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周雪光:王朝基層控制、鄉村社會秩序與帝國邏輯——評魯西奇《古代鄉裡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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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記述的十六國北朝期間軍民合一的府兵制。
然而,從長時段來看,這一觀點不足以解釋中國國家建構與鄉裡制度的關系:古時的諸侯國規模較小、層級扁平,易于編戶齊民來加以組織。
但是當國家規模擴大、層級增加,基層組織形式會産生怎樣的困難和代價,又會導緻怎樣的應對措施,進而的問題是:在一統之後,軍事動員壓力消失,這些基層組織形式又會如何演變呢? 魯西奇強調了國家意圖以及自上而下的整體設計路徑,即“曆代王朝的鄉裡制度都是在這一總體原則和目标上涉及并制定出來的。
……在研究過程中,我們将着意于對于此種‘制度背後的思想(或理論、認知)’的探究與揭示”(p.17)。
這一思路帶有很強的理性預設的色彩,值得進一步讨論。
當代社會科學的一個重要推進是對國家、社會等宏觀概念的微觀基礎的認識,特别是對其背後的多重利益和政治過程的分析解釋。
例如,政治學領域中有關利益集團、庇護主義、法團主義的分析研究;經濟學領域中關于委托—代理以及相應的契約關系和制度安排的理論讨論;社會學領域中關于群體、分層、階級與集體運動的研究,等等。
由此來看,制度演變不完全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和展開,也可能在其内在多重機制的相互作用中發生。
如書中所示,随着朝代更替,鄉裡制度不斷調整演變,在同一朝代中甚至同一君主統治下,鄉裡制度的目标和政策也時有變動。
鄉裡制度與國家攫取資源的目标高度相關,因此這一制度特别與人口戶籍管理、土地分配有關。
但國家目标不是一成不變的,經常在攫取與養民之間搖擺轉變。
而且國家目标是多重的,包括賦稅、勞役、教化、治安等。
表達國家意圖的文字記載或許更多地反映了應然的理想狀态,而不是實際運行狀況。
不僅所謂的“國家意志”遠不是穩定不變的,中間層次的官僚體制也帶來了内在的多樣性。
通常認為,科層制組織具有标準化、可預測性等特點。
但是,中國科層制度運行的終端産出,常常不是某種标準化産品(如統一的政策執行效果),而是地方官員因地制宜的靈活執行。
我們從科舉應試的内容、文官制度設置、人事流動特點等方面都可見一斑。
換言之,中國官僚體制具有容納和再生産多樣性的内在機制。
制度實踐多樣性的另一淵源來自多樣的地方性情形自下而上産生的壓力和制約。
而各地不同的民情集中體現在民衆的地方性組織方式上,于是我們再次聚焦于家族。
在魯西奇的著作中,我們也可以捕捉到地方勢力參與構建基層社會秩序的種種痕迹。
例如,魏晉南北朝時期世家豪族“逐步積累勢力,培育鄉裡基礎”,借時事大變之際,“乃得因緣際會,乘時而起”(p.301)。
近年來興起的地方史和家族史研究極大地豐富了有關基層社會的知識,展示了皇權與家族的互動過程:一方面是自上而下推動宗族制度,以維系基層社會秩序;另一方面,各個家族借此獲得官方的合法性,以保護和發展自身利益(劉志偉1997;科大衛2009[2007])。
即使在一統的裡甲制度背景下,各個家族也大小不一、傳統各異,在不同地區的組織程度也參差不齊——這些都蘊含了區域性差異的淵源。
在史學研究中,時有史料零散殘缺之難,學者需要借助思想邏輯和概念工具連綴史料縫隙,擴展想象力來提出合理的推測(胡寶國2020)。
依此精神,下面我從“帝國邏輯”的理論視角(周雪光2014)來進一步審視魯西奇著作中展現的鄉裡制度,在更為廣闊的背景中讨論一統性與多樣性這一主題。
“帝國邏輯”理論以委托與代理、正式與非正式、名與實這三對關系來概括和刻畫中國曆史上國家治理的制度邏輯。
