在路邊放着一個死去的孩子,一邊割了煮一邊哭。
我問她:‘你既然要吃他,又何必哭?’老妪說:‘這是我的孩子啊,我要不吃,也是給别人吃了。
所以我不如自己吃掉。
’我因此數日吃不下飯。
” 過度汲取和沒有福利保障,是中國社會循環性崩潰的主要原因。
往往隻有到快餓死的時候,農民們才開始起義:“民有不甘心食石以死者,始相聚為盜……間有獲者,亦恬不知畏,且曰:死于饑與死于盜,等耳!與其坐而饑死,何如為盜而死,猶得為飽死鬼也。
”那些不甘心活活餓死的老百姓,聚起來當強盜造反。
你要是把他們抓住,他們還毫不愧疚,并大大咧咧地說,餓死和造反而死一樣都是死,那還不如造反,死前還能吃幾頓飽飯! 三 歐洲中世紀的社會矛盾,通常不會發展到這樣極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