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周雪光:王朝基層控制、鄉村社會秩序與帝國邏輯——評魯西奇《古代鄉裡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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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369),但關注點放在史料辨析上,對其背後的意義以及文獻中的不同解讀未有聚焦讨論。
胡恒(2020)整理了清代各時期朝廷圍繞鄉官設置的重大争論,其中透露出曆史上鄉官的角色和淵源。
清代雍正皇帝令複議隋唐廢棄的鄉官制度時,鄂爾泰持有異議并提出,現有官員“遠離桑梓,可杜徇私、報複諸弊也”,如添設鄉官,“用本鄉進士、舉貢、生監、耆民人等,若輩世居其土,非親即故,内有恩有德,亦有怨有嫌,一旦令其群居民上,予以事權,無論假公濟私,施威市恩,料事所必有”(p.87)。
兩江總督端方、江蘇巡撫陳啟泰關于籌辦地方自治局的奏折也寫道:“臣等以為周之闾胥、比長,與漢之三老、啬夫,雖命自國家,事殊團體,然其受任自選舉而來,其用人必不出本郡。
”(p.103)早在隋代廢除鄉官的争論中,其力主者李德林亦有同樣看法:“本廢鄉官判事,為其裡闾親識,剖斷不平。
”可見,廢除鄉官的一個重要考慮是,鄉官不僅是王朝的基層控制工具,而且更多地代表了鄉土利益。
胡恒據此指出,雖然隋代與清代千年相隔,但看法何其相似,其背後體現出隋代以來國家治理面臨的結構性矛盾始終存在。
以上讨論将我們的目光引向了基層社會中與鄉裡制度相對應的家族制度。
鄉裡制度強調的是地域空間,而家族亦依附于地域空間。
皇權和家族的關聯早已發生,如秦代的二十等爵制(西嶋定生2004)、東漢的豪族(楊聯陞2011[1936])、魏晉家族(仇鹿鳴2012;田餘慶2012[1989])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春秋及漢代)聚落“共同體”的邑裡成員包括宗親、外姻和朋友鄰裡,并非單純由血緣因素構成,也不能隻從地緣因素來解釋,他們共同構成了聚落一體性和自主性的有機體(pp.205—206)。
這些共同體雖然受到自上而下的鄉裡制度的侵蝕,但仍有内在凝聚的機制,如裡闾祭祀與合飲的風俗以及均賦安排等。
羅志田(2015)提出:“故‘郡縣空虛’的形成,一方面是權收于上,另一方面則是對下放權。
”(p.34)後者為士紳勢力興起提供了空間和正當性。
随着隋唐宋科舉制度興起,士大夫階層中滋生了新的家族延續機制,如文化資本的世代繼承。
由此來看,魯西奇著作中将官方鄉裡制度視為基層社會秩序主體的觀點,值得再議。
在近代基層社會的組織形态中,鄉裡制度與家族制度相輔相成,連為一體,構成了王朝統治的雙軌政治架構。
蕭公權(2017[1960])關于明清基層社會控制的研究,在關注治安監控的保甲體制外,還讨論了有關稅收、救災、思想控制方面的裡甲、社倉和鄉約制度,以及宗族等民間社會的共同體對這些控制的回應。
他特别讨論了宗族與鄉村控制,并引用19世紀學者汪士铎的話:“聚族而居,家之幸,而國之不幸。
小則抗糧毆官,大則謀反叛逆,皆恃人衆心齊也。
”(p.422)趙秀玲(1998)在《中國鄉裡制度》中專辟一章來讨論“鄉裡制度與宗法關系”。
根據這些研究,是否可以做如下推測:類似的雙重甚至多重的基層社會運行過程一直存在,隻是到了近代,随着各類史料的豐富多樣化,其細節和過程才更為清晰地呈現出來了? 魯西奇對自上而下的皇權控制與自下而上的宗族勢力間的關聯有着清醒的意識(p.13)。
他在第一章結尾已經明确提出了這一特征:“血緣性的宗族與地緣性的鄉裡實際上聯系在一起,‘聚族而居’正典型地說明了此種聯系。
其中,血緣性反映了居住在一起的人群的内在關系,而鄉裡則反映了其同處于一地并屬于同一管理單位的外在關系。
