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與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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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亡,家屬将醫院告上了法庭,陪審團認為醫院關閉呼吸機而緻Potter死亡,宣布被告人殺人罪名成立。
[11] 在心髒停止跳動之後,大部分器官就無法再用。
所以,如果以腦死亡标準為死亡标準,将為器官移植赢得寶貴的時間和資源,這在器官資源非常匮乏的中國,顯得更為迫切。
另外,這也可以降低患者的痛苦,讓他們死得更有尊嚴。
因為,當病人進入腦死亡之後,有很多醫院進行的治療,其實隻具有安慰意義。
總之,用腦死亡标準取代傳統的死亡标準,具有一定的社會意義和醫學價值。
當然關于腦死亡的這種說法也有很多反對的聲音,比如有些人認為,腦死亡的概念建立在器官移植的基礎上,有悖于人道主義原則;嬰兒時是無意識的,宣布嬰兒的死亡,是不是需要另立法規;等等。
尤其是中國人有很強的親情倫理觀念,腦死亡的家屬很難接受,比如,在北大某女生自殺事件中,據說醫生已經宣布女生陷入腦死亡,但是女生的家屬會認為她死亡了嗎?所以在讨論死亡這個問題的時候,一定要考慮普通民衆的情感。
腦死亡後,隻要有體溫、心髒仍在跳動、呼吸尚存,就很難讓患者的家人相信他已經離開人世了。
這也是确立腦死亡标準的最大障礙。
另外,各國腦死亡的标準也不太統一,我國還沒有出台足夠科學嚴謹的腦死亡标準,比如,福建省就發生過在宣布患者腦死亡60小時後,患者居然奇迹般存活的例子。
[12] 所以在司法實踐中,還是按照民衆所理解的死亡标準來認定死亡,也就是剛才說的綜合判定說,心跳停止、呼吸停止和瞳孔反射消失。
這其實也是法律對社會生活情感的一種尊重。
法律在本質上是為了解決社會問題,它絕不能高高在上,無視民衆的道德情感。
雖然從功利的角度,采取腦死亡說可以緩解器官匮乏問題,但是這種隻注重功利,卻忽視道義的立場,顯然不太合理。
而且,在當前醫患關系緊張的背景下,也很難讓患者家屬接受,也許他們會起疑,會不會為了摘取器官而故意地宣布未死的患者進入了腦死亡狀态呢? 日本等東亞國家為了協調社會矛盾與醫學移植的需要,提出了心髒死亡和腦死亡并列的死亡标準。
原則上還是以心髒死亡作為死亡标準,但是允許患者本人或者患者家屬選擇腦死亡标準,如果患者本人或者家屬同意,醫生就可以以腦死亡作為死亡标準。
作為患者,你會願意同意腦死亡标準,并簽署意見書同意捐獻器官嗎? [11]郭自力:《死亡标準的法律與倫理問題》,《政法論壇》2001年第3期。
[12]“腦死亡60小時後奇迹複活”,華商晨報,2003-11-08。
死刑應當被廢除嗎? 東野圭吾有一本書叫做《虛無的十字架》,讨論了死刑存廢這個非常沉重的話題,男主人公道正與女主人公小夜子曾是夫妻。
愛女多年前被劫匪入戶殺害,劫匪曾因搶劫殺人被判無期徒刑入獄,假釋不久又實施殺人惡行。
劫匪一審被判無期徒刑,後經男主與女主的不斷努力,二審終于改判死刑。
但是即使兇手伏法,女兒也無法複活,這種痛苦讓兩人最終分手。
某日,道正接到刑警緻電,得知令人震驚的消息,小夜子被殺了。
兇手雖然後來自首了,但道正卻在小夜子的遺物中有所發現,她的死因似乎并不單純。
原來小夜子後來成為一名專欄作家,緻力于推動死刑工作,認為所有的殺人犯都必須接受死刑的處置。
小夜子在訪談時發現了一個秘密,一位患者中學階段和學長戀愛,初嘗禁果,懷孕生子,兩人非常害怕,在孩子出生之後就把孩子捂死,兩人的戀情也戛然而止。
