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基因種族 · 2
關燈
小
中
大
内容。
我們現在可以看到,父母之愛不過是近親利他行為的一種特殊情況。
從遺傳學的觀點來看,一個成年的個體在關心自己父母雙亡的幼弟時,應和關心自己的子女一樣。
對他來說,小弟弟和子女的親緣關系指數是完全一樣的,即1/2。
按照基因選擇的說法,種群中操縱個體表現大姐姐利他行為的基因和操縱個體表現父母利他行為的基因應有同等的繁殖機會。
事實上,從幾個方面來看,這種說法未免過分簡單化,我們在下面将要談到,而且在自然界裡,兄弟姐妹之愛遠不及父母之愛來得普遍。
但我要在這裡闡明的一點是,從遺傳學的觀點看,父母/子女的關系并沒有比兄弟/姊妹關系來得特殊的地方。
盡管實際上是父母把基因傳給子女,而姐妹之間并不發生這種情況。
然而,這個事實與本問題無關。
這是因為姐妹兩個都是從同一個父親和同一個母親那裡繼承相同基因的全似複制品。
有些人用近親選擇(kinselection)這個名詞來把這種自然選擇區别于群體選擇(群體的差别性生存)和個體選擇(個體的差别性生存)。
近親選擇是家族内部利他行為的起因。
關系越密切,選擇越強烈。
這個名詞本身并無不妥之處。
但不幸的是,我們可能不得不抛棄它,因為近年來的濫用已産生流弊,會給生物學家在今後的許多年代裡帶來混亂。
威爾遜(E.O.Wilson)的《社會生物學:新的綜合》一書,在各方面都堪稱一本傑出的作品,但它卻把近親選擇說成是群體選擇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
書中一張圖表清楚地表明,他在傳統意義上,即我在第一章裡所使用的意義上,把近親選擇理解為“個體選擇”與“群體選擇”之間的中間形式。
群體選擇,即使按威爾遜自己所下的定義,是指由個體組成的不同群體之間的差别性生存。
誠然,在某種意義上說,一個家族是一種特殊類型的群體。
但威爾遜論點的全部含義是,家族與非家族之間的分界線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屬于數學概率的問題。
漢密爾頓的理論并沒有認為動物應對其所有“家族成員”都表現出利他行為,而對其他的動物則表現出自私行為。
家族與非家族之間并不存在着明确的分界線。
我們沒有必要決定,譬如說,第二代堂兄弟是否應列入家族範圍之内。
我們隻是預計第二代的堂兄弟接收到利他行為的概率相當于子女或兄弟的1/16。
近親選擇肯定不是群體選擇的一個特殊表現形式,[*]它是基因選擇所産生的一個特殊後果。
[*]群體選擇和近親選擇之間的混淆從來就沒有消失過,反而可能愈演愈烈。
我加倍地想要強調這一點,但有個小小的例外。
由于不嚴謹的措辭,我在本書第一版102頁開頭留下了一個非常小的謬誤。
我在初版中寫到(這是我這一版少有的幾處文字上的改動之一):“我們隻是認為第二代的堂兄弟可以接受的利他行為相當于子女或兄弟的1/16。
”正如S.奧爾特曼(S.Altmann)指出的那樣,這顯然是錯誤的。
這個錯誤并不是出在我想要争辯的那個關鍵。
如果一個利他主義動物有一個蛋糕想要分給它的親戚們,沒有任何理由相信它需要給每個親戚一塊蛋糕,也不可能保證蛋糕的大小是由關系的親疏而決定的。
事實上,這聽上去可能有些荒謬,但該種群的所有成員,更别提其他種群,都至少是它的遠親。
因此,它們每一個都應該來讨要一塊仔細稱過的蛋糕!與之相反,如果附近就有一個近親,就沒有必要去給遠親哪怕一點蛋糕。
在其他一些複雜因素諸如回報遞減法則的作用下,整個蛋糕都應該給予關系最近的那個親戚。
顯然我想要說的是“我們隻是預計第二代堂兄弟接收到利他主義行為的概率相當于子女或兄弟的1/16”,這也是現在書中所采用的話。
威爾遜關于近親選擇的定義有一個甚至更為嚴重的缺陷。
他有意識地把子女排除在外:他們竟不算近親![*]他當然十分清楚,子女是他們雙親的骨肉,但他不想引用近親選擇的理論來解釋親代對子代的利他性關懷。
他當然有權利按照自己的想法為一個詞下定義,但這個定義非常容易把人弄糊塗。
我倒希望威爾遜在他那本立論精辟的具有深遠影響的著作再版時把定義修訂一下。
從遺傳學的觀點看,父母之愛和兄弟/姐妹的利他行為的形成都可以用完全相同的原因來解釋:在受益者體内存在這個利他性基因的可能性很大。
[*]我表達了我的意願,希望E.O.威爾遜能在未來的作品中改變他對近親選
