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反海外腐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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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總額在2004年僅為1000萬美元,到2016年則猛增至27億美元。
“9·11”事件後頒布的《美國愛國者法案》使這一大躍進成為可能。
該法案賦予美國政府部門可以借助反恐的名義,大規模地監視外國企業及其員工的權利。
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這在公共采購合同公開招标的範圍内是完全不适用的。
顯然,腐敗的受益者首先是受賄的公務員或者政黨,而不是達伊沙或基地組織。
2013年“棱鏡門”醜聞爆出,愛德華·斯諾登揭露了美國的秘密監控計劃。
世界各國這才意識到美國的主要數字企業(谷歌、臉書、微軟、雅虎、美國在線和蘋果等)也和美國情報機構分享信息。
這還不是全部。
美國政府不僅用違規的手段獲取情報,還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内發動攻勢,督促該組織成員也在國内或區域内進行反腐立法。
法國在2000年5月通過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頒布《反腐敗公約》(9月正式生效)。
隻是這些歐洲國家沒有頒布域外法律的手段和野心,它們最終都掉進了陷阱。
一旦某個國家加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經合組織反賄賂公約》,它實際上就授權美國可以起訴該國的企業,而它卻沒辦法使用法律手段報複美國企業!這些事情環環相扣,是一個居心叵測的大陰謀。
很多人都被騙了。
我從未想過不應該反腐敗,恰恰相反。
比起落進受賄高官、有權勢者或統治家族中有影響力成員的口袋裡,這些巨額賄賂對貧窮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發展來說更加有用。
是的,腐敗是一種禍害。
根據世界銀行的統計,2001—2002年,有1萬億美元被用于賄賂,占同時期全球貿易總額的3%。
當然,這筆錢本來可以而且應該被用于在很多國家建學校、醫院、診所或大學。
當然,我們必須同這種惡行進行鬥争,但是不應該搞錯鬥争對象。
首先,美國《反海外腐敗法》在道德的掩飾下成為一種非同尋常的經濟統治工具。
況且,2000—2017年,腐敗是否顯著減少?我們對此嚴重懷疑。
但有一件事是肯定的,這項法律對美國财政部來說是一件喜事、一座真正的金礦。
在很長一段時間裡,罰款總額都不是很高,但自2008年開始呈現爆炸式增長。
其中,外國企業的貢獻最大。
1977—2014年,隻有30%的調查(474項)是針對非美國公司的,但是它們支付的罰款占總額的67%。
在26個超過1億美元的罰單中,有21個涉及非美國公司。
[1]包括德國公司西門子(8億美元)、戴姆勒(1.85億美元),法國公司道達爾(3.98億美元)、德希尼布(3.38億美元)、阿爾卡特(1.38億美元)、法國興業銀行(2.93億美元),意大利公司斯納姆普羅蓋蒂(3.65億美元),瑞士公司泛亞班拿(2.37億美元),英國航空航天系統公司(4億美元),日本公司松下(2.8億美元)、日本日揮株式會社(2.88億美元)。
請記住,這張令人印象深刻的“狩獵表”就是仰仗于一項美國法律。
當然,美國公司也是被調查對象,但令我驚訝的是,在實施《反海外腐敗法》的近40年裡,美國司法部從來沒有在石油業巨頭(如埃克森或雪佛龍)或國防業巨頭(如雷神、聯合技術公司、通用動力)的交易中挑出什麼毛病。
我們該如何想象,為何這些美國巨擘無須支付巨額傭金,就能成功簽訂處于高度敏感領域的合同呢?我從事這個行業22年了,我不相信,這的确不可能。
我們必須睜大雙眼看清楚,美國司法部不是獨立的,而是長期處于美國強大的跨國公司的控制之下的。
