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與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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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如何在不确定中尋找确定性
人生唯一确定的就是不确定的人生,對于剛剛經曆疫情的我們而言,可能更深體會到了這句話的含義。
人不可能兩次邁進同一條河流,卻又始終希望尋找到一個相對确定性的局面——雖然“相對确定”就意味着“相對不确定”。
法治的存在就是人類對“相對确定”的追求。
法學是人類最古老的專業之一,人們認為,當一個人的身體出了狀況,需要醫學;當一個人的靈魂出現了問題,需要神學;而當社會出現了問題,那就需要法學。
法律與秩序 法律是為了解決社會的問題,這個社會最大的問題是什麼? 向外看,我們可以看到很多社會亂象,殺人放火、欠債不還、貪腐渎職,但如果從人的内部看,你會發現我們每個人的内心都有幽暗成分,所有的社會亂象都是這些幽暗成分發酵的産物。
試想,如果沒有懲罰,社會将變成什麼狀況。
有些人對人性持樂觀态度,認為人生性純良,喜愛良善,他們相信,人類要不斷進化,會有無限的可能性,而且有一天能夠控制自己的發展。
隻要積極地改造社會,提升民衆的教育水平,消除不平等的社會現實,就能創造一個美好的黃金世界。
啟蒙運動後,很多偉大的哲學家持這種樂觀主義态度。
比如盧梭,在《愛彌兒》一書中,他特别讨論了個人如何在堕落的社會中保持天性中的善良。
該書前言引用了古羅馬哲學家塞涅卡的一段話:“我們身患一種可以治好的病;我們生來是向善的,如果我們願意改正,我們就得到自然的幫助。
”全書基本上是這段話的展開。
在樂觀主義者看來,即便沒有法律的約束,人也能自發地互助互愛。
他們認為,懲罰是一件壞事,在一個理想的社會中,不應存在懲罰,人與人會自覺地彼此相愛,互相合作。
曆史上有兩個與梨子有關的故事。
一個是孔融讓梨,這個故事讓我覺得不真實,我覺得自己很難達到這種高度。
另一個類似的故事是奧古斯丁偷梨,奧古斯丁在《忏悔錄》中忏悔,說偷梨并不是為了吃,他們偷的梨,隻吃了幾個,其他的都喂豬了——偷梨是為了獲得一種偷盜的“愉悅感”——這讓我感到真實,人的内心确實有幽暗的成分,有時人并非不知道對錯,而是明知是錯,卻依然要選擇錯誤。
人類曆史中,無數的事實告訴我們,沒有以懲罰為後盾的法律規則,社會将變得混亂不堪,烏托邦的結局很可能是人間地獄。
道德、宗教也能維護秩序,但它們主要通過改變人的内心來維護秩序,而法律則是以看得見的懲罰對人們的外在行為進行規範,以此來約束人們的不當行為,捍衛社會秩序。
曾有人在網上發帖,為自己的行為辯護。
張三本是獨生女,上大學後,父母決定再生一個孩子。
張三堅決反對,但無效,她非常憤怒。
她的父母曾鬧過離婚,把兩套房子都過戶到她名下,現在孩子出生,父母希望能要回一套房子。
張三嚴詞拒絕,甚至不惜斷絕和父母的聯系。
後來,父母遭遇車禍,隻留下了這個不到兩歲的孩子。
叔伯姑姨都希望張三能撫養幼弟,但她考慮到,一個年輕女生帶着弟弟,以後不好嫁人,生活也艱苦,最終把弟弟送到了一戶條件較差的鄉下人家。
她還将兩套房子變賣,在一線城市買了一套房子,之後嫁作人婦,據說開啟了幸福的人生。
