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 歐洲沒有“官逼民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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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我們花了很多篇幅,講了郡縣制度下,農民負擔怎麼變得越來越重,以緻無法承受,隻好官逼民反,導緻大規模的社會動蕩和人口損失。
那麼,封建制下是什麼樣的呢? 封建制下,農民和農奴當然也受到比較沉重的剝削。
貴族作威作福,農民受苦受罪。
但是與郡縣制不同的是,封建制下農民的負擔是比較恒定的,不會一天比一天加碼,最後導緻社會崩潰。
比如在三代時期,按照傳統的說法,井田制下基本就是九稅一。
當然,這隻是一個大略的說法,關于周代封建制下農民具體的負擔,沒有太多文字材料留下來。
不過我們還有一個其他渠道來了解封建制下農民的負擔,那就是歐洲中世紀的情況。
一提起歐洲中世紀,很多人認為同時期的中國肯定比歐洲強。
為什麼呢?一是我們頭腦中有一個觀念,那就是歐洲中世紀是一個黑暗的世紀。
另外一個原因是,中國從秦代以後,在土地上耕作的就一直是農民,而歐洲中世紀的莊園中,很多都是農奴。
從字面上來看,“農民”的地位當然應該比“農奴”高,因為農民是自由人,而農奴是奴隸,他是領主的财産,不能逃離莊園。
然而事實上,西方農奴的生活水平并不見得比中國的農民低,因為西方農奴制下農奴受契約保護,負擔要遠比中國的農民穩定。
中國的封建社會是建立在“血緣”和“周禮”的基礎之上,而西方的封建社會是建立在契約關系上的。
這種契約關系是從上到下的。
國王與貴族之間有契約,而貴族與農奴之間也有契約,規定相互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18] 為了維護這種契約關系,中世紀很多莊園都有自己的習慣法,叫“莊園慣例”(customoftheManor),這種“莊園慣例”并不是像我們想象的那樣,是一種大而化之的原則性的東西,而是非常清楚、精确的,每家每戶有什麼權利、什麼義務,哪塊地一年交多少東西,都一清二楚。
經過幾百年的沿襲,莊園主和農奴對這些慣例都了如指掌。
而且莊園裡還有一個普遍存在的機構,叫莊園法庭。
即使是在農奴制最殘酷的時代裡,一個領主如果不經過莊園法庭,也不能直接對某一個農奴治罪。
這個法庭雖然通常是由領主或者領主的管家主持,但是受理莊園裡的所有糾紛,農奴也可以起訴領主。
比如1272年,英格蘭斯塔夫德郡的一個莊園,莊園法庭的全體人員要求領主應召前來,答複他的一個農奴對他的指控,領主卻缺席了,因此法庭宣布扣押領主的财物以示懲罰。
控辯雙方可以在法庭上自由辯論,所依據的是延續幾百年的習慣法,而不是領主的個人意志。
1294年的一個莊園法庭上,農奴們指控說,他們的領主用犁耕壞了一塊公用道路,以緻車輛不能像以前那樣正常穿行。
法庭發布命令,要求領主必須将道路修複完好。
1517年,貝塔夫德郡的阿斯特威克莊園通過了一項法令:“由佃農們規定,領主不應在屬于公地的牧場上放牧他的牲畜。
”[19] 因此,如果領主不講理,想增加農奴的負擔,讓他多交點東西或者多幹活,農奴可以跟自己的領主锱铢必較,并在法庭上據理力争。
如果領主随便剝奪他的土地,或者侵犯農奴的權利,他可以到莊園法庭起訴,一般情況下會獲勝。
因此中世紀英國許多莊園的地租長期穩定,“一個佃戶的地租往往長達200年或250年保持不變”[20]。
封建制下,莊園裡的農奴隻面對莊園主,無須面對官府的壓榨,這意味着農奴的負擔固定化,和中國封建制下井田制時代的九稅一類似。
因此,封建制下一般不會出現越到後期農民負擔越重的情況。
二 第二個區别是郡縣制下的農民缺乏社會保障,而封建制下的勞動者有更好的社會保障。
我們知道,現代國家通常分為兩種,一種是福利國家,大政府,比如北歐諸國,稅收很重,但是福利很好。
[21]另一種是“自由放任”國家,像美國這樣的,小政府,稅不算高,但是福利也不好。
換句話說,現代國家權力和責任通常是對應的。
國家多收稅,就要多給老百姓做事。
郡縣制下的中國是第三種類型的國家。
一方面是大政府,權力大,對民間社會控制能力很強,特别是稅收很嚴厲,秦漢實行什伍之制,隋唐“大索貌閱”,明代“大軍點戶”,都是為了能更好地收稅,“任是深山更深處,也應無計避征徭”。
另一方面卻是小政府,政府收完稅,并不負擔老百姓的基本福利。
用黃宗羲的話來說,這種制度就是“利不欲其遺于下,福必欲其斂于上”,任何好處也不想給下層的人剩下,所有的利益都要集中在上層。
所以中國古代曆史上幾乎沒有真正的社會保障,隻能多生孩子,“養兒防老”。
這是因為确定了中國政治基本邏輯的法家是堅決反對福利國家的。
