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選擇新法(110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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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eNorthernSongChina,p.142.
[32]文獻中關于這一系列措施背後的對話記載并不完整,主要是由于曾布離開二府後,就不再記錄政治日記。
盡管曾布擔任宰相期間的這部分政治日記沒有單本存世,但南宋一些主要史官引用了他的日志,因此,直到曾布于1102年六月離開朝廷前,徽宗與大臣們的許多對話都被記錄了下來,特别是他和曾布的對話。
在蔡京接替曾布的職務後,關于口頭對話的曆史記載要少得多,後人更難以判斷各種政治決策背後的真正原因。
[3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一百二十一,2021—2022頁。
《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十九,677頁。
其他奏疏接踵而來,有些還具體列出了哪些人應當被罷官。
《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一百二十一,2022頁;《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十九,678頁。
[34]《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一百二十一,2023—2027頁。
《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十九,679—683頁。
[35]《宋會要輯稿·刑法六》,葉21a—22a。
《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十九,682—683頁。
[36]《宋史》卷二百四十五,10955—10958頁。
《宋會要輯稿·職官六七》,葉38a。
[37]可能指劉皇後和向太後居住的宮殿。
[38]《宋大诏令集》卷二百四十一,800—801頁。
[39]參見AriLevine,DividedbyaCommonLanguage:FactionalConflictinLateNorthernSongChina,pp.141—143。
[40]《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一百二十三,2064—2071頁。
《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708—713頁列出了整個黑名單。
另參見《宋會要輯稿·職官六八》,葉1a—3b、4b—5a。
[41]《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718—725頁。
[42]《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714—717頁。
《宋史》卷十九,365頁。
《皇朝編年綱目備要》卷二十六,665—666頁。
關于名單人數的差異,參見《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的注解,卷二十,715—717頁。
[43]《宋會要輯稿·職官六八》,葉6a—b。
月末,宣布了583名新進入官府任職的名單。
根據他們之前的奏疏被列為正等還是邪等,他們的職位也相應地進行升遷或降職(《宋史》卷十九,376頁)。
這種做法不大可能影響到很多人,因為還沒有通過考試的人很少上疏。
[44]《續資治通鑒》卷八十八,2251頁。
《宋會要輯稿·職官六八》,葉7a。
兩年後,又有一項對元祐黨人親屬較輕的限制。
1105年二月,又下令要求元祐黨人五服内親屬(如侄子、嫡親表兄弟和遠親表兄弟)不得擔任宮廷特殊崗位的衛官、為嫔妃的弟弟或兒子預留的職位、重要軍職和某些宮廷職務。
《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五,831—833頁。
[45]《龜山集》卷三十五,葉3a—b。
[46]《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二,773—775頁。
《宋會要輯稿·職官六八》,葉9a。
[47]《宋會要輯稿·職官六八》,葉10a。
[48]《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一百二十二,2053—2057頁。
《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四,810—815頁。
有關對這份名單的完整分析,參見HelmoltVittinghoff,ProkriptionundIntrigegegenYuan-yu-Pateiganger:einBeitragzudenzurKontroversennachdenReformendesWangAn-shih,dargestelltandenBiographiendesLuTien(1042—1102)unddesCh’enKuan(1075—1124),Frankfurt:PeterLang,1975。
[49]《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一百二十二,2058頁。
《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四,817頁。
另參見陳樂素《桂林石刻〈元祐黨籍〉》,《學術研究》1983年第6期,63—71頁。
[50]《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一百二十二,2053頁。