用道德力量來譴責張三并沒有太大作用,畢竟,張三發帖辯護就是一副“笑罵由他人笑罵,好壞我自為之”的态度,她甚至認為,大家不應對她進行道德綁架。
如果這個故事屬實,張三的行為其實不僅違反道德,也違反法律,甚至涉嫌犯罪。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了遺棄罪: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既然父母給張三留下了兩套房産,她當然是有負擔能力的,依據法律,她對兩歲的弟弟有扶養義務。
如果不履行這種義務,就要承擔法律後果。
法律是對道德的最低要求,道德是通過對人的内心約束來維護秩序,但它的力量是有限的。
對于那些最嚴重的違背道德的行為,必須借助法律的手段來懲罰。
這樣也就可以形成法律和道德良性的互動關系。
對那些最嚴重違反道德的行為進行法律上的懲罰,也能使人們尊重道德規則,自覺地約束自己内心的邪惡。
如果隻有道德沒有法律,長此以往,人們也會無視道德規範。
一如馬丁·路德·金所言:我們不能以立法的方式将道德訂為法例,但我們卻可以調整行為。
法律的規定可能無法改變人心,但它能管制那失喪了良心的——法律不能使一個雇主愛我,但它能管制他,使他不能因為我的膚色而不雇用我。
總之,法律最重要的目标就是維護秩序,而要維護秩序必須以懲罰為後盾。
隻有秩序才能讓人類的行為具有相對的确定性。
法治還是人治? 關于政府的治理方式,曆來有“人治”和“法治”的争論。
人治強調聖賢之治,法治則強調法律之治。
這裡我想講一個和柏拉圖有關的故事,他是人類曆史上最偉大的哲學家之一,據說後世所有的哲學思想都不過是對其代表作《理想國》的注釋。
柏拉圖把政體分為五種,按其好壞排序依次是貴族政體、榮譽政體、寡頭政體、民主政體、僭主政體。
貴族政體關注善,榮譽政體注重榮譽,寡頭政體關注金錢,民主政體關注平等,而僭主政體則強調對自己的保護。
柏拉圖認為,壞的政體都是由好的政體“堕落”而來,比如,貴族政體的堕落形式是榮譽政體,而榮譽政體的堕落形式是寡頭政體,最極端的堕落政體是僭主政體。
這種政體是那些得到機會的人通過政變或内戰奪取了政權所建立的軍事獨裁政體。
在柏拉圖的視野中,這個世界上可能沒有本體性意義的壞,因為所有的邪惡都不過是對美德的背離。
據說愛因斯坦稱,這個世界沒有黑暗,黑暗是光明的缺乏;這個世界沒有寒冷,寒冷是熱量的消失;這個世界沒有仇恨,仇恨是愛的匮乏。
我相信這是從柏拉圖的觀點中所獲得的靈感,人類一切的壞都不過是對好的一種偏離、偏離、偏離,再偏離,它并不具有本體性的意義。
柏拉圖眼中,最理想的政體就是精英式的貴族政體,也被稱為“王政”。
柏拉圖認為,隻有讓王成為哲學家,“哲學王”被授予絕對的權力,才能建立王道樂土的美麗新世界,國家會充滿智慧和勇氣。
而柏拉圖最瞧不上的就是軍事獨裁的僭主政體。
但是,公元前387年,柏拉圖接過了僭主狄奧尼修斯一世抛出的橄榄枝,去了叙拉古,那年柏拉圖年近不惑,四十歲左右。
第一次叙拉古之行以失敗告終。
柏拉圖在僭主面前大肆談論僭主政體的弊端。
狄奧尼修斯一世非常生氣,差點把柏拉圖當場處死,還好有人求情,柏拉圖後被趕走。
回家途中差點被賣身為奴,還好有個商人把他買下來,給他自由,最終才回到雅典。
不知這位大哲學家賣價幾何? 二十多年後,柏拉圖應該是花甲之年。