法家仇視貧民,韓非子說過:“貧窮者,非侈則堕也。
”窮人為什麼窮呢?因為他們不好好勞動,不是懶漢就是二流子,所以絕不能救濟他們,越救濟他們越懶。
韓非子說,即使有能力救濟災民,也不能救,甯可把物資扔了,也不能給饑民用。
那麼,封建制下是什麼樣的呢? 封建制下,農民和農奴當然也受到比較沉重的剝削。
貴族作威作福,農民受苦受罪。
但是與郡縣制不同的是,封建制下農民的負擔是比較恒定的,不會一天比一天加碼,最後導緻社會崩潰。
比如在三代時期,按照傳統的說法,井田制下基本就是九稅一。
當然,這隻是一個大略的說法,關于周代封建制下農民具體的負擔,沒有太多文字材料留下來。
不過我們還有一個其他渠道來了解封建制下農民的負擔,那就是歐洲中世紀的情況。
一提起歐洲中世紀,很多人認為同時期的中國肯定比歐洲強。
為什麼呢?一是我們頭腦中有一個觀念,那就是歐洲中世紀是一個黑暗的世紀。
另外一個原因是,中國從秦代以後,在土地上耕作的就一直是農民,而歐洲中世紀的莊園中,很多都是農奴。
從字面上來看,“農民”的地位當然應該比“農奴”高,因為農民是自由人,而農奴是奴隸,他是領主的财産,不能逃離莊園。
然而事實上,西方農奴的生活水平并不見得比中國的農民低,因為西方農奴制下農奴受契約保護,負擔要遠比中國的農民穩定。
中國的封建社會是建立在“血緣”和“周禮”的基礎之上,而西方的封建社會是建立在契約關系上的。
這種契約關系是從上到下的。
國王與貴族之間有契約,而貴族與農奴之間也有契約,規定相互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18] 為了維護這種契約關系,中世紀很多莊園都有自己的習慣法,叫“莊園慣例”(customoftheManor),這種“莊園慣例”并不是像我們想象的那樣,是一種大而化之的原則性的東西,而是非常清楚、精确的,每家每戶有什麼權利、什麼義務,哪塊地一年交多少東西,都一清二楚。
經過幾百年的沿襲,莊園主和農奴對這些慣例都了如指掌。
而且莊園裡還有一個普遍存在的機構,叫莊園法庭。
即使是在農奴制最殘酷的時代裡,一個領主如果不經過莊園法庭,也不能直接對某一個農奴治罪。
這個法庭雖然通常是由領主或者領主的管家主持,但是受理莊園裡的所有糾紛,農奴也可以起訴領主。
比如1272年,英格蘭斯塔夫德郡的一個莊園,莊園法庭的全體人員要求領主應召前來,答複他的一個農奴對他的指控,領主卻缺席了,因此法庭宣布扣押領主的财物以示懲罰。
控辯雙方可以在法庭上自由辯論,所依據的是延續幾百年的習慣法,而不是領主的個人意志。
1294年的一個莊園法庭上,農奴們指控說,他們的領主用犁耕壞了一塊公用道路,以緻車輛不能像以前那樣正常穿行。
法庭發布命令,要求領主必須将道路修複完好。
1517年,貝塔夫德郡的阿斯特威克莊園通過了一項法令:“由佃農們規定,領主不應在屬于公地的牧場上放牧他的牲畜。
”[19] 因此,如果領主不講理,想增加農奴的負擔,讓他多交點東西或者多幹活,農奴可以跟自己的領主锱铢必較,并在法庭上據理力争。
如果領主随便剝奪他的土地,或者侵犯農奴的權利,他可以到莊園法庭起訴,一般情況下會獲勝。
因此中世紀英國許多莊園的地租長期穩定,“一個佃戶的地租往往長達200年或250年保持不變”[20]。
封建制下,莊園裡的農奴隻面對莊園主,無須面對官府的壓榨,這意味着農奴的負擔固定化,和中國封建制下井田制時代的九稅一類似。
因此,封建制下一般不會出現越到後期農民負擔越重的情況。
二 第二個區别是郡縣制下的農民缺乏社會保障,而封建制下的勞動者有更好的社會保障。
我們知道,現代國家通常分為兩種,一種是福利國家,大政府,比如北歐諸國,稅收很重,但是福利很好。
[21]另一種是“自由放任”國家,像美國這樣的,小政府,稅不算高,但是福利也不好。
換句話說,現代國家權力和責任通常是對應的。
國家多收稅,就要多給老百姓做事。
郡縣制下的中國是第三種類型的國家。
一方面是大政府,權力大,對民間社會控制能力很強,特别是稅收很嚴厲,秦漢實行什伍之制,隋唐“大索貌閱”,明代“大軍點戶”,都是為了能更好地收稅,“任是深山更深處,也應無計避征徭”。
另一方面卻是小政府,政府收完稅,并不負擔老百姓的基本福利。
用黃宗羲的話來說,這種制度就是“利不欲其遺于下,福必欲其斂于上”,任何好處也不想給下層的人剩下,所有的利益都要集中在上層。
所以中國古代曆史上幾乎沒有真正的社會保障,隻能多生孩子,“養兒防老”。
這是因為确定了中國政治基本邏輯的法家是堅決反對福利國家的。
法家仇視貧民,韓非子說過:“貧窮者,非侈則堕也。
”窮人為什麼窮呢?因為他們不好好勞動,不是懶漢就是二流子,所以絕不能救濟他們,越救濟他們越懶。
韓非子說,即使有能力救濟災民,也不能救,甯可把物資扔了,也不能給饑民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