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阿爾斯通的認罪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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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司法制度極不公正,但至少有一個優點:它是相對透明的。許多程序性文件可以直接在司法部網站上找到,這讓我有機會搜集大量關于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的判例。也就是說,阿爾斯通的認罪協議完全可以自由查閱,其中蘊含着豐富的信息,但很少有法國記者研究這些文件。這項協議簽署于2014年12月22日(請注意:最重要的部分條款是在2014年12月19日簽署的,當天阿爾斯通的特别股東大會批準通過了通用電氣的收購事宜)。其中有件事情讓我很驚訝:為什麼這項協議沒有在更早的時候簽署?協議簽署前6個月,即2014年6月,談判已經結束,或者至少是臨近結束,通用電氣已經知道了罰款的大緻數額,以便設定阿爾斯通的全球收購價格。既然如此,為什麼美國司法部等了這麼長時間才得出結論?
在我看來,隻有一種解釋是合理的:他們需要讓柏珂龍待在他的位置上,以确保針對收購交易的股東投票能夠順利進行。事實上,如果認罪協議在股東大會召開的前幾周甚至前幾個月公開,則很可能會引起軒然大波,并迫使柏珂龍辭職。在美國人看來,柏珂龍在這筆交易中起着關鍵作用。讓我們回到阿爾斯通的認罪協議中,了解協議的具體内容:美國檢察官的起訴僅僅涉及5個國家,顯然,美國司法部已經獲取了阿爾斯通過去10多年來在全球範圍内簽訂的合同信息,适用此案的刑罰範圍和力度完全可以更加具有破壞力。這裡面可以再一次看到通用電氣的影響力,它不希望把阿爾斯通所有心懷不良企圖的客戶都釘在恥辱柱上。畢竟,在收購結束後,這些公司就成為通用電氣的客戶了!
我還注意到,7500萬美元的賄賂款中,絕大多數是在2003年柏珂龍成為阿爾斯通首席執行官之後支付的。正如《新觀察家》記者卡羅琳·米歇爾強調的,最後幾筆賄賂款甚至是在2011年支出的。如此一來,人們可以想象到,柏珂龍一旦被起訴,将會面臨什麼樣的結果。我翻閱了檢察官用來計算我刑期(15~19年的監禁)的那本《美國聯邦量刑指南》——我唯一涉及的僅僅是印度尼西亞的案件,簡直無法想象,所有案件加在一起,他會被判處多少年!當然,柏珂龍肯定會像我一樣在認罪協議上簽字,但他的刑期恐怕至少在10年以上。
然而,美國司法部卻放過了柏珂龍。被收審的4名自然人中,有3人(羅斯柴爾德、彭波尼和我)隻參與了塔拉罕項目,涉案金額不足60萬美元,而涉案賄賂款的總額超過7500萬美元。第四個被收審的霍斯金斯,是由于印度尼西亞的另一個項目而被盯上的。但是,檢察官們根本沒有因為餘下的7300萬美元去追究任何人!這說明,美國的目标與其說是懲罰“罪魁禍首”,不如說是讓阿爾斯通的領導層妥協。至少,柏珂龍的所作所為成功避免了對集團高管的“大追捕”。那一小撮高層人員可是“欠”了他一個大人情,有些人甚至還與他瓜分了在通用電氣敲定協議時發放的數百萬歐元獎金。這對他們來說真是天大的好事!在研讀認罪協議的過程中,也讓阿爾斯通領導層的另一個“謊言”大白于天下。雖然柏珂龍一直自誇(為了凸顯由他建立并一貫自诩良好的制度)美國沒有向集團派出任何“監督官”,但背後的真實原因卻并非如此。認罪協議中通常有一項規定,強制要求認罪公司必須接受在公司内部派駐監督官,時長為3年。監督官是一名外部控制人,通常是一名美國律師,負責确認公司切實履行其消除腐敗現象的承諾。但是,簡單來說,在阿爾斯通的案件中,這一措施根本沒有必要。因為自2014年12月起,由于在贊比亞的一樁行賄案中被判處罰款,阿爾斯通集團就處于世界銀行的“監督”之下了。
最後,我在腦海中反複地回想阿爾斯通的審計師在這場災難中的作用和責任。他們怎麼可能忽略這7500萬美元的賄款呢?而且,他們為何不堅持在阿爾斯通的賬目上記錄集團需要繳納的罰款金額?如果罰款預計高達幾億美元,而阿爾斯通賬上隻有幾千萬歐元的儲備金,那這樣的賬目又是怎樣通過審計的呢?但是,這一切顯然沒有驚動法國金融市場管理局。管理局從未對這種隐瞞7.72億美元損失風險的行為開展調查,至少據我所知——沒有!此外,我還注意到,柏珂龍至今都沒有在法國被起訴。簽署認罪協議後,他承認了全球範圍内規模最大的腐敗罪行之一。在以往的案例中,法國國家金融檢察院會更迅速地開展調查(如2018年初的博洛雷案,而且其涉案金額遠遠低于阿爾斯通案)。
在我看來,隻有一種解釋是合理的:他們需要讓柏珂龍待在他的位置上,以确保針對收購交易的股東投票能夠順利進行。事實上,如果認罪協議在股東大會召開的前幾周甚至前幾個月公開,則很可能會引起軒然大波,并迫使柏珂龍辭職。在美國人看來,柏珂龍在這筆交易中起着關鍵作用。讓我們回到阿爾斯通的認罪協議中,了解協議的具體内容:美國檢察官的起訴僅僅涉及5個國家,顯然,美國司法部已經獲取了阿爾斯通過去10多年來在全球範圍内簽訂的合同信息,适用此案的刑罰範圍和力度完全可以更加具有破壞力。這裡面可以再一次看到通用電氣的影響力,它不希望把阿爾斯通所有心懷不良企圖的客戶都釘在恥辱柱上。畢竟,在收購結束後,這些公司就成為通用電氣的客戶了!
