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反海外腐敗法》
關燈
小
中
大
件就是一個典型例子。
20世紀90年代中期,凱洛格·布朗·魯特公司是美國哈裡伯頓公司的子公司,當時由未來的美國副總統理查德·切尼領導。
該公司和法國德希尼布、日本日揮株式會社,以及丸紅株式會社(即塔拉罕事件中的日本公司)聯盟,為尼日利亞的伯尼島油田提供裝備。
為了赢得這個價值20億美元的合同,凱洛格·布朗·魯特公司為賣方聯合體找到一個倫敦律師,通過他向尼日利亞的官員支付1.88億美元賄款。
此案被公開後,被送到了法國一個預審法官的桌上。
該法官在2004年5月收審了這個倫敦中間人。
美國沒有其他選擇,隻能啟動調查。
最終法國和美國達成一項協議:法國法官放棄追究哈裡伯頓公司及其子公司凱洛格·布朗·魯特公司的法律責任,因為美國政府對該案進行過調查。
美國檢察官随後發現,凱洛格·布朗·魯特公司的董事已經收取了大量回扣,因此不可能不對他們提出指控。
但相對于涉案金額,判決實在太輕了。
最終,組織支付了1.88億美元的賄款,領取了1000萬美元回扣的凱洛格·布朗·魯特公司的首席執行官艾伯特·傑克·斯坦利卻隻被判了30個月的監禁。
凱洛格·布朗·魯特公司總共被罰5.79億美元,而德希尼布卻是3.38億美元。
在一位法國法官揭露的案件中,一個法國公司被判處向美國政府而不是法國政府支付3.38億美元的罰款!這就叫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而我在達成塔拉罕交易的時候隻是一名小職員,出現在一份涉案金額比凱洛格·布朗·魯特公司案小得多的項目中,沒有拿一分錢的回扣,卻有可能被判15年有期徒刑,因為柏珂龍從一開始就不想配合美國司法部的調查。
這種完全不成比例的處罰是如何變得合理的?我看的資料越多,就越感到沮喪和厭惡。
同樣,我發現在美國司法系統裡,不僅僅是關于我的案子,所有案子都是一場交易。
美國司法部一旦懷疑企業行賄,很快就會與涉案企業首席執行官取得聯系,然後給他提供幾種可能的情況:要麼同意合作,并自證其罪,然後開始漫長的談判(99%的案子都是這種情況);要麼選擇反抗,走訴訟程序(在我研究的幾百個案件中,隻有兩例是這種情況);要麼用拖延戰術(就像阿爾斯通案),但要自擔風險。
因此,所有公司都傾向于與美國司法部或證券交易委員會談判,最終達成交易。
此外,有誰聽說過阿爾卡特、德希尼布或是道達爾先後簽署過和解協議? 不幸的是,我的案子進展不是這樣的。
顯然柏珂龍試圖讓美國司法部相信他進行了内部清理,但他其實是在玩火。
于是擁有雄厚實力的“美國聯邦調查局碾壓機”開始啟動了。
美國政府其實将反腐敗作為排在打擊販毒之後的國家第二優先任務。
有超過600名聯邦官員在執行反腐敗任務,其中有一個特殊小組——國際腐敗組——專門負責調查外國公司。
例如,美國聯邦調查局會毫不遲疑地設計圈套(釣魚執法)使公司上鈎。
這種行為在法國是被法律禁止的(除非是為了打擊販毒活動)。
同樣,2009年,美國動用了幾名卧底特工(其中一個是法國人保羅·拉圖爾),讓他們假扮成代表加蓬國防部長的中間人。
然後,這些假中間人上門向20多家企業推銷,用合同引誘其支付傭金。
一切都被記錄在案。
美國人還會招募企業内部人員作為眼線。
我這個案子就是這種情況,他們想讓我做線人,幫忙搜集證據。
美國聯邦調查局已經做好準備,打擊目标企業或瓦解棘手的公司。
那些試圖抵抗的公司都會遭遇不幸。
雖說如此,就算美國警察是一台殺人機器,但這不妨礙我繼續研究。
研究越深入,搜集的資料越多,我就越覺得我的情況十分特殊。
柏珂龍的戰略錯誤讓我進了監獄,即便如此,我所受的處置也是前所未有的,不同于其他任何涉及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的案子。
