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心那個女人:一個未婚國度的政治與社會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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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尼漢說道,與衆多解體的婚姻關系、私生子現象以及“幾乎四分之一的黑人家庭生活都是由女性主導”的事實緊密相聯。

     讓我來梳理一下其中的邏輯關系:在經濟十分動蕩的社區,僅靠一份很低的薪水養育孩子,常常難以為繼。

    但是很少有人能認識到,單份收入的情況不僅是一個結果,更是一個原因。

    越來越少的賺錢機會讓婚姻不再有利于女性自身的生活,女性離開家庭外出工作不僅沒有危害性,相反,還有利于促進處于劣勢的黑人社區和黑人家庭的穩定發展。

    然而莫尼漢卻認為,女性如果脫離了男性的控制,掌握了家庭生活的統治權,會将社會秩序卷入混亂、病态的洪流;母系社會結構憑空而生,不僅不符合美國社會之常理,還與父權制的結構體系相違背,進而“嚴重阻礙社會整體的發展進程”。

     單身者的慰藉 在欣欣向榮的女權運動中,那些比弗裡丹更激進的女權主義者們開始獲得廣泛關注,她們竭力主張女性不應該隻單純要求工作上的平等,擺脫婚姻的束縛同樣是女性應該享有的正當權利。

     1969年,芝加哥大學的社會學教授馬琳·迪克遜(MarleneDixon)寫道:“婚姻制度是長久以來壓迫女性的罪魁禍首……實際上,在曆史的長河中,生而為人妻正是引起女性反叛的根源。

    ”第二年,女權主義者希拉·克羅南(SheilaCronan)也寫道:“婚姻制度使女性變成了奴隸……女性若想獲得自由,必須卸下婚姻制度的鐐铐。

    ”除此之外,還有激進的女性主義作家安德莉亞·德沃金(AndreaDworkin)發表的那句著名言論——“婚姻是将強暴變為現實的一種制度”。

     1970年時,女性首次結婚的中值年齡逼近21歲,在18歲以上的美國人中,已婚人數所占比例為69.4%。

    [15]從某種程度上說,這個數據是很有價值的,因為它顯示了當時社會與政治各方面的改革都取得了卓越成效:1960年,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oodandDrugAdministration,FDA)批準使用避孕藥,向性解放的道路邁出了第一步。

    1969年,石牆事件[6]引發了同性戀群體的維權運動,這些無意與異性結合的男人女人們一直堅持不懈地争取社會的認可。

     作為政治派别登上曆史舞台的女同性戀者在第二次浪潮中并不是很受歡迎。

    衆所周知,弗裡丹把同性戀者稱為“紫色威脅”(lavendermenace),在接下來的幾年裡,她對那些所謂“仇視男人”的女權主義者表示嫌惡,[16]她認為她們“藐視男性、藐視婚姻、藐視生育的言辭與行為”,很可能會歪曲女權主義的信條——“女性在渴望平等權利的同時,也渴望繼續愛她們的丈夫與孩子”。

    [17] 實際上,長久以來,同性戀者所主張的權利與女權運動之間的交集,不僅揭示了存在于社會改革論者和性改革論者中的恐同症,也說明了即使在1970年代衆多女權主義者的心裡,也很難相信一個異性戀女性會堅持單身——在一些女權主義者看來,假若一個女性冒出了不想與男人結婚的想法,唯一讓她們相信和接受的理由便是這個女性是一個同性戀者。

     直到格洛麗亞·斯泰納姆(GloriaSteinem)出現在人們的視野中,這種觀點才得以改變。

     20世紀70年代初期,女權主義迎來了一顆新星、一個強有力的宣傳者,她願意支持(這種行為很是稀缺,為此她常常感到十分沮喪)各種不符合主流趨勢的、有缺陷的、多元化的運動,并且卓有成效地将她那些頗為犀利的觀點傳播給廣大民衆。

     斯泰納姆從她的家鄉托萊多(Toledo)來到紐約市後,便開始努力經營自己的事業——她成為了一名出色的作家,為出版行業和電視媒體寫作。

    她曾經和湯姆·沃爾夫(TomWolfe)等人一起被列為“新新聞主義”[7]的代表人物,同時她也是20世紀60年代的紐約媒體鐘愛的時尚女性,斯泰納姆經常被拍到與各色知名男士并肩同行,出入不同的社交場合,其中不少男性都是她約會的對象。

