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性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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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罪中的同意問題”這方面的研究,到現在快20年了。
當時為什麼會選擇這個題目呢?因為那段時間社會上出現了一系列跟性侵有關的熱點案件,社會公衆跟法律界之間産生了巨大的割裂,于是這就讓我開始去反思。
随着研究的深入,我接觸到了女權主義法學的一些觀念,這些觀念讓我感到非常震撼,甚至可以用振聾發聩來形容。
1984年,女權主義法學家麥金農(CatharineAliceMacKinnon)說過這樣一句話:“人類社會一切兩性之間的性行為全都是強奸。
”因為在男女不平等的情況下,女性根本無法給予自主的同意,一切的同意不過是虛與委蛇。
這句話真的太刺耳了,但是刺耳讓我開始反思自己對于性侵犯罪是否存在偏見。
我們每個人都生活在偏見之中,我們有出身的偏見、種族的偏見、地域的偏見、性别的偏見,而法律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在各種偏見中尋找一種平衡之道,在各種對立的利益中尋找出一種合乎中道的恰如其分。
違背意志與不同意 在我國刑法中,性侵犯罪包括很多犯罪,主要有強奸罪、強制猥亵罪、侮辱罪、猥亵兒童罪。
性侵犯罪中的核心問題,其實是不同意問題。
但是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長期以來使用的是“違背意志”這個說法。
“強奸”是“違背婦女意志與其發生關系”。
不難發現,“違背意志”更多地帶有心理學的成分,與法律所談的規範性是不一樣的。
多年以前有一個非常經典的案件。
一個農婦提着一籃子雞蛋去感謝大夫,因為大夫治好了她丈夫多年的頑疾。
但是大夫一看說:“我還缺雞蛋嗎?你如果真的想感謝我,來點實際的好不好?”農婦問:“那怎麼感謝你?”大夫說:“寡人有疾,寡人好色。
”農婦說:“我也不是随便的人,但是沒辦法,畢竟你治好了我的丈夫,隻此一次,下不為例。
”在這個案件中,有沒有違背女方的意志呢?我想可能是違背了。
但她是同意還是不同意呢?似乎她是同意了。
這就是為什麼我認為在刑法中,應該使用更為規範的概念“不同意”,而不要再使用心理學上的概念“違背意志”。
在人類生活中,比如性交易案件中,性工作者在接客的時候似乎也是違背意志的,但是在法律中依然認為是同意的。
同意不是一個單純的事實問題,而是一個價值判斷問題。
在某種意義上,作為法律人,我們眼中永遠隻有價值問題,沒有純粹的事實問題,或者說你根本找不到一個沒有價值判斷的事實問題。
人從什麼時候開始?有同學說,從出生時開始。
到什麼時候結束?到死亡時結束。
那什麼又叫出生呢?有很多種學說,有陣痛說,有脫離母體說,有全部露出說,有部分露出說,不同的學說得出的結論不一樣。
人的結束、死亡同樣有價值判斷,有心髒停止跳動說,有腦死亡說。
所有的法律概念都存在價值判斷,同意也一樣,它要承載體現法律所倡導的公平和正義。
最大限度反抗标準 在世界範圍内,關于不同意的标準大緻有四種立場。
第一種立場是人類最古老的一種立場,叫“最大限度反抗标準”。
2016年,新澤西州最高法院有一個法官因為言語不當,最後被撤職。
當時他對當事人是這麼說的:“你怎麼可能被強奸呢?夾緊腿就不會被強奸。