我們現在可以看到,父母之愛不過是近親利他行為的一種特殊情況。
從遺傳學的觀點來看,一個成年的個體在關心自己父母雙亡的幼弟時,應和關心自己的子女一樣。
對他來說,小弟弟和子女的親緣關系指數是完全一樣的,即1/2。
按照基因選擇的說法,種群中操縱個體表現大姐姐利他行為的基因和操縱個體表現父母利他行為的基因應有同等的繁殖機會。
事實上,從幾個方面來看,這種說法未免過分簡單化,我們在下面将要談到,而且在自然界裡,兄弟姐妹之愛遠不及父母之愛來得普遍。
但我要在這裡闡明的一點是,從遺傳學的觀點看,父母/子女的關系并沒有比兄弟/姊妹關系來得特殊的地方。
盡管實際上是父母把基因傳給子女,而姐妹之間并不發生這種情況。
然而,這個事實與本問題無關。
這是因為姐妹兩個都是從同一個父親和同一個母親那裡繼承相同基因的全似複制品。
有些人用近親選擇(kinselection)這個名詞來把這種自然選擇區别于群體選擇(群體的差别性生存)和個體選擇(個體的差别性生存)。
近親選擇是家族内部利他行為的起因。
關系越密切,選擇越強烈。
這個名詞本身并無不妥之處。
但不幸的是,我們可能不得不抛棄它,因為近年來的濫用已産生流弊,會給生物學家在今後的許多年代裡帶來混亂。
威爾遜(E.O.Wilson)的《社會生物學:新的綜合》一書,在各方面都堪稱一本傑出的作品,但它卻把近親選擇說成是群體選擇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
書中一張圖表清楚地表明,他在傳統意義上,即我在第一章裡所使用的意義上,把近親選擇理解為“個體選擇”與“群體選擇”之間的中間形式。
群體選擇,即使按威爾遜自己所下的定義,是指由個體組成的不同群體之間的差别性生存。
誠然,在某種意義上說,一個家族是一種特殊類型的群體。
但威爾遜論點的全部含義是,家族與非家族之間的分界線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屬于數學概率的問題。
漢密爾頓的理論并沒有認為動物應對其所有“家族成員”都表現出利他行為,而對其他的動物則表現出自私行為。
家族與非家族之間并不存在着明确的分界線。
我們沒有必要決定,譬如說,第二代堂兄弟是否應列入家族範圍之内。
我們隻是預計第二代的堂兄弟接收到利他行為的概率相當于子女或兄弟的1/16。
近親選擇肯定不是群體選擇的一個特殊表現形式,[*]它是基因選擇所産生的一個特殊後果。
[*]群體選擇和近親選擇之間的混淆從來就沒有消失過,反而可能愈演愈烈。
我加倍地想要強調這一點,但有個小小的例外。
由于不嚴謹的措辭,我在本書第一版102頁開頭留下了一個非常小的謬誤。
我在初版中寫到(這是我這一版少有的幾處文字上的改動之一):“我們隻是認為第二代的堂兄弟可以接受的利他行為相當于子女或兄弟的1/16。
”正如S.奧爾特曼(S.Altmann)指出的那樣,這顯然是錯誤的。
這個錯誤并不是出在我想要争辯的那個關鍵。
如果一個利他主義動物有一個蛋糕想要分給它的親戚們,沒有任何理由相信它需要給每個親戚一塊蛋糕,也不可能保證蛋糕的大小是由關系的親疏而決定的。
事實上,這聽上去可能有些荒謬,但該種群的所有成員,更别提其他種群,都至少是它的遠親。
因此,它們每一個都應該來讨要一塊仔細稱過的蛋糕!與之相反,如果附近就有一個近親,就沒有必要去給遠親哪怕一點蛋糕。
在其他一些複雜因素諸如回報遞減法則的作用下,整個蛋糕都應該給予關系最近的那個親戚。
顯然我想要說的是“我們隻是預計第二代堂兄弟接收到利他主義行為的概率相當于子女或兄弟的1/16”,這也是現在書中所采用的話。
威爾遜關于近親選擇的定義有一個甚至更為嚴重的缺陷。
他有意識地把子女排除在外:他們竟不算近親![*]他當然十分清楚,子女是他們雙親的骨肉,但他不想引用近親選擇的理論來解釋親代對子代的利他性關懷。
他當然有權利按照自己的想法為一個詞下定義,但這個定義非常容易把人弄糊塗。
我倒希望威爾遜在他那本立論精辟的具有深遠影響的著作再版時把定義修訂一下。
從遺傳學的觀點看,父母之愛和兄弟/姐妹的利他行為的形成都可以用完全相同的原因來解釋:在受益者體内存在這個利他性基因的可能性很大。
[*]我表達了我的意願,希望E.O.威爾遜能在未來的作品中改變他對近親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