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永久保存,永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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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管理産生了積極而又深遠的影響。
這是進一步做好莫高窟有效保護與合理利用等各項工作的裡程碑式的大事,從根本上改變了以往認為保護文物隻是文物部門的事這種錯誤觀念。
同時,這個《條例》的頒布也為甘肅省其他石窟或大型遺址的保護立法提供了經驗,将大大促進甘肅省大遺址保護管理立法的進程。
敦煌研究院一代又一代的莫高窟人薪火相傳,在莫高窟保護、利用開放和管理工作中嚴格遵循《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産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國文物古迹保護準則》等國際公約,國内法律、法規和行規制定的方針、理念、思想、原則、程序,确保莫高窟這樣一處全世界絕無僅有的人類遺産地化解了一次次的危機。
按照《中國文物古迹保護準則》的要求制定《敦煌莫高窟保護與管理總體規劃》 1997年,我受聘參與《中國文物古迹保護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的起草工作,在《準則》基本内容完成後的1999年,為驗證《準則》的科學性,敦煌研究院、美國蓋蒂保護研究所、澳大利亞遺産委員會三方以敦煌莫高窟遺址為例,以《準則》規定的保護程序、保護原則為指導,合作制定了《敦煌莫高窟保護與管理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總體規劃》)。
經過幾年間中外專家數次召開研讨會,廣泛征求意見,多次對《總體規劃》進行全面修改,最終形成了我國在《準則》指導下的第一份遺址保護與管理總體規劃。
《準則》[2]第9條規定,文物古迹的保護工作“要制定保護規劃、實施保護規劃”。
《〈準則〉闡述》指出:“凡是具有環境要素的和群體規模的保護單位,都應當編制保護總體規劃。
”《準則》所指的“保護是指為保存文物古迹實物遺存及其曆史環境進行的全部活動”。
因此,要有效地實施遺址的保護和管理,其任務十分艱巨和複雜,必須經過充分調查、論證、評估,确定恰當的目标、對策和措施,這樣的工作也就是指制定保護與管理總體規劃。
《規劃》制定的第一個步驟就是文物古迹資料的收集與價值、現狀的評估。
《準則》第13條規定:“制定保護規劃必須根據評估的結論。
”第11條規定:“評估的主要内容是文物古迹的價值,保存的狀态和管理的條件,包括對曆史記載的分析和對現狀的勘查。
”按照上述要求,全面、翔實、準确地收集遺址資料是制定遺址總體規劃的基礎。
《總體規劃》的資料收集的範圍,就内容而言,包括文物内涵和價值、保護曆史與現狀、日常維護、環境與景觀、遊客管理、展示陳列、基礎設施建設、運行管理等;就形式而言,包括文字資料、口頭傳說、圖片資料、測繪資料、考古資料、技術資料等;就時間而言,有過去的曆史記載和現在的保護和管理狀況資料。
莫高窟文物和敦煌藏經洞文物已曆經國内外學者近百年的整理、研究,積累了極其豐富的資料,取得了極其豐碩的研究成果。
莫高窟的保護工作也已積累了近六十年的經驗和技術資料。
這些資料和研究成果,成為我們制定莫高窟《總體規劃》時評估敦煌莫高窟文化價值及保護和管理現狀的依據。
《準則》第5條規定:“對文物古迹價值的評估,應當置于首要的位置。
” 對遺址價值的認識和研究的深度和廣度,直接影響到保護的效果。
在制定莫高窟《總體規劃》中,價值評估至關重要。
像莫高窟這樣的大型遺址及其周圍環境,因其有較長的形成過程和豐富内涵,大多具有獨特的、多方面的價值。
做好遺址的價值評估,除認識其普遍價值之外,更應注重發現其特有的價值。
我們在評估莫高窟遺址文化價值的過程中,努力挖掘各方面價值的特有内涵,歸納出了莫高窟特有的曆史價值、藝術價值、研究價值和社會價值。
遺址價值的認識是一個長期的研究過程,随着研究的深入,對遺址價值的認識會逐漸深化。
所以,遺址價值評估應在不斷的研究中逐漸得到深化。
通過這次為制定敦煌莫高窟《總體規劃》而進行的文化價值評估,使我們在以前認識的基礎上,加深了對莫高窟獨有的特征、豐富的内容、多元的價值,及對當前社會重要現實意義的認識。
要對遺址保護和管理做出正确的決定,在評估文化價值的同時,還要評估遺址保護和相關管理條件的現狀。