叙拉古的新國王繼位。
攝政王迪翁是新君的舅舅,也是柏拉圖的粉絲,是柏拉圖第一次去叙拉古時結識的朋友。
迪翁認為,新國王狄奧尼修斯二世樂于接受哲學,迫切需要指導,所以希望柏拉圖能夠前來輔佐,将新君培養成理想國中的哲學王。
結果,柏拉圖又以失敗告終。
據說狄奧尼修斯二世特别喜歡聽柏拉圖講課,也許聽着會感動地流淚,稱贊老師講得太好了。
但是作為僭主,他内心最大的恐懼是什麼呢?是知識的匮乏嗎?當然不是,而是喪失權力的恐懼。
他總是擔心他的舅舅迪翁有篡權的可能,“為什麼舅舅把柏拉圖請來呢?讓柏拉圖教我?這背後一定有陰謀”。
新王害怕權力被人奪,所以将舅舅驅逐,還派兵欲取柏拉圖性命,幸好叙拉古發生了内戰,讓柏拉圖僥幸存活。
柏拉圖費盡周折終于回到雅典。
但這位偉大的哲學家依然對人性過于樂觀,第三次前往叙拉古,為調解新王與迪翁的矛盾,然而調解不成,自己反被囚禁。
據說,柏拉圖又被賣為奴隸,後被他的學生斐多贖回。
斐多以前也是一個奴隸,柏拉圖贖買了斐多,斐多最後買回柏拉圖,師生互不相欠。
狄奧尼修斯二世這位柏拉圖曾經的學生,雖然非常喜愛哲學,卻并未賢明仁愛,反而更加獨裁霸道。
後來,迪翁起兵推翻外甥的王位。
再後來,迪翁被人謀殺,僭主重回寶座。
已屆風燭殘年的柏拉圖回首一生,寫下了他最後一部作品《法律篇》,他開始認為,隻有法治才是現實的。
[1] 柏拉圖認為,哲學王的完美統治不具有現實可能性,如果追求最優選項,反而會導緻最壞的結果,法治雖不是最好的選擇,也是一個避免最壞結果的“次優”選項。
如果政府受到法律的限制,才有可能模仿完美統治者的“技藝”。
我們畫不出一個完美的圓,隻能借助儀器畫出一個“相對完美”的圓。
柏拉圖前往叙拉古的故事告訴我們,法治的根本前提是對人性現實主義的把握。
人性存在幽暗的成分,任何人組成的機構都有敗壞的傾向。
人性中那些天然的良善和道德,時刻面臨着各種嚴酷的試探和特權的侵蝕,并且事實無數次地證明,人性無法抵制這些緻命的誘惑。
英國前首相威廉·皮特說:“不被限制的權力傾向于腐化那些擁有它之人的靈魂。
”這也恰好印證了阿克頓勳爵的至理名言:“權力導緻腐敗,絕對權力往往導緻絕對腐敗。
”因此,為了保護權力的擁有者不至于堕落為魔鬼,不至于帶給人類巨大的災難,必須對其權力加以最為嚴格的約束。
哲學王一般的君主,擁有通天的智慧和通天的權力。
但是明君和暴君的界限不過一線之隔,瞬間就會發生變化。
這就是為什麼柏拉圖的叙拉古之旅提醒我們,人總是想追求最優選擇,但是最後會事與願違。
與其這樣,我們不如退而求其次,通過次優選擇來避免最壞的結果,人永遠不要在自己看重的事情上附着不加邊際的價值。
法治的一個重要使命就是對權力進行限制,防止它腐壞堕落。
法律的目标是維護秩序,但是維護秩序的力量也要受到法律的約束,否則就會成為秩序的破壞力量。
因此,法律不是一種工具,它具有獨立的價值,它要讓一切權力在規則下運行,隻有這樣才能保障民衆的自由。
如果法律隻是一種工具,權力的濫用也就不可避免,人治可以打着法律的名義大行其道,人也就不可能擁有真正的自由。
任何事物一旦成為工具,就必須為使用者服務,當工具可以滿足使用者的目的,工具可以獲得各種贊美,而當工具妨礙了使用者的目的,自然也就會被棄之如敝屣。
如果法律隻是一種工具,會無法避免為人任意裁剪取舍的命運。
二十世紀最偉大的哲學家之一海德格爾也曾和納粹合作,後出任海德堡大學校長,據說他在希特勒身上看到了哲學王。
