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進犯行為:穩定性和自私的機器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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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說統治集團本身在進化的意義上具有“功能”,因為它是群體而不是個體的一種特性。
通過統治集團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個體行為模式,從群體水平上看,可以說是具有功能的。
然而,如果我們根本不提“功能”這個詞,而是按照存在有個體辨認能力和記憶的不對稱競賽中的各種ESS來考慮這個問題,甚至會更好些。
迄今我們所考慮的競争都是指同一物種成員間的競争。
物種間的競争情況又如何呢?我們上面已經談過,不同物種的成員之間的競争,不像同一物種的成員之間那樣直接。
基于這一理由,我們應該設想它們有關資源的争端是比較少的,我們的預料已得到證實。
例如,知更鳥保衛地盤不準其他知更鳥侵犯,但對大山雀卻并不戒備。
我們可以畫一幅不同個體知更鳥在樹林中分别占有領地的地圖,然後在上面疊上一幅個體大山雀領地地圖,可以看到兩個物種的領地部分重疊,完全不相互排斥,它們簡直像生活在不同的星球上。
但不同物種的個體之間也會發生尖銳的利害沖突,不過其表現形式不同而已。
例如,獅子想吃羚羊的軀體,而羚羊對于自己的軀體卻另有截然不同的打算。
雖然這種情況不是通常所認為的那種争奪資源的競争,但從邏輯上說,不算競争資源,道理上難以講通。
在這裡,有争議的資源是肉。
獅子的基因“想要”肉供其生存機器食用,而羚羊的基因是想把肉作為其生存機器進行工作的肌肉和器官。
肉的這兩種用途是互不相容的,因此就發生了利害沖突。
同一物種的成員也是肉做的,但為什麼同類相食的情況相對來說這樣少呢?這種情況我們在黑頭鷗中見到過,成年鷗有時要吃自己物種的幼鷗。
但我們從未見到成年的肉食動物為吞食自己物種的其他成年動物而主動去追逐它們。
為什麼沒有這種現象呢?我們仍舊習慣于按照“物種利益”的進化觀點去思考問題,以緻我們時常忘記擺出這樣完全有道理的問題:“為什麼獅子不去追捕其他獅子?”還有一個人們很少提出的其實是很好的問題:“羚羊為什麼見到獅子就逃,而不進行回擊呢?”獅子之所以不追捕獅子是因為那樣做對它們來說不是一種ESS。
同類相食的策略是不穩定的,其原因和前面所舉例子中的鷹策略相同。
遭到反擊的危險性太大了。
而在不同物種成員之間的競争中,這種反擊的可能性要小些,這也就是那麼多的被捕食的動物要逃走而不反擊的道理。
這種現象可能源于這樣的事實:在不同物種的兩隻動物的相互作用中存在一種固有的不對稱現象,而且其不對稱的程度要比同一物種成員之間大。
競争中的不對稱現象凡是強烈的,ESS一般是以不對稱現象為依據的有條件的策略。
“如果你比對手小,就逃走;如果你比對手大,就進攻”,這種類型的策略很可能在不同物種成員之間的競争中得到發展,因為可以利用的不對稱現象非常之多。
獅子和羚羊通過進化上的趨異過程而形成了一種穩定性,而競争中本來就有的不對稱現象也因此變得日益加強。
追逐和逃跑分别變成它們各自的高超技巧。
一隻突變型羚羊如果采取了“對峙并搏鬥”的策略來對付獅子,它的命運同那些逃之夭夭的其他羚羊相比,可能要不妙得多。
我總是有一種預感,我們可能最終會承認ESS概念的發明是自達爾文以來進化理論上最重要的發展之一[*]。
凡是有利害沖突的地方,它都适用,這就是說幾乎在一切地方都适用。
一些研究動物行為的學者沾染了侈談“社會組織”的習慣。
他們動辄把一個物種的社會組織看做一個具備作為實體的條件的單位,它享有生物學上的“有利條件”。
我所舉的“統治集團”就是一例。
我相信,混迹于生物學家有關社會組織的大量論述中的那些隐蔽的群體選擇主義的各種假定,是能夠被辨認出來的。
史密斯的ESS概念使我們第一次能夠清楚地看到,一個由許多獨立的自私實體所構成的集合體,如何最終變得像一個有組織的整體。