學長後來成為一名著名的兒科大夫,救人無數。
他始終無法忘記自己年少時犯下的錯誤,用自己的一生來為之前的錯誤贖罪。
但小夜子堅持認為,雖然時間已經過去數十年,但兩人應該自首,接受法律的懲治。
在這部小說中,讨論的主題非常沉重:關于罪與罰,是讓犯人聽到自己的死刑宣判而感到解脫?還是讓他重返自由社會用盡一生贖罪?如果犯人并未把死刑視為懲罰,至死仍未反省,死刑又有何作用?意大利法理學家貝卡利亞關于死刑有五個重要的觀點,我想借此切入死刑的存廢問題。
在人類曆史上,很長一段時間,死刑是一個既定的事實,沒有人質疑死刑的合理性。
但是啟蒙運動之後,死刑開始迎來了質疑。
1764年,時年26歲的貝卡利亞(CesareBeccaria)出版了《論犯罪與刑罰》這本小書,在人類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廢除死刑的主張,正是因為這本小書,拉開了廢除死刑運動的序幕,這場運動至今仍在繼續。
直到今天,主張廢除死刑的人士所使用的論點依然沒有超越貝卡利亞200多年前所提出的思想。
貝卡利亞在書中提出了五點廢除死刑的理由。
第一,貝卡利亞認為國家沒有權力适用死刑。
這個觀點其實是受到了當時盛行的社會契約理論的影響。
按照社會契約理論,國家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它來源于民衆所放棄的權利。
簡單解釋就是,因為單個人不安全,所以大家為了共同的生活放棄了一部分權利,形成了國家。
但是人們所放棄的權利是有限的,不可能把處分自己生命的權利也交出去。
因為,生命是一種特殊的權利,甚至生命的擁有者都無權自我了斷。
那麼國家就更不可能有這種剝奪生命的大權。
所以死刑的存在是對社會契約的違反,是一種典型的濫用權力。
第二,貝卡利亞認為,死刑沒有效果。
按理來說,死刑是為了威吓民衆,預防犯罪,殺一儆百。
但是,死刑貌似起不了這種作用。
貝卡利亞認為能夠對人心産生作用的不是刑罰的強烈性,比如剝奪生命,而是刑罰的延續性,比如無期徒刑、終身監禁,因為最容易觸動人感覺的不是強烈但暫時的運動,而是反複且長久的印象。
死刑看起來很殘酷,但執行時間很短,頭一下被砍斷,也就随之結束。
死刑給人們留下的印象很快就被淡忘了,所以它的影響是暫時的。
如果真的要用死刑來顯示法律的力量,那就得月月殺天天斬。
這就陷入了悖論,本來死刑是為了預防犯罪,但現在為了保證死刑有足夠的威懾力,還得确保經常有犯罪分子被斬。
所以,貝卡利亞認為,終身苦役的效果要比死刑好得多,終身苦役給老百姓提供一種長期現實的警戒作用,這種壞榜樣的效果能管很久。
對一個犯罪分子判處終身苦役能管好多年,但是每次用死刑來作為警戒都需要一次新的犯罪。
通俗來講,終身苦役的警戒作用是可以重複利用的,但死刑則是一次性的。
同時,終身苦役更令人望而生畏,能夠更有效地預防犯罪,人們往往能夠承受極端而短暫的痛苦,但卻很難忍受長期持續的煎熬。
第三,貝卡利亞認為死刑不僅起不到積極作用,反而會産生反作用。
因為死刑會引起人們對受刑人的憐憫,導緻死刑的威吓作用大打折扣。
國家公開執行死刑,本來是想喚醒民衆對法律的敬畏,預防犯罪。
但人的天性同情弱者,刑場上國家與受刑人力量對比懸殊,國家非常的強勢,受刑人非常的弱小。
人們會産生一種忿忿不平的憐憫感,違背了國家适用死刑的初衷。
貝卡利亞說,在很多人看來,死刑就相當于一場表演,刑場與其說是為罪犯開設的,不如說是為觀衆開設的,如果觀衆心中的憐憫心超過了其他情感,那麼這個表演就根本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