二戰後他重返教職,便有同事當面質問:“君從叙拉古來?”不知海德格爾作何感想。
[2] 今天,我們談法治與人治的區别,法治雖然不是一種最優的治理方式,但确是一種避免出現最壞結果的次優的選擇。
法治最重要的精神就是對權力的限制,隻有這樣自由才能得到保障。
試想,如果你是海德格爾,面對希特勒的橄榄枝,你會如何選擇? 一元論與多元論 20世紀有一位傑出的自由主義思想家以賽亞·伯林(IsaiahBerlin),他曾把思想家分為兩種,狐狸與刺猬。
刺猬之道,一以貫之,是為一元論,而狐狸則圓滑狡詐,可謂多元論。
一元論,黑白分明,立場鮮明,試圖以一個理論、一個體系囊括世間萬象。
而現在的人們很喜歡使用一元論的思維,因為這很容易迎合人們理智和情緒上的需要。
但一元論的思維卻在人類曆史上帶來了無數浩劫,比如德國納粹對種族的不寬容。
相較而言,承認理性有限,立足現實的多元論卻少了很多刀光劍影。
一元論的思想家,比比皆是,他們經常把不接受自己觀點的人視為敵人,認為他們在道德上是敗壞的。
相反,多元論雖然有自己的立場,卻能看到對立的立場也有相對合理性,不會随意對人進行人身攻擊。
古希臘詩人阿爾齊洛克斯寫過這樣一句詩:狐狸觀天下事,刺猬以一事觀天下。
大家覺得法治的前提是一元論還是多元論呢?在我看來,它既是一元論,又是多元論。
法治的要義:良法而治 法律要追求公平和正義。
你也許馬上會想到如下幾個問題:這個世界有正義嗎?正義是客觀的,還是主觀的假設?正義是人“發明”的,還是“發現”的?如果有正義,法律中應當追求什麼樣的正義呢? 這個問題是人類最古老的問題之一,如果正義隻是人的一種發明,那它不過是一種假設。
《理想國》最核心的主題就是正義。
這本書中有三組代表人物,一是蘇格拉底,二是詭辯派的代表人物色拉霍馬叙斯,三是格勞孔兄弟。
蘇格拉底相信世界上存在客觀的正義,但色拉霍馬叙斯認為正義隻是強者的說辭,強權即真理,正義隻是強者的利益。
格勞孔兄弟則持懷疑主義的态度。
客觀主義、相對
人不可能兩次邁進同一條河流,卻又始終希望尋找到一個相對确定性的局面——雖然“相對确定”就意味着“相對不确定”。
法治的存在就是人類對“相對确定”的追求。
法學是人類最古老的專業之一,人們認為,當一個人的身體出了狀況,需要醫學;當一個人的靈魂出現了問題,需要神學;而當社會出現了問題,那就需要法學。
法律與秩序 法律是為了解決社會的問題,這個社會最大的問題是什麼? 向外看,我們可以看到很多社會亂象,殺人放火、欠債不還、貪腐渎職,但如果從人的内部看,你會發現我們每個人的内心都有幽暗成分,所有的社會亂象都是這些幽暗成分發酵的産物。
試想,如果沒有懲罰,社會将變成什麼狀況。
有些人對人性持樂觀态度,認為人生性純良,喜愛良善,他們相信,人類要不斷進化,會有無限的可能性,而且有一天能夠控制自己的發展。
隻要積極地改造社會,提升民衆的教育水平,消除不平等的社會現實,就能創造一個美好的黃金世界。
啟蒙運動後,很多偉大的哲學家持這種樂觀主義态度。
比如盧梭,在《愛彌兒》一書中,他特别讨論了個人如何在堕落的社會中保持天性中的善良。
該書前言引用了古羅馬哲學家塞涅卡的一段話:“我們身患一種可以治好的病;我們生來是向善的,如果我們願意改正,我們就得到自然的幫助。
”全書基本上是這段話的展開。
在樂觀主義者看來,即便沒有法律的約束,人也能自發地互助互愛。
他們認為,懲罰是一件壞事,在一個理想的社會中,不應存在懲罰,人與人會自覺地彼此相愛,互相合作。