我認為,這不僅對于物種内的社會組織是正确的,而對于由許多物種所構成的“生态系統”以及“群落”也是正确的。
從長遠觀點來看,我預期ESS概念将會使生态學發生徹底
通過統治集團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個體行為模式,從群體水平上看,可以說是具有功能的。
然而,如果我們根本不提“功能”這個詞,而是按照存在有個體辨認能力和記憶的不對稱競賽中的各種ESS來考慮這個問題,甚至會更好些。
迄今我們所考慮的競争都是指同一物種成員間的競争。
物種間的競争情況又如何呢?我們上面已經談過,不同物種的成員之間的競争,不像同一物種的成員之間那樣直接。
基于這一理由,我們應該設想它們有關資源的争端是比較少的,我們的預料已得到證實。
例如,知更鳥保衛地盤不準其他知更鳥侵犯,但對大山雀卻并不戒備。
我們可以畫一幅不同個體知更鳥在樹林中分别占有領地的地圖,然後在上面疊上一幅個體大山雀領地地圖,可以看到兩個物種的領地部分重疊,完全不相互排斥,它們簡直像生活在不同的星球上。
但不同物種的個體之間也會發生尖銳的利害沖突,不過其表現形式不同而已。
例如,獅子想吃羚羊的軀體,而羚羊對于自己的軀體卻另有截然不同的打算。
雖然這種情況不是通常所認為的那種争奪資源的競争,但從邏輯上說,不算競争資源,道理上難以講通。
在這裡,有争議的資源是肉。
獅子的基因“想要”肉供其生存機器食用,而羚羊的基因是想把肉作為其生存機器進行工作的肌肉和器官。
肉的這兩種用途是互不相容的,因此就發生了利害沖突。
同一物種的成員也是肉做的,但為什麼同類相食的情況相對來說這樣少呢?這種情況我們在黑頭鷗中見到過,成年鷗有時要吃自己物種的幼鷗。
但我們從未見到成年的肉食動物為吞食自己物種的其他成年動物而主動去追逐它們。
為什麼沒有這種現象呢?我們仍舊習慣于按照“物種利益”的進化觀點去思考問題,以緻我們時常忘記擺出這樣完全有道理的問題:“為什麼獅子不去追捕其他獅子?”還有一個人們很少提出的其實是很好的問題:“羚羊為什麼見到獅子就逃,而不進行回擊呢?”獅子之所以不追捕獅子是因為那樣做對它們來說不是一種ESS。
同類相食的策略是不穩定的,其原因和前面所舉例子中的鷹策略相同。
遭到反擊的危險性太大了。
而在不同物種成員之間的競争中,這種反擊的可能性要小些,這也就是那麼多的被捕食的動物要逃走而不反擊的道理。
這種現象可能源于這樣的事實:在不同物種的兩隻動物的相互作用中存在一種固有的不對稱現象,而且其不對稱的程度要比同一物種成員之間大。
競争中的不對稱現象凡是強烈的,ESS一般是以不對稱現象為依據的有條件的策略。
“如果你比對手小,就逃走;如果你比對手大,就進攻”,這種類型的策略很可能在不同物種成員之間的競争中得到發展,因為可以利用的不對稱現象非常之多。
獅子和羚羊通過進化上的趨異過程而形成了一種穩定性,而競争中本來就有的不對稱現象也因此變得日益加強。
追逐和逃跑分别變成它們各自的高超技巧。
一隻突變型羚羊如果采取了“對峙并搏鬥”的策略來對付獅子,它的命運同那些逃之夭夭的其他羚羊相比,可能要不妙得多。
我總是有一種預感,我們可能最終會承認ESS概念的發明是自達爾文以來進化理論上最重要的發展之一[*]。
凡是有利害沖突的地方,它都适用,這就是說幾乎在一切地方都适用。
一些研究動物行為的學者沾染了侈談“社會組織”的習慣。
他們動辄把一個物種的社會組織看做一個具備作為實體的條件的單位,它享有生物學上的“有利條件”。
我所舉的“統治集團”就是一例。
我相信,混迹于生物學家有關社會組織的大量論述中的那些隐蔽的群體選擇主義的各種假定,是能夠被辨認出來的。
史密斯的ESS概念使我們第一次能夠清楚地看到,一個由許多獨立的自私實體所構成的集合體,如何最終變得像一個有組織的整體。
我認為,這不僅對于物種内的社會組織是正确的,而對于由許多物種所構成的“生态系統”以及“群落”也是正确的。
從長遠觀點來看,我預期ESS概念将會使生态學發生徹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