”我們會發現,這樣的偏見存在于很多人的内心深處,很多人都覺得如果你極力地反抗,怎麼可能被強奸呢?所以無論中外,最大限度反抗标準在很長一段時間都是一種主流立場。
在很長一段時間,女性并沒有獨立的人格地位,她隻是丈夫或者父親的一種财産,貞操被認為是高于生命權的。
在這種背景下,女性為了表明她的不同意,必須進行最大限度的反抗。
這種最大限度的反抗可能是身體上的極力阻擋,或者是衣服上的撕裂。
如果沒有進行這種最大限度的反抗,在法律中就要被認為是同意。
不過在很長一段時間,法律中是存在通奸罪的,最高刑是死刑。
通奸是男女同罪的,而強奸隻有男性構成犯罪,在當時的背景下,司法人員非常害怕本來是通奸的女性,為了讓自己不承擔責任,而把罪責往男性身上推。
所以在普通法系有着黑爾爵士的著名警告:“強奸是一種很容易被指控,但很難被證明,被告也很難抗辯的案件。
”這句話的本土化表達,就是大家非常熟悉的“自古奸出婦人口”。
1906年,美國威斯康星州有一個著名的布朗案(Brownv.State)。
16歲的小姑娘在去祖母家的路上,被20歲的鄰居布朗絆倒在地,布朗強壓在她身上,用手捂住她。
她拼命大叫,拼命想爬起來,最後還是被性侵。
法官受理案件後,認為小姑娘根本沒有表達出自己的不同意,因為她沒有進行最大限度的身體反抗,因此認為被告是無罪的。
但是随着女性地位的提高,也随着通奸罪的廢除,強奸罪不再被認為是一種侵犯風俗的犯罪,而被認為是一種侵犯女性性自治權的犯罪,于是“最大限度反抗标準”開始過渡到“合理反抗标準”。
合理反抗标準 “合理反抗标準”不再要求女性進行最大限度的身體反抗,她隻要進行合理的反抗就可以表示不同意。
經典案件是1979年美國紐約州的電梯強奸案(Peoplev.Dorsey),被害人41歲,身高1米52,下午6點下班的時候回到自己所住的公寓。
在電梯間她碰到了被告道舍,15歲,身高1米72,重90公斤。
兩人身體力量的差距是顯而易見的。
道舍控制電梯停在了樓層的夾層,然後讓這位女性把衣服脫了。
她當時呆了一下,然後道舍呵斥“脫衣服”,她就把衣服脫了,全程沒有反抗,道舍也沒有使用身體上的暴力威脅。
唯一的威脅是事成之後,道舍對女方說:“你别報警,如果報警,小心我的兄弟來修理你。
” 法官在這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就覺得,雙方體形相差懸殊,而且在電梯這樣密閉的空間,女方是孤立無援的,所以女方沒有反抗是合理的,這就是所謂的合理反抗标準。
但什麼是合理呢?合理反抗是用男性的标準來要求女性,還是用女性的标準來要求女性呢?哭泣和拒絕是不是一種合理反抗呢?男女是平等的,但是男女在生理、心理上可能又有不同。
随着女權主義法學的突飛猛進,在很多女權主義者看來,強奸罪這個罪名本身就是對男尊女卑文化的一種認可,它認可了男性在性行為中的積極主動和女性的消極被動,覺得這是一種偏見。
無論是中文“強奸罪”還是英文“Rape”,他們都認為這個罪預設了女性是被害人。
所以女權主義者們主張一種性别中立主義的立法,把“強奸罪”修改為沒有性别特點的“性侵犯罪”“性攻擊罪”,以及“犯罪性性行為罪”。
表面上大家會發現,這确實是為了尊重女性的權益,但是如果完全采取性别中立主義立法的話,那我們也就可以對男性和女性采取同樣的标準,它導緻的後果可能不一定是對女性有利的。
我國也采取了性别中立主義立法的某些成果,一個突出的體現就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把“強制猥亵、侮辱婦女罪”修改成“強制猥亵、侮辱罪”,也就是男性也可以是侮辱的對象。