曆史上有兩個與梨子有關的故事。
一個是孔融讓梨,這個故事讓我覺得不真實,我覺得自己很難達到這種高度。
另一個類似的故事是奧古斯丁偷梨,奧古斯丁在《忏悔錄》中忏悔,說偷梨并不是為了吃,他們偷的梨,隻吃了幾個,其他的都喂豬了——偷梨是為了獲得一種偷盜的“愉悅感”——這讓我感到真實,人的内心确實有幽暗的成分,有時人并非不知道對錯,而是明知是錯,卻依然要選擇錯誤。
人類曆史中,無數的事實告訴我們,沒有以懲罰為後盾的法律規則,社會将變得混亂不堪,烏托邦的結局很可能是人間地獄。
道德、宗教也能維護秩序,但它們主要通過改變人的内心來維護秩序,而法律則是以看得見的懲罰對人們的外在行為進行規範,以此來約束人們的不當行為,捍衛社會秩序。
曾有人在網上發帖,為自己的行為辯護。
張三本是獨生女,上大學後,父母決定再生一個孩子。
張三堅決反對,但無效,她非常憤怒。
她的父母曾鬧過離婚,把兩套房子都過戶到她名下,現在孩子出生,父母希望能要回一套房子。
張三嚴詞拒絕,甚至不惜斷絕和父母的聯系。
後來,父母遭遇車禍,隻留下了這個不到兩歲的孩子。
叔伯姑姨都希望張三能撫養幼弟,但她考慮到,一個年輕女生帶着弟弟,以後不好嫁人,生活也艱苦,最終把弟弟送到了一戶條件較差的鄉下人家。
她還将兩套房子變賣,在一線城市買了一套房子,之後嫁作人婦,據說開啟了幸福的人生。
用道德力量來譴責張三并沒有太大作用,畢竟,張三發帖辯護就是一副“笑罵由他人笑罵,好壞我自為之”的态度,她甚至認為,大家不應對她進行道德綁架。
如果這個故事屬實,張三的行為其實不僅違反道德,也違反法律,甚至涉嫌犯罪。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了遺棄罪: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既然父母給張三留下了兩套房産,她當然是有負擔能力的,依據法律,她對兩歲的弟弟有扶養義務。
如果不履行這種義務,就要承擔法律後果。
法律是對道德的最低要求,道德是通過對人的内心約束來維護秩序,但它的力量是有限的。
對于那些最嚴重的違背道德的行為,必須借助法律的手段來懲罰。
這樣也就可以形成法律和道德良性的互動關系。
對那些最嚴重違反道德的行為進行法律上的懲罰,也能使人們尊重道德規則,自覺地約束自己内心的邪惡。
如果隻有道德沒有法律,長此以往,人們也會無視道德規範。
一如馬丁·路德·金所言:我們不能以立法的方式将道德訂為法例,但我們卻可以調整行為。
法律的規定可能無法改變人心,但它能管制那失喪了良心的——法律不能使一個雇主愛我,但它能管制他,使他不能因為我的膚色而不雇用我。
總之,法律最重要的目标就是維護秩序,而要維護秩序必須以懲罰為後盾。
隻有秩序才能讓人類的行為具有相對的确定性。
法治還是人治? 關于政府的治理方式,曆來有“人治”和“法治”的争論。
人治強調聖賢之治,法治則強調法律之治。
這裡我想講一個和柏拉圖有關的故事,他是人類曆史上最偉大的哲學家之一,據說後世所有的哲學思想都不過是對其代表作《理想國》的注釋。
柏拉圖把政體分為五種,按其好壞排序依次是貴族政體、榮譽政體、寡頭政體、民主政體、僭主政體。
貴族政體關注善,榮譽政體注重榮譽,寡頭政體關注金錢,民主政體關注平等,而僭主政體則強調對自己的保護。