這一理論的起點是,曆史上中國國家治理因面臨國土廣袤、文化區域多樣以及中央集權體制等狀況,在中央—地方關系中面臨更為突出的“委托與代理”挑戰,即官僚體制内部與中央—地方間不同利益、不同信息分布會帶來更為高昂的治理成本。
在長期曆史演變過程中,發展出了相應的應對機制和制度安排,特别體現在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之間既相互依賴、又緊張制約的動态關系,象征性權力與實質性權力(名與實)在委托人與代理人間不時轉化等一系列實際運行特點上。
我們可以從“帝國邏輯”的理論視角審視鄉裡制度,提出一些新的思考線索。
首先,中國很早就建立了郡縣制基礎上的中央集權的一統體制,這是中國國家建構的基本特點。
從帝國的頂層設計到基層社會的鄉裡制度,其間需要漫長的行政鍊條,都依賴于流動的官員代皇帝執政,這體現在驿站馬背傳遞的指令和官員的足迹所及。
流動的官員來到地方任職,通常面臨語言不通、民情不谙等困境,且大多在位僅兩三年時間,因而更多需要依靠穩定的地方性社會網絡來執行公務。
再者,國家不是鐵闆一塊,其内部有不同派别和利益集團,這些群體在不斷地分化組合和讨價還價。
不難看到,從高高在上的皇權到基層社會的鄉裡制度,其中存在可觀的委托—代理成本代價。
上述委托與代理的困難意味着,即使組織中的正式權威規定明确、規則周密,但其正式權力受到信息代價、交易成本等各種因素約束,亦不得不采取各種變通方式實施之,遑論信息交通技術低下的曆史中國。
例如,雖然稅收政策通過自上而下的渠道制定推行,但各地實際狀況的信息分散,若堅持一統要求則會使得信息成本高昂不堪,因此不得不将實質性權力下放到基層官員手中,于是導緻了“原則上不讓步,實施上不堅持”的狀況(王亞南1981),這從一個側面提供了關于一統性與多樣性主題的解讀。
以上的讨論将我們的關注引向了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之間的關系。
我以為,二者的關系是帝國邏輯的核心所在:正是非正式制度的靈活運行維系了正式制度的穩定不變。
這些理論線索引導我們通過正式與非正式這兩個相輔相成的過程來認識鄉裡制度。
如同其他正式制度一樣,鄉裡制度有其正式設置和實際運行的兩個側面。
雖然其正式制度在一時一地穩定不變,但在實際運行中可能更多地體現了非正式制度的滲入和影響,因此需要将這兩個側面結合起來加以評估。
在這裡,非正式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與鄉間家族制度相關聯,如掌管教化的鄉官(“三老”)正是介于正式與非正式之間。
在費孝通先生(2012)提出的鄉村“雙軌政治”鏡頭中,一是官僚體制之軌,其正式之軌由中央至州縣,而鄉裡(裡甲)制度可視為其在鄉村的延伸;二是鄉村之軌,即士紳為首的家族或社區共同體。
雙軌間維持了一個松散關聯的結構,其互動既兼容又緊張,既能配合協作又能通過博弈調整,為不同利益間的妥協以及容納區域差異性提供了靈活性。
可以想象,雙軌關聯程度在不同時空點不盡相同。
在費孝通筆下,隻是在晚清、民國時代,當代國家建構下沉至基層,人事任命的變化導緻了鄉裡制度與家族制的本質性分離,更兼士紳大規模離棄鄉村,雙軌制度才陷入危機(參見李懷印2008)。
與此相關的是,非正式制度也包括了弱者使用自己的武器對正式制度加以抵抗的各種形式(斯科特2007[1985])。
這些抵抗形式不僅适用于當代社會,也應該适用于曆史上的各個時期,隻是具體表現方式不同(宋怡明2019[2017])。
這些非正式制度、日常運作和抗争行為難以記錄在案,因此難以進入研究者的視野。
然而,離開這些非正式制度,我們也難以恰當地評估鄉裡制度的實際運行狀況。
而且,正式權力也不是一成不變的,任何權力都有“名與實”或曰“象征性權力與實質性權力”這兩種狀态。
這兩種狀态可能集中于一個行動者或機構,或分離于不同行動者/機構手中。
從這個角度來看,即使鄉裡制度形式在某一時期穩定不變,其具體角色仍依國家與社會關系的松緊調節而變動不居,尤其體現在名與實間的轉變,即象征性權力與實質性權力在鄉裡與家族之間的流動上。