我小時候也經常參加公審大會,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那個時候的死刑犯是要遊街示衆的。
看着這些五花大綁、身上插着長牌子的人,有時我會覺得他們挺可憐。
有些膽大的同學甚至還敢去圍觀槍決現場。
這些同學回來的時候,往往繪聲繪色地給我們講述某些犯人的“英勇事迹”,比如打了好幾槍才死,或者死前大叫一聲,“老子十八年後還是一條好漢”。
這個時候,我們往往會忘記罪犯所犯下的罪行,反而會覺得這些人很“勇敢”,是條漢子,值得尊重。
從這個角度而言,法律的尊嚴大打折扣。
第四,貝卡利亞認為死刑會讓人們變得越來越殘忍,甚至以暴易暴,最終導緻暴行的惡性循環。
很多人認為,法律禁止謀殺,但自己卻在公開地謀殺,它阻止公民去做殺人犯,卻安排一個公共的殺人犯。
死刑告訴人們,隻要有正當理由,殺人就是被允許的。
所以,貝卡利亞認為它會激發人性深處殘暴的成分。
這就是為什麼死刑越多的國家,犯罪反而越殘暴。
用法律來作為施加暴力的借口,法律公正性也就會徹底地喪失。
當殘暴的精神操縱了法律的時候,法律就會成為教唆人們實施更加殘暴行為的最好教官。
值得注意的是,到了晚年,貝卡利亞才提出第五點廢除死刑的理由,那就是死刑一旦誤判,後果是無法挽回的,相信了解聶樹斌案的朋友對這點不會陌生,畢竟人頭不是韭菜,割了不能再長。
總之,這五點理由基本上構成了廢除死刑最重要的五大緣由。
[13] 不知你有沒有注意到,貝卡利亞的所有論證都是從死刑的效果來加以論證的,因為死刑沒有效果,所以不值得存在。
這就像東野圭吾《虛無的十字架》中為殺害女孩的劫匪進行辯護的律師告訴小夜子的那樣,死刑其實是很無力的,尤其犯罪分子對死刑判決無所謂的時候。
這種效果論顯然是功利主義思維模式。
認為懲罰就是為了預防犯罪,起到震懾作用。
但其實,即使是功利主義也有人贊同死刑,畢竟死刑是否有效,這其實也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問題,有的研究認為廢除死刑并未導緻謀殺率上升,但也有相反的論據認為恢複死刑遏制了犯罪。
非常有趣的是,社會契約論的倡導者盧梭也贊同死刑,他說人們在訂立社會契約時,為了不至于成為兇手的犧牲品,所以他們同意,假如自己做了兇手的話,自己也得死。
當然,死刑如果誤判後果不堪設想,這其實是廢除死刑論最重要的一個武器。
但作為平凡的人類,我們制定的司法制度必然存在缺陷,最壞的制度是甯可錯殺千人也不放過一人,但為了不枉殺一人,就放過千萬個有罪之人,也不太合适。
因此必須尋求一個平衡點。
換言之,如果死刑的誤判率在合理的範圍内,那麼這種誤判也是追求正義所可以接受的,畢竟人類社會的正義存在瑕疵不可避免。
因為世上有邪惡,所以法律必須通過懲罰來進行威懾,避免邪惡蔓延如洪水滔天。
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死刑具有合理性。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種民意的情緒表達本身也有其内在的合理價值。
所以,法律一定是一種平衡的藝術,不管是殺人必死論還是死刑廢止論都可能是處于兩個邏輯的極端,而正确的觀點可能在兩者之間。
最後再來看一組數據,也許大家可以看出死刑這個問題的複雜性。
時至今日,全球已經有超過2/3的國家在法律中或在事實上廢除了死刑。
但維持死刑的國家之人口卻也近全世界人口的2/3。
同時,全球有兩個最重要的國家都保留着死刑,一是中國,二是美國。
多年以前,我也曾經主張死刑廢止論,但是後來我放棄了這種觀點。
這種看似仁慈的人道主義刑罰觀很容易因着抽象的博愛觀,而放棄對具體之人的責任。