因此,鄉裡乃是國家控制鄉村民衆的途徑,而宗族則是民衆群體内部自生的社會關聯和組織形式。
自西周以來,這兩者就是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的;春秋戰國時期,這兩者仍然是密切結合的,隻不過是結合的方式略有變化而已。
”(pp.112—113)作者在随後的讨論中區分了兩者,着重于鄉裡制度,從而更多地強調了這一正式制度安排,但讨論的字裡行間透露出家族或其他民間團體追求自身利益的舉動,如明代江漢平原劉氏與林氏利用從事湖業的“業戶”系統與州縣裡甲戶籍納賦應役系統相對分離的“制度性空隙”來獲取更大利益。
以上讨論意味着,“皇權下縣”與否,不是一個單維度的、定性的判斷,需要多維度、不同層面的認識和評估,特别需要借助社會科學工具進行分析,從互動演變過程與機制着眼,從跨時段、跨區域、多維度的比較中進行評估。
将魯西奇的著作放在這個大的文獻脈絡中讨論,可以指出以下基本認識:其一,鄉裡制度、基層統治古已有之,以不同形式持續下來,它集中顯示了皇權的穩定存在和象征性意義,以及國家建構向下延伸的穩定制度安排;其二,家族制的重要意義曆史上一直存在,是利益共同體所在,其社會整合作用似乎在近代尤為凸顯;其三,鄉裡制度與家族制度可能有複雜多重的關系,既矛盾緊張,又密切關聯、互為依托。
而且,兩者互為抵觸、互為競争的狀況反而可能會推動各自的内聚力,而不一定是彼此抑制和削弱。
我們需要從兩者的關系中認識鄉裡制度和基層社會秩序。
從帝國邏輯看一統性與多樣性并存的長時段趨勢 從西周、春秋戰國時代到20世紀初的清末,鄉裡制度這一基層控制制度在中國大地上以各種形式延續了兩千餘年,貫穿了中國國家建構的曆史過程。
在這個意義上,這本著作的主題與布羅代爾(2008[1969])提出的“長時段甚至是超長時段的曆史”不謀而合。
布羅代爾指出,長時段展示了長期趨勢及其結構性和穩定性要素,其中的兩大要素是地理環境和文化系統。
“這些潛流的真正意義隻有當人們觀察到它們在長時間的作用時才會顯現。
驚天動地的事件常常發生在一瞬間,但它們不過是一些更大的命運的表征。
而且隻有根據這些命運,事件才能得到解釋。
”(p.4)“所有的周期、間周期和結構性危機都可能掩蓋某些人稱之為文明的系統的規律和持續性。
這裡所謂的文明,是指全部的舊思想和行動習慣,以及固定的模式。
它們不易被打破甚至有時還反對整套邏輯。
”(p.35) 伴随這個長時段的一個突出特點,也是魯西奇著作的主題之一,是中國國家建構過程中的一統性與多樣性并存。
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其一是曆史進程中制度安排的變與不變。
如作者所說,一統性的主線,即長久以來國家建構延伸至鄉村基層,自春秋戰國至明清持久未變;但鄉裡制度的形式和内容随着朝代演變而不斷調整修訂、變動不居,從隋唐到明清,更不必說多國争霸的春秋戰國、魏晉南北朝、宋遼金元時期。
其二是空間維度上區域性差異的持續性,與曆史進程的變與不變遙相呼應。
作者在這個方面用力頗多,以大量筆墨來展示鄉裡制度在不同區域的多樣性和演變過程。
作者一方面指出各地區域差異性以及自上而下政策對地方的差異性對待,另一方面也強調在實行過程中的“趨同性”或“統一性”(p.386)。
長期以來,我們對國家向基層社會延伸和滲透的狀況知之甚少,更多的印象是斷代史中的一些片段鏡頭。
魯西奇的著作為我們展現了有關這一主題的長時段的曆史進程,也提出了新的有待解釋的問題:如何解釋大一統正式制度與地方多樣性并存的穩定态勢?維系基層社會秩序的基礎和機制是什麼?是自上而下的國家行政力量,還是内生性機制,如家族利益或其他“共同體”利益? 關于歐洲近代國家建構的文獻指出,國家間的戰争和競争是國家建構的重要推動力。
魯西奇著作中提供的豐富史料和點到為止的議論在這方面提供了啟發和線索。
鄉裡制度的早期形式産生于諸侯競争的春秋戰國時代,如趙鼎新(2006)所示,那是一個“全民戰争”的時代,動辄數十萬兵力投入。
