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探小說的定義與類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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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失望。

     (19)動機應該是私人恩怨,國際間諜或政治犯罪屬于其他類型的小說。

     (20)避免以下的老套手法:(a)以煙蒂為線索;(b)用催眠術的方法誘使罪犯坦白;(c)僞造指紋;(d)用替身制造不在場證明;(e)因為狗沒有叫,所以罪犯是該戶人家熟識的人物的推理;(f)利用雙胞胎或容貌酷似的親人當替身的詭計;(g)利用針筒在飲料中注入麻醉藥;(h)密室殺人中,在警官闖入之後才予以殺害的詭計(兇手就是發現者);(i)利用語言反應進行的心理測驗;(j)使用暗号。

     諾克斯的《推理十誡》 接着在英國,《一九二八年度傑出偵探小說集》(TheBestofDetectiveStoriesoftheYear1928)的序文裡,編者羅納德·諾克斯發表了《偵探小說十誡》(Knox'sTenCommandments)。

    它被翻譯刊登在日文版的《陸橋謀殺案》(柳香書院)的卷首,這裡僅摘記大意。

     (1)罪犯必須是在小說一開始就出場的人物。

    此外,罪犯不可以是讀者根本不會懷疑的人物。

    (例如罪犯就是小說的記述者。

    ) (2)偵探方法不能使用超能力。

    (例如神谕、讀心術。

    ) (3)不可以使用密道或密室。

     (4)不可以使用科學上未發現的毒藥,或需要非常複雜的科學原理解說的毒藥。

     (5)不可以讓中國人登場。

    (或許是因為西方人認為中國人是超自然、非合理的。

    ) (6)不可以靠偶然的發現或偵探的直覺破案。

     (7)偵探不可以是罪犯。

     (8)不可以靠讀者不知道的線索破案。

     (9)扮演“華生”的角色應該将自己的想法盡數呈現給讀者。

    此外,華生角色最好是智力略遜于一般讀者的遲鈍人物。

     (10)除非事先告知讀者有雙胞胎,或變裝的人有當過演員的經曆,否則不可以使用雙胞胎或變裝等兩人一角的詭計。

     這兩類“戒律”可以說是偵探小說的初級語法,但仍有許多高明的作家在忽視語法的同時仍舊創作出了出色的作品,而現在也進入超越戒律的時代了。

    不過一九二八年前後正值英美謎團小說發展的巅峰,出現了這樣的戒律,真是十分有意思的事情。

     當時是英美偵探小說的“黃金時期”(海格拉夫[80]《為了娛樂而殺人:偵探小說及其時代》中的用語)。

    一九二○年代初,有菲爾伯茨的《紅發的雷德梅因家族》、《黑暗之聲》、A.A.米爾恩[81]的《紅屋之謎》(TheRedHouseMystery)、中期有梅森[82]的《箭屋》(TheHouseoftheArrow)、諾克斯的《陸橋謀殺案》、菲利普·麥克唐納[83]的《锉刀》、克裡斯蒂的《羅傑疑案》(TheMurderofRogerAckroyd);末期有F.N.哈特女士[84]的《貝拉米審判》(TheBellamyTrial)、約翰·羅德[85]的《普裡德街謀殺案》(TheMurdersinPraedStreet)、安東尼·伯克萊的《毒巧克力命案》、克裡斯托弗·布什[86]的《完美謀殺》(ThePerfectMurderCase)、範達因的《格林家殺人事件》(TheGreeneMurderCase)、《主教謀殺案》(TheBishopMurderCase)、奎因的《羅馬帽子之謎》(TheRomanHatMystery)等傑作輩出;進入一九三○年代,有奎因的《荷蘭鞋子之謎》(TheDutchshoeMystery)等作品、卡爾的《瘋狂帽商之謎》(TheMadHatterMystery)、《瘟疫莊謀殺案》(ThePlagueCourtMurders)等作品、埃勒裡·奎因的《X的悲劇》(TheTragedyX)、《Y的悲劇》(TheTragedyofY)、《Z的悲劇》(TheTragedyofZ)等,從一九一五年到一九三五年約二十年之間,是本格長篇的黃金時期,當時的推理文壇稱得上是百花齊放。

    這段全盛期,前文的兩種“戒律”同時在大西洋兩岸出現,真是耐人尋味。

    例如奎因就将這種競賽主義納入初期作品,在接近小說尾聲的地方,插入給讀者的挑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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