柏拉圖認為,壞的政體都是由好的政體“堕落”而來,比如,貴族政體的堕落形式是榮譽政體,而榮譽政體的堕落形式是寡頭政體,最極端的堕落政體是僭主政體。
這種政體是那些得到機會的人通過政變或内戰奪取了政權所建立的軍事獨裁政體。
在柏拉圖的視野中,這個世界上可能沒有本體性意義的壞,因為所有的邪惡都不過是對美德的背離。
據說愛因斯坦稱,這個世界沒有黑暗,黑暗是光明的缺乏;這個世界沒有寒冷,寒冷是熱量的消失;這個世界沒有仇恨,仇恨是愛的匮乏。
我相信這是從柏拉圖的觀點中所獲得的靈感,人類一切的壞都不過是對好的一種偏離、偏離、偏離,再偏離,它并不具有本體性的意義。
柏拉圖眼中,最理想的政體就是精英式的貴族政體,也被稱為“王政”。
柏拉圖認為,隻有讓王成為哲學家,“哲學王”被授予絕對的權力,才能建立王道樂土的美麗新世界,國家會充滿智慧和勇氣。
而柏拉圖最瞧不上的就是軍事獨裁的僭主政體。
但是,公元前387年,柏拉圖接過了僭主狄奧尼修斯一世抛出的橄榄枝,去了叙拉古,那年柏拉圖年近不惑,四十歲左右。
第一次叙拉古之行以失敗告終。
柏拉圖在僭主面前大肆談論僭主政體的弊端。
狄奧尼修斯一世非常生氣,差點把柏拉圖當場處死,還好有人求情,柏拉圖後被趕走。
回家途中差點被賣身為奴,還好有個商人把他買下來,給他自由,最終才回到雅典。
不知這位大哲學家賣價幾何? 二十多年後,柏拉圖應該是花甲之年。
叙拉古的新國王繼位。
攝政王迪翁是新君的舅舅,也是柏拉圖的粉絲,是柏拉圖第一次去叙拉古時結識的朋友。
迪翁認為,新國王狄奧尼修斯二世樂于接受哲學,迫切需要指導,所以希望柏拉圖能夠前來輔佐,将新君培養成理想國中的哲學王。
結果,柏拉圖又以失敗告終。
據說狄奧尼修斯二世特别喜歡聽柏拉圖講課,也許聽着會感動地流淚,稱贊老師講得太好了。
但是作為僭主,他内心最大的恐懼是什麼呢?是知識的匮乏嗎?當然不是,而是喪失權力的恐懼。
他總是擔心他的舅舅迪翁有篡權的可能,“為什麼舅舅把柏拉圖請來呢?讓柏拉圖教我?這背後一定有陰謀”。
新王害怕權力被人奪,所以将舅舅驅逐,還派兵欲取柏拉圖性命,幸好叙拉古發生了内戰,讓柏拉圖僥幸存活。
柏拉圖費盡周折終于回到雅典。
但這位偉大的哲學家依然對人性過于樂觀,第三次前往叙拉古,為調解新王與迪翁的矛盾,然而調解不成,自己反被囚禁。
據說,柏拉圖又被賣為奴隸,後被他的學生斐多贖回。
斐多以前也是一個奴隸,柏拉圖贖買了斐多,斐多最後買回柏拉圖,師生互不相欠。
狄奧尼修斯二世這位柏拉圖曾經的學生,雖然非常喜愛哲學,卻并未賢明仁愛,反而更加獨裁霸道。
後來,迪翁起兵推翻外甥的王位。
再後來,迪翁被人謀殺,僭主重回寶座。
已屆風燭殘年的柏拉圖回首一生,寫下了他最後一部作品《法律篇》,他開始認為,隻有法治才是現實的。
[1] 柏拉圖認為,哲學王的完美統治不具有現實可能性,如果追求最優選項,反而會導緻最壞的結果,法治雖不是最好的選擇,也是一個避免最壞結果的“次優”選項。
如果政府受到法律的限制,才有可能模仿完美統治者的“技藝”。
我們畫不出一個完美的圓,隻能借助儀器畫出一個“相對完美”的圓。
柏拉圖前往叙拉古的故事告訴我們,法治的根本前提是對人性現實主義的把握。
人性存在幽暗的成分,任何人組成的機構都有敗壞的傾向。
人性中那些天然的良善和道德,時刻面臨着各種嚴酷的試探和特權的侵蝕,并且事實無數次地證明,人性無法抵制這些緻命的誘惑。
英國前首相威廉·皮特說:“不被限制的權力傾向于腐化那些擁有它之人的靈魂。
