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理的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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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起訴父母生下自己
黎巴嫩有一個非常著名的影片叫《何以為家》,講的是一個12歲的小男孩贊恩的生活經曆。
在故事中,小男孩的父母在無力撫養孩子的情況下仍然不停地生育。
正因如此,作為長子的贊恩,弱小的肩膀上承擔起了生活的重擔。
贊恩和弟弟妹妹們的感情非常好,所以,當他隻有10歲的妹妹被強行賣給别人為妻子時,贊恩非常難過,但又無能為力,他離家出走了。
後來贊恩向法院提出控告,理由是父母生下了他們,卻沒有能夠好好地撫養他們。
你可能會說,《何以為家》隻是電影,但其實在真實社會中,類似的案例也比比皆是,1965年紐約就曾發生過一個類似的案件。
有一個精神病人遭受護理人員強奸,結果生下一個女孩。
這個女孩在成長過程中,遭受了很多白眼,生活非常艱辛,所以她長大後起訴醫院。
她認為正是因為醫院讓她出生,她才擁有如此艱難的人生。
當然,法院最後沒有支持女孩的訴訟請求。
[15] “出生”本身是不是一種傷害?這也是法律人會經常讨論的話題,我們可以從法律中的三個角度來進行考量。
第一個角度就是法律中對于偶然性和必然性的态度,現實生活中,不管是一個唐氏篩查沒有通過,還是B超發現有缺陷的胎兒,都不意味着出生之後100%會殘疾。
即使再高精尖的醫學,也并不保證100%的準确性,出生有缺陷是一種可能性,但是因此讓胎兒沒機會出生,就是一種必然性。
在可能性和必然性之間權衡的時候,我們應該如何選擇呢? 張三是一位堅強的母親,當她懷孕五個月時,醫生跟她說:“抱歉,您的孩子可能患有唐氏綜合征,建議您終止妊娠。
”張三想了很久,最終還是決定把孩子生出來,因為她覺得孩子是一個生命。
最後孩子出生了,非常幸運,孩子很健康。
這個故事的主人公是我的一位朋友,去年她的孩子考上了世界排名靠前的大學。
你會發現,用有殘障的可能性來剝奪生命的必然性,結論并非理所當然。
當然還有一種角度,從行為正義和結果正義來分析這個話題。
行為正義關注的是行為本身是否正當,也就是說一個孩子本身應不應該來到這個世界;而結果正義關注的則是結果,也就是說先天就有特殊狀況出生的孩子,他不僅生活艱難,而且也是對社會資源的一種消耗,所以在結果上是否有必要來到這個世界,是值得考量的。
你覺得在這類案件中,是結果正義更合理,還是行為正義本身更合理呢?也許我們無法徹底地論證行為正義的合理性,但是我們至少會發現結果正義的論證是不穩定的,因為結果是否發生隻是一種可能性,同時我們也很難預料先天有特殊狀況的孩子出生後是否能夠做出舉世矚目的成就。
不要忘記,有許多殘障人士都取得了科學、藝術等各行業的極大成就,甚至獲得過諾貝爾獎。
所以同樣,我們不能因為一種可能性,就扼殺胎兒的生命,一邊是可能性的健康權,一邊是必然性的生命權,到底孰輕孰重呢? 最後我們再從功利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
首先,生命和出生後的生存狀态到底哪個更重要,在權衡的過程中孰大孰小,似乎很難說清。
法律不能根據事後的标準來決定事前的行為。
也就是,我們不能以他出生之後,可能會遭受欺淩或者一事無成的标準,就剝奪了他的生命,這其實也是偶然性和必然性的關系。
如果完全根據事後的标準來決定事前的行為,相當于開啟了上帝視野,你怎麼知道這個孩子出生就一定是先天愚型呢,或者你怎麼知道先天愚型的孩子,就一定不能擁有幸福呢?其次,你覺得一個還沒有出生的生命,跟一個在世上度過了一段年歲,經曆了衆多磨難,受過了衆多白眼的生命,哪個利益更大呢? 所以,即便從功利主義的角度,新的生命和沒有生命,兩者孰輕孰重,這也是很難判斷的。
或者說這根本就超出了人的理性判斷能力。
這就是為什麼該案的法官認為:“不出世或無生命是否優于被苦難伴随的私生子的出生,我們無法作出選擇。
”[16] 從這些法律角度而言,我們依然不能認為出生是一種傷害。
當然,如果我們擁抱行為正義,那麼這個問題的答案可能就比較直截了當。
一個生命本身應不應該來到這個世界?按照行為本身的正義,他不關注将來的結果。
他認為既然是一個生命,他本身就有權來到這個世界。
亦如康德所說:“我們之所以做道德的事情,不是因為幸福,而隻是因為這本身就無愧于我們已經擁有的幸福。
”作為生命,他本身就應該來到這個世界。
我們每一個生命,都會經曆人生的酸甜苦辣。
我們在某個特殊的時候都會去想,也許我當初沒有來到這個世界會更好,在那些無限沮喪的時刻,甚至懷疑自己在人間的生命就是一場錯誤。