《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四,810頁。
[51]《宋大诏令集》卷一百九十六,721頁。
《宋會要輯稿·職官七六》(葉25a)記錄這份诏書的時間要早一天,即1104年六月十六日。
[52]《金石萃編》卷一百四十四,葉1a—b. [53]《玉海》卷一百六十三,葉28b。
《宋東京考》卷二,37頁。
《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一百三十,2186頁。
《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四,815頁。
《宋史》卷一百零五,2549頁。
《文獻通考》卷四十四,415A。
[54]關于先将官員解職,然後再慢慢恢複他們官職的制度,參見WinstonW.Lo(羅文),AnIntroductiontotheCivilServiceofSungChina,withanEmphasisonItsPersonnelAdministration,Honolulu:UniversityofHawai’iPress,1987,pp.111—112。
[55]《宋史》卷二十,374頁。
《宋大诏令集》卷二百一十七,829頁。
《宋會要輯稿·刑法六》,葉22a。
《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一百二十二,2060頁。
《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五,846、853頁。
[56]《宋會要輯稿·刑法六》,葉22a—b。
《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五,855—858頁。
[57]《宋會要輯稿·職官七六》,葉25a—b。
[58]這份诏書收錄于《宋大诏令集》卷二百一十七,829頁。
在大赦後量移被貶谪的官員是一種标準做法。
[59]《宋大诏令集》卷二百一十七,829頁。
《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五,861頁。
[60]根據《宋史·劉逵傳》(卷三百五十一,11109頁),劉逵勸說徽宗放松禁令并摧毀石碑,但此事被系于罷免蔡京之後,其他資料則記錄蔡京被免是在二月十三日。
(《宋史》卷二十,375—376頁。
[61]《宋大诏令集》卷二百一十七,829—830頁。
另參見《宋大诏令集》卷一百五十五,581頁;《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六,868—869頁。
[62]《宋大诏令集》卷一百九十六,721—722頁。
另外,中書省還廢除了1102年三月初六以來頒布的與元祐黨人黑名單有關的二十二項命令。
(《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六,870頁。
[63]《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六,870—874頁。
[64]《宋大诏令集》卷一百九十六,722頁。
[65]《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六,880—882、889、895頁. [66]《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八,938—939、945—946頁。
《續資治通鑒》卷九十,2328頁。
但後來又宣布了幾條例外規定。
1111年十一月,下令曾名列黨籍的人不得在政府學校中擔任老師,1112年正月,又下令被列為邪等的人不得擔任各路監司。
(《宋史》卷二十,387頁,卷二十一,389頁。
[67]沈松勤《北宋文人與黨争:中國士大夫群體研究之一》,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165—171頁。
[68]《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一百二十一,2033頁。
《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一,739頁。
[69]《能改齋漫錄》卷十一,327頁。
[70]這個命令下達了兩次,分别在1103年四月二十七日和1104年正月《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一百二十一,2034頁;卷一百二十二,2041頁。
《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一,741、791頁。
關于為什麼這些作者和書籍會被禁毀,參見沈松勤《北宋文人與黨争》,175—179頁。
[71]《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四十七,1455—1456頁。
《皇朝編年綱目備要》卷二十九,750頁。
[72]《宋會要輯稿·職官六九》,葉13a。
《能改齋漫錄》卷十二,368頁。
另參見RonaldEgan,“TheEmperorandtheInkPlum:TracingaLostConnectionbetweenLiteratiandHuizong’sCourt.”inRhetoricandtheDiscoursesofPowerinCourtCulture:China,Europe,andJapan,editedbyDavidR.KnechtgesandEugeneVance,Seattle:UniversityofWashingtonPress,pp.134—138。