”這也恰好印證了阿克頓勳爵的至理名言:“權力導緻腐敗,絕對權力往往導緻絕對腐敗。
”因此,為了保護權力的擁有者不至于堕落為魔鬼,不至于帶給人類巨大的災難,必須對其權力加以最為嚴格的約束。
哲學王一般的君主,擁有通天的智慧和通天的權力。
但是明君和暴君的界限不過一線之隔,瞬間就會發生變化。
這就是為什麼柏拉圖的叙拉古之旅提醒我們,人總是想追求最優選擇,但是最後會事與願違。
與其這樣,我們不如退而求其次,通過次優選擇來避免最壞的結果,人永遠不要在自己看重的事情上附着不加邊際的價值。
法治的一個重要使命就是對權力進行限制,防止它腐壞堕落。
法律的目标是維護秩序,但是維護秩序的力量也要受到法律的約束,否則就會成為秩序的破壞力量。
因此,法律不是一種工具,它具有獨立的價值,它要讓一切權力在規則下運行,隻有這樣才能保障民衆的自由。
如果法律隻是一種工具,權力的濫用也就不可避免,人治可以打着法律的名義大行其道,人也就不可能擁有真正的自由。
任何事物一旦成為工具,就必須為使用者服務,當工具可以滿足使用者的目的,工具可以獲得各種贊美,而當工具妨礙了使用者的目的,自然也就會被棄之如敝屣。
如果法律隻是一種工具,會無法避免為人任意裁剪取舍的命運。
二十世紀最偉大的哲學家之一海德格爾也曾和納粹合作,後出任海德堡大學校長,據說他在希特勒身上看到了哲學王。
二戰後他重返教職,便有同事當面質問:“君從叙拉古來?”不知海德格爾作何感想。
[2] 今天,我們談法治與人治的區别,法治雖然不是一種最優的治理方式,但确是一種避免出現最壞結果的次優的選擇。
法治最重要的精神就是對權力的限制,隻有這樣自由才能得到保障。
試想,如果你是海德格爾,面對希特勒的橄榄枝,你會如何選擇? 一元論與多元論 20世紀有一位傑出的自由主義思想家以賽亞·伯林(IsaiahBerlin),他曾把思想家分為兩種,狐狸與刺猬。
刺猬之道,一以貫之,是為一元論,而狐狸則圓滑狡詐,可謂多元論。
一元論,黑白分明,立場鮮明,試圖以一個理論、一個體系囊括世間萬象。
而現在的人們很喜歡使用一元論的思維,因為這很容易迎合人們理智和情緒上的需要。
但一元論的思維卻在人類曆史上帶來了無數浩劫,比如德國納粹對種族的不寬容。
相較而言,承認理性有限,立足現實的多元論卻少了很多刀光劍影。
一元論的思想家,比比皆是,他們經常把不接受自己觀點的人視為敵人,認為他們在道德上是敗壞的。
相反,多元論雖然有自己的立場,卻能看到對立的立場也有相對合理性,不會随意對人進行人身攻擊。
古希臘詩人阿爾齊洛克斯寫過這樣一句詩:狐狸觀天下事,刺猬以一事觀天下。
大家覺得法治的前提是一元論還是多元論呢?在我看來,它既是一元論,又是多元論。
法治的要義:良法而治 法律要追求公平和正義。
你也許馬上會想到如下幾個問題:這個世界有正義嗎?正義是客觀的,還是主觀的假設?正義是人“發明”的,還是“發現”的?如果有正義,法律中應當追求什麼樣的正義呢? 這個問題是人類最古老的問題之一,如果正義隻是人的一種發明,那它不過是一種假設。
《理想國》最核心的主題就是正義。
這本書中有三組代表人物,一是蘇格拉底,二是詭辯派的代表人物色拉霍馬叙斯,三是格勞孔兄弟。
蘇格拉底相信世界上存在客觀的正義,但色拉霍馬叙斯認為正義隻是強者的說辭,強權即真理,正義隻是強者的利益。
格勞孔兄弟則持懷疑主義的态度。
客觀主義、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