保護現狀的評估,首先,要全面分析莫高窟文物保護的有利條件和不利條件,着重調查分析哪些不穩定、哪些發生退化、哪些發生病害的狀況;這些不穩定、退化、病害的狀況,是早已有之,還是後來産生的,甚至是在繼續發展的;這些退化或病害發展的特征和速度的狀況,以及構成退化或病害的原因、性質,應通過全面調查、監測、分析,做出盡可能客觀、科學的評估說明。
其次,遺址的保存狀況,離不開遺址環境因素的影響。
因此,影響莫高窟保護的自然環境因素,也應通過調查、監測、分析,做出有利和不利的科學評估。
除自然因素外,對來自人為的破壞,以及越來越多的遊客壓力,也要做出調查研究,進行評估。
再次,在對保護現狀做出評估後,可能會産生許多不同的保護方案和對策供我們選擇。
選擇什麼方案和對策,都受到相關管理條件的制約。
具體地說,遺址的日常維護、環境管理、遺址開放、展示陳列、遊客管理和服務、學術研究、職工隊伍、法律地位、基礎設施、經費等各方面的狀況,都會影響到規劃能否付諸實施,所以對莫高窟開放、展陳、日常維護和各項管理條件,也要做出有利和不利條件的分析評估。
遺址的管理條件對保護十分重要,不能輕視忽略,對遺址的管理條件做出全面、客觀的評估,也是決策前必須做好的工作。
對文化價值的評估,進一步全面、充分、深入地展示了莫高窟獨特的、珍貴的、多元的文化價值和重要意義;對保護和管理現狀的評估,更加全面、清晰、深入地反映了莫高窟的保護現狀,更明确了目前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對各項管理條件的評估,找到了影響莫高窟保護的制約因素,找到了我們在保護和管理工作中的差距。
上述評估,為莫高窟《總體規劃》下一步确定目标和對策打下了基礎,為敦煌研究院改進保護和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
關于制定《總體規劃》總目标與實現總目标的原則,《準則》第2條指出,“保護的目的是真實、全面地保存并延續其曆史信息及全部價值”,“文物古迹應得到合理的利用”。
這是制定《總體規劃》總目标的靈魂和指導思想。
莫高窟保護與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要保護莫高窟保存至今的全部曆史信息及其多方面的文化價值,采取多種技術和管理的綜合措施,延緩多種自然力的破壞,制止開放使用中的人為損傷和破壞,确保莫高窟的文物得到長久保存;在保護好的前提下,進行合理的利用,滿足人民精神文化的需求;對莫高窟豐富的内容,進行深入的探讨研究,推動敦煌學的發展,弘揚優秀的敦煌文化。
我們按照《準則》的要求,根據莫高窟價值與現狀評估的結論,特别是針對保護與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制定了2001—2010年的《總體規劃》的四項總目标: 一、保護—防止遺址的進一步退化,通過采取諸如科技、修複、日常維護和遊客管理以及安全預防措施等各種保護手段維護其文化價值; 二、研究—通過整理研究敦煌石窟和藏經洞文物,豐富敦煌學的研究成果和人類知識; 三、教育弘揚—提高世界人民對遺址價值的認識和知識水平; 四、文物回歸—盡管無法近期實現此目标,但是莫高窟長遠目标之一是把莫高窟流散文物回歸遺址,以便加強遺址文化價值并為研究工作創造便利條件。
為實現總目标,避免保護和管理活動中的失誤,《總體規劃》确定了必要的保護原則。
我們在遵循《準則》制定的各項保護原則的基礎上,根據莫高窟的價值和現狀評估的結果,制定了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14條具體原則。
這些原則說明了為什麼要保護、怎樣保護,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用以指導莫高窟各項保護與管理活動,以保證遺址的文化價值完整、真實地得到保護。
其内容可歸納為以下四個方面: 一、必須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國文物古迹保護準則》《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産公約》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保護和管理; 二、所有的保護與管理活動,應盡量減少對文物的幹預,所有的活動以及采取的對策和措施,都以不損壞遺址的文化價值為前提,各項保護技術的使用,必須經過前期試驗、論證; 三、保持遺址及其環境景觀的原貌,遺址的視覺景觀應受到全面的保護,不能增加破壞原貌的任何建築物、構築物,莫高窟窟前不準進行任何商業活動; 四、遺址的利用功能應與其文化價值相協調,遊客人數限制在遺址允許的承載量之内。