對于那些親人被殺的被害人,我們有什麼權利要求他們寬恕犯罪人?對于那些被殺害的被害人,他們已經沉睡于地土,我們又有什麼資格代替他們來寬恕犯罪人? C.S.路易斯提醒我們:刑罰的人道主義理論披着仁慈的外衣,但卻全然錯誤。
它很容易蒙騙善良的人們。
其錯誤開始于将仁慈與正義對立起來,看似高尚,事實卻是高尚的錯誤。
傳統的觀點認為,仁慈可以調和正義。
仁慈的本質是寬恕,但寬恕的本質包括認罪和接受寬恕者本應受到懲罰。
如果犯罪僅僅是需要治療的疾病,那它是不需要寬恕的。
對于一個患有龈膿腫和畸形足的人而言,怎麼會需要寬恕呢? 仁慈隻能在正義的基礎上,離開了正義的仁慈就如頂着美麗綠植的食人草,它誘惑着善良的人們走向狂熱的殘忍。
[14] 對于謀殺這些最惡劣的犯罪,隻有剝奪生命才能體現對被害人生命的尊重。
同時,也許隻有死刑才能讓犯罪人真正地認罪悔改。
所謂不到黃河心不死、不見棺材不落淚。
隻有面臨死刑的威脅,犯罪人才可能會生出真誠的悔改。
從這個意義上講,死刑恰恰是對犯罪人的尊重,因為隻有當其認識到自己的罪錯,并願意獻出生命來償還罪債,他才重拾了作為人的尊嚴。
在我看來,死刑隻能針對謀殺一類的重罪。
尊重生命既要求保留死刑,又要求限制死刑。
我國1997年刑法曾經規定了68個死刑罪名,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死刑罪名,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取消了9個死刑罪名,當前刑法中還有46個死刑罪名,其中仍然有不少非謀殺類的罪名,限制死刑仍然任重道遠。
[13]上述五點理由參見,[意]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黃風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第45—51、117頁。
[14][英]C.S.路易斯著、羅翔譯:《論人道主義刑罰理論》,《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7期。
[11] 在心髒停止跳動之後,大部分器官就無法再用。
所以,如果以腦死亡标準為死亡标準,将為器官移植赢得寶貴的時間和資源,這在器官資源非常匮乏的中國,顯得更為迫切。
另外,這也可以降低患者的痛苦,讓他們死得更有尊嚴。
因為,當病人進入腦死亡之後,有很多醫院進行的治療,其實隻具有安慰意義。
總之,用腦死亡标準取代傳統的死亡标準,具有一定的社會意義和醫學價值。
當然關于腦死亡的這種說法也有很多反對的聲音,比如有些人認為,腦死亡的概念建立在器官移植的基礎上,有悖于人道主義原則;嬰兒時是無意識的,宣布嬰兒的死亡,是不是需要另立法規;等等。
尤其是中國人有很強的親情倫理觀念,腦死亡的家屬很難接受,比如,在北大某女生自殺事件中,據說醫生已經宣布女生陷入腦死亡,但是女生的家屬會認為她死亡了嗎?所以在讨論死亡這個問題的時候,一定要考慮普通民衆的情感。
腦死亡後,隻要有體溫、心髒仍在跳動、呼吸尚存,就很難讓患者的家人相信他已經離開人世了。
這也是确立腦死亡标準的最大障礙。
另外,各國腦死亡的标準也不太統一,我國還沒有出台足夠科學嚴謹的腦死亡标準,比如,福建省就發生過在宣布患者腦死亡60小時後,患者居然奇迹般存活的例子。
[12] 所以在司法實踐中,還是按照民衆所理解的死亡标準來認定死亡,也就是剛才說的綜合判定說,心跳停止、呼吸停止和瞳孔反射消失。
這其實也是法律對社會生活情感的一種尊重。
法律在本質上是為了解決社會問題,它絕不能高高在上,無視民衆的道德情感。
雖然從功利的角度,采取腦死亡說可以緩解器官匮乏問題,但是這種隻注重功利,卻忽視道義的立場,顯然不太合理。