我還注意到,7500萬美元的賄賂款中,絕大多數是在2003年柏珂龍成為阿爾斯通首席執行官之後支付的。正如《新觀察家》記者卡羅琳·米歇爾強調的,最後幾筆賄賂款甚至是在2011年支出的。如此一來,人們可以想象到,柏珂龍一旦被起訴,将會面臨什麼樣的結果。我翻閱了檢察官用來計算我刑期(15~19年的監禁)的那本《美國聯邦量刑指南》——我唯一涉及的僅僅是印度尼西亞的案件,簡直無法想象,所有案件加在一起,他會被判處多少年!當然,柏珂龍肯定會像我一樣在認罪協議上簽字,但他的刑期恐怕至少在10年以上。
然而,美國司法部卻放過了柏珂龍。被收審的4名自然人中,有3人(羅斯柴爾德、彭波尼和我)隻參與了塔拉罕項目,涉案金額不足60萬美元,而涉案賄賂款的總額超過7500萬美元。第四個被收審的霍斯金斯,是由于印度尼西亞的另一個項目而被盯上的。但是,檢察官們根本沒有因為餘下的7300萬美元去追究任何人!這說明,美國的目标與其說是懲罰“罪魁禍首”,不如說是讓阿爾斯通的領導層妥協。至少,柏珂龍的所作所為成功避免了對集團高管的“大追捕”。那一小撮高層人員可是“欠”了他一個大人情,有些人甚至還與他瓜分了在通用電氣敲定協議時發放的數百萬歐元獎金。這對他們來說真是天大的好事!在研讀認罪協議的過程中,也讓阿爾斯通領導層的另一個“謊言”大白于天下。雖然柏珂龍一直自誇(為了凸顯由他建立并一貫自诩良好的制度)美國沒有向集團派出任何“監督官”,但背後的真實原因卻并非如此。認罪協議中通常有一項規定,強制要求認罪公司必須接受在公司内部派駐監督官,時長為3年。監督官是一名外部控制人,通常是一名美國律師,負責确認公司切實履行其消除腐敗現象的承諾。但是,簡單來說,在阿爾斯通的案件中,這一措施根本沒有必要。因為自2014年12月起,由于在贊比亞的一樁行賄案中被判處罰款,阿爾斯通集團就處于世界銀行的“監督”之下了。
最後,我在腦海中反複地回想阿爾斯通的審計師在這場災難中的作用和責任。他們怎麼可能忽略這7500萬美元的賄款呢?而且,他們為何不堅持在阿爾斯通的賬目上記錄集團需要繳納的罰款金額?如果罰款預計高達幾億美元,而阿爾斯通賬上隻有幾千萬歐元的儲備金,那這樣的賬目又是怎樣通過審計的呢?但是,這一切顯然沒有驚動法國金融市場管理局。管理局從未對這種隐瞞7.72億美元損失風險的行為開展調查,至少據我所知——沒有!此外,我還注意到,柏珂龍至今都沒有在法國被起訴。簽署認罪協議後,他承認了全球範圍内規模最大的腐敗罪行之一。在以往的案例中,法國國家金融檢察院會更迅速地開展調查(如2018年初的博洛雷案,而且其涉案金額遠遠低于阿爾斯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