進一步深入研究後,我還意識到,絕大多數時候,美國司法部都是在美國的大型企業被他國法院起訴之後,才會對它們提起訴訟(萬幸,這一幕還是發生了)。
随後美國收回調查權,讓它們“回家”受審,然後它們就可以為所欲為! 美國哈裡伯頓公司的凱洛格·布朗·魯特公司事
“9·11”事件後頒布的《美國愛國者法案》使這一大躍進成為可能。
該法案賦予美國政府部門可以借助反恐的名義,大規模地監視外國企業及其員工的權利。
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這在公共采購合同公開招标的範圍内是完全不适用的。
顯然,腐敗的受益者首先是受賄的公務員或者政黨,而不是達伊沙或基地組織。
2013年“棱鏡門”醜聞爆出,愛德華·斯諾登揭露了美國的秘密監控計劃。
世界各國這才意識到美國的主要數字企業(谷歌、臉書、微軟、雅虎、美國在線和蘋果等)也和美國情報機構分享信息。
這還不是全部。
美國政府不僅用違規的手段獲取情報,還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内發動攻勢,督促該組織成員也在國内或區域内進行反腐立法。
法國在2000年5月通過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頒布《反腐敗公約》(9月正式生效)。
隻是這些歐洲國家沒有頒布域外法律的手段和野心,它們最終都掉進了陷阱。
一旦某個國家加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經合組織反賄賂公約》,它實際上就授權美國可以起訴該國的企業,而它卻沒辦法使用法律手段報複美國企業!這些事情環環相扣,是一個居心叵測的大陰謀。
很多人都被騙了。
我從未想過不應該反腐敗,恰恰相反。
比起落進受賄高官、有權勢者或統治家族中有影響力成員的口袋裡,這些巨額賄賂對貧窮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發展來說更加有用。
是的,腐敗是一種禍害。
根據世界銀行的統計,2001—2002年,有1萬億美元被用于賄賂,占同時期全球貿易總額的3%。
當然,這筆錢本來可以而且應該被用于在很多國家建學校、醫院、診所或大學。
當然,我們必須同這種惡行進行鬥争,但是不應該搞錯鬥争對象。
首先,美國《反海外腐敗法》在道德的掩飾下成為一種非同尋常的經濟統治工具。
況且,2000—2017年,腐敗是否顯著減少?我們對此嚴重懷疑。
但有一件事是肯定的,這項法律對美國财政部來說是一件喜事、一座真正的金礦。
在很長一段時間裡,罰款總額都不是很高,但自2008年開始呈現爆炸式增長。
其中,外國企業的貢獻最大。
1977—2014年,隻有30%的調查(474項)是針對非美國公司的,但是它們支付的罰款占總額的67%。
在26個超過1億美元的罰單中,有21個涉及非美國公司。
[1]包括德國公司西門子(8億美元)、戴姆勒(1.85億美元),法國公司道達爾(3.98億美元)、德希尼布(3.38億美元)、阿爾卡特(1.38億美元)、法國興業銀行(2.93億美元),意大利公司斯納姆普羅蓋蒂(3.65億美元),瑞士公司泛亞班拿(2.37億美元),英國航空航天系統公司(4億美元),日本公司松下(2.8億美元)、日本日揮株式會社(2.88億美元)。
請記住,這張令人印象深刻的“狩獵表”就是仰仗于一項美國法律。
當然,美國公司也是被調查對象,但令我驚訝的是,在實施《反海外腐敗法》的近40年裡,美國司法部從來沒有在石油業巨頭(如埃克森或雪佛龍)或國防業巨頭(如雷神、聯合技術公司、通用動力)的交易中挑出什麼毛病。
我們該如何想象,為何這些美國巨擘無須支付巨額傭金,就能成功簽訂處于高度敏感領域的合同呢?我從事這個行業22年了,我不相信,這的确不可能。
我們必須睜大雙眼看清楚,美國司法部不是獨立的,而是長期處于美國強大的跨國公司的控制之下的。
進一步深入研究後,我還意識到,絕大多數時候,美國司法部都是在美國的大型企業被他國法院起訴之後,才會對它們提起訴訟(萬幸,這一幕還是發生了)。
随後美國收回調查權,讓它們“回家”受審,然後它們就可以為所欲為! 美國哈裡伯頓公司的凱洛格·布朗·魯特公司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