而且,在當前醫患關系緊張的背景下,也很難讓患者家屬接受,也許他們會起疑,會不會為了摘取器官而故意地宣布未死的患者進入了腦死亡狀态呢? 日本等東亞國家為了協調社會矛盾與醫學移植的需要,提出了心髒死亡和腦死亡并列的死亡标準。
原則上還是以心髒死亡作為死亡标準,但是允許患者本人或者患者家屬選擇腦死亡标準,如果患者本人或者家屬同意,醫生就可以以腦死亡作為死亡标準。
作為患者,你會願意同意腦死亡标準,并簽署意見書同意捐獻器官嗎? [11]郭自力:《死亡标準的法律與倫理問題》,《政法論壇》2001年第3期。
[12]“腦死亡60小時後奇迹複活”,華商晨報,2003-11-08。
死刑應當被廢除嗎? 東野圭吾有一本書叫做《虛無的十字架》,讨論了死刑存廢這個非常沉重的話題,男主人公道正與女主人公小夜子曾是夫妻。
愛女多年前被劫匪入戶殺害,劫匪曾因搶劫殺人被判無期徒刑入獄,假釋不久又實施殺人惡行。
劫匪一審被判無期徒刑,後經男主與女主的不斷努力,二審終于改判死刑。
但是即使兇手伏法,女兒也無法複活,這種痛苦讓兩人最終分手。
某日,道正接到刑警緻電,得知令人震驚的消息,小夜子被殺了。
兇手雖然後來自首了,但道正卻在小夜子的遺物中有所發現,她的死因似乎并不單純。
原來小夜子後來成為一名專欄作家,緻力于推動死刑工作,認為所有的殺人犯都必須接受死刑的處置。
小夜子在訪談時發現了一個秘密,一位患者中學階段和學長戀愛,初嘗禁果,懷孕生子,兩人非常害怕,在孩子出生之後就把孩子捂死,兩人的戀情也戛然而止。
學長後來成為一名著名的兒科大夫,救人無數。
他始終無法忘記自己年少時犯下的錯誤,用自己的一生來為之前的錯誤贖罪。
但小夜子堅持認為,雖然時間已經過去數十年,但兩人應該自首,接受法律的懲治。
在這部小說中,讨論的主題非常沉重:關于罪與罰,是讓犯人聽到自己的死刑宣判而感到解脫?還是讓他重返自由社會用盡一生贖罪?如果犯人并未把死刑視為懲罰,至死仍未反省,死刑又有何作用?意大利法理學家貝卡利亞關于死刑有五個重要的觀點,我想借此切入死刑的存廢問題。
在人類曆史上,很長一段時間,死刑是一個既定的事實,沒有人質疑死刑的合理性。
但是啟蒙運動之後,死刑開始迎來了質疑。
1764年,時年26歲的貝卡利亞(CesareBeccaria)出版了《論犯罪與刑罰》這本小書,在人類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廢除死刑的主張,正是因為這本小書,拉開了廢除死刑運動的序幕,這場運動至今仍在繼續。
直到今天,主張廢除死刑的人士所使用的論點依然沒有超越貝卡利亞200多年前所提出的思想。
貝卡利亞在書中提出了五點廢除死刑的理由。
第一,貝卡利亞認為國家沒有權力适用死刑。
這個觀點其實是受到了當時盛行的社會契約理論的影響。
按照社會契約理論,國家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它來源于民衆所放棄的權利。
簡單解釋就是,因為單個人不安全,所以大家為了共同的生活放棄了一部分權利,形成了國家。
但是人們所放棄的權利是有限的,不可能把處分自己生命的權利也交出去。
因為,生命是一種特殊的權利,甚至生命的擁有者都無權自我了斷。
那麼國家就更不可能有這種剝奪生命的大權。
所以死刑的存在是對社會契約的違反,是一種典型的濫用權力。
第二,貝卡利亞認為,死刑沒有效果。
按理來說,死刑是為了威吓民衆,預防犯罪,殺一儆百。
但是,死刑貌似起不了這種作用。
貝卡利亞認為能夠對人心産生作用的不是刑罰的強烈性,比如剝奪生命,而是刑罰的延續性,比如無期徒刑、終身監禁,因為最容易觸動人感覺的不是強烈但暫時的運動,而是反複且長久的印象。