按照《準則》要求制定《總體規劃》的過程,加深了我們對遺址保護規律的認識和對保護本質特征的理解,也加深了我們對嚴謹科學的制定過程為真正做到保存遺址真實性和完整性提供了科學保障的認識。
同時,參與莫高窟《總體規劃》制定的實踐活動,不僅提高了我們保護和管理的水平,而且使得《準則》所規定的保護程序、保護原則在保護活動中得到推行和重視,培養了保護人員應用《準則》的自覺意識。
自此之後,《準則》的保護程序和保護原則已普遍應用到我們所有的保護管理工作中,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莫高窟告急! 20世紀90年代,我擔任敦煌研究院常務副院長,因段文傑老院長年事已高,院裡的日常工作主要由我主持。
當時我年紀也不小了,可是誰知在六十歲時又被任命為院長。
剛上任不久,就遇到了莫高窟遊客數量迅速遞增的問題。
莫高窟自1979年正式向社會開放以來,遊客人數逐年增加。
起初是一年為一兩萬人次;至1984年為年10萬人次;1998年為年20萬人次,15年内增加了10萬人次。
到2001年,年遊客人數已達31萬人次,僅僅三年就增加了11萬人次。
原來這與“西部大開發”有關。
2000年1月,國家正式提出了“西部大開發”戰略,國務院成立了西部地區開發領導小組,由時任國務院總理朱镕基擔任組長,時任國務院副總理溫家寶擔任副組長。
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之後,國務院西部開發辦于2000年3月正式開始運作。
甘肅則相應提出了“西部大開發,旅遊大發展”的口号。
其實,當年段文傑院長已經考慮到這個問題。
為了緩解遊客的壓力,他考慮在未來建一座博物館,這樣可以把一部分遊客分流到博物館去,平衡遊客進洞參觀的數量。
段文傑和當時來訪的日本畫家平山郁夫談了這個想法。
在中日雙方的努力下,敦煌石窟文物保護研究陳列中心成立了。
陳列中心實際上就是一個敦煌的博物館,博物館建成後,展示了不少1:1原大複制的洞窟。
可是,中心建成後沒幾年,就發現一個問題:遊客不愛看。
為什麼不愛看?因為他們認為這些複制洞窟是“假”的。
真的莫高窟洞窟就在旁邊,已經看過了,為什麼要再看“假”的?其實陳列中心展示的複制洞窟,都是敦煌研究院老一代資深畫家花很長時間臨摹的精品,欣賞效果是很好的,但是遊客不買賬。
莫高窟的壓力依然沒有解除。
當時,我憑着對莫高窟遊客數量突然增加的敏感,預估到甘肅的旅遊可能還要繼續發展,未來莫高窟遊客的數量很有可能會加速度增加。
我同時想到,如果真的發生了這種情況,莫高窟的保護和安全,遊客參觀的體驗,如何管理遊客等問題就會變得非常嚴峻。
為什麼這麼想?道理很簡單,因為莫高窟是“具有特殊的和全球性的價值”的文化遺産,是許多人一生都向往的地方。
而古代莫高窟是私家禮佛的家廟,并非為公衆參觀而建造的場所。
洞窟大小不一,多數洞窟面積狹小,過量遊客參觀極易損害壁畫和彩塑,改變洞窟的微環境。
另外,莫高窟壁畫均采用泥土、草料、木料和顔料等十分脆弱的材料制作而成。
千百年來,受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影響,現存壁畫和彩塑,也不同程度地患有多種病害,并呈逐漸退化的趨勢。
總之,莫高窟的洞窟及彩塑和壁畫,既特别珍貴稀有,又特别脆弱易損。
通常遊客到博物館參觀,是去展室看文物,而不是到文物庫房看文物。
但莫高窟洞窟及彩塑和壁畫,不能做任何改造,不能做任何移動。
它作為博物館展示開放,實際是開放了文物庫房在供參觀。
越來越多的遊客進入空間狹小、脆弱多病的洞窟參觀壁畫和彩塑,無疑對文物的保護存在着極大的潛在威脅。
另一方面,敦煌研究院的辦院工作方針是保護、研究和弘揚。
保護和弘揚都是研究院不可推卸的重要任務。
我們不能孤立片面地考慮文物保護,也不能孤立片面地考慮控制遊客數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的“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保護總方針,正确地體現了文化遺産保護與利用的辯證關系。
所以我認識到研究院首先應該始終堅持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的原則,要處理好保護與利用兩者的關系。
因為保護是利用的基礎和前提,沒有保護就談不上利用。
隻有把文物保護搞好,把文物保護貫穿于旅遊開發的全過程,才能形成兩者的良性循環,才能保證文物的可持續利用。
所以我始終堅持提倡負責任的旅遊,既對文物負責,也對遊客負責。
