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基因種族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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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來解釋。
在許多物種中,做母親的比做父親的更能識别誰是它們的後代。
母親生下有形的蛋或孩子。
它有很好的機會去認識它自己的基因傳給了誰。
而可憐的爸爸受騙上當的機會就大得多。
因此,父親不像母親那樣樂于為撫養下一代而操勞,那是很自然的。
在第九章《兩性戰争》那一章裡,我們将看到造成這種情況還有其他的原因。
同樣,外祖母比祖母更能識别誰是它的外孫或外孫女,因此,外祖母比祖母表現出更多的利他行為是合乎情理的。
這是因為她能識别她的女兒的兒女。
外祖父識别其外孫或外孫女的能力相當于祖母,因為兩者都是對其中一代有把握而對另一代沒有把握。
同樣舅舅對外甥或外甥女的利益應比叔叔或伯伯更感關切。
在一般情況下,舅舅應該和舅母一樣表現出同樣程度的利他行為。
确實,在不貞行為司空見慣的社會裡,舅舅應該比“父親”表現出更多的利他行為,因為他有更大的理由信賴同這個孩子的親緣關系。
他知道孩子的母親至少是他的異父或異母姐妹。
“合法的”父親卻不明真相。
我不知道是否存在任何證據,足以證明我提出的種種臆測。
但我希望,這些臆測可以起到抛磚引玉的作用,其他的人可以提供或緻力于搜集這方面的證據。
特别是,社會人類學家或許能夠發表一些有趣的議論吧。
[*] [*]這句話現在使我尴尬難堪。
我後來才知道,原來社會生物學家對“舅舅效應”不僅有話要說,他們中的很多人多年來不幹别的隻研究這個!我所“預測”的現象對很多文化都是一個經驗事實,而人類學家們幾十年前就完全知曉了。
進一步來說,當我建議這個特定假說時,即“在不貞行為司空見慣的社會裡,舅舅應該比‘父親’表現出更多的利他行為,因為它有更大的理由信賴同這個孩子的親緣關系”,我非常抱歉地忽略了一個事實,理查德·亞曆山大(RichardAlexander)早就提出過相同的建議。
(在本書第一版的印刷後期,我加入了一個腳注說明了這一點)。
該假說已經被亞曆山大本人以及許多其他人根據人類學文獻,使用定量的手法測試過了,也得到了肯定的結果。
現在回過頭來再談談父母的利他行為比兄弟之間的利他行為更普遍這個事實。
看來我們從“識别問題”的角度來解釋這種現象的确是合理的,但對存在于父母–子女關系本身的根本的不對稱性卻無法解釋。
父母愛護子女的程度超過子女愛護父母的程度,盡管雙方的遺傳關系是對稱的,而且親緣關系的肯定性對雙方來說也是一樣的。
一個理由是父母年齡較大,生活能力較強,事實上處于更有利的地位為其下一代提供幫助。
一個嬰孩即使願意侍養其父母,事實上也沒有條件這樣做。
在父母–子女關系中還有另一種不對稱性,而這種不對稱性不适用于兄弟/姐妹的關系。
子女永遠比父母年輕。
這種情況常常,如果不是永遠,意味着子女的預期壽命較長。
正如我在上面曾強調指出的那樣,預期壽命是個重要的變量。
在最最理想的環境裡,一隻動物在“演算”時應考慮這個變量,以“決定”是否需要表現出利他行為。
在兒童的平均預期壽命比父母長的物種裡,任何操縱兒童利他行為的基因會處于不利地位,因為這些基因所操縱的利他性自我犧牲行為的受益者都比利他主義者自己的年齡大,更近風燭殘年。
在另一方面,就方程式中平均壽命這一項而言,操縱父母利他行為的基因則處于相對的有利地位。
我們有時聽到這種說法:近親選擇作為一種理論是無可非議的,但在實際生活中,這樣的例子卻不多見。
持這種批評意見的人隻能說是對何謂近親選擇一無所知。
事實上,諸如保護兒童、父母之愛以及有關的身體器官、乳分泌腺、袋鼠的肚囊等等都是自然界裡近親選擇這條原則在起作用的例子。
批評家們當然十分清楚父母之愛是普遍存在的現象,但他們不懂得父母之愛和兄弟/姐妹之間的利他行為同樣是近親選擇的例子。
當他們說自己需要例證的時候,他們所要的不是父母之愛的例證,而是另外的例證。
應該承認,這樣的例子不是那麼普遍的。
我也曾提出過發生這種情況的原因。
我本來可以把話題轉到兄弟/姐妹之間的利他行為上——事實上這種例子并不少。
但我不想這樣做。
因為這可能加深一個錯誤的概念(我們在上面已經看到,這是威爾遜贊成的概念)——即近親選擇具體地指父母–子女關系以外的親緣關系。
這個錯誤概念之所以形成有其曆史根源。
父母之愛有利于進化之處顯而易見。
事實上我們不必等待漢密爾頓指出這一點。
自達爾文的時代起,人們就開始理解這個道理。
當漢密爾頓證明其他的親緣關系也具有同樣的遺傳學上的意義時,他當然要把重點放在這些其他的關系上。
特别是他以螞蟻、蜜蜂之類的群居昆蟲為例。
在這些昆蟲裡,姐妹之間的關系特别重要,我們以後還要談到這個問題。