[1]參見《附錄》。
20世紀90年代中期,凱洛格·布朗·魯特公司是美國哈裡伯頓公司的子公司,當時由未來的美國副總統理查德·切尼領導。
該公司和法國德希尼布、日本日揮株式會社,以及丸紅株式會社(即塔拉罕事件中的日本公司)聯盟,為尼日利亞的伯尼島油田提供裝備。
為了赢得這個價值20億美元的合同,凱洛格·布朗·魯特公司為賣方聯合體找到一個倫敦律師,通過他向尼日利亞的官員支付1.88億美元賄款。
此案被公開後,被送到了法國一個預審法官的桌上。
該法官在2004年5月收審了這個倫敦中間人。
美國沒有其他選擇,隻能啟動調查。
最終法國和美國達成一項協議:法國法官放棄追究哈裡伯頓公司及其子公司凱洛格·布朗·魯特公司的法律責任,因為美國政府對該案進行過調查。
美國檢察官随後發現,凱洛格·布朗·魯特公司的董事已經收取了大量回扣,因此不可能不對他們提出指控。
但相對于涉案金額,判決實在太輕了。
最終,組織支付了1.88億美元的賄款,領取了1000萬美元回扣的凱洛格·布朗·魯特公司的首席執行官艾伯特·傑克·斯坦利卻隻被判了30個月的監禁。
凱洛格·布朗·魯特公司總共被罰5.79億美元,而德希尼布卻是3.38億美元。
在一位法國法官揭露的案件中,一個法國公司被判處向美國政府而不是法國政府支付3.38億美元的罰款!這就叫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而我在達成塔拉罕交易的時候隻是一名小職員,出現在一份涉案金額比凱洛格·布朗·魯特公司案小得多的項目中,沒有拿一分錢的回扣,卻有可能被判15年有期徒刑,因為柏珂龍從一開始就不想配合美國司法部的調查。
這種完全不成比例的處罰是如何變得合理的?我看的資料越多,就越感到沮喪和厭惡。
同樣,我發現在美國司法系統裡,不僅僅是關于我的案子,所有案子都是一場交易。
美國司法部一旦懷疑企業行賄,很快就會與涉案企業首席執行官取得聯系,然後給他提供幾種可能的情況:要麼同意合作,并自證其罪,然後開始漫長的談判(99%的案子都是這種情況);要麼選擇反抗,走訴訟程序(在我研究的幾百個案件中,隻有兩例是這種情況);要麼用拖延戰術(就像阿爾斯通案),但要自擔風險。
因此,所有公司都傾向于與美國司法部或證券交易委員會談判,最終達成交易。
此外,有誰聽說過阿爾卡特、德希尼布或是道達爾先後簽署過和解協議? 不幸的是,我的案子進展不是這樣的。
顯然柏珂龍試圖讓美國司法部相信他進行了内部清理,但他其實是在玩火。
于是擁有雄厚實力的“美國聯邦調查局碾壓機”開始啟動了。
美國政府其實将反腐敗作為排在打擊販毒之後的國家第二優先任務。
有超過600名聯邦官員在執行反腐敗任務,其中有一個特殊小組——國際腐敗組——專門負責調查外國公司。
例如,美國聯邦調查局會毫不遲疑地設計圈套(釣魚執法)使公司上鈎。
這種行為在法國是被法律禁止的(除非是為了打擊販毒活動)。
同樣,2009年,美國動用了幾名卧底特工(其中一個是法國人保羅·拉圖爾),讓他們假扮成代表加蓬國防部長的中間人。
然後,這些假中間人上門向20多家企業推銷,用合同引誘其支付傭金。
一切都被記錄在案。
美國人還會招募企業内部人員作為眼線。
我這個案子就是這種情況,他們想讓我做線人,幫忙搜集證據。
美國聯邦調查局已經做好準備,打擊目标企業或瓦解棘手的公司。
那些試圖抵抗的公司都會遭遇不幸。
雖說如此,就算美國警察是一台殺人機器,但這不妨礙我繼續研究。
研究越深入,搜集的資料越多,我就越覺得我的情況十分特殊。
柏珂龍的戰略錯誤讓我進了監獄,即便如此,我所受的處置也是前所未有的,不同于其他任何涉及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的案子。
[1]參見《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