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應星:從“過程—事件分析”到“追根溯源的事件社會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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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過程—事件分析”到“追根溯源的事件社會學” 應星<注:"應星,清華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研究領域涉及曆史社會學、政治社會學、社會運動、革命社會學、教育社會學。

    "> 【摘要】2000年,中國社會學界曾就“過程—事件分析”與“結構—制度分析”發生過一場學術争論。

    作者将“過程—事件分析”引入關于中國共産黨革命的曆史社會學研究并加以發展,提出了“追根溯源的事件社會學”分析策略。

    這種策略強化了“事件”在社會學研究中的理論意義,強調帶着結構性問題關懷進入事件史研究,通過微觀比較分析來厘清事件的根源、流變與分叉,結合概念史來展開事件史研究,将具有文明和制度擔綱者意義的身份群體及社會行動者作為分析的重要入手點,并将空間的視角納入事件史分析。

    作者還分析了“追根溯源的事件社會學”與西方既有的事件社會學、微觀比較分析及譜系學傳統的關聯。

     一 在西方學術脈絡中,“國家—社會”範式的原型可以追溯到洛克與黑格爾的論争,到20世紀70年代後得到進一步的複興(鄧正來、亞曆山大2002)。

    這種範式對海外中國研究也産生了重要影響,比如戴慕珍就用該範式對毛澤東時代的農村社會進行了分析(Oi1989)。

    相較長期流行的集權主義範式而言,這種分析給人耳目一新的感覺。

    20世紀90年代,“國家—社會”範式被引入國内學界後,對社會學、政治學和曆史學等學科産生了廣泛的影響。

    不過,國内學者在對這一範式的反思中逐漸有了自己的理解。

    2000年,孫立平首次提出了“過程—事件分析”的研究方法。

    他之所以提出這種方法,主要是針對學界以往對“國家—社會”範式的機械運用,強調要把國家和社會的關系當作一種動态的實踐過程去把握,要在事件性的過程中去挖掘“社會隐秘”,要洞察中國社會尤其是鄉村社會那種複雜而微妙的運作邏輯和機制,要揭示權力的非正式面向、微小實踐面向。

    作為研究對象的“事件”是指與日常生活狀态不同的一種突變狀态、一種“爆炸”;而作為分析策略的“過程”是指研究者要着力于事件的細節展示,把研究對象轉化為一種故事文本(孫立平2000)。

    應該承認,“過程—事件分析”在學理上的論證并不充分、嚴謹,具有某種印象派的風格。

    無論是文中所說的“社會隐秘”,還是對布迪厄等西方社會理論的理解,都存在一些可議之處(參見謝立中2010,239—288)。

    此外,該文對曆史社會學在事件分析上已有的學術積累也借鑒不足。

    然而,該文的經驗直覺卻是異常敏銳的,對于學界理解中國社會特别是鄉村社會的獨特運作邏輯,打開了一條充滿想象力的通道。

    這也是在該文發表後的二十多年裡對青年學子持續産生影響的原因所在。

    不過,今天“過程—事件分析”這個概念在國内社會學研究生的學位論文中已經泛濫成災,似乎任何一個采用質性研究或案例研究方法的論文都可以堂而皇之稱自己使用的是“過程—事件分析”。

    用案例就要講一個事,講事自然就要叙及過程,這不就是“過程—事件分析”嗎?但如果真是這樣,那還有什麼必要刻意提出和使用“過程—事件分析”這個概念呢?直接用“質性研究”或“案例分析”不就可以了嗎? “過程”和“事件”對社會學究竟意味着什麼,這是大有深意的,絕不能望文生義。

    事實上,在孫立平剛提出這個概念的時候,就産生過嚴肅的争論。

    李猛在當時的一次内部讀書會上從社會學如何去看待稍縱即逝的現實這個角度着手,批評了孫立平所用的“社會隐秘”一詞,因為這種緻力于挖掘“隐秘”的做法與孫立平自己文中指出的要去面對“有時純粹是偶然或随機的聯系”是背道而馳的,而隻有擺脫意義解釋的總體性陷阱,賦予具體事件以獨特的意義,才能真正實現事件社會學的分析。

