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探小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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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前,本欄(東日文藝欄)刊登了甲賀、大下兩君近乎筆戰[102]的文章,引起了偵探小說愛好者的注意。

    有人詢問我對這件事的看法,盡管遲了些我還是寫下本文。

     對于純粹偵探小說的界限,我的意見與甲賀三郎相同。

    我想沒有人能否認偵探小說從根本上應着眼于通過邏輯推理以獲得解謎的樂趣。

    卡羅琳·韋爾斯[103]的《偵探小說入門》也提出了相同的意見,我在其他地方看到的論述,用詞雖然不同,但毫無例外,意見都與甲賀相同。

    事到如今,也沒有必要再高聲疾呼了。

    (不過使用“謎團”比喻的時候,因為“謎團”能單純靠智力破解,但偵探小說除了機智以外還有科學的邏輯推理,這是決不可忽略的。

    偵探小說于文學,猶如學問與藝術的混血兒,必須賦予特别地位的理由就在這裡。

    ) 純粹偵探小說的這種概念,是根本的,應該是永恒不變的。

    大下宇陀兒主張“打破偵探小說的框架”,并非否定這種本質的觀念,應該解讀為提升表現方法,使其更具藝術性、别開生面。

    若非如此,就純粹偵探小說而言,就是大下的謬誤了。

     前面我使用了“純粹偵探小說”這樣的說法,為什麼偵探小說上頭不冠上“純粹”(或本格)兩個字,就無法恰到好處地顯示出其貼切的意義呢?其中潛藏着偵探小說複雜微妙的問題。

     今天被稱為偵探小說的作品,有如下幾種形式: 一、犯罪推理的純粹偵探小說(如柯南·道爾、切斯特頓、範達因)。

     二、缺少推理樂趣的犯罪研究小說(如弗萊徹、韋爾斯·克勞夫茲)。

     三、着眼于描寫罪犯心理、犯罪過程的犯罪小說(現在我想不出适當的代表作家,但我們熟悉的作家,愛倫·坡及雷見爾即是)。

     四、隻着眼于“意外性”的大逆轉小說(如比斯頓)。

     五、以罪犯或偵探為主角的諧谑小說(如《地鐵薩姆》[104])。

     六、以犯罪為主題的科學小說(如韋爾斯的某部作品)。

     七、以犯罪或偵探為主題的通俗冒險怪奇小說(如勒布朗、華萊士[105]、魯鸠[106]、奧本海姆[107])。

     其他就連純粹的怪奇小說、恐怖小說、怪談等,隻要稍涉及犯罪就被當成偵探小說。

    甚至連巴爾紮克、狄更斯、陀思妥耶夫斯基等人的某些作品,也被命名為偵探小說。

    這種難以置信的混亂究竟從何而來?我能想得到的有如下原因: 一、在日本,偵探小說與犯罪小說沒有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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