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與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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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義、懷疑主義基本上貫穿于人類社會的始終。
今天,也有很多人信奉色拉霍馬叙斯的哲學,認為沒有什麼是絕對的對,也沒有什麼是絕對的錯。
如果要給這種立場貼上一個标簽,這叫做相對主義。
至于懷疑主義,遲早也會滑向相對主義的深淵。
其實我們很容易發現相對主義的邏輯漏洞,因為當你認為沒有什麼是絕對的對,也沒有什麼是絕對的錯時,你本身就是在主張一種絕對的觀點,“沒有什麼是絕對的對,也沒有什麼是絕對的錯”這種觀點本身不也是絕對的嗎? 如果持相對主義的價值觀,人類一切的道德秩序都可能崩潰,我們也就失去了譴責罪惡的能力。
如果沒有絕對的對錯,那麼喜愛吃人肉不也是一種口味問題嗎?戀童癖不也隻是一種生活方式嗎? 在我看來,蘇格拉底徹底駁斥了色拉霍馬叙斯的相對主義。
我相信正義是客觀存在的,否則,當人們認為一件事情不正義,這種說法是毫無意義的。
用圓圈的比喻,也許能幫助我們去理解正義與良善。
人能畫出一個完美的圓嗎?在現實中,無論我們用任何儀器都無法畫出一個真正完美的圓。
但“圓”這個概念是人的發明還是人的發現呢? 顯然,圓這個概念是客觀存在的。
這就是為什麼人類會不斷地改進方法去盡力畫出一個完美的圓。
現實中所有的圓都是有缺陷的,但這并不意味着,客觀上理想的圓是不存在的。
如果把“圓”看成一種關于正義的隐喻,那每一個畫“圓”的決定都是一種與正義有關的追求。
一般說來,至少有三種關于正義的态度: 一種是随意亂畫,比如有人畫個四邊形,然後稱之為“圓”。
如果居上者如此為之,可能為了測試下屬的忠誠度,比如趙高的指鹿為馬。
如果居下者如此為之,那可能是唯領導馬首是瞻。
另一種人很用心地手繪圓圈,但無奈所畫之圓就是不太規則。
他們中的一部分會灰心喪氣,甚至幹脆放棄畫圓。
這些人會覺得世上本無圓,庸人自擾之。
既然我們所做的一切離正義那麼遙遠,那麼根本就沒有正義,這是懷疑主義。
理想破滅之後的虛無會讓這些人以犬儒譏诮的心來看待一切,也就慢慢轉變為第一類人。
第三種人用先進的儀式畫圓,比如說使用圓規。
當他們畫出一個合格的圓,他們會非常開心。
但慢慢地他們開始陶醉于自己所畫的圓,他們覺得這個圓太完美了。
當不可一世的自戀充滿着他們的心思意念,他們也就會将自己所畫的圓定義為“圓”的标準。
如果有人提醒他們,其實還有更完美的圓。
他們會把這種意見當成對自己的挑戰,因為他們俨然已經是真理的代表。
絕對的權力導緻絕對的自戀。
上述三種立場肯定都是錯誤的。
在法律中,我們認為良善是存在的,一如圓一樣,由于人類的有限性,我們畫的圓都不完美。
雖不能至,心向往之。
首先,我相信正義是客觀存在的,這似乎是一元論的觀點,但是人又無法在現世中畫出那個完美的圓,實現徹底的正義,這似乎又是多元論的觀點。
人類的有限性決定了我們的認識永遠是有局限的,因為人類的經驗是有限的,人是世界的一部分,不可能走出世界看到整體。
也許,我們所有的認識都是盲人摸象,隻能看到局部,看不到整體。
但是,無數個摸象的盲人就能拼湊出一個關于大象相對整全的看法,需要注意的是,象是客觀存在的,它并非處于人的主觀假設與想象。
因此我們需要接受批評,沒有批評的聲音,人很容易輕信各種看似合理的觀念,被種種虛假的信念所淹沒。
因此,我們依然要傾聽蘇格拉底的智慧。