    不過,李猛依然高度贊賞孫立平文中最重要的一個洞察,即對生活世界中“有事情(事件)的時候”的捕捉。

    在他看來,正是“有事情的時候”,日常生活所有的關系才會被調動起來,所有的(虛拟)“結構”才會成為“可見的”。

    也就是說,隻有在事件中,“關系/事件”的關系一面才會充分展現出來。

    顯然,李猛的這一看法來自他對福柯思想的研究。

    他在其碩士論文中提出了“關系/事件的社會學分析”,揭示了從“大事件因果關系”向“小事件因果關系”的社會學轉向的意義(李猛1996)。

    李猛對孫立平文章的批評更多是澄清該文中的一些模糊、誤導之處,其基本旨趣是相通的。

    而張靜則提出了更為嚴厲的批評。

    她堅持為“結構——制度”分析方法辯護,強調規則分析的重要性,“事件”不過是現時各種制度、社會結構複雜作用的“産物”,社會學要能從具體的現象描述一般化為概念框架的評估和推演,從豐富的曆史事實一般化為簡潔的抽象概念。

    我們在其名著《基層政權:鄉村制度諸問題》中可以看到她是如何對“事件”進行一般化處理和提升的(張靜2000;2019)。

    有趣的是,事件分析路數與結構分析路數在“過程—事件分析”被提出來之前的1998年就已經暗藏張力。

    在張靜(1998,155—189)當年主編的一部文集中,她自己的文章展示了邏輯清晰的結構分析路數,而李猛(1998,124)在對同一文集中一篇文章的評論中這樣寫道:“對于一次社會分析來說,叙事意味着什麼?在追求所謂科學性的過程中,社會分析似乎總在竭盡全力地來驅除叙事的含量,将它們轉變成為‘個案’‘例子’或者作為背景的無關緊要的‘逸事’。

    但是,實際上正是叙事本身可以幫助我們克服一次社會分析中容易導緻的唯智主義的‘符号暴力’。

    ”與此同時,項飙(1998,127—147)也在該文集中用“主體——實踐”範式,按照時間順序講述了“非國家空間”生成的故事,并提出要重視各種非正式的行為和關系,重視草根社會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各種策略,重視普通社會行動者的能動性。

    項飙2000年并沒有參加“過程—事件分析”的争論,不過,他在該年出版的《跨越邊界的社區:北京“浙江村”的生活史》(項飙2000)可以說與“過程—事件分析”風格是有親和性的。

     我自己當年也卷入了這場争論中。

    我的一篇論文正是孫立平提出“過程—事件分析”賴以立據的三篇經驗研究之一。

    而我在随後出版的博士論文《大河移民上訪的故事》中更把“過程—事件分析”或“關系/事件分析”發揮到了極緻:在該書正文部分,既沒有提出任何一個理論概念,又沒有進行中層理論的文獻綜述,也沒有進行通常意義上的社會學機制分析,而是通篇像小說一樣在講故事(應星2001)。

    在2000年的社會學界(而不是人類學界),以如此風格提交博士論文,還是有些匪夷所思的。

    人們通常産生的質疑是:“那是一個不錯的故事,可它真的算是(社會學)研究嗎?”(Ceglowski1997,188)。

    有人惋惜我浪費了如此好的分析素材,沒有實現從素材到分析、從故事到理論的提升及跨越。

    當然,我在論文的結語部分對此是有所申辯的。

    我當時既展示了“過程—事件分析”對洞察中國社會的獨特價值,也已意識到這種方法的适用範圍及被濫用的危險。

    社會學者的故事是“講”出來的,“講”本身就是理論功夫的體現;這種“講故事”的高下之分,端賴研究者的問題意識及對複雜事件和微妙局勢的精準把握。

     之所以在此重提這場學術争論,不是要在“過程—事件分析”與“結構—制度分析”之間做一個是非高低的判斷。

    正如張靜(2000,15—16)當年在争論中已指出的:這兩種方法并不是完全對立的、排他的,究竟是進行因果分析或結構分析,還是進行過程分析或事件分析,取決于研究者所關心的問題及資料的性質。