我甚至聽到有些人說,他們以為漢密爾頓的學說僅僅适用于昆蟲!如果有人不願意承認父母之愛是近親選擇行為的一個活生生的例子,那就該讓他提出一個廣義的自然選擇學說,這個學說在承認存在父母的利他行為的同時卻不承認存在旁系親屬之間的利他行為。
我想他是提不出這樣的學說的。
在許多物種中,做母親的比做父親的更能識别誰是它們的後代。
母親生下有形的蛋或孩子。
它有很好的機會去認識它自己的基因傳給了誰。
而可憐的爸爸受騙上當的機會就大得多。
因此,父親不像母親那樣樂于為撫養下一代而操勞,那是很自然的。
在第九章《兩性戰争》那一章裡,我們将看到造成這種情況還有其他的原因。
同樣,外祖母比祖母更能識别誰是它的外孫或外孫女,因此,外祖母比祖母表現出更多的利他行為是合乎情理的。
這是因為她能識别她的女兒的兒女。
外祖父識别其外孫或外孫女的能力相當于祖母,因為兩者都是對其中一代有把握而對另一代沒有把握。
同樣舅舅對外甥或外甥女的利益應比叔叔或伯伯更感關切。
在一般情況下,舅舅應該和舅母一樣表現出同樣程度的利他行為。
确實,在不貞行為司空見慣的社會裡,舅舅應該比“父親”表現出更多的利他行為,因為他有更大的理由信賴同這個孩子的親緣關系。
他知道孩子的母親至少是他的異父或異母姐妹。
“合法的”父親卻不明真相。
我不知道是否存在任何證據,足以證明我提出的種種臆測。
但我希望,這些臆測可以起到抛磚引玉的作用,其他的人可以提供或緻力于搜集這方面的證據。
特别是,社會人類學家或許能夠發表一些有趣的議論吧。
[*] [*]這句話現在使我尴尬難堪。
我後來才知道,原來社會生物學家對“舅舅效應”不僅有話要說,他們中的很多人多年來不幹别的隻研究這個!我所“預測”的現象對很多文化都是一個經驗事實,而人類學家們幾十年前就完全知曉了。
進一步來說,當我建議這個特定假說時,即“在不貞行為司空見慣的社會裡,舅舅應該比‘父親’表現出更多的利他行為,因為它有更大的理由信賴同這個孩子的親緣關系”,我非常抱歉地忽略了一個事實,理查德·亞曆山大(RichardAlexander)早就提出過相同的建議。
(在本書第一版的印刷後期,我加入了一個腳注說明了這一點)。
該假說已經被亞曆山大本人以及許多其他人根據人類學文獻,使用定量的手法測試過了,也得到了肯定的結果。
現在回過頭來再談談父母的利他行為比兄弟之間的利他行為更普遍這個事實。
看來我們從“識别問題”的角度來解釋這種現象的确是合理的,但對存在于父母–子女關系本身的根本的不對稱性卻無法解釋。
父母愛護子女的程度超過子女愛護父母的程度,盡管雙方的遺傳關系是對稱的,而且親緣關系的肯定性對雙方來說也是一樣的。
一個理由是父母年齡較大,生活能力較強,事實上處于更有利的地位為其下一代提供幫助。
一個嬰孩即使願意侍養其父母,事實上也沒有條件這樣做。
在父母–子女關系中還有另一種不對稱性,而這種不對稱性不适用于兄弟/姐妹的關系。
子女永遠比父母年輕。
這種情況常常,如果不是永遠,意味着子女的預期壽命較長。
正如我在上面曾強調指出的那樣,預期壽命是個重要的變量。
在最最理想的環境裡,一隻動物在“演算”時應考慮這個變量,以“決定”是否需要表現出利他行為。
在兒童的平均預期壽命比父母長的物種裡,任何操縱兒童利他行為的基因會處于不利地位,因為這些基因所操縱的利他性自我犧牲行為的受益者都比利他主義者自己的年齡大,更近風燭殘年。
在另一方面,就方程式中平均壽命這一項而言,操縱父母利他行為的基因則處于相對的有利地位。
我們有時聽到這種說法:近親選擇作為一種理論是無可非議的,但在實際生活中,這樣的例子卻不多見。
持這種批評意見的人隻能說是對何謂近親選擇一無所知。
事實上,諸如保護兒童、父母之愛以及有關的身體器官、乳分泌腺、袋鼠的肚囊等等都是自然界裡近親選擇這條原則在起作用的例子。
批評家們當然十分清楚父母之愛是普遍存在的現象,但他們不懂得父母之愛和兄弟/姐妹之間的利他行為同樣是近親選擇的例子。
當他們說自己需要例證的時候,他們所要的不是父母之愛的例證,而是另外的例證。
應該承認,這樣的例子不是那麼普遍的。
我也曾提出過發生這種情況的原因。
我本來可以把話題轉到兄弟/姐妹之間的利他行為上——事實上這種例子并不少。
但我不想這樣做。
因為這可能加深一個錯誤的概念(我們在上面已經看到,這是威爾遜贊成的概念)——即近親選擇具體地指父母–子女關系以外的親緣關系。
這個錯誤概念之所以形成有其曆史根源。
父母之愛有利于進化之處顯而易見。
事實上我們不必等待漢密爾頓指出這一點。
自達爾文的時代起,人們就開始理解這個道理。
當漢密爾頓證明其他的親緣關系也具有同樣的遺傳學上的意義時,他當然要把重點放在這些其他的關系上。
特别是他以螞蟻、蜜蜂之類的群居昆蟲為例。
在這些昆蟲裡,姐妹之間的關系特别重要,我們以後還要談到這個問題。
我甚至聽到有些人說,他們以為漢密爾頓的學說僅僅适用于昆蟲!如果有人不願意承認父母之愛是近親選擇行為的一個活生生的例子,那就該讓他提出一個廣義的自然選擇學說,這個學說在承認存在父母的利他行為的同時卻不承認存在旁系親屬之間的利他行為。
我想他是提不出這樣的學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