     斯泰納姆算是比較晚才接觸到女權主義的。

    1962年,她寫了一篇關于避孕的文章,在這篇文章中,她探讨了女性被迫在事業與婚姻中做出選擇的社會問題;第二年,她隐藏真實身份,秘密潛入由休·赫夫納(HughHefner)開辦的花花公子性主題俱樂部,親身體驗“兔女郎”的真實生活。

    而在政治方面,她所參與的活動都與民主黨、公民權利以及反戰運動有關,當時她的活動範圍還沒有涉及蓬勃發展的女權運動。

    1963年,就是《女性的奧秘》出版當年,斯泰納姆也寫了一本書,叫《沙灘指南》(TheBeachBook),這是一本旅遊指南,其中不乏一些有意思的内容,比如教人們如何把皮膚曬成健康的顔色。

    讓我印象頗深的一條建議是,讀者可以利用鋁箔闆來吸收紫外線。

     盡管當時斯泰納姆還沒有那麼超前的意識,但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她為女性們樹立了耀眼的榜樣,也為她們的生活提供了全新的可能性:她單身未婚,周遊四方,事業成功,而且具有自由開放的性思想。

    在1968年的一次電視訪談中,加拿大播音員摩西·紮莫爾(MosesZnaimer)向34歲的斯泰納姆提出了一系列問題,比如她怎麼看待外界稱她為“感情經驗豐富的小妞”這件事的?她究竟是怎麼潛伏進花花公子俱樂部的?記者說他原本“以為兔女郎都得身材豐滿性感才行”。

    另外,他還問她是否做飯(當時她正在訪談裡熨燙衣服)?有沒有想過要結婚? “總歸是會的,”她回答說,“但是這種想法過兩年便會消退,兩個人的距離也就越來越遠。

    ”關于婚姻她是否有想過很多?“的确想過,”她說,“你會想象那種生活,當你結了婚,你就要和你的丈夫一同外出……也許隻有女士才會想這個問題……你會忍不住想,‘這樣一來,我的名字将會變成格洛麗亞·布格爾邁斯特(GloriaBurgermeister)……還是算了吧。

    ’”紮莫爾問的最後一個問題是“當你年齡漸長的時候你對未來的展望是什麼?” “自由,”斯泰納姆回答說,“然後變老,帶點壞脾氣。

    ”[18] 一年以後,斯泰納姆寫了一篇名為《黑人獲得權力之後,女性需要自由》(“AfterBlackPower,Women’sLiberation”)的文章,她在書中講述了正蓬勃興起的女權運動。

    同一年,斯泰納姆還報道了一場在格林威治村掀起的、以讨論堕胎為主題的風潮(20歲出頭的時候,她曾在歐洲堕過胎),斯泰納姆的人生這時候已經走在轉變的道路上了。

     接下來的幾個月内,她不僅向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作證,支持平等權利修正案;還和雪莉·奇澤姆(ShirleyChisholm)、貝拉·阿布祖格(BellaAbzug)、梅麗·艾弗斯(MyrlieEvers)、範妮·露·哈默爾(FannyLouHamer)以及弗裡丹一起聯合組織了全國女性政治會議。

    1971年,她與蕾蒂·科汀·波格萊賓(LettyCottinPogrebin)一同創辦了《單身女性》雜志(Ms.)。

    該雜志的名字體現了對世俗觀念的反抗——婚姻狀态不應該是判定女性身份的标志。

     斯泰納姆最無與倫比的天賦,是她能夠将那些激進的觀點融彙在引人入勝、簡練精粹、極具時代性的言論中。

     “我們女人正逐漸成為我們想要托付的那個男人”,她認為反對婚姻不是拒絕男人,也不是拒絕愛,而是提倡一種充實的、平等的女性生活,“說女人需要男人,就像是說魚需要自行車一樣”,她常會杜撰些新鮮的表述(雖然實際上這個比喻是出自澳大利亞的教育家伊麗娜·鄧恩[IrinaDunn])。

