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探小說的定義與類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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徹、克勞夫茲等人筆下令人感覺實際存在于現實世界中的偵探,和超人偵探完全相反。

    (據弗朗索瓦·福斯卡〈FrancoisFosca〉《偵探小說的曆史與技巧》〈HistoireetTechniqueduRomanPolicier〉的分類予以增補。

    ) (D)進一步簡化後可以分成兩大類:天才偵探,從愛倫·坡、柯南·道爾到範達因、卡爾的偵探;普通人偵探,弗萊徹、克勞夫茲等筆下的偵探。

    (請參考“從兩種角度來看”項。

    ) (E)塞耶斯[76]在《偵探、怪奇、恐怖小說集》第一卷的作品排序中采用了另一種分類。

    純粹聳動的偵探小說,這類作品也可稱其為“不公平”的偵探作品,謎團解開了,卻故意隐瞞了不讓讀者知道的線索;純分析的偵探小說,愛倫·坡的《瑪麗·羅熱疑案》。

    上述兩種的混合型,指柯南·道爾之後的全部正統派偵探小說。

    我在昭和十年的《檔案》中寫到的《偵探小說的四種形式》中,受到塞耶斯這種分類的影響,将除了《瑪麗·羅熱疑案》以外幾乎沒有實例的“純粹分析的偵探小說”擺在四種形式的第一項,現在想想,将這種缺少實例的分類擺在第一項似乎有欠妥當,因此予以省略,隻留下其餘三種形式,并嘗試以下分類。

     第一,競賽型偵探小說。

     以愛倫·坡的《莫格街謀殺案》、《失竊的信》為始,柯南·道爾、弗裡曼、克裡斯蒂、範達因、奎因、卡爾等人是一脈相承的該類主流。

    這一派在作品中先全部呈現足以解謎的衆多線索,以此為基礎進行推理,讀者能享受到與作中偵探競賽解謎的樂趣(至少閱讀過程中讀者就是這種感受),此為一大特征。

    因此作者一方的公平性受到嚴格要求,即使不像奎因那樣明确,抛出挑戰信,讀者也感受得到來自作者的挑戰,從這裡獲得其他類型的文學無法體驗到的魅力。

     在其他篇目《兩種比較論》及《英美偵探小說評論界的現狀》中提到的雅克·巴爾贊[77]及瑪麗·麥卡錫[78],還有日本的坂口安吾等人,認為偵探小說是作者與讀者之間的解謎競賽,他們對于無法滿足該條件的作品不感興趣,或認為那并非純粹的偵探小說。

    從這個角度來看,說這話的作家們定義了狹義偵探小說。

     大力強調作者與讀者之間的競賽遊戲的作家,美國有範達因,英國則有諾克斯[79]。

    範達因在《美國雜志》一九二八年九月号發表了《偵探小說二十條》(TwentyRulesForWritingDetectiveStories)。

    當年曾經翻譯刊登在《新青年》上面,但該期雜志現已無處尋得,這裡僅略記下守則之大意。

     範達因的《二十條》 (1)所有的線索都必須全數公開給讀者。

     (2)作品中除了罪犯的詭計以外,作者不得使計誘導讀者。

     (3)作品中不能大量添加愛情要素。

     (4)偵探不可以是罪犯。

     (5)不能以偶然的發現或罪犯的坦白破案。

     (6)一定要有擔任偵探角色的人物出場,由此人推理破案。

     (7)最好是殺人命案。

    命案以外的小犯罪,沒有吸引讀者閱讀長篇的張力。

     (8)不可以使用通靈、讀心術、水晶球、自動書記等迷信或神谕來破案。

     (9)主角偵探一個人即可。

    否則讀者等于是跟一支接力隊伍賽跑(讀者隻有一個人),會感到不公平。

     (10)罪犯必須是從一開始就出場的重要人物之一。

     (11)罪犯不可以是女用、男仆等一開始就被讀者排除出犯罪名單的人物。

     (12)即使發生好幾宗命案,罪犯最好也隻有一個。

     (13)應該避免秘密組織等有多名罪犯的案件。

     (14)犯罪手段與偵探方法都必須合理、科學。

    不得使用幻想科學制造出來的非現實武器。

     (15)作品在點出罪犯後,必須讓讀者在回讀時,能有“原來這裡清楚地寫出了線索,如果我也和作品中的偵探同樣細心,就可以找出罪犯了”的感覺。

     (16)氛圍與出場人物的性格描述,僅止于不妨礙推理樂趣的程度。

    偵探小說中不可添加無關的閑話。

     (17)避免以熟悉犯罪的慣犯為主人公,罪犯應該是意外人物,誰也想不到這個人會犯罪。

     (18)不可以用過失緻死或自殺的方式,否則會讓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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