承認自己的無知,乃是開啟智慧的大門。
智力和智慧是兩碼事,很多人有智力,但不一定有智慧。
托馬斯·索維爾提醒:智慧是從你經曆的一切中獲得理解,它并非頭腦中的智力遊戲。
智力的反義詞是遲鈍,智慧的反義詞是愚昧,愚昧比遲鈍會帶來更大的危險。
很多智力發達的人也許非常愚昧。
[3] 奧威爾曾經說過:有些理念是如此愚蠢,以至于隻有某個知識分子才可能相信它,因為沒有任何一個普通人會愚蠢到相信那些理念。
翻開人類的曆史,充斥着愚蠢的智力發達人士。
所以,我們需要警惕絕對懷疑主義和相對主義。
我們需要接受懷疑,但不能徹底擁抱絕對的懷疑主義。
懷疑的目的是修正,而不是徹底的破壞,從而陷入虛無。
懷疑主義的根本錯謬在于,對其懷疑本身是不懷疑的。
我們認識的真理是有限的,但并不代表真理是相對的。
正如大學“University”這個英文單詞,一個是“普遍性”(unity),一個是“多樣性”(diversity),既要有普遍性的視野,又要有多樣性的包容。
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我們不能因為萬象否定了一,也不能因為一,就無視萬象的豐富多樣性。
這就是為什麼法治的前提既是一元又是多元。
法治要追求公平和正義,正義是客觀存在的,否則法律不過隻是一種工具。
隻是絕對正義在彼岸,有限的人不可能擁有絕對的正義。
幻想在現世中去實現絕對的正義,這些看似善良的願望,往往把人們帶入人間地獄。
我們必須接受人的有限性。
法治的要義:普遍遵守 法治的第二個要義是普遍遵守。
很多人不願意遵守規則,因為他們覺得規則是對弱者适用的,強者自然要超脫規則。
與法治相似的一個詞語是“法家”,“法治”與“法家”雖隻一字之别,卻差之千裡。
唐高宗年代,将軍權善才因毀昭陵之樹,依律隻是罷官免職,但高宗硬要将其處死,而且毫不隐諱:“善才情不可容法,雖不死,朕之恨深矣,須法外殺之。
”法家崇拜權力,權力永遠超越法律,知法守法隻是針對老百姓而言的,權力則高高在上,可以任意悔法造法。
早在清末,當時的修律大臣沈家本[4]就一針見血地指出法家與法治的區别,他說:法家隻是專制的工具,民衆沒有任何自由可言,而法治的一個重要命題是為了約束權力,讓民衆擁有自由的便利。
如果隻信法家,也許你會認為規則是給普通人制定的。
但是法治卻強調,所有人尤其是強者都要受到法律的約束。
在今天這樣一個不斷變動的世界,我們希望法治能夠帶給我們相對的确定性,這種确定性來源于對正義的渴望,即使我們隻能追求一個有瑕疵的正義。
法律的規則對每一個人都具有約束力。
所有幻想跳出法律規則的強人,即便懷揣着善良的願望,也可能給世界帶來一種更大的不确定。
每次我讀到《理想國》,看到柏拉圖筆下的蘇格拉底笃定地認為這個世界存在Good,我真的很感動。
但同時我更感動的是,蘇格拉底承認他的智慧相當于大海中的一滴水,承認自己的無知。
我們每個人都并不優越于他人,每個人都是有限的。
我們時常需要聆聽蘇格拉底的德爾菲神谕,承認自己的無知和有限,渺小和幽暗。
願法治能帶給大家相對的确定性。
[1]參見[美]馬克·裡拉:《當知識分子遇到政治》,鄧曉菁、王笑紅譯,中信出版社,2014年,第184—187頁。
[2]參見[美]馬克·裡拉:《當知識分子遇到政治》,鄧曉菁、王笑紅譯,中信出版社,2014年,第39頁。
[3][美]托馬斯·索維爾:《知識分子與社會》,張亞月、梁興國譯,中信出版社,2013年,第4頁。
[4]沈家本(1840—1913),字子惇,别号寄簃,浙江湖州人。
清末官吏、法學家,被譽為中國近現代法學的奠基人,是第一個為中國引進西方法律體系的法學泰鬥。