這些變動的機制和條件為何?魯西奇的研究已經提供了許多線索。
其一,鄉裡持有的權力随國家政策而變動,例如在汲取資源之際以“實”為重,以便确保完成任務;在寬松政策下則以“名”為主,以圖抑制地方權力。
如此
然而,從長時段來看,這一觀點不足以解釋中國國家建構與鄉裡制度的關系:古時的諸侯國規模較小、層級扁平,易于編戶齊民來加以組織。
但是當國家規模擴大、層級增加,基層組織形式會産生怎樣的困難和代價,又會導緻怎樣的應對措施,進而的問題是:在一統之後,軍事動員壓力消失,這些基層組織形式又會如何演變呢? 魯西奇強調了國家意圖以及自上而下的整體設計路徑,即“曆代王朝的鄉裡制度都是在這一總體原則和目标上涉及并制定出來的。
……在研究過程中,我們将着意于對于此種‘制度背後的思想(或理論、認知)’的探究與揭示”(p.17)。
這一思路帶有很強的理性預設的色彩,值得進一步讨論。
當代社會科學的一個重要推進是對國家、社會等宏觀概念的微觀基礎的認識,特别是對其背後的多重利益和政治過程的分析解釋。
例如,政治學領域中有關利益集團、庇護主義、法團主義的分析研究;經濟學領域中關于委托—代理以及相應的契約關系和制度安排的理論讨論;社會學領域中關于群體、分層、階級與集體運動的研究,等等。
由此來看,制度演變不完全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和展開,也可能在其内在多重機制的相互作用中發生。
如書中所示,随着朝代更替,鄉裡制度不斷調整演變,在同一朝代中甚至同一君主統治下,鄉裡制度的目标和政策也時有變動。
鄉裡制度與國家攫取資源的目标高度相關,因此這一制度特别與人口戶籍管理、土地分配有關。
但國家目标不是一成不變的,經常在攫取與養民之間搖擺轉變。
而且國家目标是多重的,包括賦稅、勞役、教化、治安等。
表達國家意圖的文字記載或許更多地反映了應然的理想狀态,而不是實際運行狀況。
不僅所謂的“國家意志”遠不是穩定不變的,中間層次的官僚體制也帶來了内在的多樣性。
通常認為,科層制組織具有标準化、可預測性等特點。
但是,中國科層制度運行的終端産出,常常不是某種标準化産品(如統一的政策執行效果),而是地方官員因地制宜的靈活執行。
我們從科舉應試的内容、文官制度設置、人事流動特點等方面都可見一斑。
換言之,中國官僚體制具有容納和再生産多樣性的内在機制。
制度實踐多樣性的另一淵源來自多樣的地方性情形自下而上産生的壓力和制約。
而各地不同的民情集中體現在民衆的地方性組織方式上,于是我們再次聚焦于家族。
在魯西奇的著作中,我們也可以捕捉到地方勢力參與構建基層社會秩序的種種痕迹。
例如,魏晉南北朝時期世家豪族“逐步積累勢力,培育鄉裡基礎”,借時事大變之際,“乃得因緣際會,乘時而起”(p.301)。
近年來興起的地方史和家族史研究極大地豐富了有關基層社會的知識,展示了皇權與家族的互動過程:一方面是自上而下推動宗族制度,以維系基層社會秩序;另一方面,各個家族借此獲得官方的合法性,以保護和發展自身利益(劉志偉1997;科大衛2009[2007])。
即使在一統的裡甲制度背景下,各個家族也大小不一、傳統各異,在不同地區的組織程度也參差不齊——這些都蘊含了區域性差異的淵源。
在史學研究中,時有史料零散殘缺之難,學者需要借助思想邏輯和概念工具連綴史料縫隙,擴展想象力來提出合理的推測(胡寶國2020)。
依此精神,下面我從“帝國邏輯”的理論視角(周雪光2014)來進一步審視魯西奇著作中展現的鄉裡制度,在更為廣闊的背景中讨論一統性與多樣性這一主題。
“帝國邏輯”理論以委托與代理、正式與非正式、名與實這三對關系來概括和刻畫中國曆史上國家治理的制度邏輯。
這一理論的起點是,曆史上中國國家治理因面臨國土廣袤、文化區域多樣以及中央集權體制等狀況,在中央—地方關系中面臨更為突出的“委托與代理”挑戰,即官僚體制内部與中央—地方間不同利益、不同信息分布會帶來更為高昂的治理成本。
