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死因研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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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槍手。

    [490] 在抛出這個重磅炸彈之後,急救人員對李小龍的描述再次讓人們感到意外:“我剛看到病人時,他身上穿着襯衫,但我記不清是什麼顔色了。

    他下身穿着一條西褲。

    襯衫的扣子是扣好的,但我不記得脖領處是否扣好了。

    他衣着整齊。

    ” 琳達·李的律師羅德承(T.S.Lo)抓住了這一細節:“你到達時,病人的衣着是否很整齊?”[491] “是。

    ” “現場有沒有掙紮的迹象?” “沒有。

    ” “病人有沒有穿着鞋子?” “有,是厚跟鞋。

    ” 報紙上說,李小龍的屍體被發現時,穿戴整齊。

    這在香港又引發了另一波陰謀論。

    有人認為這是精心策劃的——李小龍死在别的地方,後來被轉移到丁珮床上。

    很可能是那個身份不明的年輕人幫忙搬動的屍體。

    [492] 當日第二位證人是在伊利沙伯醫院為李小龍做急救檢查的急診室醫生曾廣照(Dr.ChanKwongChau)。

    “我發現病人時,他已陷入昏迷,沒有心跳,沒有呼吸,瞳孔放大,對光沒有反應,”他在法庭上說道,“從臨床角度來看,我覺得病人已經死了。

    ”[493]盡管如此,曾廣照醫生還是為李小龍做了5~10分鐘的急救,然後把他送到了樓上的急診室。

     緊随其後出庭做證的是急診室醫生鄭寶志(Dr.ChengPoChi)。

    他做證說:“經由檢查,我發現他已經沒了脈搏,呼吸也停了。

    按照搶救程序,即便我們認定病人已經沒有生命體征,我們也會盡最後的努力讓病人蘇醒過來。

    ”[494]鄭寶志醫生給李小龍打了一劑強心針,還是沒有任何反應。

    晚上11點半,醫院宣布李小龍死亡。

     這就像是一場燙手山芋的傳遞遊戲。

    李小龍的屍體從丁珮公寓的朱博懷醫生手上傳到救護車急救人員,再傳到救護室,最後傳到急診室,最後每個人都不得不正視現實,這位全香港最有名的男人實際上已經死了。

     下午出席做證的是當晚曾去過丁珮公寓勘探現場的法醫和警探,他們認為沒有證據表明李小龍死于謀殺。

    法醫做證說:“屋内沒有打鬥或糾纏的迹象,也沒有存放任何明顯有毒物質。

    在對死者初步查驗時,也找不到暴力對待的痕迹。

    ”[495] 法官宣布,9月17日再次開庭。

    時間整整推遲了兩周。

    他沒有透露具體原因,但這個原因最終會對訴訟程序産生重大影響。

     盡管延期開庭,但公衆對案情的進展依舊保持高度關注。

    9月17日上午6時起,記者和好奇的民衆開始在荃灣法院門口排起長長的隊伍,且人數不斷增加,一直到10點開庭。

    因為這一天,據說李小龍的情人丁珮和妻子琳達·李都要出庭做證。

    [496] 對于這位年輕的遺孀來說,這是一個令人擔憂的時刻,處處充滿陷阱。

    為了拿到人壽保險的賠償金,琳達必須發誓她對李小龍服食大麻毫不知情,尤其是在1973年2月1日申請友邦保險之前。

    她還想澄清,大麻并不是李小龍死亡的直接原因。

    然而,保險公司的律師會極力證明李小龍在申請保險時撒了謊。

    這一點失敗的話,他們也想将李小龍死亡的罪魁禍首引向大麻。

    因為,如果李小龍死于非法藥物的使用,他們可以依法在未來的訴訟程序中凍結所有賠償。

     在為期兩周的休整期間,琳達向法院提出申請,由布萊恩·蒂斯德爾(BrianTisdall)替代羅德承出任自己的代表律師,法庭予以批準。

    這是位富于攻擊性的年輕律師,恰巧也是嘉禾的代理律師。

    李小龍之前曾聘請他起訴《星報》诽謗。

     當檢察官約瑟夫·杜菲就李小龍5月10日的暈倒以及大麻服食的情況向琳達發問時,琳達回答道:“那天為他治療的是淩格福醫生和邬顯庭醫生。

    我丈夫告訴邬醫生,他當日有服食大麻,當時我也在場。

    但後來我陪同他赴美國進行全面身體檢查時,神經學專家大衛·瑞斯伯德博士說,服食輕微劑量的大麻是無害的,他認為小龍的暈倒隻是工作過多、疲勞過度導緻,與大麻無關。

    ” 琳達在接下來的證詞中提到,李小龍生前隻服用過兩種處方藥,分别是由大衛·瑞斯伯德博士所開出的抗癫痫類藥物苯妥英鈉,以及由阿片類藥物和阿司匹林組合而成的止痛藥右丙氧芬(Doloxene)。