但是如果你仔細去讀法條,會發現有一個不一樣的地方,因為法條文的表達是強制猥亵他人,“他”既包括男的又包括女的,但是侮辱的背後依然是婦女,也就是說猥亵的對象可以是男的也可以是女的,但是侮辱的對象依然是女性,而不能是男性。
比如張三跟女生吵架,把她上衣扯了下來,構成強制侮辱。
但是張三和男生吵架,把他上衣扯下來,就不構成強制侮辱。
我想說的是,性别中立主義立法,在很大程度上隻具有一種符号作用,因為即便采取性别中立主義立法的美國,統計數據顯示,性侵犯罪的被害人九成以上,甚至99%都是女性。
所以性侵犯罪是一類非常獨特的犯罪,它是人類中的一性對另一性的欺淩。
因此,我們在理解不同意問題的時候,一定要開啟女性視野,法律不能用男性的标準來要求女性。
雖然男女有别,但是合理的區别對待,也是法律正義的一種表達。
不等于不标準 時代推動不同意的标準進化出第三種類型,叫“不等于不标準”,就是“NoMeansNo”,說“不”就意味着不同意。
1992年,美國發生了一件非常令人震驚的案件。
威爾森是一位25歲的女藝術家,有一天晚上被告瓦爾德破門而入,欲行不軌,這個女孩子就逃到了浴室。
瓦爾德把浴室的門給砸了,對威爾森實施了性侵。
在性侵之前威爾森對瓦爾德說:“你能不能夠戴上安全套?”男的同意了。
審理案件的法官認為,因為威爾森讓瓦爾德戴上安全套,這就表明她對性行為是同意的,所以最終認為男方無罪。
這個案件震驚了世界,很多男性可能内心深處都認為女方說“不”,隻是一種象征性反抗,女方說“不”,隻是半推半就。
但是女權主義者認為,這樣一種偏見是否合理呢?如果一個人已經明确說了“不”,你為什麼不能尊重她語言的表達呢? 所以法律慢慢地開始革新,人們開始認為,即便一個男性真誠地認為,“不等于是”,法律也要抛棄這種花花公子式的哲學。
你必須要為你的偏見付出代價,說“不”就意味着“不”,“NoMeansNo”。
這種觀點在1991年的拳王泰森強奸華盛頓案中得到體現。
有一次,泰森給選美比賽當評委,最後評出的選美小姐是18歲的德斯雷·華盛頓。
選美比賽結束之後,泰森就邀請華盛頓共進晚餐,雙方吃了一頓豪華大餐,然後在泰森的豪車上兜風,在車裡泰森跟華盛頓有過親吻行為。
淩晨,到了泰森下榻的酒店,泰森邀請華盛頓到房間坐會。
華盛頓同意了,雙方坐一起看了很久的電視。
過一會兒,華盛頓去洗手間,出來的時候泰森脫光了衣服,強行和華盛頓發生關系。
自始至終泰森并沒有強烈的身體暴力,女方也沒有明顯的身體反抗。
但是證詞顯示女方有語言上的拒絕,泰森無視華盛頓的哀求,和華盛頓發生了性行為。
事發之後女方立即到醫院去做檢查,并在三天之内向警察報案,控訴泰森性侵。
泰森申辯道,華盛頓和他吃飯,坐他的車,和他親吻,淩晨還進房間一起看電視,這不就是同意嗎?但最後法官認為,女方已經明顯在語言上說了“不”,根據不等于不标準,女性的語言應該受到尊重,因為她是一個理性的人,當她說了“不”,你的行為就過界了,你就應該停止。
即便你真誠地認為說“不”意味着“是”,這也隻是一種偏見。
語言或哭泣這些消極反抗,應該被視為一種合理的反抗,這是不等于不标準。
肯定性同意标準 現在又出現了一種更為新穎的标準,叫“肯定性同意标準”。
如果說“不等于不标準”是“NoMeansNo”,那“肯定性同意标準”就是“YesMeansYes”,隻有表達肯定性的同意才能在法律上被視為同意,而沉默則要被視為一種拒絕的意思表示。
“肯定性同意标準”比“不等于不标準”的打擊面要更寬一些。
我曾經碰到過一個案件,有一個職業培訓學校的學生學習壓力很大,一男一女就談戀愛了,用戀愛來對抗枯燥的學習。
談了一個月之後,女生發現不能再談下去了,再談下去肯定考不過,所以決定分手。
雙方跟平常一樣約會、吃飯、看電影。
結束時,女生對男生說:“我們分手吧,好好學習考完試,有緣再談。