曾建議廢除淩遲、枭首、戮屍、緣坐、黥面、笞杖等酷刑,并且改革刑律,修訂了《大清現行刑律》以取代《大清律例》,參照西方和日本刑法制訂了《大清新刑律》。
從法律角度破解電車難題 在倫理學領域有一個知名的思想實驗,叫做“電車難題”,内容大緻是:一個瘋子把五個無辜的人綁在電車軌道上。
一輛失控的電車朝他們駛來,并且片刻後就要碾壓到他們。
但你可以拉一個拉杆,讓電車開到另一條軌道上。
然而問題在于,那個瘋子在另一個電車軌道上也綁了一個人。
面對這種情況,你是否會拉拉杆呢? 電車難題最早是由哲學家菲利帕·福特(PhilippaRuthFoot)在1967年提出的,用來批判倫理哲學中的功利主義。
然而電車難題不僅僅涉及哲學和倫理學,更涉及刑法學。
在曆史上,其實發生過很多類似“電車難題”的真實案件,比如經典的1884年“米麗雷特号”案(Rv.DudleyandStephens)。
1884年一艘名叫“米麗雷特号”的輪船在暴風雨中沉沒,4名船員,包括船長杜德利,大副史迪芬斯,船員布魯克斯,雜役帕克,都被迫逃到救生艇上。
而此時的帕克由于不聽勸告喝了海水,奄奄一息。
四人在吃掉了救生艇上所有的食物後,已經有八天沒有進食了。
在漂泊19天後,杜德利船長建議抽簽,誰抽到就會被殺,以拯救剩下的人。
船員布魯克斯則保持沉默。
後來,船長杜德利決定将已經氣若懸絲的帕克殺死,大副史迪芬斯表示同意,于是杜德利将帕克殺死了,沒有絲毫反抗能力的帕克隻能發出微弱的反抗聲:“為什麼是我?”三人靠帕克的血和肉存活下來,杜德利和布魯克斯消耗了大部分人肉,史迪芬斯吃得很少。
最後,在漂泊第20天,一艘德國輪船從旁邊經過,三人獲救。
回到英國後,船長杜德利和大副史迪芬斯以謀殺罪被起訴,最後法官認定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有罪。
這個案件在法律界争論不休,一方持道義論的态度,認為禁止殺人是基本的戒律,人的生命是不能比較的,應該判處有罪。
另一方則持功利論的态度,認為多個人的生命比一個人的生命更加重要,犧牲少數人的生命保全多數人的生命是正當的,應該判處無罪。
雙方針鋒相對,各不相讓。
那到底杜德利和史迪芬斯該不該被判有罪呢?這裡的關鍵就在于,這起案件中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是否構成緊急避險。
法律中緊急避險指的是在緊急狀态下,為了保全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可以通過損害一個較小的利益來保全一個更大的利益。
比如2012年8月,4名男子前往俄羅斯遠東雅庫特地區探險時失蹤,那裡氣候條件非常惡劣,極其偏僻。
有兩人被救援人員發現,救援人員在露營地發現一具人類屍骸。
兩人靠吃掉同伴的屍體而存活。
這種案件屬于緊急避險沒有争議,生命權自然是高于屍體尊嚴的。
再如,張三遭到李四追殺,看到王五騎着摩托車,于是把王五的摩托車搶走,導緻王五摔傷,這是張三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損害了王五的财産和健康。
利大于弊,所以張三不構成犯罪。
在“米麗雷特号”事件中,為了三人的生命犧牲一人是否成立緊急避險?如果不考慮倫理,僅從價值量化的比較上看,3大于1,收益大于成本,當然成立緊急避險。
然而,任何人的生命都是無價的,因此,這起案件的問題的關鍵并不是生命的價值比較,而是必須踐行尊重生命的道德規範。
如果無視道德規則的指引,在法律中隻是進行功利的價值比較,那麼整個道德秩序可能崩潰,社會也會瓦解。
