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周雪光:王朝基層控制、鄉村社會秩序與帝國邏輯——評魯西奇《古代鄉裡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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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模演變以及它們在行政控制架構中的位置變動,等等。

     本書的一大特點是作者發揮“區域曆史地理研究”之長,從縱向時間性差異和橫向區域性差異兩個維度,對一統性與多樣性這一主題做了淋漓盡緻的展現和闡述。

    在縱向上,各章節以曆史朝代為時間軸線依次展開。

    在橫向上,曆史地理視角提供了貼近地面的觀察,也因此更多地展現了區域間多樣性特點。

    作者長期從事漢水流域、江漢地區的曆史地理研究,這些微觀細緻的觀察和研究為這本著作提供了豐富的資料。

    其中,作者特别關注鄉裡制度在不同地區的差異性和演變性,這一主題貫穿全書始終。

    以第四章“隋唐鄉裡制度”為例,本章一開始就着眼于隋代鄉裡制度在不同區域的擴展以及所現出的差異。

    隋文帝開皇三年入據新宮前後頒布的關于鄉裡制度的诏書特意對山東北齊故地與其他地區加以區别。

    作者也注意其上承(北魏)下傳(唐代)的縱向變化。

    及至唐代,作者提出了其間鄉裡控制制度的“圈層圖”概念,詳細地描述和讨論了不同類型的區域和控制形式(鄉裡制度)。

    這一時空維度的比較框架貫穿全書各個章節。

     作者展現了一幅幅缤紛多彩的曆史圖景:不同時點上制度安排的消長興衰,各種背景、機制和群體的交互作用,以及由此帶來的不同區域的地方性色彩。

    作者将諸多重大問題編織入國家建構過程的一統性與多樣性這一主題之中,貫穿曆史不同朝代和全書各個章節。

     總體來說,在這本專著中,作者在已有文獻的基礎上博采衆議,照顧到了整體性,也有梳理文獻之效。

    但有關文獻的叙述和讨論,主要服務于作者的研究需要。

    文獻内容的詳略處理,為本書研究問題所駕馭,或融于研究讨論中,或依慣例放在腳注中。

    各個主題的處理依作者的研究興趣所及而深淺詳略不一。

    大緻的風格是,前人足迹已至則略,自己研究開掘則詳。

    因此,這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文獻綜述或通史性質著作。

     王朝鄉裡制度與基層社會秩序:延伸讨論 這本著作的學術背景是關于曆史上國家向下延伸的程度和方式,即“皇權下縣”與否的讨論。

    在這一方面,作者持有鮮明觀點:鄉裡制度是王朝國家權力在鄉村地區的展開、運行及其制度性安排,而“中國王朝國家或帝制中國已經建立起不同形式的‘鄉村政權’”(pp.20—21)。

