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探小說的定義與類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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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非競賽偵探小說。

     即便是競賽派偵探小說,也并非完全恪守範達因及諾克斯的戒律,一般都隻止步于給讀者一種能公平競争的感受。

    但光是要營造出這種感覺就相當困難,所以大部分偵探小說都更為通俗,面貌更為親切,完全察覺不出相互競争。

    前文的戒律,也算是對這類通俗草率的作品的抗議。

     這類因為作者實力不強而無法成為競賽小說的作品,就算數量再多也不值一提。

    不過也有實力派作者雖然寫不出讓讀者與之進行競賽的偵探小說,但由于仍符合筆者提出的偵探小說的定義,所以當然不能從偵探小說中剔除。

    我之所以無法贊同“競賽”專一主義的考察标準,也是因為該風格自偵探小說初始就已存在,其分量甚至占據了偵探小說總數量的一半。

     在這類非競賽偵探小說中,有号召力的風格大緻可分為兩類。

    其一是用來推理的資料(線索),尤其是足以鎖定罪犯的重大線索,作者一直到小說中途都不提示給讀者,直到結尾處才提出,接着就破案了,這使得讀者沒有餘裕享受挑戰的樂趣;又或者因為故意将偵探塑造成普通人,讓讀者經常誤解了線索,令讀者無法信任作品提出的線索是正确的,因此享受不到競賽的樂趣;這種類型的偵探小說,幾乎不把“競賽”、“挑戰”、“公平競争”當一回事。

     這一類的代表作家應屬弗萊徹與克勞夫茲。

    相對于競賽派大都是天才的偵探,這類非競賽派的偵探都是平常人。

    克勞夫茲等人優秀作品中的偵探都是“腳踏實地的偵探”,都是十分努力的偵探,破案過程中一步一個腳印,容易讓人生出現實中的偵探就該是這種面貌的親切感。

    因為這個特點,有時候會被稱為寫實主義的偵探小說,但這種寫實隻限于偵探一方,罪犯多半準備了非常出人意料的魔術式詭計。

    我認為克勞夫茲的魅力在于描寫罪犯時的非寫實性。

     此外,雖然不能一概而論,但這種類型的作品與其談詭計的獨創性,不如說是情節構成出類拔萃。

    雖然克勞夫茲也有獨創的詭計,但弗萊徹等人的風格,主要還是以情節的曲折妙味引人入勝。

    從這一點,我認為偵探小說可以大緻分為詭計型與情節型兩類。

    詭計型的鼻祖是愛倫·坡,但情節型的作家則承襲了狄更斯、韋爾斯·柯林斯、A.K.格林[87]等作家的系譜。

    切斯特頓的風格幾乎都是詭計型的,柯南·道爾的作品有一半以上屬于情節型。

    柯南·道爾作品大部分都有過往的因緣際會造成的犯罪動機,這也是情節型使然。

    詭計型最符合解謎小說的條件,但難以避免魔術性格帶來的不自然以及稚氣;而情節型則少有不自然,也符合成年讀者的愛好,但缺少了解謎的邏輯樂趣。

     非競賽偵探小說的另一種類型,是切斯特頓、梅爾維爾·戴維森·蔔斯特[88]、貝利等人的風格。

    他們雖然并非不提示線索,但不會一一詳細地分析線索,而是跳躍式地作出結論。

    這也是英美評論家筆下所謂的“直覺偵探”,但說是直覺,也絕非不合邏輯。

    像切斯特頓的作品,在“邏輯遊戲”的樂趣營造上,無人能出其右。

    對于這種類型的偵探小說,讀者必須放棄競賽。

    盡管如此,布朗神父的故事還是能讓人感受到屬于偵探小說精髓的樂趣,由此可以知道“競賽”絕非偵探小說的必要條件。

     第三,倒叙偵探小說。

     這相當于昭和十年我發表于雜志《檔案》的《偵探小說的四種形式》中的第四種形式。

    當時還沒出現艾爾斯等人的長篇倒叙偵探小說,隻有弗裡曼的中篇集《歌唱的白骨》而已。

    而我也寫過屬于這種類型的《心理測驗》,因此我想将它獨立成偵探小說的一種形式。

    盡管這類作品不多,仍為它設立了第四種形式。

    不過現在西方也有“倒叙偵探小說”,還受到熱烈的讨論,成為偵探小說的一種流派,所以我毫不客氣地将它獨立成一個類别。

    關于這一點,我會在“倒叙偵探小說”以及“同再說”中詳細讨論,請參考。

     以上是有關偵探小說的類别,就像我在文章開頭寫的,此外還有廣義的偵探小說。

    我在昭和十年的《檔案》這篇文章中也探讨過所謂的“廣義的偵探小說”。

    可是當時與現在,英美偵探小說界的狀況也大為不同了,因此我重新在最近的《改造》上寫了一篇《比較英美與日本廣義偵探小說》的短文,後來收錄到《兩種比較論》中,前半篇即是。

     (收錄于《幻影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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