例如,《資治通鑒》卷十六所記,漢文帝朝間,吳王起兵動員令曰:“寡人年六十二,身自将;少子年十四,亦為士卒先。
諸年上與寡人同,下與少子等,皆發。
”(司馬光等1956,520)不難推測,各國首領需要将其所屬民衆高度組織起來。
軍事動員導緻勞務資源密集的社會組織形态在其他朝代亦時常可見,如
胡恒(2020)整理了清代各時期朝廷圍繞鄉官設置的重大争論,其中透露出曆史上鄉官的角色和淵源。
清代雍正皇帝令複議隋唐廢棄的鄉官制度時,鄂爾泰持有異議并提出,現有官員“遠離桑梓,可杜徇私、報複諸弊也”,如添設鄉官,“用本鄉進士、舉貢、生監、耆民人等,若輩世居其土,非親即故,内有恩有德,亦有怨有嫌,一旦令其群居民上,予以事權,無論假公濟私,施威市恩,料事所必有”(p.87)。
兩江總督端方、江蘇巡撫陳啟泰關于籌辦地方自治局的奏折也寫道:“臣等以為周之闾胥、比長,與漢之三老、啬夫,雖命自國家,事殊團體,然其受任自選舉而來,其用人必不出本郡。
”(p.103)早在隋代廢除鄉官的争論中,其力主者李德林亦有同樣看法:“本廢鄉官判事,為其裡闾親識,剖斷不平。
”可見,廢除鄉官的一個重要考慮是,鄉官不僅是王朝的基層控制工具,而且更多地代表了鄉土利益。
胡恒據此指出,雖然隋代與清代千年相隔,但看法何其相似,其背後體現出隋代以來國家治理面臨的結構性矛盾始終存在。
以上讨論将我們的目光引向了基層社會中與鄉裡制度相對應的家族制度。
鄉裡制度強調的是地域空間,而家族亦依附于地域空間。
皇權和家族的關聯早已發生,如秦代的二十等爵制(西嶋定生2004)、東漢的豪族(楊聯陞2011[1936])、魏晉家族(仇鹿鳴2012;田餘慶2012[1989])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春秋及漢代)聚落“共同體”的邑裡成員包括宗親、外姻和朋友鄰裡,并非單純由血緣因素構成,也不能隻從地緣因素來解釋,他們共同構成了聚落一體性和自主性的有機體(pp.205—206)。
這些共同體雖然受到自上而下的鄉裡制度的侵蝕,但仍有内在凝聚的機制,如裡闾祭祀與合飲的風俗以及均賦安排等。
羅志田(2015)提出:“故‘郡縣空虛’的形成,一方面是權收于上,另一方面則是對下放權。
”(p.34)後者為士紳勢力興起提供了空間和正當性。
随着隋唐宋科舉制度興起,士大夫階層中滋生了新的家族延續機制,如文化資本的世代繼承。
由此來看,魯西奇著作中将官方鄉裡制度視為基層社會秩序主體的觀點,值得再議。
在近代基層社會的組織形态中,鄉裡制度與家族制度相輔相成,連為一體,構成了王朝統治的雙軌政治架構。
蕭公權(2017[1960])關于明清基層社會控制的研究,在關注治安監控的保甲體制外,還讨論了有關稅收、救災、思想控制方面的裡甲、社倉和鄉約制度,以及宗族等民間社會的共同體對這些控制的回應。
他特别讨論了宗族與鄉村控制,并引用19世紀學者汪士铎的話:“聚族而居,家之幸,而國之不幸。
小則抗糧毆官,大則謀反叛逆,皆恃人衆心齊也。
”(p.422)趙秀玲(1998)在《中國鄉裡制度》中專辟一章來讨論“鄉裡制度與宗法關系”。
根據這些研究,是否可以做如下推測:類似的雙重甚至多重的基層社會運行過程一直存在,隻是到了近代,随着各類史料的豐富多樣化,其細節和過程才更為清晰地呈現出來了? 魯西奇對自上而下的皇權控制與自下而上的宗族勢力間的關聯有着清醒的意識(p.13)。
他在第一章結尾已經明确提出了這一特征:“血緣性的宗族與地緣性的鄉裡實際上聯系在一起,‘聚族而居’正典型地說明了此種聯系。
其中,血緣性反映了居住在一起的人群的内在關系,而鄉裡則反映了其同處于一地并屬于同一管理單位的外在關系。
因此,鄉裡乃是國家控制鄉村民衆的途徑,而宗族則是民衆群體内部自生的社會關聯和組織形式。
自西周以來,這兩者就是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的;春秋戰國時期,這兩者仍然是密切結合的,隻不過是結合的方式略有變化而已。
