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英才,還是枭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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勢者和革命者書寫的,各個領域一直努力不辍的人,都是曆史的參與者和建設者。

    從某種本質的意義來說,後者往往對曆史的進步更具有積極作用。

    是他們,默默地為中國曆史的進步起着積極推動作用。

     alt 清末時的上海灘 袁世凱還在社會秩序的穩定和法治的建設方面,推行一系列措施,民法、刑法、民事刑事訴訟法,以及各種各樣的經濟方面的立法,頗具規模。

    1912年6月,袁世凱就任臨時大總統後不到兩個月,即推行《中華民國暫行新刑律》,廢除了大清刑律中過于殘忍的肉刑、酷刑,對于社會上賭博、吸鴉片及其他一些損害秩序的行為,明确了自由刑和罰金刑。

    這對于維護良好的社會風氣,有效杜絕歪風邪氣等,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袁世凱政府還于1913年1月公布了《文官考試法》,有意為建立現代國家招攬和培養人才。

    其中規定文官高等考試,以國法學、刑法、民法、國際公法、行政法和财政學等七種為主科,為必考;商法、政治學、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通章約法五種為副科,應試者自擇其一。

    此外,針對當時的社會狀況,袁世凱還積極推行軍民分治,一再下令軍警不得幹預政治;公開宣稱司法獨立,把建立法治國家作為應該堅持的目标。

     袁世凱自繼任臨時大總統,一直到1913年的10月以前,幾乎一年半的時間裡,一直是臨時大總統。

    從嚴格意義上說,中華民國創立之初,選舉袁世凱為臨時大總統,與當初選舉孫中山為臨時大總統一樣,隻是地方代表的選舉,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國家元首選舉,在法律的完備性以及程序上,都有所缺失。

    因此,袁世凱在國内外局面相對穩定,自己威信不斷攀升的情況下,開始積極穩固自己的權力和地位了。

    這項事務的中心,就是要迅速地當選中華民國正式大總統,隻要當選為正式大總統,一些法令法規才能得到正式頒布,并且,也不會忌憚那些自以為是的議員了。

    出于這樣的想法,平定二次革命後,袁世凱的中心工作就是:一面組建新政府,一面籌備提前進行大總統選舉,力圖以一個新政府的形象,争取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承認和支持,從而真正地掌握住這個國家。

     按照《臨時約法》的規定,袁世凱在當選為臨時大總統之後,首先要召集國會成立大會,待國會正式成立之後,組織一個立憲委員會制定《憲法》。

    國會表決通過後,以《憲法》之規定,開始中華民國正式大總統的選舉。

    袁世凱深知,按照目前國會的運作方式,制定憲法肯定是一個馬拉松的過程,如果等到《憲法》通過,自己當總統還不知道猴年馬月呢。

    因此,1913年國會成立之後,袁世凱以正式政府不成立,對外得不到列強承認,對内處理事務不便為由,要求先選大總統,然後再讨論立憲法。

    這樣的方式,在國際上也是有先例的。

    國會同意了袁世凱的要求,準備先推出憲法的一部分《大總統選舉法》,然後,定于1913年10月6日進行正式大總統選舉。

     alt 國務總理熊希齡 選舉大總統之前,國會先通過了内閣人選:以進步黨人熊希齡為國務總理,由名流梁啟超、張謇、汪大燮等出任部長的号稱“第一流内閣”宣告成立。

    具體成員為:總理兼财政總長熊希齡,陸軍總長段祺瑞,海軍總長劉冠雄,内務總長朱啟钤,外交總長孫寶琦,交通總長周自齊,司法總長梁啟超,教育總長汪大燮,農商總長張謇。

     1913年10月4日,國會憲法會議公布了《大總統選舉法》。

    10月6日,中華民國大總統選舉宣布開場——上午八時,衆參兩院七百五十九名議員,在軍警的嚴密保護下進入會場;會場之外,有近千人自稱“公民團”,自動維持院外秩序。

    第一次投票結果很快出來:得票最多者為袁世凱,得四百七十一票;其次為黎元洪,得一百五十四票;最少為孫文、伍廷芳,各得一票。

    因為沒有達到法定投票人數的四分之三,又依法進行第二次投票,結果,仍沒有人過四分之三票數。

    這當中,一些國民黨激進派議員一直抱着抵制的态度,投票分散自在情理之中。

    在這種情況下,選舉隻得依據《總統選舉法》:當兩次投票無人當選時,複就第二次得票較多的二人決選,以得票投票人數過半者為當選。

    根據此項規定,袁世凱、黎元洪被确定為第三次決選候選人。

    投票結果,袁世凱得票超過投票人數七百五十九名的半數,當選為中華民國正式總統。

     alt 就任大總統的袁世凱 袁世凱當選總統的當天,英法德日俄等十三國宣布正式承認中華民國。

    次日,黎元洪當選為副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