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反海外腐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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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海外腐敗法》這幾個字一直萦繞在我的心間。

    它們給我帶來了牢獄之災(此後還須繼續服刑4個月),而我對這部法律卻知之甚少。

    斯坦和莉茲已經給了我一些信息,盡管我一再要求,他們也隻給我發了一份非常籠統的文件。

    克拉拉好不容易才找到一份美國律所長達800頁的研究文件,其中統計了所有因腐敗而被指控的案件。

    自從拿到這份文件後,我就一直在仔細研究所有案例,并将它們和我的案子進行對比。

    在這幾個月,我基本上就隻做這一件事,幾乎快成為一名真正的美國《反海外腐敗法》專家。

    但是在2013年春天,我還沒有達到專業程度,那時我才剛剛接受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的教育。

     我發現,這項法律頒布于1977年著名的水門事件之後。

    在調查導緻理查德·尼克松下台的政治醜聞的過程中,美國司法機關揭露了一個暗地資助和賄賂外國公職人員的龐大體系,涉及400家美國公司。

    負責調查的美國參議院委員會在調查報告中透露,美國大型軍火公司洛克希德為了向他國出售戰鬥機,其董事會成員已經支付了數千萬美元的賄款給意大利、聯邦德國、荷蘭、日本和沙特阿拉伯的政界人士與企業高管。

    此外,洛克希德還承認向荷蘭女王朱麗安娜的丈夫貝恩哈德親王支付了超過100萬美元的賄款,以便銷售他們與法國幻影5競争的F-104戰鬥機。

    這一家醜外揚之後,作為應對,時任美國總統吉米·卡特通過立法規定,立即禁止美國公司向“外國公職人員”(包括公務員、政治領導人、受托管理公共事務的人)支付傭金。

    這項法律由兩個機構負責執行:在刑事上,由美國司法部控告違犯這項法律的公司和個人;在民事上,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起訴涉嫌篡改賬本(進而誤導投資者)來掩飾行賄的公司。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原則上隻會幹預在美國證券市場(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上市的公司。

     然而,《反海外腐敗法》自從20世紀70年代末生效以來,就一直受到美國主要行業巨擘的質疑。

    他們認為這項法律可能會使他們在出口市場(如在能源、國防、電信、制藥等領域)處于不利的地位,這或許并非完全沒有道理。

    事實上,其他經濟大國,特别是歐洲國家(法國、德國、英國、意大利等)尚未通過類似的法律。

    相反,這些國家的公司在許多腐敗猖獗的國家繼續求助于中間人服務。

    一些國家,比如法國政府甚至為公司制定了向财政部申報賄賂款項的制度,以便将這些款項從公司應納稅款額中扣除!這項制度在法國一直持續到2000年。

    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規則。

    美國政府沒有打壓自己企業的傾向,也不想懲罰美國的出口産業,并沒有大力實施《反海外腐敗法》。

    1977—2001年,美國司法部隻懲罰了21家公司,而且通常都是二線企業。

    這樣算下來平均每年懲罰的公司還不到一家! 然而,美國雇主協會并不希望這項法律“進入睡眠狀态”。

    美國的行業巨頭很清楚他們能從這項法律中獲得多少利益。

    為了達到目的,隻需讓他們在國際市場上的競争對手卷入同一麻煩。

    1998年,他們終于如願以償:美國國會修改了法律,使其具有域外效力。

    此後,美國《反海外腐敗法》同樣适用于外國公司。

    美國政府自認為有權追訴任何一家公司,隻要它用美元計價簽訂合同,或者僅僅通過設在美國的服務器(如谷歌郵箱或微軟郵箱)收發、存儲(甚至隻是過境)郵件,這些都被視為國際貿易工具。

    這項修正案就是美國人的一個把戲,他們把一項可能削弱自身企業的法律轉變為幹涉他國企業、發動經濟戰的神奇工具。

    美國司法部和證券交易委員會從2000年中期開始不斷地試探這種域外法權的底線。

    例如,毫不猶豫地審判外國醫生——因為他們被委托從事公共服務,就像審判“公職人員”一樣,從而對國際制藥公司提起訴訟。

     企業因違犯美國《反海外腐敗法》而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