”(pp.112—113)作者在随後的讨論中區分了兩者,着重于鄉裡制度,從而更多地強調了這一正式制度安排,但讨論的字裡行間透露出家族或其他民間團體追求自身利益的舉動,如明代江漢平原劉氏與林氏利用從事湖業的“業戶”系統與州縣裡甲戶籍納賦應役系統相對分離的“制度性空隙”來獲取更大利益。
以上讨論意味着,“皇權下縣”與否,不是一個單維度的、定性的判斷,需要多維度、不同層面的認識和評估,特别需要借助社會科學工具進行分析,從互動演變過程與機制着眼,從跨時段、跨區域、多維度的比較中進行評估。
将魯西奇的著作放在這個大的文獻脈絡中讨論,可以指出以下基本認識:其一,鄉裡制度、基層統治古已有之,以不同形式持續下來,它集中顯示了皇權的穩定存在和象征性意義,以及國家建構向下延伸的穩定制度安排;其二,家族制的重要意義曆史上一直存在,是利益共同體所在,其社會整合作用似乎在近代尤為凸顯;其三,鄉裡制度與家族制度可能有複雜多重的關系,既矛盾緊張,又密切關聯、互為依托。
而且,兩者互為抵觸、互為競争的狀況反而可能會推動各自的内聚力,而不一定是彼此抑制和削弱。
我們需要從兩者的關系中認識鄉裡制度和基層社會秩序。
從帝國邏輯看一統性與多樣性并存的長時段趨勢 從西周、春秋戰國時代到20世紀初的清末,鄉裡制度這一基層控制制度在中國大地上以各種形式延續了兩千餘年,貫穿了中國國家建構的曆史過程。
在這個意義上,這本著作的主題與布羅代爾(2008[1969])提出的“長時段甚至是超長時段的曆史”不謀而合。
布羅代爾指出,長時段展示了長期趨勢及其結構性和穩定性要素,其中的兩大要素是地理環境和文化系統。
“這些潛流的真正意義隻有當人們觀察到它們在長時間的作用時才會顯現。
驚天動地的事件常常發生在一瞬間,但它們不過是一些更大的命運的表征。
而且隻有根據這些命運,事件才能得到解釋。
”(p.4)“所有的周期、間周期和結構性危機都可能掩蓋某些人稱之為文明的系統的規律和持續性。
這裡所謂的文明,是指全部的舊思想和行動習慣,以及固定的模式。
它們不易被打破甚至有時還反對整套邏輯。
”(p.35) 伴随這個長時段的一個突出特點,也是魯西奇著作的主題之一,是中國國家建構過程中的一統性與多樣性并存。
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其一是曆史進程中制度安排的變與不變。
如作者所說,一統性的主線,即長久以來國家建構延伸至鄉村基層,自春秋戰國至明清持久未變;但鄉裡制度的形式和内容随着朝代演變而不斷調整修訂、變動不居,從隋唐到明清,更不必說多國争霸的春秋戰國、魏晉南北朝、宋遼金元時期。
其二是空間維度上區域性差異的持續性,與曆史進程的變與不變遙相呼應。
作者在這個方面用力頗多,以大量筆墨來展示鄉裡制度在不同區域的多樣性和演變過程。
作者一方面指出各地區域差異性以及自上而下政策對地方的差異性對待,另一方面也強調在實行過程中的“趨同性”或“統一性”(p.386)。
長期以來,我們對國家向基層社會延伸和滲透的狀況知之甚少,更多的印象是斷代史中的一些片段鏡頭。
魯西奇的著作為我們展現了有關這一主題的長時段的曆史進程,也提出了新的有待解釋的問題:如何解釋大一統正式制度與地方多樣性并存的穩定态勢?維系基層社會秩序的基礎和機制是什麼?是自上而下的國家行政力量,還是内生性機制,如家族利益或其他“共同體”利益? 關于歐洲近代國家建構的文獻指出,國家間的戰争和競争是國家建構的重要推動力。
魯西奇著作中提供的豐富史料和點到為止的議論在這方面提供了啟發和線索。
鄉裡制度的早期形式産生于諸侯競争的春秋戰國時代,如趙鼎新(2006)所示,那是一個“全民戰争”的時代,動辄數十萬兵力投入。
例如,《資治通鑒》卷十六所記,漢文帝朝間,吳王起兵動員令曰:“寡人年六十二,身自将;少子年十四,亦為士卒先。
諸年上與寡人同,下與少子等,皆發。
”(司馬光等1956,520)不難推測,各國首領需要将其所屬民衆高度組織起來。
軍事動員導緻勞務資源密集的社會組織形态在其他朝代亦時常可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