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死因研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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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香港。

    我們沒有被要求做僞證,但我們被警告說,整個世界都在關注着我們。

    當時我認為這就是在威脅證人。

    ”[508] 在看過證詞和證據之後,蒂爾教授對李小龍的死因提出了另一種假設——朱博懷醫生在審訊期間曾無意間提到過一次,但後來再也沒人問起過——即藥物過敏。

    蒂爾教授試圖說服三位醫生接受他的觀點,然而美籍醫生和中國醫生并不認同,不過新西蘭的驗屍官表示支持。

     在經過前一天冗長的化學證詞之後,圍觀人群多數已經散去。

    到了第五天上午,法庭内空蕩蕩的,顯得很冷清。

    [509]當天第一位出席的證人是琳達·李。

    她回到證人席,提交了一份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矶分校艾拉·法蘭克博士(Dr. IraFrank)的報告作為證據,報告的題目是《大麻臨床研究》(ClinicalStudiesinCannabis)。

    艾拉·法蘭克博士的結論與大衛·瑞斯伯德博士此前的說法一緻——沒有确鑿的案例可以證明大麻能緻人死亡。

    在李小龍的胃裡發現的微量大麻與他的死無關。

     針對琳達訊問的唯一一個問題來自其中一名陪審員:“你從洛杉矶的醫生那裡找來這份研究報告,是不是為了保險賠償問題?” “不是,”她肯定地回答,“我隻是想澄清我丈夫的真正死因。

    ”[510] 接下來出席的是淩格福醫生。

    他之前推測李小龍在5月10日第一次暈倒,大麻是主要原因。

    現在他對這一推測有些猶豫,“當時我腦中閃現的是,我覺得他的情況有可能是由于服食大麻造成的,”他說完這句話後,又立即進行了修正,“可能是藥物中毒,也可能不是。

    ” 淩格福醫生決定不再死揪着大麻不放,部分原因是被蒂爾教授的警告所影響,但也有個人情感因素的考量。

    他與李小龍和琳達是好朋友,兩家是鄰居,琳達和淩格福醫生是粵語班的同學。

    他知道保險公司正試圖因為大麻來讓李小龍的保單作廢。

    淩格福醫生後來解釋道:“我很同情琳達的遭遇,她想要拿到她應得的錢,用來撫養兩個孩子。

    ”[511] 相比之下,神經外科的邬顯庭醫生與李家并沒有任何交往,他當然不會因為英國教授的警告而有所讓步。

    邬醫生的臨床診斷是“腦水腫和疑似大麻中毒”。

     琳達和嘉禾的代理律師布萊恩·蒂斯德爾,就邬醫生關于大麻是死因的推測進行了激烈抨擊。

    “你有沒有吸食過大麻?”布萊恩·蒂斯德爾律師向邬醫生發問。

     “沒有,完全沒有。

    ” “有沒有接觸過與大麻有關的病例?” “沒有。

    ” “根據你的理論知識,你能說大麻是緻人死亡的罪魁禍首嗎?” “可能是它造成的。

    ” “在什麼情況下?” “如果大麻被過度使用,或者使用者對大麻有過敏反應。

    ” “你這麼說的理論依據是什麼?你有看過這方面的材料嗎?” “在藥理學教科書中。

    我的認知主要來源于學生時代的課本。

    ”邬醫生猶豫了一下,最後坦承,“我并不是一個對大麻有發言權的專家。

    ”[512] 布萊恩·蒂斯德爾律師沒有向邬顯庭醫生進一步詢問,也沒有其他律師願意問他,甚至保險公司的代理律師也沒有開口。

    邬顯庭醫生顔面掃地,信譽全無,他起身離開了。

     午休過後,輪到新西蘭的驗屍官利塞特醫生出席做證。

    他對屍檢報告進行了總結。

    沒有任何外部損傷和針孔迹象。

    唯一不正常的是李小龍的大腦水腫。

    他的結論是:“腦水腫(腦内水分增加、導緻腦容積增大)是緻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由于找不到是何原因導緻了腦水腫,所以,他曾一度懷疑是大麻引起的。