在這起案件中,法官最後認定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有罪的理由是:法官認為對于謀殺而言,是不能适用緊急避險制度的,因為生命不能比較。
法官在判決書中明确指出:挽救生命通常是一種責任,但是犧牲生命也可能是最樸素和最高貴的責任。
比如在戰争中就充滿着為了他人從容赴死的責任,在海難中,船長、船員對于婦女兒童同樣有這種崇高的責任。
正如在抗擊新型冠狀病毒的戰役中,許多醫護人員,冒着自己的生命危險挺身而出,這種崇高感令人動容。
但是這些責任賦予人類的義務,不是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是為了他人犧牲自己的生命。
沒有人有權力随意決定他人的生死。
當然,我們必須承認很多時候我們都會面對試探與誘惑,但是不能将誘惑作為犯罪的借口。
作為法官,為了公正審理,我們常常被迫建立起自己都無法達到的标準,制定我們都難以企及的規則。
但我們不能因為誘惑的存在就改變或削弱犯罪的法律定義。
最終法院宣布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構成謀殺罪,并處以他們絞刑。
後來維多利亞女王宣布赦免,将死刑改為監禁半年。
[5] 從這起案件中你會發現,在緊急避險中,不可避免地要進行利弊權衡,但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利益的比較必須接受道德主義的指導,否則根本無法得出答案。
同樣,如果功利主義不接受道義的指導,法律就可能淪為純粹的工具。
曾經有一個代表性的案件——姚莉事件。
姚莉是某銀行工作人員,一日歹徒來搶劫,保險櫃中有30萬元現金,抽屜裡有2萬元現金,姚莉和歹徒周旋,給了歹徒2萬元,成功地用2萬元财産保全了國家30萬元财産。
但後來姚莉被開除了,理由是為什麼不用生命去保護國家的2萬元财物。
國家财産和個人生命,孰大孰小,如果僅僅從功利主義考慮,其實很難界定。
但是在道德主義看來,生命顯然是至上的,沒有任何物質價值可以與生命相比。
在“米麗雷特号”事件中
今天,也有很多人信奉色拉霍馬叙斯的哲學,認為沒有什麼是絕對的對,也沒有什麼是絕對的錯。
如果要給這種立場貼上一個标簽,這叫做相對主義。
至于懷疑主義,遲早也會滑向相對主義的深淵。
其實我們很容易發現相對主義的邏輯漏洞,因為當你認為沒有什麼是絕對的對,也沒有什麼是絕對的錯時,你本身就是在主張一種絕對的觀點,“沒有什麼是絕對的對,也沒有什麼是絕對的錯”這種觀點本身不也是絕對的嗎? 如果持相對主義的價值觀,人類一切的道德秩序都可能崩潰,我們也就失去了譴責罪惡的能力。
如果沒有絕對的對錯,那麼喜愛吃人肉不也是一種口味問題嗎?戀童癖不也隻是一種生活方式嗎? 在我看來,蘇格拉底徹底駁斥了色拉霍馬叙斯的相對主義。
我相信正義是客觀存在的,否則,當人們認為一件事情不正義,這種說法是毫無意義的。
用圓圈的比喻,也許能幫助我們去理解正義與良善。
人能畫出一個完美的圓嗎?在現實中,無論我們用任何儀器都無法畫出一個真正完美的圓。
但“圓”這個概念是人的發明還是人的發現呢? 顯然,圓這個概念是客觀存在的。
這就是為什麼人類會不斷地改進方法去盡力畫出一個完美的圓。
現實中所有的圓都是有缺陷的,但這并不意味着,客觀上理想的圓是不存在的。
如果把“圓”看成一種關于正義的隐喻,那每一個畫“圓”的決定都是一種與正義有關的追求。
一般說來,至少有三種關于正義的态度: 一種是随意亂畫,比如有人畫個四邊形,然後稱之為“圓”。
如果居上者如此為之,可能為了測試下屬的忠誠度,比如趙高的指鹿為馬。
如果居下者如此為之,那可能是唯領導馬首是瞻。
另一種人很用心地手繪圓圈,但無奈所畫之圓就是不太規則。