堅持在保護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開放利用中加強保護。
絕不因旅遊開發而犧牲文物本體及其賦存環境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也不能因保護文物,将遊客拒之門外。
基于上述想法,敦煌研究院既以保護和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莫高窟敦煌藝術為己任,也始終正視客觀存在的文物保護與旅遊開發之間的矛盾問題,以及遊客參觀需求問題,并就如何化解莫高窟保護和利用的矛盾,如何找到兩者矛盾的平衡點,做了不懈的研究和探索;研究院為了達到持久保護莫高窟的珍貴價值和可持續旅遊的雙赢目的,整合全院之力,在莫高窟文物本體與賦存環境保護以及做好遊客參觀接待工作上,下足了功夫。
自2002年起,敦煌研究院和美國蓋蒂保護研究所合作開展了“莫高窟遊客承載量研究”項目。
第一,開展莫高窟開放洞窟微環境的常年實時監測和洞窟的全面調查,去找出洞窟影響參觀的各種限制條件,以達到防止因參觀而損害洞窟及彩塑、壁畫和滿足遊客舒适的需求。
從2000年起,工作人員從兩個方面開展對開放洞窟的監測和調查。
一方面,科研人員在全部開放洞窟中安裝了傳感器,對進窟參觀遊客的數量和流量,遊客進入洞窟後産生的溫度、相對濕度、二氧化碳濃度等各項微環境指标的變化進行實時監測和分析;選擇位置相近、空間大小幾乎相同的四個洞窟作為試驗洞窟,兩個為開放洞窟,兩個為不開放洞窟,在四個洞窟内選擇病害部位進行定點照相監測,并制作壁畫模拟試塊放在洞窟中,對比觀察開放洞窟和不開放洞窟内病害和試塊變化的情況,結合環境監測結果,綜合評估開放參觀對壁畫所造成的影響等;研究引起壁畫酥堿等病害的可溶鹽的潮解濕度,通過實驗室實驗,測試确定引起可溶鹽潮解的最低濕度。
另一方面,對莫高窟所有洞窟進行調查和遊客的參觀分析,即測量了每個洞窟的面積大小,每個洞窟開放參觀的可利用條件和不利條件,有無觀賞性和安全性,有無病害;研究遊客團隊的最大數量是多少,可參觀洞窟的最小面積,每個洞窟參觀的最短時間,以及從遊客健康、安全和舒适度考慮,參觀洞窟内的二氧化碳濃度的上限等。
确定了開放洞窟的壁畫和彩塑必須有觀賞性,有重大病害的洞窟不宜開放等一系列标準;規定開放洞窟相對濕度不能超過62%(因為如超出62%相對濕度标準,可溶鹽會潮解而誘發壁畫病害的發生或發展);二氧化碳含量不能超過1500ppm(國家标準為1000ppm);根據接待能力,每批進窟遊客不能超過25人次;為保證給遊客提供一定的參觀空間,不發生擁擠,開放洞窟面積不能小于13平方米(給每位遊客留出最小參觀面積為0.5平方米);單個洞窟的遊客參觀滞留時間定為不超過10分鐘。
可開放洞窟僅為近80個(綜合洞窟監測的數據、洞窟調查及參觀遊客分析諸因素得出)。
第二,确定日遊客最高承載量。
我們綜合洞窟文物安全和遊客參觀質量的多種因素,嚴格執行保證有觀賞價值的典型洞窟向遊客展示,保證壁畫和彩塑有重大病害的洞窟不開放,開放洞窟的文物不能有任何損失,避免遊客過量進洞參觀而引起洞窟微環境改變,而誘發壁畫病害的發生或發展,保障遊客的參觀質量和安全的原則;并以洞窟監測的科學數據、洞窟調查及遊客參觀分析,得出的洞窟承載力和開放洞窟數量為依據,确定莫高窟日遊客最高承載量不超過3000人次(當時尚未建立莫高窟數字展示中心,遊客隻單一參觀洞窟)。
第三,創新旅遊開發和保護管理模式。
首先,嚴格執行莫高窟日遊客最高承載量。
這是關系到洞窟文物安全和遊客觀賞體驗,涉及保護和利用的關鍵性舉措。
必須通過實行遊客參觀預約制度,以達到有效控制莫高窟日遊客最高承載量的目标。
其次,既要嚴格執行控制莫高窟日遊客最高承載量,以保護文物;又要面對海量增加的遊客,提升遊客參觀質量和感受,不能不改變莫高窟多年來,遊客隻是單一進入洞窟參觀敦煌藝術的舊思路、舊方式,另辟蹊徑,采用調整洞窟保護和利用關系的新措施、新的展示方式。
研究院經過不斷反複探索,找到了既不影響石窟保護,又能最大限度滿足社會和遊客參觀需求的新方式,就是利用敦煌莫高窟洞窟數字檔案資源,制作敦煌數字電影,建造莫高窟數字展示中心設施,将洞窟内的文物搬到窟外展示,增加觀賞敦煌藝術的展示内容,拓展窟外敦煌藝術展示空間,滿足遊客參觀敦煌藝術的需求。
再次,創新設計出了既向遊客展映敦煌數字電影,又讓他們适當實地參觀莫高窟洞窟,還可控制遊客參觀數量的“數字電影+實體洞窟”的預約參觀方式,實施以“總量控制、網上預約、數字展示、實地看窟”為特點的莫高窟旅遊開發新模式。
耗資四億的數展中心 要實現旅遊開發新模式,離不開敦煌藝術數字展示,即數字電影放映,為此必須建造用以放映敦煌藝術數字電影的基礎設施。
