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魯西奇:鄉村社會的權力構造與非正式制度——由周雪光教授的評論引發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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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才是真正的、活生生的古代“基層幹部”。

     第二,由關注鄉裡制度中的“人事”,自然而然地引出鄉裡制度與家族制度的關系問題。

    周老師指出:“在近代基層社會的組織形态中,鄉裡制度與家族制度相輔相成,連為一體,構成了王朝統治的雙軌政治架構”;“家族制的重要意義曆史上一直存在,是利益共同體所在,其普遍程度似乎在近代尤為突出”;“鄉裡制度與家族制度可能有複雜多重的關系,既矛盾緊張,又密切關聯、互為依托。

    而且,兩者互為抵觸互為競争的狀況反而可能會推動各自内在内聚力,而不一定是彼此抑制和削弱。

    我們需要從兩者的關系中認識鄉裡制度和基層社會秩序。

    ” 這是拙作的又一個缺失。

    在最初關于鄉村制度的設想中,我把鄉村制度分成兩個方面:一是王朝國家自上而下的控制制度,其核心就是鄉裡制度;一是鄉村社會自生的、内在的“自治制度”,其核心就是“家族制度”。

    沿着這個理路,在理清了鄉裡制度及其演變之後,我應當把重心放在包括家族制度在内的鄉村自治制度上來,并最終回答二者之間的關系。

    可是,在研究中國古代鄉裡制度的過程中,我卻慢慢地放棄了上述設想。

    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對于中國古代鄉村是否普遍存在“自治制度”,傳統中國鄉村是否可以看作“自治社會”,或者說是否可以運用“雙軌政治”的分析框架去看待中國古代鄉村社會,我越來越不能确定;二是家族制度在不同時期的表現形态及其在鄉村社會所發揮的作用與意義有很大不同,很難作為一種通貫曆代王朝的制度與鄉裡制度加以比較(周老師已敏銳地洞察到這一點,所以他強調家族制度的普遍程度,到了近代尤為突出)。

    更為重要的是,我對家族制度作為一種民間社會自生的、内在的“自治制度”這一命題,在根本上産生了懷疑。

     從本源上說,家族及家族制度根源于家長權力與家長制度,亦即父老(父兄)對于子弟的養育訓導之責,以及管治教誨之權。

    《白虎通》卷八《三綱六紀》說:“諸父、兄弟,父子之紀也,以其有親恩連也。

    ”“父者,矩也,以法度教子也。

    子者,孳也,孳孳無已也。

    ”“兄者,況也。

    況父法也。

    弟者,悌也。

    心順行笃也。

    ”(陳立1984,376、380)父(母)子之紀出于血緣,父母養教子女,兄長垂範弟妹,亦皆源于自然法則。

    故父兄(母姊)以言行舉止示範、規訓子弟,建立、維護并傳承社會規範與倫理,亦為文明社會之通例。

    然一家一戶之父兄,其養教規訓之權,若僅限于本家戶之内,所造成者,隻是父兄統治的家長制家庭,并不足以形成家族及家族制度。

    《白虎通》卷八《宗族》說:“宗者,尊也。

    為先祖主者,宗人之所尊也。

    ”而“古者所以必有宗”,是為了“長和睦”。

    “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于有無,所以紀理族人者也。

    ”(陳立1984,394)尊崇祖先、長輩,可以“長和睦”,發揮尊長、大宗的表率作用,“紀理族人”,但尊崇、表率、紀理都不具有強制性,并不足以借此形成宗族與宗族制度。

    因此,我以為源于血緣的父兄權力與祖先崇拜隻是給家族(宗族)與家族制(宗族制)的形成提供了條件與可能性,并不必然導緻家族(宗族)與家族制(宗族制)的形成。

    換言之,家族(宗族)與家族制(宗族制)的形成,除了内在的血緣關聯(包括拟制的血緣關系),還需要諸多外在的條件。

    其中包括居住空間相對集中,具備一定的生計條件與适宜的經濟形态,特定的社會文化環境,而最重要的則是官府的支持、鼓勵或認可,至少是默許:一家一戶的父兄,普遍超越家庭範圍,施展對于他人家庭的控制,包括人身控制與經濟控制,若未得到官府的授權或許可,幾乎是不可想象的;在以“編戶齊民”作為統治基礎的王朝國家統治制度下,建立并維持超越家戶規模、人口逾百乃至數千的家族組織,若未得到官府的鼓勵和支持,至少是承認,也是不可能的。

    基于這一認識,我試圖從家長及父老(父兄)權力的來源出發,考查從家庭走向家族的曆程,分析具備怎樣的條件才能形成家族。

    周老師的研究和評論,使我進一步明晰了這一研究路徑和方向。

    我會強調王朝國家承認或授予父兄以家長權力,并鼓勵其擴展其家長權力成為家族的族長權力,是家族形成的重要條件。

    也正是因為此,我更傾向于将家族制看作鄉裡制的輔助性制度,而不是與之并行的另一種制度。

    換言之,我傾向于認為家族制度是依附于王朝國家的官僚制度的附從性制度;在鄉村社會控制體系中,鄉裡制度是主要的、主導性的制度,家族制度是次要的、輔助性的制度(所以,在鄉裡制度得到強化并充分發揮作用的漢、唐、明時期,家族制度并沒有發育;而在鄉裡制度受到削弱、作用相對較小的宋、清時期,家族制較為發達)。

    我希望自己在未來一些年中,能夠把上述認識較為完整地論述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