他們中的一部分會灰心喪氣,甚至幹脆放棄畫圓。
這些人會覺得世上本無圓,庸人自擾之。
既然我們所做的一切離正義那麼遙遠,那麼根本就沒有正義,這是懷疑主義。
理想破滅之後的虛無會讓這些人以犬儒譏诮的心來看待一切,也就慢慢轉變為第一類人。
第三種人用先進的儀式畫圓,比如說使用圓規。
當他們畫出一個合格的圓,他們會非常開心。
但慢慢地他們開始陶醉于自己所畫的圓,他們覺得這個圓太完美了。
當不可一世的自戀充滿着他們的心思意念,他們也就會将自己所畫的圓定義為“圓”的标準。
如果有人提醒他們,其實還有更完美的圓。
他們會把這種意見當成對自己的挑戰,因為他們俨然已經是真理的代表。
絕對的權力導緻絕對的自戀。
上述三種立場肯定都是錯誤的。
在法律中,我們認為良善是存在的,一如圓一樣,由于人類的有限性,我們畫的圓都不完美。
雖不能至,心向往之。
首先,我相信正義是客觀存在的,這似乎是一元論的觀點,但是人又無法在現世中畫出那個完美的圓,實現徹底的正義,這似乎又是多元論的觀點。
人類的有限性決定了我們的認識永遠是有局限的,因為人類的經驗是有限的,人是世界的一部分,不可能走出世界看到整體。
也許,我們所有的認識都是盲人摸象,隻能看到局部,看不到整體。
但是,無數個摸象的盲人就能拼湊出一個關于大象相對整全的看法,需要注意的是,象是客觀存在的,它并非處于人的主觀假設與想象。
因此我們需要接受批評,沒有批評的聲音,人很容易輕信各種看似合理的觀念,被種種虛假的信念所淹沒。
因此,我們依然要傾聽蘇格拉底的智慧。
承認自己的無知,乃是開啟智慧的大門。
智力和智慧是兩碼事,很多人有智力,但不一定有智慧。
托馬斯·索維爾提醒:智慧是從你經曆的一切中獲得理解,它并非頭腦中的智力遊戲。
智力的反義詞是遲鈍,智慧的反義詞是愚昧,愚昧比遲鈍會帶來更大的危險。
很多智力發達的人也許非常愚昧。
[3] 奧威爾曾經說過:有些理念是如此愚蠢,以至于隻有某個知識分子才可能相信它,因為沒有任何一個普通人會愚蠢到相信那些理念。
翻開人類的曆史,充斥着愚蠢的智力發達人士。
所以,我們需要警惕絕對懷疑主義和相對主義。
我們需要接受懷疑,但不能徹底擁抱絕對的懷疑主義。
懷疑的目的是修正,而不是徹底的破壞,從而陷入虛無。
懷疑主義的根本錯謬在于,對其懷疑本身是不懷疑的。
我們認識的真理是有限的,但并不代表真理是相對的。
正如大學“University”這個英文單詞,一個是“普遍性”(unity),一個是“多樣性”(diversity),既要有普遍性的視野,又要有多樣性的包容。
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我們不能因為萬象否定了一,也不能因為一,就無視萬象的豐富多樣性。
這就是為什麼法治的前提既是一元又是多元。
法治要追求公平和正義,正義是客觀存在的,否則法律不過隻是一種工具。
隻是絕對正義在彼岸,有限的人不可能擁有絕對的正義。
幻想在現世中去實現絕對的正義,這些看似善良的願望,往往把人們帶入人間地獄。
我們必須接受人的有限性。
法治的要義:普遍遵守 法治的第二個要義是普遍遵守。
很多人不願意遵守規則,因為他們覺得規則是對弱者适用的,強者自然要超脫規則。
與法治相似的一個詞語是“法家”,“法治”與“法家”雖隻一字之别,卻差之千裡。
唐高宗年代,将軍權善才因毀昭陵之樹,依律隻是罷官免職,但高宗硬要将其處死,而且毫不隐諱:“善才情不可容法,雖不死,朕之恨深矣,須法外殺之。
”法家崇拜權力,權力永遠超越法律,知法守法隻是針對老百姓而言的,權力則高高在上,可以任意悔法造法。
早在清末,當時的修律大臣沈家本[4]就一針見血地指出法家與法治的區别,他說:法家隻是專制的工具,民衆沒有任何自由可言,而法治的一個重要命題是為了約束權力,讓民衆擁有自由的便利。