在2003年3月政協第十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期間,我聯合其他24位全國政協委員提出了《建設敦煌莫高
這是進一步做好莫高窟有效保護與合理利用等各項工作的裡程碑式的大事,從根本上改變了以往認為保護文物隻是文物部門的事這種錯誤觀念。
同時,這個《條例》的頒布也為甘肅省其他石窟或大型遺址的保護立法提供了經驗,将大大促進甘肅省大遺址保護管理立法的進程。
敦煌研究院一代又一代的莫高窟人薪火相傳,在莫高窟保護、利用開放和管理工作中嚴格遵循《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産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國文物古迹保護準則》等國際公約,國内法律、法規和行規制定的方針、理念、思想、原則、程序,确保莫高窟這樣一處全世界絕無僅有的人類遺産地化解了一次次的危機。
按照《中國文物古迹保護準則》的要求制定《敦煌莫高窟保護與管理總體規劃》 1997年,我受聘參與《中國文物古迹保護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的起草工作,在《準則》基本内容完成後的1999年,為驗證《準則》的科學性,敦煌研究院、美國蓋蒂保護研究所、澳大利亞遺産委員會三方以敦煌莫高窟遺址為例,以《準則》規定的保護程序、保護原則為指導,合作制定了《敦煌莫高窟保護與管理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總體規劃》)。
經過幾年間中外專家數次召開研讨會,廣泛征求意見,多次對《總體規劃》進行全面修改,最終形成了我國在《準則》指導下的第一份遺址保護與管理總體規劃。
《準則》[2]第9條規定,文物古迹的保護工作“要制定保護規劃、實施保護規劃”。
《〈準則〉闡述》指出:“凡是具有環境要素的和群體規模的保護單位,都應當編制保護總體規劃。
”《準則》所指的“保護是指為保存文物古迹實物遺存及其曆史環境進行的全部活動”。
因此,要有效地實施遺址的保護和管理,其任務十分艱巨和複雜,必須經過充分調查、論證、評估,确定恰當的目标、對策和措施,這樣的工作也就是指制定保護與管理總體規劃。
《規劃》制定的第一個步驟就是文物古迹資料的收集與價值、現狀的評估。
《準則》第13條規定:“制定保護規劃必須根據評估的結論。
”第11條規定:“評估的主要内容是文物古迹的價值,保存的狀态和管理的條件,包括對曆史記載的分析和對現狀的勘查。
”按照上述要求,全面、翔實、準确地收集遺址資料是制定遺址總體規劃的基礎。
《總體規劃》的資料收集的範圍,就内容而言,包括文物内涵和價值、保護曆史與現狀、日常維護、環境與景觀、遊客管理、展示陳列、基礎設施建設、運行管理等;就形式而言,包括文字資料、口頭傳說、圖片資料、測繪資料、考古資料、技術資料等;就時間而言,有過去的曆史記載和現在的保護和管理狀況資料。
莫高窟文物和敦煌藏經洞文物已曆經國内外學者近百年的整理、研究,積累了極其豐富的資料,取得了極其豐碩的研究成果。
莫高窟的保護工作也已積累了近六十年的經驗和技術資料。
這些資料和研究成果,成為我們制定莫高窟《總體規劃》時評估敦煌莫高窟文化價值及保護和管理現狀的依據。
《準則》第5條規定:“對文物古迹價值的評估,應當置于首要的位置。
” 對遺址價值的認識和研究的深度和廣度,直接影響到保護的效果。
在制定莫高窟《總體規劃》中,價值評估至關重要。
像莫高窟這樣的大型遺址及其周圍環境,因其有較長的形成過程和豐富内涵,大多具有獨特的、多方面的價值。
做好遺址的價值評估,除認識其普遍價值之外,更應注重發現其特有的價值。
我們在評估莫高窟遺址文化價值的過程中,努力挖掘各方面價值的特有内涵,歸納出了莫高窟特有的曆史價值、藝術價值、研究價值和社會價值。
遺址價值的認識是一個長期的研究過程,随着研究的深入,對遺址價值的認識會逐漸深化。
所以,遺址價值評估應在不斷的研究中逐漸得到深化。
通過這次為制定敦煌莫高窟《總體規劃》而進行的文化價值評估,使我們在以前認識的基礎上,加深了對莫高窟獨有的特征、豐富的内容、多元的價值,及對當前社會重要現實意義的認識。
要對遺址保護和管理做出正确的決定,在評估文化價值的同時,還要評估遺址保護和相關管理條件的現狀。
保護現狀的評估,首先,要全面分析莫高窟文物保護的有利條件和不利條件,着重調查分析哪些不穩定、哪些發生退化、哪些發生病害的狀況;這些不穩定、退化、病害的狀況,是早已有之,還是後來産生的,甚至是在繼續發展的;這些退化或病害發展的特征和速度的狀況,以及構成退化或病害的原因、性質,應通過全面調查、監測、分析,做出盡可能客觀、科學的評估說明。