[73]ThomasHong-chiLee(李弘祺),GovernmentEducationandExaminationinSungChina,HongKong:TheChineseUniversityofHongKong,1985,pp.233—246. [74]參見JohnChaffee,TheThornyGatesofLearninginSungChina:ASocialHistoryofExaminations,Cambridge,UK: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5,pp.77—84.EdwardKrackeJr.,“TheExpansionofEducationalOpportunityintheReignofHuizongandItsImplications.”SungStudiesNewsletter13,1977,pp.6—30;ThomasHong-chiLee,GovernmentEducationandExaminationinSungChina,pp.290—292.近藤一成《蔡京の科舉學校政策》,《東洋史研究》1994年第1期,24—49頁。
另參見《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一百二十六,2118—2119頁。
《宋會要輯稿·崇儒二》,葉7b—9a;《職官二八》,葉15a—b。
《文獻通考》卷四十六,432C—443C. [75]EdwardKrackeJr.“TheExpansionofEducationalOpportunityintheReignofHuizongandItsImplications.”pp.17—18. [76]《宋史》卷十九,369頁。
《宋會要輯稿·職官二八》,葉15b;《崇儒二》,葉10b。
《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一,735—738、743、746頁;卷二十二,762、767頁;卷二十三,790頁;卷二十四,815—816、827、828頁。
JohnChaffee,“Huizong,CaiJing,andthePoliticsofReform.”p.58. [77]《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五,827、833—834頁。
[78]《玉海》卷一百一十三,葉8b。
《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四,828頁。
ThomasHong-chiLee,GovernmentEducationandExaminationinSungChina,p.66.《宋史》卷一百五十七,3663頁。
《丹陽集》卷二十四,葉4b—5a。
《八瓊室金石補正》卷一百零九,葉26b。
《山左金石志》卷十七,葉29a—31b。
[79]《宋會要輯稿·崇儒六》,葉10a—b。
《八瓊室金石補正》卷一百零九,葉26b、28a。
另參見PatriciaEbrey,“Huizong’sStoneInscriptions”,文中提供了一幅圖。
[80]關于對經典的引用,參見《周禮》卷十,葉24b—26a。
[81]《文獻通考》卷四十六,葉433a—b記載這件事發生在1104年,一些作者以這個日期為準,但《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一百二十六,2114頁)和《宋會要輯稿·崇儒六》(葉10b)卻更合理地将這一日期記錄為1107年。
參見PatriciaEbrey,“Huizong’sStoneInscriptions”,pp.241—248。
[82]《宋會要輯稿·崇儒二》,葉15b—17b。
《丹陽集》卷一,葉2b—4b。
《全宋文》第142冊,223—224頁。
《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四,828頁。
關于蔡京複官後1112年時的學校情況,參見《宋會要輯稿·崇儒二》,葉18a—20b;《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三十二,1056頁。
[83]《宋大诏令集》卷一百五十七,591頁。
[84]《文獻通考》卷四十六,433B頁。
[85]《朱子語類》卷一百三十,3127頁。
ThomasHong-chiLee,GovernmentEducationandExaminationinSungChina,p.256.關于趙汝愚的記載,參見JohnChaffee,“ChaoJu-yu,SpuriousLearning,andSouthernSungPoliticalCulture.”JournalofSung-YuanStudies22,1990—1992,pp.23—61. [86]《宋大诏令集》卷一百五十,558頁;卷一百五十七,591—592頁;卷一百二十四,427頁;卷一百八十六,680—681頁;卷二百一十七,829—830頁。
[87]《宋史》卷一百五十九,3731頁。
[88]《能改齋漫錄》卷十三,383頁。
[89]參見PatriciaEbrey,“Huizong’sStoneInscriptions”和方誠峰《禦筆與禦筆手诏與北宋徽宗朝的統治方式》,《漢學研究》第31卷第3期,2013年,3—67頁。
其中一封手谕是寫給蔡京的孫子蔡行,不準其辭職。
另一封手谕是感謝皇後與嫔妃對準備郊祭事宜的關心。
有關圖片參見張光賓編《中華五千年文物集刊·法書編》,台北:中華五千年文物集刊編輯委員會,1984年,第3冊,85—104、185—187頁。
[90]參見德永洋介《宋代の禦筆手詔》,《東洋史研究》1998年第3期,393—426頁;王育濟《論北宋末年的“禦筆行事”》,《山東大學學報》1987年第1期,54—62頁;方誠峰《禦筆與禦筆手诏與北宋徽宗朝的統治方式》。
[91]《宋史》卷二十,376頁。
《宋會要輯稿·崇儒六》,葉10b—11a;《職官五五》,葉13a—14a。
[92]《宋史》卷三百五十二,11123頁。
[93]參見林大介《蔡京とその政治集團—宋代の皇帝—宰相關係理解のための一考察》,《史朋》第35卷,2003年,11頁。
楊世利《論北宋诏令中的内降、手诏、禦筆手诏》,《中州學刊》2007年第6期,186—188頁。
[94]《獨醒雜志》卷八,73—74頁。
《宋史》卷三百四十八,11028頁;卷四百七十二,13726頁。
《宋史紀事本末》卷四十九,497頁。
關于對蔡京在1108年操縱禦筆诏書的批評,另參見《揮麈錄·後錄》卷三,1103頁。