如果隻信法家,也許你會認為規則是給普通人制定的。
但是法治卻強調,所有人尤其是強者都要受到法律的約束。
在今天這樣一個不斷變動的世界,我們希望法治能夠帶給我們相對的确定性,這種确定性來源于對正義的渴望,即使我們隻能追求一個有瑕疵的正義。
法律的規則對每一個人都具有約束力。
所有幻想跳出法律規則的強人,即便懷揣着善良的願望,也可能給世界帶來一種更大的不确定。
每次我讀到《理想國》,看到柏拉圖筆下的蘇格拉底笃定地認為這個世界存在Good,我真的很感動。
但同時我更感動的是,蘇格拉底承認他的智慧相當于大海中的一滴水,承認自己的無知。
我們每個人都并不優越于他人,每個人都是有限的。
我們時常需要聆聽蘇格拉底的德爾菲神谕,承認自己的無知和有限,渺小和幽暗。
願法治能帶給大家相對的确定性。
[1]參見[美]馬克·裡拉:《當知識分子遇到政治》,鄧曉菁、王笑紅譯,中信出版社,2014年,第184—187頁。
[2]參見[美]馬克·裡拉:《當知識分子遇到政治》,鄧曉菁、王笑紅譯,中信出版社,2014年,第39頁。
[3][美]托馬斯·索維爾:《知識分子與社會》,張亞月、梁興國譯,中信出版社,2013年,第4頁。
[4]沈家本(1840—1913),字子惇,别号寄簃,浙江湖州人。
清末官吏、法學家,被譽為中國近現代法學的奠基人,是第一個為中國引進西方法律體系的法學泰鬥。
曾建議廢除淩遲、枭首、戮屍、緣坐、黥面、笞杖等酷刑,并且改革刑律,修訂了《大清現行刑律》以取代《大清律例》,參照西方和日本刑法制訂了《大清新刑律》。
從法律角度破解電車難題 在倫理學領域有一個知名的思想實驗,叫做“電車難題”,内容大緻是:一個瘋子把五個無辜的人綁在電車軌道上。
一輛失控的電車朝他們駛來,并且片刻後就要碾壓到他們。
但你可以拉一個拉杆,讓電車開到另一條軌道上。
然而問題在于,那個瘋子在另一個電車軌道上也綁了一個人。
面對這種情況,你是否會拉拉杆呢? 電車難題最早是由哲學家菲利帕·福特(PhilippaRuthFoot)在1967年提出的,用來批判倫理哲學中的功利主義。
然而電車難題不僅僅涉及哲學和倫理學,更涉及刑法學。
在曆史上,其實發生過很多類似“電車難題”的真實案件,比如經典的1884年“米麗雷特号”案(Rv.DudleyandStephens)。
1884年一艘名叫“米麗雷特号”的輪船在暴風雨中沉沒,4名船員,包括船長杜德利,大副史迪芬斯,船員布魯克斯,雜役帕克,都被迫逃到救生艇上。
而此時的帕克由于不聽勸告喝了海水,奄奄一息。
四人在吃掉了救生艇上所有的食物後,已經有八天沒有進食了。
在漂泊19天後,杜德利船長建議抽簽,誰抽到就會被殺,以拯救剩下的人。
船員布魯克斯則保持沉默。
後來,船長杜德利決定将已經氣若懸絲的帕克殺死,大副史迪芬斯表示同意,于是杜德利将帕克殺死了,沒有絲毫反抗能力的帕克隻能發出微弱的反抗聲:“為什麼是我?”三人靠帕克的血和肉存活下來,杜德利和布魯克斯消耗了大部分人肉,史迪芬斯吃得很少。
最後,在漂泊第20天,一艘德國輪船從旁邊經過,三人獲救。
回到英國後,船長杜德利和大副史迪芬斯以謀殺罪被起訴,最後法官認定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有罪。
這個案件在法律界争論不休,一方持道義論的态度,認為禁止殺人是基本的戒律,人的生命是不能比較的,應該判處有罪。
另一方則持功利論的态度,認為多個人的生命比一個人的生命更加重要,犧牲少數人的生命保全多數人的生命是正當的,應該判處無罪。
雙方針鋒相對,各不相讓。