但是我們都應該思考,什麼才是幸福?電影《無問西東》有一句台詞:“如果提前知道你将面對的人生,你是否還有勇氣重來一遍?”我在很多地方引用過愛比克泰德的這句話,“我們登上并非我們所選擇的舞台,演出并非我們所選擇的劇本”,我們沒有一個人是自願來到這個世界的,也沒有一個人的人生劇本是你所選定的,我們無法決定出生、身高、智商、父母、家庭條件、貴人相助,人生能夠決定的
在故事中,小男孩的父母在無力撫養孩子的情況下仍然不停地生育。
正因如此,作為長子的贊恩,弱小的肩膀上承擔起了生活的重擔。
贊恩和弟弟妹妹們的感情非常好,所以,當他隻有10歲的妹妹被強行賣給别人為妻子時,贊恩非常難過,但又無能為力,他離家出走了。
後來贊恩向法院提出控告,理由是父母生下了他們,卻沒有能夠好好地撫養他們。
你可能會說,《何以為家》隻是電影,但其實在真實社會中,類似的案例也比比皆是,1965年紐約就曾發生過一個類似的案件。
有一個精神病人遭受護理人員強奸,結果生下一個女孩。
這個女孩在成長過程中,遭受了很多白眼,生活非常艱辛,所以她長大後起訴醫院。
她認為正是因為醫院讓她出生,她才擁有如此艱難的人生。
當然,法院最後沒有支持女孩的訴訟請求。
[15] “出生”本身是不是一種傷害?這也是法律人會經常讨論的話題,我們可以從法律中的三個角度來進行考量。
第一個角度就是法律中對于偶然性和必然性的态度,現實生活中,不管是一個唐氏篩查沒有通過,還是B超發現有缺陷的胎兒,都不意味着出生之後100%會殘疾。
即使再高精尖的醫學,也并不保證100%的準确性,出生有缺陷是一種可能性,但是因此讓胎兒沒機會出生,就是一種必然性。
在可能性和必然性之間權衡的時候,我們應該如何選擇呢? 張三是一位堅強的母親,當她懷孕五個月時,醫生跟她說:“抱歉,您的孩子可能患有唐氏綜合征,建議您終止妊娠。
”張三想了很久,最終還是決定把孩子生出來,因為她覺得孩子是一個生命。
最後孩子出生了,非常幸運,孩子很健康。
這個故事的主人公是我的一位朋友,去年她的孩子考上了世界排名靠前的大學。
你會發現,用有殘障的可能性來剝奪生命的必然性,結論并非理所當然。
當然還有一種角度,從行為正義和結果正義來分析這個話題。
行為正義關注的是行為本身是否正當,也就是說一個孩子本身應不應該來到這個世界;而結果正義關注的則是結果,也就是說先天就有特殊狀況出生的孩子,他不僅生活艱難,而且也是對社會資源的一種消耗,所以在結果上是否有必要來到這個世界,是值得考量的。
你覺得在這類案件中,是結果正義更合理,還是行為正義本身更合理呢?也許我們無法徹底地論證行為正義的合理性,但是我們至少會發現結果正義的論證是不穩定的,因為結果是否發生隻是一種可能性,同時我們也很難預料先天有特殊狀況的孩子出生後是否能夠做出舉世矚目的成就。
不要忘記,有許多殘障人士都取得了科學、藝術等各行業的極大成就,甚至獲得過諾貝爾獎。
所以同樣,我們不能因為一種可能性,就扼殺胎兒的生命,一邊是可能性的健康權,一邊是必然性的生命權,到底孰輕孰重呢? 最後我們再從功利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
首先,生命和出生後的生存狀态到底哪個更重要,在權衡的過程中孰大孰小,似乎很難說清。
法律不能根據事後的标準來決定事前的行為。
也就是,我們不能以他出生之後,可能會遭受欺淩或者一事無成的标準,就剝奪了他的生命,這其實也是偶然性和必然性的關系。
如果完全根據事後的标準來決定事前的行為,相當于開啟了上帝視野,你怎麼知道這個孩子出生就一定是先天愚型呢,或者你怎麼知道先天愚型的孩子,就一定不能擁有幸福呢?其次,你覺得一個還沒有出生的生命,跟一個在世上度過了一段年歲,經曆了衆多磨難,受過了衆多白眼的生命,哪個利益更大呢? 所以,即便從功利主義的角度,新的生命和沒有生命,兩者孰輕孰重,這也是很難判斷的。
或者說這根本就超出了人的理性判斷能力。
這就是為什麼該案的法官認為:“不出世或無生命是否優于被苦難伴随的私生子的出生,我們無法作出選擇。
”[16] 從這些法律角度而言,我們依然不能認為出生是一種傷害。
當然,如果我們擁抱行為正義,那麼這個問題的答案可能就比較直截了當。
一個生命本身應不應該來到這個世界?按照行為本身的正義,他不關注将來的結果。
他認為既然是一個生命,他本身就有權來到這個世界。
亦如康德所說:“我們之所以做道德的事情,不是因為幸福,而隻是因為這本身就無愧于我們已經擁有的幸福。
”作為生命,他本身就應該來到這個世界。
我們每一個生命,都會經曆人生的酸甜苦辣。
我們在某個特殊的時候都會去想,也許我當初沒有來到這個世界會更好,在那些無限沮喪的時刻,甚至懷疑自己在人間的生命就是一場錯誤。
但是我們都應該思考,什麼才是幸福?電影《無問西東》有一句台詞:“如果提前知道你将面對的人生,你是否還有勇氣重來一遍?”我在很多地方引用過愛比克泰德的這句話,“我們登上并非我們所選擇的舞台,演出并非我們所選擇的劇本”,我們沒有一個人是自願來到這個世界的,也沒有一個人的人生劇本是你所選定的,我們無法決定出生、身高、智商、父母、家庭條件、貴人相助,人生能夠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