    “但當我得知沒有确鑿的大麻緻死案例時,”他說,“我得出的結論是(李小龍的)死亡不是因為大麻中毒。

    ”[513] 在排除了大麻和其他類型的毒藥之後,利塞特醫生隻能推斷:“李小龍死于某類藥物過敏。

    我覺得最有可能的化學物質是止痛藥的其中一個成分。

    ”利塞特醫生沒有提及蒂爾教授,更沒有講明他是在複述蒂爾教授的說法。

    “由于隻服用一粒止痛藥,便引發阿司匹林藥物過敏緻死,這種情況非常罕見。

    ”[514] 最後,他抛出自己的觀點,他覺得李小龍在5月10日和7月20日兩次昏迷是有内在聯系的。

    “我在參考過李小龍于5月10日暈倒的病例後,就更有理由相信其暴斃是由過敏症所導緻的。

    ”利塞特醫生推測,李小龍可能在5月10日暈倒之前服用過止痛藥右丙氧芬(Doloxene),其中也含有阿司匹林。

     前一天,驗屍官利塞特醫生的證詞确立了止痛藥過敏反應緻死的說法。

    到了第六天,它被這一說法的倡導者羅伯特·唐納德·蒂爾教授進一步夯實。

    與其他專家一樣,蒂爾教授先簡要介紹了自己的資曆:“在過去的35年裡,我一直專注于法醫學。

    在此期間,我對9萬具屍體進行過解剖,并出席過18000次死因研訊。

    ”蒂爾教授所列舉的數字實在驚人,香港媒體在沒有計算的情況下如實引用。

    如其所言非虛,蒂爾教授必須在35年間,每天解剖7具屍體,每周7天,全年無休,而且每天還要參加1.5次出庭做證。

     香港官員希望向公衆提供一個令人滿意的解釋,而一向不謹慎、不謙虛、不自我懷疑的蒂爾教授也确實沒讓人失望。

    蒂爾教授同意利塞特醫生的判斷,即李小龍在7月20日因腦水腫猝死與他在5月10日的暈倒有關。

    他完全認同“李小龍并非死于常見的自然疾病”。

    然後,他又果斷地排除了大麻的嫌疑:“我從未遇到過對大麻過敏的案例。

    在我看來,李小龍在5月10日服食大麻後突然暈倒,以及在7月20日死亡後,在他的胃裡發現大麻成分,純屬巧合。

    就急性腦水腫而言,服食大麻與飲茶或咖啡一樣,與他的死并沒有直接關系。

    ” 撇清大麻之後,蒂爾教授開始轉向止痛藥中另外兩種成分:阿司匹林和甲丙氨酯。

    他認為:“李小龍可能對阿司匹林及甲丙氨酯,或兩者的混合物先後産生過敏反應,繼而引發緻命的腦水腫。

    ”最後,他承認“這是十分罕見的過敏反應”[515]。

     至此,死因研訊的最後一名證人離席,庭審結束。

    蒂爾教授的任務大功告成。

    [516]董梓光法官親自向這位遠道而來的法醫專家表示感謝。

    法庭休庭,下周一再度開庭,屆時陪審團将做出最後裁決。

     在第七天的死因研訊中,董梓光法官在三人陪審團做案情總結并分析重點,他特意說道:“本案的關鍵證人是醫學家和法醫專家,比如負責解剖化驗的利塞特醫生和化驗師林景良博士,當然還有專程來港提供專家意見的英國法醫專家羅伯特·唐納德·蒂爾教授。

    ”他沒有提到淩格福醫生和邬顯庭醫生,這兩位醫學專家支持大麻緻死的說法。

     不出所料,法官接下來向陪審團逐一解釋了七種死因裁決的法律定義,并對各項可能性從自己的角度進行分析。

    聽起來像是在引導陪審團決議: 1.謀殺:即懷着惡意非法殺人。

    在本案中,沒有證據顯示死者被非法殺害,故可以排除這個死因。

     2.誤殺:即非蓄意犯錯導緻他人死亡。

    本案死者顯然沒有遭受到這種對待,此項死因自然并不成立。

     3.合法被殺:死者猝逝根本與此無關,無須對此考慮。

     4.自殺:所有證供均顯示李小龍并無任何自殺動機或傾向,也找不到諸如遺書等厭世證據,所以本項死因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

     5.自然死亡:利塞特醫生及林景良博士雖竭力尋覓這方面有關線索,但在驗屍及病理化驗中,皆找不到足以令李小龍緻死的自然疾病。

    董法官遂認同利塞特醫生、林景良博士及蒂爾教授等專家意見,排除自然死亡的可能性。

     6.意外死亡:根據法典定義,死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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