其次,遺址的保存狀況,離不開遺址環境因素的影響。
因此,影響莫高窟保護的自然環境因素,也應通過調查、監測、分析,做出有利和不利的科學評估。
除自然因素外,對來自人為的破壞,以及越來越多的遊客壓力,也要做出調查研究,進行評估。
再次,在對保護現狀做出評估後,可能會産生許多不同的保護方案和對策供我們選擇。
選擇什麼方案和對策,都受到相關管理條件的制約。
具體地說,遺址的日常維護、環境管理、遺址開放、展示陳列、遊客管理和服務、學術研究、職工隊伍、法律地位、基礎設施、經費等各方面的狀況,都會影響到規劃能否付諸實施,所以對莫高窟開放、展陳、日常維護和各項管理條件,也要做出有利和不利條件的分析評估。
遺址的管理條件對保護十分重要,不能輕視忽略,對遺址的管理條件做出全面、客觀的評估,也是決策前必須做好的工作。
對文化價值的評估,進一步全面、充分、深入地展示了莫高窟獨特的、珍貴的、多元的文化價值和重要意義;對保護和管理現狀的評估,更加全面、清晰、深入地反映了莫高窟的保護現狀,更明确了目前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對各項管理條件的評估,找到了影響莫高窟保護的制約因素,找到了我們在保護和管理工作中的差距。
上述評估,為莫高窟《總體規劃》下一步确定目标和對策打下了基礎,為敦煌研究院改進保護和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
關于制定《總體規劃》總目标與實現總目标的原則,《準則》第2條指出,“保護的目的是真實、全面地保存并延續其曆史信息及全部價值”,“文物古迹應得到合理的利用”。
這是制定《總體規劃》總目标的靈魂和指導思想。
莫高窟保護與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要保護莫高窟保存至今的全部曆史信息及其多方面的文化價值,采取多種技術和管理的綜合措施,延緩多種自然力的破壞,制止開放使用中的人為損傷和破壞,确保莫高窟的文物得到長久保存;在保護好的前提下,進行合理的利用,滿足人民精神文化的需求;對莫高窟豐富的内容,進行深入的探讨研究,推動敦煌學的發展,弘揚優秀的敦煌文化。
我們按照《準則》的要求,根據莫高窟價值與現狀評估的結論,特别是針對保護與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制定了2001—2010年的《總體規劃》的四項總目标: 一、保護—防止遺址的進一步退化,通過采取諸如科技、修複、日常維護和遊客管理以及安全預防措施等各種保護手段維護其文化價值; 二、研究—通過整理研究敦煌石窟和藏經洞文物,豐富敦煌學的研究成果和人類知識; 三、教育弘揚—提高世界人民對遺址價值的認識和知識水平; 四、文物回歸—盡管無法近期實現此目标,但是莫高窟長遠目标之一是把莫高窟流散文物回歸遺址,以便加強遺址文化價值并為研究工作創造便利條件。
為實現總目标,避免保護和管理活動中的失誤,《總體規劃》确定了必要的保護原則。
我們在遵循《準則》制定的各項保護原則的基礎上,根據莫高窟的價值和現狀評估的結果,制定了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14條具體原則。
這些原則說明了為什麼要保護、怎樣保護,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用以指導莫高窟各項保護與管理活動,以保證遺址的文化價值完整、真實地得到保護。
其内容可歸納為以下四個方面: 一、必須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國文物古迹保護準則》《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産公約》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保護和管理; 二、所有的保護與管理活動,應盡量減少對文物的幹預,所有的活動以及采取的對策和措施,都以不損壞遺址的文化價值為前提,各項保護技術的使用,必須經過前期試驗、論證; 三、保持遺址及其環境景觀的原貌,遺址的視覺景觀應受到全面的保護,不能增加破壞原貌的任何建築物、構築物,莫高窟窟前不準進行任何商業活動; 四、遺址的利用功能應與其文化價值相協調,遊客人數限制在遺址允許的承載量之内。
按照《準則》要求制定《總體規劃》的過程,加深了我們對遺址保護規律的認識和對保護本質特征的理解,也加深了我們對嚴謹科學的制定過程為真正做到保存遺址真實性和完整性提供了科學保障的認識。