[95]《宋史》卷四百七十二,13726頁;卷四百六十八,13662頁。
德永洋介《宋代の禦筆手詔》,《東洋史研究》1998年第3期,393—426頁。
[96]《全宋文》第109冊,177—178頁。
[97]《宋史》卷二百,4990—4991頁。
盡管曾布擔任宰相期間的這部分政治日記沒有單本存世,但南宋一些主要史官引用了他的日志,因此,直到曾布于1102年六月離開朝廷前,徽宗與大臣們的許多對話都被記錄了下來,特别是他和曾布的對話。
在蔡京接替曾布的職務後,關于口頭對話的曆史記載要少得多,後人更難以判斷各種政治決策背後的真正原因。
[3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一百二十一,2021—2022頁。
《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十九,677頁。
其他奏疏接踵而來,有些還具體列出了哪些人應當被罷官。
《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一百二十一,2022頁;《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十九,678頁。
[34]《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一百二十一,2023—2027頁。
《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十九,679—683頁。
[35]《宋會要輯稿·刑法六》,葉21a—22a。
《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十九,682—683頁。
[36]《宋史》卷二百四十五,10955—10958頁。
《宋會要輯稿·職官六七》,葉38a。
[37]可能指劉皇後和向太後居住的宮殿。
[38]《宋大诏令集》卷二百四十一,800—801頁。
[39]參見AriLevine,DividedbyaCommonLanguage:FactionalConflictinLateNorthernSongChina,pp.141—143。
[40]《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一百二十三,2064—2071頁。
《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708—713頁列出了整個黑名單。
另參見《宋會要輯稿·職官六八》,葉1a—3b、4b—5a。
[41]《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718—725頁。
[42]《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714—717頁。
《宋史》卷十九,365頁。
《皇朝編年綱目備要》卷二十六,665—666頁。
關于名單人數的差異,參見《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的注解,卷二十,715—717頁。
[43]《宋會要輯稿·職官六八》,葉6a—b。
月末,宣布了583名新進入官府任職的名單。
根據他們之前的奏疏被列為正等還是邪等,他們的職位也相應地進行升遷或降職(《宋史》卷十九,376頁)。
這種做法不大可能影響到很多人,因為還沒有通過考試的人很少上疏。
[44]《續資治通鑒》卷八十八,2251頁。
《宋會要輯稿·職官六八》,葉7a。
兩年後,又有一項對元祐黨人親屬較輕的限制。
1105年二月,又下令要求元祐黨人五服内親屬(如侄子、嫡親表兄弟和遠親表兄弟)不得擔任宮廷特殊崗位的衛官、為嫔妃的弟弟或兒子預留的職位、重要軍職和某些宮廷職務。
《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五,831—833頁。
[45]《龜山集》卷三十五,葉3a—b。
[46]《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二,773—775頁。
《宋會要輯稿·職官六八》,葉9a。
[47]《宋會要輯稿·職官六八》,葉10a。
[48]《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一百二十二,2053—2057頁。
《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四,810—815頁。
有關對這份名單的完整分析,參見HelmoltVittinghoff,ProkriptionundIntrigegegenYuan-yu-Pateiganger:einBeitragzudenzurKontroversennachdenReformendesWangAn-shih,dargestelltandenBiographiendesLuTien(1042—1102)unddesCh’enKuan(1075—1124),Frankfurt:PeterLang,1975。
[49]《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一百二十二,2058頁。
《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四,817頁。
另參見陳樂素《桂林石刻〈元祐黨籍〉》,《學術研究》1983年第6期,63—71頁。
[50]《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一百二十二,2053頁。
《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四,810頁。
[51]《宋大诏令集》卷一百九十六,721頁。
《宋會要輯稿·職官七六》(葉25a)記錄這份诏書的時間要早一天,即1104年六月十六日。
[52]《金石萃編》卷一百四十四,葉1a—b. [53]《玉海》卷一百六十三,葉28b。
《宋東京考》卷二,37頁。