” 男生一下都懵了,一宿沒睡,第二天天還沒有亮,就開車去女生宿舍,把女生叫了下來,一把拽到車裡,然後開到一個偏僻的地方。
那時候是夏天,男生隻穿了一條短褲,他把褲頭一扯,然後把女生的裙子也扯下來了。
女生一個耳光打過去,罵他臭流氓。
男生被打醒了,給女生跪下,說對不起,不停道歉。
問題是,男生構成犯罪嗎?這個案件的關鍵,就是在區分“犯罪中止”和“求歡未成”兩組概念。
如果我們采取肯定性同意标準,隻有女方說“是”才表達同意,而沉默要被視為一種拒絕的意思。
那麼在這個案件裡,男方的性質就是在強奸的過程中、在犯罪的過程中自願放棄,屬于犯罪中止。
雖然法律規定,犯罪中止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但是在檔案上他依然要被記載是犯罪分子,是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可能再從事很多職業。
男生最後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也就沒有必要再參加職業考試了。
事實上,女生最後也沒參加考試,她當時隻是想吓吓他,也不想讓他真去坐牢的。
假如我們采取不等于不标準,隻有女方說了“不”才表達她的不同意,在沒有說“不”之前,隻是一種人類的交往活動,那麼這個案件就是求歡未成,可能屬于交往不當的行為,但是沒有上升到犯罪領域。
所以,采取肯定性同意标準,是不是有一點打擊過度呢?張三和李四談戀愛,然後張三趁李四不注意“啪”親了一口,按照肯定性同意标準就屬于強制猥亵,女方都沒有表達肯定性的同意,你居然親她! 肯定性同意标準當然有合理的成分,但它更多地指向一種道德上的自律。
從道德的角度來說,你想要親吻對方是要征求對方同意的,甚至你牽手都要問過對方。
但是,刑法隻是對人最低的道德要求,所以在認定性侵犯罪的時候,我們主要采取的是不等于不标準。
但在迷奸案件中,當女方喝多了,人事不省,她根本不可能說“不”了,在這種情況下是可以采取肯定性同意标準的。
新的合理反抗标準 人類事務真是太複雜了,我們很難用一個标準解決所有問題,很多時候是多個标準糾纏在一起。
我認為我們可以把“不等于不标準”和“肯定性同意标準”合二為一,我把它稱之為“新的合理反抗标準”。
我國的司法解釋規定,在判斷女方不同意時,主要依據反抗,判斷男方是否采取了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使得女方不能反抗、不知反抗和不敢反抗。
而這裡的不能、不知和不敢,其實我覺得也就是新的合理反抗标準。
總之,在理解不同意問題的時候,我們一定不要開啟男性視野。
因為強奸罪絕大多數的被害人都是女性,所以一定要從女性的角度去思考什麼叫做“不同意”。
性同意年齡 性同意還有一個相關的問題就是同意年齡。
“同意”跟理性能力是有關的,如果你根本沒有理性的能力,你也談不上同意。
這就是為什麼和小朋友或精神病人發生性行為肯定是構成強奸的,因為他沒有同意的能力。
在關于性同意年齡的問題上,存在兩種針鋒相對的哲學立場:一種是自由主義,一種是家長主義。
自由主義認為應該降低同意年齡,甚至沒有必要設同意年齡,因為設定同意年齡其實就限制了幼女的性自由,就沒有人敢和她發生關系了。
與此相對的立場是家長主義。
家長主義認為很多時候法律要像家長一樣,對個人自由進行必要的約束,這種約束是為了你好,如果自由不受限制,一定會導緻強者對弱者的剝削。
我們知道,人的生理與心理發展有可能是不同步的,一個人可能身體發育成熟,但是在心理上完全還是懵懂無知。