    舊事重提是因為“過程—事件分析”和“結構—制度分析”都通過這場争論而有了新的發展。

    孫立平(2002)後來提出了“實踐社會學”,而張靜(2018)則提出了“從故事到知識的案例分析目标”。

    兩文均在國内最重要的社科期刊——《中國社會科學》發表,都各自赢得了廣泛的讀者。

    這兩位同樣令人尊敬的前輩在學術争論上的佳話權且不表。

    而我自己從2012年開始将研究重心轉向曆史社會學和革命社會學後,也将“過程—事件分析”的路數帶入并有了新的發展(應星2016)。

    當然,學術争議再次随之而起。

    如果說由于中國社會學界具有社會學與人類學不分家的優良傳統,因而社會學接受人類學這種常見的“講故事”方法還不是太困難的話,那麼,當“過程—事件分析”風格的曆史社會學面對以叙事為學科根基的曆史學時,就遭遇到了更多的質疑,陷入了更大的尴尬。

    因為這已經不再是社會學内部的學科之争,而是一個牽涉社會科學與人文學科兩大學科門類之間關系的問題了。

    按照布羅代爾1958年的說法:社會科學與曆史學之間的對話是“聾子的對話”(布羅代爾2008,71—72)。

    即使是到了今天,這種對話的局面也未見實質上的改善。

    那麼,曆史社會學做“過程—事件分析”的學術正當性究竟何在呢? 二 “曆史社會學”作為一個分支學科的名稱是遲至20世紀60年代才在美國出現的。

    經典社會理論雖不存在“曆史社會學”這個概念,卻普遍具有曆史社會學的視野。

    20世紀60年代開始複興的歐美曆史社會學發展出不同的傳統。

    對這些傳統的劃分,學界的看法不完全一緻。

    多數學者傾向于進行三類劃分:以摩爾(B.Moore)、斯考切波(T.Skocpol)等為代表的比較曆史分析(或曆史因果分析)路徑;以本迪克斯(R.Bendix)、湯普森(E.P.Thompson)等為代表的曆史解釋性路徑;以艾森斯塔德(S.N.Eisenstadt)、斯梅爾塞(N.Smelser)、沃勒斯坦(I.Wallerstein)等為代表的普适性理論建模路徑(Skocpol&Somers1980,174—197;斯考切波2007,373—407;Kalberg1994,4—9;休厄爾2021,78—118)。

    <注:"本文翻譯成“斯考切波”,但所引中文繁體譯本譯作“斯科克波”。

    ">也有學者把社會科學研究分為兩個傳統:旨在理解和厘清特定人類活動在特定文化條件下的内在含義或意義的解讀傳統;旨在尋找具體事物或事件的内在機制以及與之相應的因果、辯證、對話性或曆史性關系的解釋傳統。

    這兩種傳統落在曆史社會學領域就體現為序列時間叙事和結構機制叙事之間的張力。

    盡管在這種張力下呈現出來的時間觀有多種形态,不過其劃分基礎仍是時間性叙事與結構性叙事的二分(趙鼎新2006,7;2019)。

    本文采用更為簡明的二分傳統。

     許多社會學家都強調結構性叙事才是社會學立足的根本,曆史社會學也不例外,講故事本身或描述事件、過程都不是社會學的目的,社會學最終需要揭示的是故事背後的結構/機制或知識(參見張靜2018;趙鼎新2020)。

    我認同結構性叙事對社會學的分析目标是至關重要的,但我不同意把故事本身與故事背後的結構/機制切割開來。

    前述李猛(1996)的論文已經指出,标準的社會學叙事是所謂“大事件因果關系”和“中心輻射模式”,但“小事件因果性”的出現已颠覆了事件等級制,尤其是以韋伯、福柯等為代表的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