同時,參與莫高窟《總體規劃》制定的實踐活動,不僅提高了我們保護和管理的水平,而且使得《準則》所規定的保護程序、保護原則在保護活動中得到推行和重視,培養了保護人員應用《準則》的自覺意識。
自此之後,《準則》的保護程序和保護原則已普遍應用到我們所有的保護管理工作中,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莫高窟告急! 20世紀90年代,我擔任敦煌研究院常務副院長,因段文傑老院長年事已高,院裡的日常工作主要由我主持。
當時我年紀也不小了,可是誰知在六十歲時又被任命為院長。
剛上任不久,就遇到了莫高窟遊客數量迅速遞增的問題。
莫高窟自1979年正式向社會開放以來,遊客人數逐年增加。
起初是一年為一兩萬人次;至1984年為年10萬人次;1998年為年20萬人次,15年内增加了10萬人次。
到2001年,年遊客人數已達31萬人次,僅僅三年就增加了11萬人次。
原來這與“西部大開發”有關。
2000年1月,國家正式提出了“西部大開發”戰略,國務院成立了西部地區開發領導小組,由時任國務院總理朱镕基擔任組長,時任國務院副總理溫家寶擔任副組長。
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之後,國務院西部開發辦于2000年3月正式開始運作。
甘肅則相應提出了“西部大開發,旅遊大發展”的口号。
其實,當年段文傑院長已經考慮到這個問題。
為了緩解遊客的壓力,他考慮在未來建一座博物館,這樣可以把一部分遊客分流到博物館去,平衡遊客進洞參觀的數量。
段文傑和當時來訪的日本畫家平山郁夫談了這個想法。
在中日雙方的努力下,敦煌石窟文物保護研究陳列中心成立了。
陳列中心實際上就是一個敦煌的博物館,博物館建成後,展示了不少1:1原大複制的洞窟。
可是,中心建成後沒幾年,就發現一個問題:遊客不愛看。
為什麼不愛看?因為他們認為這些複制洞窟是“假”的。
真的莫高窟洞窟就在旁邊,已經看過了,為什麼要再看“假”的?其實陳列中心展示的複制洞窟,都是敦煌研究院老一代資深畫家花很長時間臨摹的精品,欣賞效果是很好的,但是遊客不買賬。
莫高窟的壓力依然沒有解除。
當時,我憑着對莫高窟遊客數量突然增加的敏感,預估到甘肅的旅遊可能還要繼續發展,未來莫高窟遊客的數量很有可能會加速度增加。
我同時想到,如果真的發生了這種情況,莫高窟的保護和安全,遊客參觀的體驗,如何管理遊客等問題就會變得非常嚴峻。
為什麼這麼想?道理很簡單,因為莫高窟是“具有特殊的和全球性的價值”的文化遺産,是許多人一生都向往的地方。
而古代莫高窟是私家禮佛的家廟,并非為公衆參觀而建造的場所。
洞窟大小不一,多數洞窟面積狹小,過量遊客參觀極易損害壁畫和彩塑,改變洞窟的微環境。
另外,莫高窟壁畫均采用泥土、草料、木料和顔料等十分脆弱的材料制作而成。
千百年來,受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影響,現存壁畫和彩塑,也不同程度地患有多種病害,并呈逐漸退化的趨勢。
總之,莫高窟的洞窟及彩塑和壁畫,既特别珍貴稀有,又特别脆弱易損。
通常遊客到博物館參觀,是去展室看文物,而不是到文物庫房看文物。
但莫高窟洞窟及彩塑和壁畫,不能做任何改造,不能做任何移動。
它作為博物館展示開放,實際是開放了文物庫房在供參觀。
越來越多的遊客進入空間狹小、脆弱多病的洞窟參觀壁畫和彩塑,無疑對文物的保護存在着極大的潛在威脅。
另一方面,敦煌研究院的辦院工作方針是保護、研究和弘揚。
保護和弘揚都是研究院不可推卸的重要任務。
我們不能孤立片面地考慮文物保護,也不能孤立片面地考慮控制遊客數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的“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保護總方針,正确地體現了文化遺産保護與利用的辯證關系。
所以我認識到研究院首先應該始終堅持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的原則,要處理好保護與利用兩者的關系。
因為保護是利用的基礎和前提,沒有保護就談不上利用。
隻有把文物保護搞好,把文物保護貫穿于旅遊開發的全過程,才能形成兩者的良性循環,才能保證文物的可持續利用。
所以我始終堅持提倡負責任的旅遊,既對文物負責,也對遊客負責。
堅持在保護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開放利用中加強保護。
絕不因旅遊開發而犧牲文物本體及其賦存環境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也不能因保護文物,将遊客拒之門外。