死刑看起來很殘酷,但執行時間很短,頭一下被砍斷,也就随之結束。
死刑給人們留下的印象很快就被淡忘了,所以它的影響是暫時的。
如果真的要用死刑來顯示法律的力量,那就得月月殺天天斬。
這就陷入了悖論,本來死刑是為了預防犯罪,但現在為了保證死刑有足夠的威懾力,還得确保經常有犯罪分子被斬。
所以,貝卡利亞認為,終身苦役的效果要比死刑好得多,終身苦役給老百姓提供一種長期現實的警戒作用,這種壞榜樣的效果能管很久。
對一個犯罪分子判處終身苦役能管好多年,但是每次用死刑來作為警戒都需要一次新的犯罪。
通俗來講,終身苦役的警戒作用是可以重複利用的,但死刑則是一次性的。
同時,終身苦役更令人望而生畏,能夠更有效地預防犯罪,人們往往能夠承受極端而短暫的痛苦,但卻很難忍受長期持續的煎熬。
第三,貝卡利亞認為死刑不僅起不到積極作用,反而會産生反作用。
因為死刑會引起人們對受刑人的憐憫,導緻死刑的威吓作用大打折扣。
國家公開執行死刑,本來是想喚醒民衆對法律的敬畏,預防犯罪。
但人的天性同情弱者,刑場上國家與受刑人力量對比懸殊,國家非常的強勢,受刑人非常的弱小。
人們會産生一種忿忿不平的憐憫感,違背了國家适用死刑的初衷。
貝卡利亞說,在很多人看來,死刑就相當于一場表演,刑場與其說是為罪犯開設的,不如說是為觀衆開設的,如果觀衆心中的憐憫心超過了其他情感,那麼這個表演就根本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
我小時候也經常參加公審大會,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那個時候的死刑犯是要遊街示衆的。
看着這些五花大綁、身上插着長牌子的人,有時我會覺得他們挺可憐。
有些膽大的同學甚至還敢去圍觀槍決現場。
這些同學回來的時候,往往繪聲繪色地給我們講述某些犯人的“英勇事迹”,比如打了好幾槍才死,或者死前大叫一聲,“老子十八年後還是一條好漢”。
這個時候,我們往往會忘記罪犯所犯下的罪行,反而會覺得這些人很“勇敢”,是條漢子,值得尊重。
從這個角度而言,法律的尊嚴大打折扣。
第四,貝卡利亞認為死刑會讓人們變得越來越殘忍,甚至以暴易暴,最終導緻暴行的惡性循環。
很多人認為,法律禁止謀殺,但自己卻在公開地謀殺,它阻止公民去做殺人犯,卻安排一個公共的殺人犯。
死刑告訴人們,隻要有正當理由,殺人就是被允許的。
所以,貝卡利亞認為它會激發人性深處殘暴的成分。
這就是為什麼死刑越多的國家,犯罪反而越殘暴。
用法律來作為施加暴力的借口,法律公正性也就會徹底地喪失。
當殘暴的精神操縱了法律的時候,法律就會成為教唆人們實施更加殘暴行為的最好教官。
值得注意的是,到了晚年,貝卡利亞才提出第五點廢除死刑的理由,那就是死刑一旦誤判,後果是無法挽回的,相信了解聶樹斌案的朋友對這點不會陌生,畢竟人頭不是韭菜,割了不能再長。
總之,這五點理由基本上構成了廢除死刑最重要的五大緣由。
[13] 不知你有沒有注意到,貝卡利亞的所有論證都是從死刑的效果來加以論證的,因為死刑沒有效果,所以不值得存在。
這就像東野圭吾《虛無的十字架》中為殺害女孩的劫匪進行辯護的律師告訴小夜子的那樣,死刑其實是很無力的,尤其犯罪分子對死刑判決無所謂的時候。
這種效果論顯然是功利主義思維模式。
認為懲罰就是為了預防犯罪,起到震懾作用。
但其實,即使是功利主義也有人贊同死刑,畢竟死刑是否有效,這其實也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問題,有的研究認為廢除死刑并未導緻謀殺率上升,但也有相反的論據認為恢複死刑遏制了犯罪。