尤其是當下,身體發育早于心理發育的這部分孩子,最容易成為年長男性剝削的對象。
所以,世界各國的一個普遍的做法是提高性同意年齡,避免幼女、少女成為男性剝削的對象。
但是同意年齡應該如何設置呢?世界範圍内關于同意年齡有兩
當時為什麼會選擇這個題目呢?因為那段時間社會上出現了一系列跟性侵有關的熱點案件,社會公衆跟法律界之間産生了巨大的割裂,于是這就讓我開始去反思。
随着研究的深入,我接觸到了女權主義法學的一些觀念,這些觀念讓我感到非常震撼,甚至可以用振聾發聩來形容。
1984年,女權主義法學家麥金農(CatharineAliceMacKinnon)說過這樣一句話:“人類社會一切兩性之間的性行為全都是強奸。
”因為在男女不平等的情況下,女性根本無法給予自主的同意,一切的同意不過是虛與委蛇。
這句話真的太刺耳了,但是刺耳讓我開始反思自己對于性侵犯罪是否存在偏見。
我們每個人都生活在偏見之中,我們有出身的偏見、種族的偏見、地域的偏見、性别的偏見,而法律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在各種偏見中尋找一種平衡之道,在各種對立的利益中尋找出一種合乎中道的恰如其分。
違背意志與不同意 在我國刑法中,性侵犯罪包括很多犯罪,主要有強奸罪、強制猥亵罪、侮辱罪、猥亵兒童罪。
性侵犯罪中的核心問題,其實是不同意問題。
但是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長期以來使用的是“違背意志”這個說法。
“強奸”是“違背婦女意志與其發生關系”。
不難發現,“違背意志”更多地帶有心理學的成分,與法律所談的規範性是不一樣的。
多年以前有一個非常經典的案件。
一個農婦提着一籃子雞蛋去感謝大夫,因為大夫治好了她丈夫多年的頑疾。
但是大夫一看說:“我還缺雞蛋嗎?你如果真的想感謝我,來點實際的好不好?”農婦問:“那怎麼感謝你?”大夫說:“寡人有疾,寡人好色。
”農婦說:“我也不是随便的人,但是沒辦法,畢竟你治好了我的丈夫,隻此一次,下不為例。
”在這個案件中,有沒有違背女方的意志呢?我想可能是違背了。
但她是同意還是不同意呢?似乎她是同意了。
這就是為什麼我認為在刑法中,應該使用更為規範的概念“不同意”,而不要再使用心理學上的概念“違背意志”。
在人類生活中,比如性交易案件中,性工作者在接客的時候似乎也是違背意志的,但是在法律中依然認為是同意的。
同意不是一個單純的事實問題,而是一個價值判斷問題。
在某種意義上,作為法律人,我們眼中永遠隻有價值問題,沒有純粹的事實問題,或者說你根本找不到一個沒有價值判斷的事實問題。
人從什麼時候開始?有同學說,從出生時開始。
到什麼時候結束?到死亡時結束。
那什麼又叫出生呢?有很多種學說,有陣痛說,有脫離母體說,有全部露出說,有部分露出說,不同的學說得出的結論不一樣。
人的結束、死亡同樣有價值判斷,有心髒停止跳動說,有腦死亡說。
所有的法律概念都存在價值判斷,同意也一樣,它要承載體現法律所倡導的公平和正義。
最大限度反抗标準 在世界範圍内,關于不同意的标準大緻有四種立場。
第一種立場是人類最古老的一種立場,叫“最大限度反抗标準”。
2016年,新澤西州最高法院有一個法官因為言語不當,最後被撤職。
當時他對當事人是這麼說的:“你怎麼可能被強奸呢?夾緊腿就不會被強奸。
”我們會發現,這樣的偏見存在于很多人的内心深處,很多人都覺得如果你極力地反抗,怎麼可能被強奸呢?所以無論中外,最大限度反抗标準在很長一段時間都是一種主流立場。
在很長一段時間,女性并沒有獨立的人格地位,她隻是丈夫或者父親的一種财産,貞操被認為是高于生命權的。
在這種背景下,女性為了表明她的不同意,必須進行最大限度的反抗。