《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一百三十,2186頁。
《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四,815頁。
《宋史》卷一百零五,2549頁。
《文獻通考》卷四十四,415A。
[54]關于先将官員解職,然後再慢慢恢複他們官職的制度,參見WinstonW.Lo(羅文),AnIntroductiontotheCivilServiceofSungChina,withanEmphasisonItsPersonnelAdministration,Honolulu:UniversityofHawai’iPress,1987,pp.111—112。
[55]《宋史》卷二十,374頁。
《宋大诏令集》卷二百一十七,829頁。
《宋會要輯稿·刑法六》,葉22a。
《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一百二十二,2060頁。
《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五,846、853頁。
[56]《宋會要輯稿·刑法六》,葉22a—b。
《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五,855—858頁。
[57]《宋會要輯稿·職官七六》,葉25a—b。
[58]這份诏書收錄于《宋大诏令集》卷二百一十七,829頁。
在大赦後量移被貶谪的官員是一種标準做法。
[59]《宋大诏令集》卷二百一十七,829頁。
《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五,861頁。
[60]根據《宋史·劉逵傳》(卷三百五十一,11109頁),劉逵勸說徽宗放松禁令并摧毀石碑,但此事被系于罷免蔡京之後,其他資料則記錄蔡京被免是在二月十三日。
(《宋史》卷二十,375—376頁。
[61]《宋大诏令集》卷二百一十七,829—830頁。
另參見《宋大诏令集》卷一百五十五,581頁;《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六,868—869頁。
[62]《宋大诏令集》卷一百九十六,721—722頁。
另外,中書省還廢除了1102年三月初六以來頒布的與元祐黨人黑名單有關的二十二項命令。
(《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六,870頁。
[63]《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六,870—874頁。
[64]《宋大诏令集》卷一百九十六,722頁。
[65]《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六,880—882、889、895頁. [66]《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八,938—939、945—946頁。
《續資治通鑒》卷九十,2328頁。
但後來又宣布了幾條例外規定。
1111年十一月,下令曾名列黨籍的人不得在政府學校中擔任老師,1112年正月,又下令被列為邪等的人不得擔任各路監司。
(《宋史》卷二十,387頁,卷二十一,389頁。
[67]沈松勤《北宋文人與黨争:中國士大夫群體研究之一》,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165—171頁。
[68]《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一百二十一,2033頁。
《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一,739頁。
[69]《能改齋漫錄》卷十一,327頁。
[70]這個命令下達了兩次,分别在1103年四月二十七日和1104年正月《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一百二十一,2034頁;卷一百二十二,2041頁。
《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一,741、791頁。
關于為什麼這些作者和書籍會被禁毀,參見沈松勤《北宋文人與黨争》,175—179頁。
[71]《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四十七,1455—1456頁。
《皇朝編年綱目備要》卷二十九,750頁。
[72]《宋會要輯稿·職官六九》,葉13a。
《能改齋漫錄》卷十二,368頁。
另參見RonaldEgan,“TheEmperorandtheInkPlum:TracingaLostConnectionbetweenLiteratiandHuizong’sCourt.”inRhetoricandtheDiscoursesofPowerinCourtCulture:China,Europe,andJapan,editedbyDavidR.KnechtgesandEugeneVance,Seattle:UniversityofWashingtonPress,pp.134—138。
[73]ThomasHong-chiLee(李弘祺),GovernmentEducationandExaminationinSungChina,HongKong:TheChineseUniversityofHongKong,1985,pp.233—246. [74]參見JohnChaffee,TheThornyGatesofLearninginSungChina:ASocialHistoryofExaminations,Cambridge,UK: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5,pp.77—84.EdwardKrackeJr.,“TheExpansionofEducationalOpportunityintheReignofHuizongandItsImplications.”SungStudiesNewsletter13,1977,pp.6—30;ThomasHong-chiLee,GovernmentEducationandExaminationinSungChina,pp.290—292.近藤一成《蔡京の科舉學校政策》,《東洋史研究》1994年第1期,24—49頁。