    [19]斯泰納姆還一針見血地指出,婚姻讓女性隻剩下了“半條命”,她曾經解釋說她現在沒有結婚,以後也不會結婚的原因是“我不願在牢籠中尋歡作樂”。

    借這句俏皮話,斯泰納姆表達了自己對延續至今的生活方式所持有的不滿與憤怒。

     但并非所有人都是她的信徒。

     “我覺得(她)是給了單身者們一些慰藉,”貝蒂·弗裡丹在提到斯泰納姆時這樣說,“但其實,她是個騙子。

    她的身邊一直不缺男伴。

    而且,我有次看見她在肯尼思理發店,整張臉藏在一本《時尚》(Vogue)雜志後面,任憑理發師把她的頭發染成一縷一縷不同的顔色。

    ”[20] 2012年,斯泰納姆本人也向我證明了這一點,她說她一直對敵視和诋毀男性的諷刺畫“有些免疫”,因為“我的生活中确實一直都有男人”。

    也正因為如此,她才能夠在單身生活的問題上發表比前人更具吸引力、更獨到的見解。

    斯泰納姆的美麗,她的獨立,她光明正大展現出的異性癖好,以及那些源源不斷的追求者,這些都明确說明她既不冷酷無情,也不敵視男性,更不是個同性戀者。

    不管斯泰納姆(以及像她一樣生活着的女性)是否依賴男性,她似乎都很享受這種自由的生活——這已經是對傳統觀念的極大颠覆了。

     兩件發生在20世紀70年代初期的、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事件,促使越來越多的單身女性加入斯泰納姆的陣營。

     早在1965年的“格裡斯沃爾德訴康涅狄格州案”(Griswoldv.Connecticut)中,最高法院就已經在已婚夫婦的案例中,做出了避孕合法的裁決。

    法院認為,禁止夫婦采取避孕措施侵犯了夫妻卧室“至深聖殿”的隐私。

    但對于單身女性來說,相關的決議要等到七年之後才出台。

    在1972年的“艾森斯塔特訴貝爾德案”(Eisenstadtv.Baird)中,法院推翻了禁止向未婚人士出售避孕藥的法律條文,由此确保了“每個個體,不管已婚還是未婚,都有權利反對政府無端幹預那些會對個人命運産生重要影響的事情,像是否生育孩子的決定”。

     這項決議确保了異性戀群體中的兩類人(已婚和未婚群體)都能享受各自的權利,還打破了一些長期存在于社會中的婚姻法教條,這些法律條文在過去的兩百多年裡,從衆多方面反映:女性由于婚姻而喪失了許多應有的身份和自由權利。

    “已婚夫婦不是個共享心智的單一整體,”法官威廉·布倫南(WillianBrennan)在他的裁決中寫道,“而是兩個個體的結合,彼此依然擁有獨立的理智與感情。

    ”這項決議像是《單身女性》雜志的一個法律版本:它承認了美國人的權利既不應該被限制,也不應該被濫用,更不能潦草地由結婚與否的狀況來決定。

    就像曆史學家南希·科特(NancyCott)寫的那樣,通過“呼籲單身女性應該享有和已婚夫妻同等的隐私權,(艾森斯塔特)向前邁了一大步,她正在把婚姻從官方道德準則的桎梏中解救出來”[21]。

     一年以後,法院在裁決“羅伊訴韋德案”(Roev.Wade)時,承認了堕胎的合法性。

    這項決議對已婚和單身女性都産生了同等的影響力。

    但是對于那些單身的女性來說,堕胎合法化讓她們多了一種可以不依靠婚姻生活的選擇。

     女性能夠自力更生的觀念就這樣不斷地滲透進整個國家意識中,1973年,《新聞周刊》(Newsweek)的封面故事不遺餘力地稱贊:“單身是在美國人中出現的一種具有強烈儀式感的、受人尊重的新型生活方式……它也許是許多人的歸宿。

    ”[22]1974年,國會通過了《平等信用機會法》(theEqualCreditOpportunityAct),保障女性在信用卡、銀行貸款、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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