    本書在這方面提供了翔實、系統的證據和描述,使得我們可以在新的基礎上進一步思考和讨論這一議題。

     秦晖(2003)針對“皇權下縣”與否的争論做了極為有力、富有洞見的闡釋和讨論。

    他提出,在中國曆史上,帝國體制早在秦漢時期即下沉至鄉村,建構了基層社會秩序。

    他對中國古代史中宗族(家族)基礎上的自治一說提出質疑。

    依漢代班固《白虎通》,宗族概念要義有二:一是父系世代之宗;二是聚合為親之族。

    秦晖指出,依據長沙走馬樓吳簡(東漢末年至孫吳初)記載,在自然聚落的各個“丘”的賦稅記錄中,呈現出多姓雜居的狀況,沒有同姓宗族聚合而居的迹象。

    而其他的文物資料(如鄭裡廪簿、河西漢簡、出土石碑、敦煌文書、唐代鄉裡文書等)也顯示,西漢、魏晉至隋唐的基層社會沒有宗族自治的迹象。

    秦晖考證地名學的資料發現,以族姓得名的村莊到了明清時代才大量出現。

    與此相對,史料中呈現的圖景是鄉吏人員規模編制可觀。

    例如,據走馬樓吳簡記載,鄉吏執官府之職,因過失為官府所治。

    這意味着皇權下沉至縣以下基層。

    據此,秦晖指出:“要之,‘傳統’的中國社會并不像人們通常想象的那樣以宗族為本。

    而宗族以外的地緣組織,從秦漢的鄉亭裡、北朝的鄰裡黨直到民國的保甲,都是一種官方對‘編戶齊民’的編制。

    ”(p.78) 胡恒(2015)關于清代縣轄政區的研究工作也在這個方向上做了重要的開拓。

    他依據各種官方和方志史料,從司法、人事、事務諸多方面考證了政府設施下沉于縣轄政區的狀況,特别是雍正中期以來縣級佐貳官下沉至鄉村要地,分管各個區域的狀況。

    他提出,這些制度演變推動了國家向縣以下基層社會的延伸,逐步具備了較完整的行政職能,進而對基層治理模式産生了深刻影響。

    這一趨勢随着晚清民初鄉村士紳階層流失和國家向下延伸而更為加速和蔓延(杜贊奇2003;羅志田2014)。

     魯西奇的研究從幾個方面豐富了這些文獻:首先,這本著作系統地呈現了中國曆史上長期存在自上而下的“編戶齊民”制度,幫助我們在更為廣闊的背景下認識“皇權下縣”與否這一問題;其次,作者的細緻研究追溯和刻畫了基層制度建立、擴散的曆史過程以及不同朝代間制度的延續和變更,展現出一幅幅更為豐富多彩的畫面,也因此提出了新的研究問題。

     已有西方文獻中關于國家建構的讨論多着眼于近代歐洲國家,這是因為近代國家模式的雛形起始于此。

    在這些文獻中,國家建構的路徑體現為權力自下而上、由分散到集中的趨勢(Anderson1974;Finer1997)。

    即使是高度絕對主義國家(如法國),如蒂利(Tilly1986)所分析的那樣,也經曆了由分散的、各自為政的地方性權力逐漸集權于王室的漫長過程。

    然而,古代中國的國家建構,自秦漢至唐宋,在權力集中和組織架構上已經高度發達。

    與歐洲近代國家相比,中國國家制度設施尤其體現在對“人”的管制上,而鄉裡制度即是國家賴以汲取資源的基層社會組織形式。

    賦稅勞役募兵之舉自先秦以來業已建立,也就是說,皇權汲取資源的能力早已貫徹于基層社會。

     進一步的問題是,在這些賦稅勞役方面的資源動員制度之外,鄉村社會的内部組織和治理是如何運行的?與官方的鄉裡組織和鄉吏是什麼關系?從這些方面來看,有關帝國基層控制的制度和實踐仍有進一步讨論的空間。

     錢穆先生(2001)談及中國曆代制度時說,政治應該從人事與制度兩個方面來講。

    從制度上,代皇帝執政的地方官員有教化、治安等職責。

    依此觀之,可以想象國家控制随官吏足迹而深入鄉村。

    但這些“硬性”制度和職位的實際運行狀況是怎樣的呢?曆史上的基層社會行政區劃(鄉、裡等)多有變化,但拘于史料,具體人員來源并不明朗,對其動機、行為和非正式運作等方面,史家知之則更少——至少在近代以前大緻如此。

    可以确定的是,基層行政體制及其相關職位的性質經曆了一個不斷演變的過程。

    例如,梁方仲(2008)關于明代“糧長”制度的研究表明,“糧長”角色起初由納糧大戶充任,多有民間統領色彩。

    但随着時間推移,糧長淪為吏役,直至被廢除。

    再如,鄉裡制度中的“三老”等職位是如何産生的?各種鄉吏從何而來,代表誰的利益?魯西奇著作中細緻讨論了各種鄉裡制度,如關于秦漢“裡父老”的考證(pp.189—194)。

    官方文本的史料通常從國家視角來審視當事人(如賦稅戶、人丁),而他們背後的社會關系和地權配置的信息細節往往缺失。

    這本著作也因此更多地着眼于對制度史料的細緻考證和審視,但“人事”一面因史料所限而有所不及。

     與此相關的是,我們對中國曆史,尤其是對中國近古以前的曆史的認識,主要依賴考古發現的文物史料。

    可以推測其中大多是官方文本記載,或者說帶有官方眼光的、有關正式制度的記載。

    例如,睡虎地秦墓竹簡所記的“盜馬爰書”,據作者解讀應當是上報給縣廷的有關“求盜”的報告(p.122)。

    如此之類,在書中依憑的史料中分量最重。

    另一個合理的推測是,那些留下豐富官方記錄的世家和區域,更有可能存在強盛的官方制度,因其史料豐富而更容易引起研究者的關注。

    不難想象,基層社會、民間活動的信息難以進入文字記錄,因此也難以作為史料保存下來。

    如此,當我們主要依據官方資料來認識政府行為,則可能從國家的視角,更多地注意到其正式制度和行為。

    換言之,官方的鄉裡制度有案可稽,但它們在實際社會生活中發揮怎樣的作用,仍然是一個有待回答的問題。

     讀完本書的一個印象是,魯西奇緻力于史料考證和辨識,但對史料意義、制度性質的闡釋和讨論很是謹慎,未及展開。

    例如,隋代廢鄉官舉措,應該是鄉裡制度演變的一個重要關頭。

    作者對此雖有涉及(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