這種最大限度的反抗可能是身體上的極力阻擋,或者是衣服上的撕裂。
如果沒有進行這種最大限度的反抗,在法律中就要被認為是同意。
不過在很長一段時間,法律中是存在通奸罪的,最高刑是死刑。
通奸是男女同罪的,而強奸隻有男性構成犯罪,在當時的背景下,司法人員非常害怕本來是通奸的女性,為了讓自己不承擔責任,而把罪責往男性身上推。
所以在普通法系有着黑爾爵士的著名警告:“強奸是一種很容易被指控,但很難被證明,被告也很難抗辯的案件。
”這句話的本土化表達,就是大家非常熟悉的“自古奸出婦人口”。
1906年,美國威斯康星州有一個著名的布朗案(Brownv.State)。
16歲的小姑娘在去祖母家的路上,被20歲的鄰居布朗絆倒在地,布朗強壓在她身上,用手捂住她。
她拼命大叫,拼命想爬起來,最後還是被性侵。
法官受理案件後,認為小姑娘根本沒有表達出自己的不同意,因為她沒有進行最大限度的身體反抗,因此認為被告是無罪的。
但是随着女性地位的提高,也随着通奸罪的廢除,強奸罪不再被認為是一種侵犯風俗的犯罪,而被認為是一種侵犯女性性自治權的犯罪,于是“最大限度反抗标準”開始過渡到“合理反抗标準”。
合理反抗标準 “合理反抗标準”不再要求女性進行最大限度的身體反抗,她隻要進行合理的反抗就可以表示不同意。
經典案件是1979年美國紐約州的電梯強奸案(Peoplev.Dorsey),被害人41歲,身高1米52,下午6點下班的時候回到自己所住的公寓。
在電梯間她碰到了被告道舍,15歲,身高1米72,重90公斤。
兩人身體力量的差距是顯而易見的。
道舍控制電梯停在了樓層的夾層,然後讓這位女性把衣服脫了。
她當時呆了一下,然後道舍呵斥“脫衣服”,她就把衣服脫了,全程沒有反抗,道舍也沒有使用身體上的暴力威脅。
唯一的威脅是事成之後,道舍對女方說:“你别報警,如果報警,小心我的兄弟來修理你。
” 法官在這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就覺得,雙方體形相差懸殊,而且在電梯這樣密閉的空間,女方是孤立無援的,所以女方沒有反抗是合理的,這就是所謂的合理反抗标準。
但什麼是合理呢?合理反抗是用男性的标準來要求女性,還是用女性的标準來要求女性呢?哭泣和拒絕是不是一種合理反抗呢?男女是平等的,但是男女在生理、心理上可能又有不同。
随着女權主義法學的突飛猛進,在很多女權主義者看來,強奸罪這個罪名本身就是對男尊女卑文化的一種認可,它認可了男性在性行為中的積極主動和女性的消極被動,覺得這是一種偏見。
無論是中文“強奸罪”還是英文“Rape”,他們都認為這個罪預設了女性是被害人。
所以女權主義者們主張一種性别中立主義的立法,把“強奸罪”修改為沒有性别特點的“性侵犯罪”“性攻擊罪”,以及“犯罪性性行為罪”。
表面上大家會發現,這确實是為了尊重女性的權益,但是如果完全采取性别中立主義立法的話,那我們也就可以對男性和女性采取同樣的标準,它導緻的後果可能不一定是對女性有利的。
我國也采取了性别中立主義立法的某些成果,一個突出的體現就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把“強制猥亵、侮辱婦女罪”修改成“強制猥亵、侮辱罪”,也就是男性也可以是侮辱的對象。
但是如果你仔細去讀法條,會發現有一個不一樣的地方,因為法條文的表達是強制猥亵他人,“他”既包括男的又包括女的,但是侮辱的背後依然是婦女,也就是說猥亵的對象可以是男的也可以是女的,但是侮辱的對象依然是女性,而不能是男性。
比如張三跟女生吵架,把她上衣扯了下來,構成強制侮辱。
但是張三和男生吵架,把他上衣扯下來,就不構成強制侮辱。
