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探小說的定義與類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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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今十五年前,我在昭和十年十一月号的《檔案》[66]雜志上寫過一篇關于偵探小說定義與類别的文章,那篇舊稿也收錄在戰後出版的《随筆偵探小說》中,而我将重新梳理現在的想法,成文後刊登于此。

    無論西方或日本,戰後都頻頻掀起關于偵探小說本質的論戰,因此在這裡我想明确地說出自己的看法,也不算什麼浪費時間的事情。

     A偵探小說的定義 偵探小說是着眼于主要關于犯罪的難解秘密、以邏輯方式逐漸解明,并在此過程中獲得樂趣的文學。

     這是十五年前我給偵探小說下的定義,新添上了“主要關于犯罪的”這幾個字,其他的沒有改動。

    依循前例,接下來我将一一解釋。

    下面的解說文字是我新撰寫的。

     (1)首先必須有一個貫穿小說全體的秘密,這個秘密可以是罪犯的身份,也可以是犯罪手法,或是犯罪動機。

    歐美近年來出現了許多挖掘“動機”的偵探小說,甚至還更進一步,有些作者嘗試探尋“被害者”的小說。

    這些都是有關犯罪的秘密,但即使秘密與犯罪沒有絲毫關系,當然也無妨。

    原則上隻要有謎團就行了。

     (2)原則就如同上述,但是自古以來,可以說幾乎沒有過不探讨犯罪的偵探小說,所以将這一點寫進定義,應該比較貼近實際狀況,所以我加進了“主要關于犯罪的”這幾個字。

    要說偵探小說的趣味大半來自于犯罪本身也不為過。

    罪犯絞盡腦汁想出來湮滅犯罪痕迹的欺瞞手段,會被扮演偵探角色的人物透過證據,以邏輯推敲的方式一一揭發;不過罪犯的身份通常會被隐藏到小說的最後,因此作者無法直接描寫罪犯的性格及心理。

    但随着偵探一步步抽絲剝繭,罪犯逐漸陷入焦慮之中,在恐懼中顫抖,或自暴自棄地負隅頑抗,可以從字裡行間直觀地感受到這種心理的作品,是上乘之作。

    作者間接地描寫犯罪者的行動與心理,但正因為是間接,有時候比正面的直接描寫更要打動人心。

     (3)秘密越難解越好。

    因為越是看起來不可能的秘密,被巧妙解開時,也就越令人拍案叫絕。

    構成偵探小說樂趣的三個條件,我認為是出發點的不可思議、過程的懸疑以及結局的意外這三點。

    這三點缺少任何一項,以謎團小說來看,都難以令人滿意。

    可是即便是世界十大傑出偵探小說,完全具備這三項條件的作品也不到一半。

    這表示寫出同時滿足這三項條件又是一部優秀的小說,是一件多麼困難的事。

    第一項謎團的難解性,我命名為“不可能趣味”。

    過往的作家中,愛倫·坡與切斯特頓作品的不可能趣味最為濃厚,而專門追求該種趣味風格的作家群,就被稱為不可能犯罪派(Impossiblecrimeschool),現在該派的代表人物為約翰·狄克森·卡爾,美國的克萊頓·勞森[67]、H.H.賀姆斯[68]等人,也是更勝卡爾的不可能派。

    但不可能趣味一旦走了極端,往往會顯得不自然,因此厭惡不自然的讀者就不再青睐它了。

    卡爾等人的作品也不能說不存在這種問題。

     (4)秘密必須在小說結束之前清楚地被揭示出來。

    破案的可以是警察,也可以是業餘偵探,即使不設計這類職業偵探的角色也完全無妨。

    無論解謎的人是誰,隻要謎團解開就行了,當然也有未完全解決謎團的偵探小說。

    比如我的作品《陰獸》,直到最後都還留着部分疑點,但是這樣的處理方法,招來了對偵探小說讀者不敬的批評。

    人生是無法條理分明的,但偵探小說若是不條理分明,就會減損謎團的趣味。

     (5)必須以邏輯解開秘密。

    可以是科學的邏輯,也可以是常識的邏輯,總之必須依循某種邏輯。

    偵探小說會被稱為合理主義的文學,就是因為這一點。

    英美評論家有時會稱切斯特頓、H.C.貝利[69]等人筆下的主角是直覺偵探,他們的推理雖然跳躍,但也隻是省略了邏輯說明,并非純粹的直覺。

    此外,美國的冷硬派作品的風格,雖然“行動”方面的交代詳盡而缺乏了些邏輯,但由于包含了一些解謎邏輯,因此也可以說冷硬派也符合偵探小說的條件。

    中國的公案和日本江戶時代的審判小說中,經常出現靠神谕、夢境分析、占蔔等方式找出真兇的情節,這種非邏輯的偵探方法不能出現在近代的偵探小說中。

    就像先前說到的,解決方法越是意外,結果就越精彩。

    要讓人感覺一切順理成章,又極度意外,實際上是非常困難的;但能克服這種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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