在長期曆史演變過程中,發展出了相應的應對機制和制度安排,特别體現在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之間既相互依賴、又緊張制約的動态關系,象征性權力與實質性權力(名與實)在委托人與代理人間不時轉化等一系列實際運行特點上。
我們可以從“帝國邏輯”的理論視角審視鄉裡制度,提出一些新的思考線索。
首先,中國很早就建立了郡縣制基礎上的中央集權的一統體制,這是中國國家建構的基本特點。
從帝國的頂層設計到基層社會的鄉裡制度,其間需要漫長的行政鍊條,都依賴于流動的官員代皇帝執政,這體現在驿站馬背傳遞的指令和官員的足迹所及。
流動的官員來到地方任職,通常面臨語言不通、民情不谙等困境,且大多在位僅兩三年時間,因而更多需要依靠穩定的地方性社會網絡來執行公務。
再者,國家不是鐵闆一塊,其内部有不同派别和利益集團,這些群體在不斷地分化組合和讨價還價。
不難看到,從高高在上的皇權到基層社會的鄉裡制度,其中存在可觀的委托—代理成本代價。
上述委托與代理的困難意味着,即使組織中的正式權威規定明确、規則周密,但其正式權力受到信息代價、交易成本等各種因素約束,亦不得不采取各種變通方式實施之,遑論信息交通技術低下的曆史中國。
例如,雖然稅收政策通過自上而下的渠道制定推行,但各地實際狀況的信息分散,若堅持一統要求則會使得信息成本高昂不堪,因此不得不将實質性權力下放到基層官員手中,于是導緻了“原則上不讓步,實施上不堅持”的狀況(王亞南1981),這從一個側面提供了關于一統性與多樣性主題的解讀。
以上的讨論将我們的關注引向了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之間的關系。
我以為,二者的關系是帝國邏輯的核心所在:正是非正式制度的靈活運行維系了正式制度的穩定不變。
這些理論線索引導我們通過正式與非正式這兩個相輔相成的過程來認識鄉裡制度。
如同其他正式制度一樣,鄉裡制度有其正式設置和實際運行的兩個側面。
雖然其正式制度在一時一地穩定不變,但在實際運行中可能更多地體現了非正式制度的滲入和影響,因此需要将這兩個側面結合起來加以評估。
在這裡,非正式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與鄉間家族制度相關聯,如掌管教化的鄉官(“三老”)正是介于正式與非正式之間。
在費孝通先生(2012)提出的鄉村“雙軌政治”鏡頭中,一是官僚體制之軌,其正式之軌由中央至州縣,而鄉裡(裡甲)制度可視為其在鄉村的延伸;二是鄉村之軌,即士紳為首的家族或社區共同體。
雙軌間維持了一個松散關聯的結構,其互動既兼容又緊張,既能配合協作又能通過博弈調整,為不同利益間的妥協以及容納區域差異性提供了靈活性。
可以想象,雙軌關聯程度在不同時空點不盡相同。
在費孝通筆下,隻是在晚清、民國時代,當代國家建構下沉至基層,人事任命的變化導緻了鄉裡制度與家族制的本質性分離,更兼士紳大規模離棄鄉村,雙軌制度才陷入危機(參見李懷印2008)。
與此相關的是,非正式制度也包括了弱者使用自己的武器對正式制度加以抵抗的各種形式(斯科特2007[1985])。
這些抵抗形式不僅适用于當代社會,也應該适用于曆史上的各個時期,隻是具體表現方式不同(宋怡明2019[2017])。
這些非正式制度、日常運作和抗争行為難以記錄在案,因此難以進入研究者的視野。
然而,離開這些非正式制度,我們也難以恰當地評估鄉裡制度的實際運行狀況。
而且,正式權力也不是一成不變的,任何權力都有“名與實”或曰“象征性權力與實質性權力”這兩種狀态。
這兩種狀态可能集中于一個行動者或機構,或分離于不同行動者/機構手中。
從這個角度來看,即使鄉裡制度形式在某一時期穩定不變,其具體角色仍依國家與社會關系的松緊調節而變動不居,尤其體現在名與實間的轉變,即象征性權力與實質性權力在鄉裡與家族之間的流動上。
這些變動的機制和條件為何?魯西奇的研究已經提供了許多線索。
其一,鄉裡持有的權力随國家政策而變動,例如在汲取資源之際以“實”為重,以便确保完成任務;在寬松政策下則以“名”為主,以圖抑制地方權力。
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