我想說的是,性别中立主義立法,在很大程度上隻具有一種符号作用,因為即便采取性别中立主義立法的美國,統計數據顯示,性侵犯罪的被害人九成以上,甚至99%都是女性。
所以性侵犯罪是一類非常獨特的犯罪,它是人類中的一性對另一性的欺淩。
因此,我們在理解不同意問題的時候,一定要開啟女性視野,法律不能用男性的标準來要求女性。
雖然男女有别,但是合理的區别對待,也是法律正義的一種表達。
不等于不标準 時代推動不同意的标準進化出第三種類型,叫“不等于不标準”,就是“NoMeansNo”,說“不”就意味着不同意。
1992年,美國發生了一件非常令人震驚的案件。
威爾森是一位25歲的女藝術家,有一天晚上被告瓦爾德破門而入,欲行不軌,這個女孩子就逃到了浴室。
瓦爾德把浴室的門給砸了,對威爾森實施了性侵。
在性侵之前威爾森對瓦爾德說:“你能不能夠戴上安全套?”男的同意了。
審理案件的法官認為,因為威爾森讓瓦爾德戴上安全套,這就表明她對性行為是同意的,所以最終認為男方無罪。
這個案件震驚了世界,很多男性可能内心深處都認為女方說“不”,隻是一種象征性反抗,女方說“不”,隻是半推半就。
但是女權主義者認為,這樣一種偏見是否合理呢?如果一個人已經明确說了“不”,你為什麼不能尊重她語言的表達呢? 所以法律慢慢地開始革新,人們開始認為,即便一個男性真誠地認為,“不等于是”,法律也要抛棄這種花花公子式的哲學。
你必須要為你的偏見付出代價,說“不”就意味着“不”,“NoMeansNo”。
這種觀點在1991年的拳王泰森強奸華盛頓案中得到體現。
有一次,泰森給選美比賽當評委,最後評出的選美小姐是18歲的德斯雷·華盛頓。
選美比賽結束之後,泰森就邀請華盛頓共進晚餐,雙方吃了一頓豪華大餐,然後在泰森的豪車上兜風,在車裡泰森跟華盛頓有過親吻行為。
淩晨,到了泰森下榻的酒店,泰森邀請華盛頓到房間坐會。
華盛頓同意了,雙方坐一起看了很久的電視。
過一會兒,華盛頓去洗手間,出來的時候泰森脫光了衣服,強行和華盛頓發生關系。
自始至終泰森并沒有強烈的身體暴力,女方也沒有明顯的身體反抗。
但是證詞顯示女方有語言上的拒絕,泰森無視華盛頓的哀求,和華盛頓發生了性行為。
事發之後女方立即到醫院去做檢查,并在三天之内向警察報案,控訴泰森性侵。
泰森申辯道,華盛頓和他吃飯,坐他的車,和他親吻,淩晨還進房間一起看電視,這不就是同意嗎?但最後法官認為,女方已經明顯在語言上說了“不”,根據不等于不标準,女性的語言應該受到尊重,因為她是一個理性的人,當她說了“不”,你的行為就過界了,你就應該停止。
即便你真誠地認為說“不”意味着“是”,這也隻是一種偏見。
語言或哭泣這些消極反抗,應該被視為一種合理的反抗,這是不等于不标準。
肯定性同意标準 現在又出現了一種更為新穎的标準,叫“肯定性同意标準”。
如果說“不等于不标準”是“NoMeansNo”,那“肯定性同意标準”就是“YesMeansYes”,隻有表達肯定性的同意才能在法律上被視為同意,而沉默則要被視為一種拒絕的意思表示。
“肯定性同意标準”比“不等于不标準”的打擊面要更寬一些。
我曾經碰到過一個案件,有一個職業培訓學校的學生學習壓力很大,一男一女就談戀愛了,用戀愛來對抗枯燥的學習。
談了一個月之後,女生發現不能再談下去了,再談下去肯定考不過,所以決定分手。
雙方跟平常一樣約會、吃飯、看電影。
結束時,女生對男生說:“我們分手吧,好好學習考完試,有緣再談。
” 男生一下都懵了,一宿沒睡,第二天天還沒有亮,就開車去女生宿舍,把女生叫了下來,一把拽到車裡,然後開到一個偏僻的地方。
那時候是夏天,男生隻穿了一條短褲,他把褲頭一扯,然後把女生的裙子也扯下來了。
女生一個耳光打過去,罵他臭流氓。
男生被打醒了,給女生跪下,說對不起,不停道歉。