另參見《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一百二十六,2118—2119頁。
《宋會要輯稿·崇儒二》,葉7b—9a;《職官二八》,葉15a—b。
《文獻通考》卷四十六,432C—443C. [75]EdwardKrackeJr.“TheExpansionofEducationalOpportunityintheReignofHuizongandItsImplications.”pp.17—18. [76]《宋史》卷十九,369頁。
《宋會要輯稿·職官二八》,葉15b;《崇儒二》,葉10b。
《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一,735—738、743、746頁;卷二十二,762、767頁;卷二十三,790頁;卷二十四,815—816、827、828頁。
JohnChaffee,“Huizong,CaiJing,andthePoliticsofReform.”p.58. [77]《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五,827、833—834頁。
[78]《玉海》卷一百一十三,葉8b。
《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四,828頁。
ThomasHong-chiLee,GovernmentEducationandExaminationinSungChina,p.66.《宋史》卷一百五十七,3663頁。
《丹陽集》卷二十四,葉4b—5a。
《八瓊室金石補正》卷一百零九,葉26b。
《山左金石志》卷十七,葉29a—31b。
[79]《宋會要輯稿·崇儒六》,葉10a—b。
《八瓊室金石補正》卷一百零九,葉26b、28a。
另參見PatriciaEbrey,“Huizong’sStoneInscriptions”,文中提供了一幅圖。
[80]關于對經典的引用,參見《周禮》卷十,葉24b—26a。
[81]《文獻通考》卷四十六,葉433a—b記載這件事發生在1104年,一些作者以這個日期為準,但《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一百二十六,2114頁)和《宋會要輯稿·崇儒六》(葉10b)卻更合理地将這一日期記錄為1107年。
參見PatriciaEbrey,“Huizong’sStoneInscriptions”,pp.241—248。
[82]《宋會要輯稿·崇儒二》,葉15b—17b。
《丹陽集》卷一,葉2b—4b。
《全宋文》第142冊,223—224頁。
《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二十四,828頁。
關于蔡京複官後1112年時的學校情況,參見《宋會要輯稿·崇儒二》,葉18a—20b;《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三十二,1056頁。
[83]《宋大诏令集》卷一百五十七,591頁。
[84]《文獻通考》卷四十六,433B頁。
[85]《朱子語類》卷一百三十,3127頁。
ThomasHong-chiLee,GovernmentEducationandExaminationinSungChina,p.256.關于趙汝愚的記載,參見JohnChaffee,“ChaoJu-yu,SpuriousLearning,andSouthernSungPoliticalCulture.”JournalofSung-YuanStudies22,1990—1992,pp.23—61. [86]《宋大诏令集》卷一百五十,558頁;卷一百五十七,591—592頁;卷一百二十四,427頁;卷一百八十六,680—681頁;卷二百一十七,829—830頁。
[87]《宋史》卷一百五十九,3731頁。
[88]《能改齋漫錄》卷十三,383頁。
[89]參見PatriciaEbrey,“Huizong’sStoneInscriptions”和方誠峰《禦筆與禦筆手诏與北宋徽宗朝的統治方式》,《漢學研究》第31卷第3期,2013年,3—67頁。
其中一封手谕是寫給蔡京的孫子蔡行,不準其辭職。
另一封手谕是感謝皇後與嫔妃對準備郊祭事宜的關心。
有關圖片參見張光賓編《中華五千年文物集刊·法書編》,台北:中華五千年文物集刊編輯委員會,1984年,第3冊,85—104、185—187頁。
[90]參見德永洋介《宋代の禦筆手詔》,《東洋史研究》1998年第3期,393—426頁;王育濟《論北宋末年的“禦筆行事”》,《山東大學學報》1987年第1期,54—62頁;方誠峰《禦筆與禦筆手诏與北宋徽宗朝的統治方式》。
[91]《宋史》卷二十,376頁。
《宋會要輯稿·崇儒六》,葉10b—11a;《職官五五》,葉13a—14a。
[92]《宋史》卷三百五十二,11123頁。
[93]參見林大介《蔡京とその政治集團—宋代の皇帝—宰相關係理解のための一考察》,《史朋》第35卷,2003年,11頁。
楊世利《論北宋诏令中的内降、手诏、禦筆手诏》,《中州學刊》2007年第6期,186—188頁。
[94]《獨醒雜志》卷八,73—74頁。
《宋史》卷三百四十八,11028頁;卷四百七十二,13726頁。
《宋史紀事本末》卷四十九,497頁。
關于對蔡京在1108年操縱禦筆诏書的批評,另參見《揮麈錄·後錄》卷三,1103頁。
[95]《宋史》卷四百七十二,13726頁;卷四百六十八,13662頁。
德永洋介《宋代の禦筆手詔》,《東洋史研究》1998年第3期,393—426頁。
[96]《全宋文》第109冊,177—178頁。
[97]《宋史》卷二百,4990—499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