非常有趣的是,社會契約論的倡導者盧梭也贊同死刑,他說人們在訂立社會契約時,為了不至于成為兇手的犧牲品,所以他們同意,假如自己做了兇手的話,自己也得死。
當然,死刑如果誤判後果不堪設想,這其實是廢除死刑論最重要的一個武器。
但作為平凡的人類,我們制定的司法制度必然存在缺陷,最壞的制度是甯可錯殺千人也不放過一人,但為了不枉殺一人,就放過千萬個有罪之人,也不太合适。
因此必須尋求一個平衡點。
換言之,如果死刑的誤判率在合理的範圍内,那麼這種誤判也是追求正義所可以接受的,畢竟人類社會的正義存在瑕疵不可避免。
因為世上有邪惡,所以法律必須通過懲罰來進行威懾,避免邪惡蔓延如洪水滔天。
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死刑具有合理性。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種民意的情緒表達本身也有其内在的合理價值。
所以,法律一定是一種平衡的藝術,不管是殺人必死論還是死刑廢止論都可能是處于兩個邏輯的極端,而正确的觀點可能在兩者之間。
最後再來看一組數據,也許大家可以看出死刑這個問題的複雜性。
時至今日,全球已經有超過2/3的國家在法律中或在事實上廢除了死刑。
但維持死刑的國家之人口卻也近全世界人口的2/3。
同時,全球有兩個最重要的國家都保留着死刑,一是中國,二是美國。
多年以前,我也曾經主張死刑廢止論,但是後來我放棄了這種觀點。
這種看似仁慈的人道主義刑罰觀很容易因着抽象的博愛觀,而放棄對具體之人的責任。
對于那些親人被殺的被害人,我們有什麼權利要求他們寬恕犯罪人?對于那些被殺害的被害人,他們已經沉睡于地土,我們又有什麼資格代替他們來寬恕犯罪人? C.S.路易斯提醒我們:刑罰的人道主義理論披着仁慈的外衣,但卻全然錯誤。
它很容易蒙騙善良的人們。
其錯誤開始于将仁慈與正義對立起來,看似高尚,事實卻是高尚的錯誤。
傳統的觀點認為,仁慈可以調和正義。
仁慈的本質是寬恕,但寬恕的本質包括認罪和接受寬恕者本應受到懲罰。
如果犯罪僅僅是需要治療的疾病,那它是不需要寬恕的。
對于一個患有龈膿腫和畸形足的人而言,怎麼會需要寬恕呢? 仁慈隻能在正義的基礎上,離開了正義的仁慈就如頂着美麗綠植的食人草,它誘惑着善良的人們走向狂熱的殘忍。
[14] 對于謀殺這些最惡劣的犯罪,隻有剝奪生命才能體現對被害人生命的尊重。
同時,也許隻有死刑才能讓犯罪人真正地認罪悔改。
所謂不到黃河心不死、不見棺材不落淚。
隻有面臨死刑的威脅,犯罪人才可能會生出真誠的悔改。
從這個意義上講,死刑恰恰是對犯罪人的尊重,因為隻有當其認識到自己的罪錯,并願意獻出生命來償還罪債,他才重拾了作為人的尊嚴。
在我看來,死刑隻能針對謀殺一類的重罪。
尊重生命既要求保留死刑,又要求限制死刑。
我國1997年刑法曾經規定了68個死刑罪名,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死刑罪名,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取消了9個死刑罪名,當前刑法中還有46個死刑罪名,其中仍然有不少非謀殺類的罪名,限制死刑仍然任重道遠。
[13]上述五點理由參見,[意]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黃風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第45—51、117頁。
[14][英]C.S.路易斯著、羅翔譯:《論人道主義刑罰理論》,《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