問題是,男生構成犯罪嗎?這個案件的關鍵,就是在區分“犯罪中止”和“求歡未成”兩組概念。
如果我們采取肯定性同意标準,隻有女方說“是”才表達同意,而沉默要被視為一種拒絕的意思。
那麼在這個案件裡,男方的性質就是在強奸的過程中、在犯罪的過程中自願放棄,屬于犯罪中止。
雖然法律規定,犯罪中止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但是在檔案上他依然要被記載是犯罪分子,是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可能再從事很多職業。
男生最後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也就沒有必要再參加職業考試了。
事實上,女生最後也沒參加考試,她當時隻是想吓吓他,也不想讓他真去坐牢的。
假如我們采取不等于不标準,隻有女方說了“不”才表達她的不同意,在沒有說“不”之前,隻是一種人類的交往活動,那麼這個案件就是求歡未成,可能屬于交往不當的行為,但是沒有上升到犯罪領域。
所以,采取肯定性同意标準,是不是有一點打擊過度呢?張三和李四談戀愛,然後張三趁李四不注意“啪”親了一口,按照肯定性同意标準就屬于強制猥亵,女方都沒有表達肯定性的同意,你居然親她! 肯定性同意标準當然有合理的成分,但它更多地指向一種道德上的自律。
從道德的角度來說,你想要親吻對方是要征求對方同意的,甚至你牽手都要問過對方。
但是,刑法隻是對人最低的道德要求,所以在認定性侵犯罪的時候,我們主要采取的是不等于不标準。
但在迷奸案件中,當女方喝多了,人事不省,她根本不可能說“不”了,在這種情況下是可以采取肯定性同意标準的。
新的合理反抗标準 人類事務真是太複雜了,我們很難用一個标準解決所有問題,很多時候是多個标準糾纏在一起。
我認為我們可以把“不等于不标準”和“肯定性同意标準”合二為一,我把它稱之為“新的合理反抗标準”。
我國的司法解釋規定,在判斷女方不同意時,主要依據反抗,判斷男方是否采取了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使得女方不能反抗、不知反抗和不敢反抗。
而這裡的不能、不知和不敢,其實我覺得也就是新的合理反抗标準。
總之,在理解不同意問題的時候,我們一定不要開啟男性視野。
因為強奸罪絕大多數的被害人都是女性,所以一定要從女性的角度去思考什麼叫做“不同意”。
性同意年齡 性同意還有一個相關的問題就是同意年齡。
“同意”跟理性能力是有關的,如果你根本沒有理性的能力,你也談不上同意。
這就是為什麼和小朋友或精神病人發生性行為肯定是構成強奸的,因為他沒有同意的能力。
在關于性同意年齡的問題上,存在兩種針鋒相對的哲學立場:一種是自由主義,一種是家長主義。
自由主義認為應該降低同意年齡,甚至沒有必要設同意年齡,因為設定同意年齡其實就限制了幼女的性自由,就沒有人敢和她發生關系了。
與此相對的立場是家長主義。
家長主義認為很多時候法律要像家長一樣,對個人自由進行必要的約束,這種約束是為了你好,如果自由不受限制,一定會導緻強者對弱者的剝削。
我們知道,人的生理與心理發展有可能是不同步的,一個人可能身體發育成熟,但是在心理上完全還是懵懂無知。
尤其是當下,身體發育早于心理發育的這部分孩子,最容易成為年長男性剝削的對象。
所以,世界各國的一個普遍的做法是提高性同意年齡,避免幼女、少女成為男性剝削的對象。
但是同意年齡應該如何設置呢?世界範圍内關于同意年齡有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