    “小龍隻有在腰背感覺不舒服時才會服用右丙氧芬,并且服用後沒有任何不良反應。

    ”琳達說,“他從5月暈倒到去世之前,健康狀況還不錯,隻不過更累了。

    他認為5月那次暈倒主要是工作過多、疲勞過度導緻。

    ”[497] 證詞結束時,琳達提交了一封大衛·瑞斯伯德博士的信件作為證據。

    大衛·瑞斯伯德博士應琳達的要求仔細審閱了李小龍的屍檢報告。

    他認為:“死因無法确定。

    在病人胃中發現的大麻成分似乎不可能是導緻他死亡的原因,因為目前尚無任何可靠報告能夠證明大麻會導緻人的死亡。

    ” 保險公司的代理律師葉天養試圖讓琳達承認,李小龍在1973年2月1日申請保險之前服食過大麻:“你們是在1972年2月來香港定居?” “是的。

    ” “在你們1972年2月來香港定居之前,你有發覺你的丈夫偶爾服食大麻嗎?” 琳達的代表律師布萊恩·蒂斯德爾立即站起來:“反對!誤導性發問!” 葉天養律師轉身指向布萊恩·蒂斯德爾:“請不要打斷我對證人的盤問。

    ” 于是,兩位律師開始就法律觀點開始争論,直到董梓光法官介入:“我會準許這麼提問,但證人有權拒絕回答任何潛在誤導性問題。

    李太太,你願意回答嗎?”[498] 琳達點了點頭,果斷答複道:“我沒發覺。

    ” 葉天養律師繼續問道:“你是在來香港以後才知道他偶爾服食大麻的嗎?” “是的。

    ” “什麼時候知道的?” 布萊恩·蒂斯德爾律師再次起立表示反對,兩位律師又是一番唇槍舌劍。

    法官最終做出指示:“證人雖然有權拒絕回答一些會令自己負上刑事罪責的問題,但葉律師的提問不屬于此類,證人需要如實回答。

    ”[499] “1973年3月或4月,”琳達答複道,選在了保險生效一個月後,“我第一次發覺他在服食大麻。

    事實上,就是在那個時候,他告訴我,他開始服食大麻的。

    ” 琳達問訊結束後,法庭内的記者們立刻沖出法院,回去趕着交稿,下午見報。

    《中國郵報》的頭版頭條是:“琳達證實,李小龍服用大麻。

    ”[500] 琳達之後,鄒文懷再次被傳喚出庭。

    第一個對他進行詢問的律師是布萊恩·蒂斯德爾,他表面身份是琳達的代表律師,實際上他是嘉禾的發言人。

    向琳達建議聘用布萊恩·蒂斯德爾做她的代理律師絕對是鄒文懷的一記妙招,因為這讓兩個人可以在沒有顯示串供的情況下,得以向法庭和公衆提出關于此案的另一種言論。

     “你同意在所有李小龍的電影中加入大量的肢體活動和許多場打戲嗎?”布萊恩·蒂斯德爾律師問道,開始為下面做鋪墊。

     “是的。

    ” “電影拍攝過程中,你有沒有意識到李先生可能會發生意外及受傷,而且某些情況可能會相當嚴重?” “偶爾會出現這種情況。

    ” “以剛完成的《龍争虎鬥》為例,他有意外受傷嗎?”布萊恩·蒂斯德爾律師在詢問的同時,也對嘉禾即将上映的李小龍電影進行了宣傳。

     “有過幾次。

    ”鄒文懷毫不猶豫地回答道。

     “那是什麼時候的事?” “1973年2月或3月,至少有三四次。

    ”鄒文懷回答道,“有一次,他不小心被另一位演員一拳打到臉上,當時比較嚴重。

    他不得不去我的辦公室休息了大約一個小時,才回去接着拍。

    ”[501] “在你多年的制片生涯中,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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