那到底杜德利和史迪芬斯該不該被判有罪呢?這裡的關鍵就在于,這起案件中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是否構成緊急避險。
法律中緊急避險指的是在緊急狀态下,為了保全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可以通過損害一個較小的利益來保全一個更大的利益。
比如2012年8月,4名男子前往俄羅斯遠東雅庫特地區探險時失蹤,那裡氣候條件非常惡劣,極其偏僻。
有兩人被救援人員發現,救援人員在露營地發現一具人類屍骸。
兩人靠吃掉同伴的屍體而存活。
這種案件屬于緊急避險沒有争議,生命權自然是高于屍體尊嚴的。
再如,張三遭到李四追殺,看到王五騎着摩托車,于是把王五的摩托車搶走,導緻王五摔傷,這是張三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損害了王五的财産和健康。
利大于弊,所以張三不構成犯罪。
在“米麗雷特号”事件中,為了三人的生命犧牲一人是否成立緊急避險?如果不考慮倫理,僅從價值量化的比較上看,3大于1,收益大于成本,當然成立緊急避險。
然而,任何人的生命都是無價的,因此,這起案件的問題的關鍵并不是生命的價值比較,而是必須踐行尊重生命的道德規範。
如果無視道德規則的指引,在法律中隻是進行功利的價值比較,那麼整個道德秩序可能崩潰,社會也會瓦解。
在這起案件中,法官最後認定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有罪的理由是:法官認為對于謀殺而言,是不能适用緊急避險制度的,因為生命不能比較。
法官在判決書中明确指出:挽救生命通常是一種責任,但是犧牲生命也可能是最樸素和最高貴的責任。
比如在戰争中就充滿着為了他人從容赴死的責任,在海難中,船長、船員對于婦女兒童同樣有這種崇高的責任。
正如在抗擊新型冠狀病毒的戰役中,許多醫護人員,冒着自己的生命危險挺身而出,這種崇高感令人動容。
但是這些責任賦予人類的義務,不是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是為了他人犧牲自己的生命。
沒有人有權力随意決定他人的生死。
當然,我們必須承認很多時候我們都會面對試探與誘惑,但是不能将誘惑作為犯罪的借口。
作為法官,為了公正審理,我們常常被迫建立起自己都無法達到的标準,制定我們都難以企及的規則。
但我們不能因為誘惑的存在就改變或削弱犯罪的法律定義。
最終法院宣布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構成謀殺罪,并處以他們絞刑。
後來維多利亞女王宣布赦免,将死刑改為監禁半年。
[5] 從這起案件中你會發現,在緊急避險中,不可避免地要進行利弊權衡,但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利益的比較必須接受道德主義的指導,否則根本無法得出答案。
同樣,如果功利主義不接受道義的指導,法律就可能淪為純粹的工具。
曾經有一個代表性的案件——姚莉事件。
姚莉是某銀行工作人員,一日歹徒來搶劫,保險櫃中有30萬元現金,抽屜裡有2萬元現金,姚莉和歹徒周旋,給了歹徒2萬元,成功地用2萬元财産保全了國家30萬元财産。
但後來姚莉被開除了,理由是為什麼不用生命去保護國家的2萬元财物。
國家财産和個人生命,孰大孰小,如果僅僅從功利主義考慮,其實很難界定。
但是在道德主義看來,生命顯然是至上的,沒有任何物質價值可以與生命相比。
在“米麗雷特号”事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