基于上述想法,敦煌研究院既以保護和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莫高窟敦煌藝術為己任,也始終正視客觀存在的文物保護與旅遊開發之間的矛盾問題,以及遊客參觀需求問題,并就如何化解莫高窟保護和利用的矛盾,如何找到兩者矛盾的平衡點,做了不懈的研究和探索;研究院為了達到持久保護莫高窟的珍貴價值和可持續旅遊的雙赢目的,整合全院之力,在莫高窟文物本體與賦存環境保護以及做好遊客參觀接待工作上,下足了功夫。
自2002年起,敦煌研究院和美國蓋蒂保護研究所合作開展了“莫高窟遊客承載量研究”項目。
第一,開展莫高窟開放洞窟微環境的常年實時監測和洞窟的全面調查,去找出洞窟影響參觀的各種限制條件,以達到防止因參觀而損害洞窟及彩塑、壁畫和滿足遊客舒适的需求。
從2000年起,工作人員從兩個方面開展對開放洞窟的監測和調查。
一方面,科研人員在全部開放洞窟中安裝了傳感器,對進窟參觀遊客的數量和流量,遊客進入洞窟後産生的溫度、相對濕度、二氧化碳濃度等各項微環境指标的變化進行實時監測和分析;選擇位置相近、空間大小幾乎相同的四個洞窟作為試驗洞窟,兩個為開放洞窟,兩個為不開放洞窟,在四個洞窟内選擇病害部位進行定點照相監測,并制作壁畫模拟試塊放在洞窟中,對比觀察開放洞窟和不開放洞窟内病害和試塊變化的情況,結合環境監測結果,綜合評估開放參觀對壁畫所造成的影響等;研究引起壁畫酥堿等病害的可溶鹽的潮解濕度,通過實驗室實驗,測試确定引起可溶鹽潮解的最低濕度。
另一方面,對莫高窟所有洞窟進行調查和遊客的參觀分析,即測量了每個洞窟的面積大小,每個洞窟開放參觀的可利用條件和不利條件,有無觀賞性和安全性,有無病害;研究遊客團隊的最大數量是多少,可參觀洞窟的最小面積,每個洞窟參觀的最短時間,以及從遊客健康、安全和舒适度考慮,參觀洞窟内的二氧化碳濃度的上限等。
确定了開放洞窟的壁畫和彩塑必須有觀賞性,有重大病害的洞窟不宜開放等一系列标準;規定開放洞窟相對濕度不能超過62%(因為如超出62%相對濕度标準,可溶鹽會潮解而誘發壁畫病害的發生或發展);二氧化碳含量不能超過1500ppm(國家标準為1000ppm);根據接待能力,每批進窟遊客不能超過25人次;為保證給遊客提供一定的參觀空間,不發生擁擠,開放洞窟面積不能小于13平方米(給每位遊客留出最小參觀面積為0.5平方米);單個洞窟的遊客參觀滞留時間定為不超過10分鐘。
可開放洞窟僅為近80個(綜合洞窟監測的數據、洞窟調查及參觀遊客分析諸因素得出)。
第二,确定日遊客最高承載量。
我們綜合洞窟文物安全和遊客參觀質量的多種因素,嚴格執行保證有觀賞價值的典型洞窟向遊客展示,保證壁畫和彩塑有重大病害的洞窟不開放,開放洞窟的文物不能有任何損失,避免遊客過量進洞參觀而引起洞窟微環境改變,而誘發壁畫病害的發生或發展,保障遊客的參觀質量和安全的原則;并以洞窟監測的科學數據、洞窟調查及遊客參觀分析,得出的洞窟承載力和開放洞窟數量為依據,确定莫高窟日遊客最高承載量不超過3000人次(當時尚未建立莫高窟數字展示中心,遊客隻單一參觀洞窟)。
第三,創新旅遊開發和保護管理模式。
首先,嚴格執行莫高窟日遊客最高承載量。
這是關系到洞窟文物安全和遊客觀賞體驗,涉及保護和利用的關鍵性舉措。
必須通過實行遊客參觀預約制度,以達到有效控制莫高窟日遊客最高承載量的目标。
其次,既要嚴格執行控制莫高窟日遊客最高承載量,以保護文物;又要面對海量增加的遊客,提升遊客參觀質量和感受,不能不改變莫高窟多年來,遊客隻是單一進入洞窟參觀敦煌藝術的舊思路、舊方式,另辟蹊徑,采用調整洞窟保護和利用關系的新措施、新的展示方式。
研究院經過不斷反複探索,找到了既不影響石窟保護,又能最大限度滿足社會和遊客參觀需求的新方式,就是利用敦煌莫高窟洞窟數字檔案資源,制作敦煌數字電影,建造莫高窟數字展示中心設施,将洞窟内的文物搬到窟外展示,增加觀賞敦煌藝術的展示内容,拓展窟外敦煌藝術展示空間,滿足遊客參觀敦煌藝術的需求。
再次,創新設計出了既向遊客展映敦煌數字電影,又讓他們适當實地參觀莫高窟洞窟,還可控制遊客參觀數量的“數字電影+實體洞窟”的預約參觀方式,實施以“總量控制、網上預約、數字展示、實地看窟”為特點的莫高窟旅遊開發新模式。
耗資四億的數展中心 要實現旅遊開發新模式,離不開敦煌藝術數字展示,即數字電影放映,為此必須建造用以放映敦煌藝術數字電影的基礎設施。
在2003年3月政協第十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期間,我聯合其他24位全國政協委員提出了《建設敦煌莫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