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政體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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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有大故,弗由之也。

    ”] 【譯文】 不要固守在不能久留的地方,不為一時方便而苟且敷衍。

     [董仲舒說:隻用漢朝與匈奴和親的策略來使邊境安定,又以匈奴單于的愛子作為人質,這是達不到目的的。

    班固曾經認為,匈奴人兇暴、倔強,每當有人投降漢朝,他們便扣留漢朝使者來報複,怎麼能指望他們拿愛子作人質呢?孝文帝時,匈奴單于娶了漢家女子為妻,可是屢次違背和約。

    他們如此利令智昏,怎麼能希望他們不為重利而甯肯犧牲人質呢?謀略大事,議制國策,不求長治久安,隻圖一時的穩定。

    這樣的人不可以策劃長久大計。

    ” 晁錯勸漢文帝發展農業生産,使之得以做官或贖罪,文帝聽從了他的意見。

     苟悅說:“聖人的工作,是緻力于法令制度的制定和闡明道德和義理。

     如果一切政策法規都要大家去評議,揣度它是否合乎時宜,迫不得已才采用它,若非有重大變故,不應當這樣做。

    ] 知時者,可立以為長。

     [範蠡曰:“時不至不可強生,事不容不可強成。

    ”管子曰:“聖人能輔時,不能違時。

    ”《語》曰:“聖人修備以待時也。

    ”] 【譯文】 懂得把握時機的人,可以任命他為行政長官。

     [範蠡說:“節令未到,不可以勉強植物生長;形勢不允許,不應當勉強追求成功。

    ”管仲說:“聖人隻能捕捉時機,不能違背時機。

    ”《論語》說: “聖人把一切都準備好了後,隻等時機的到來。

    ”] 審于時,察于用,而能備官者,可奉以為君。

     [議曰:孫卿曰:“盜王者之法,與王者之人為之,則亦為王矣;盜霸者之法,與霜者之人為之,則亦霸矣;盜亡國之法,與亡國之人為之,則亦亡矣。

    夫與積禮義之君子為之,則王矣;與端誠信令之士為之,則霸矣;與權謀傾覆之人為之,則亡矣。

    三者,明主之所謹擇,此能察于用也。

    ” 管仲曰:“大位不仁,不可授以國柄;見賢不讓,不可與尊位;罰避親戚,不可使主兵;不好本事,不可與都邑。

    ”又曰:“使賢者食于能,則上尊崇;鬥士食于功,則卒輕死。

    使二者設于國,則天下理。

    ” 傅子曰:“凡都縣之考課有六:一曰以教課治,則官慎德;二曰以清課本,則官慎行;三曰以才課任,則宮慎舉;四曰以役課平,則官慎事;五曰以農課等,則官慎務;六曰以獄課訟,則官慎理。

    此能備官也。

    ] 【譯文】 能審時度勢,對人才、資源的使用了然于胸,并能恰當地選用官吏的人,就可以推擁他為君王。

     [荀子說:“盜竊了帝王的治國方法,要與能做帝王的人去實行它,那就可以稱王了;盜竊了稱霸者的治國方法,能與稱霸的人去實行它,那就可以稱霸了;盜竊亡國之法,與亡國之人去實行它,自然會一同滅亡。

    與修積禮義的君子共事,可以稱王;與正直誠信的人共事,可以稱霸;與妄圖颠覆國家的人共事,隻能自取滅亡。

    聖明的國君應該謹慎地對待、選擇這三種情況,這可以幫助他精明地使用人才。

    ” 管仲說:“執政者不講仁義道德,不能把國家政權交給他;有了賢能的人不讓位,這樣的人不能讓他居于尊貴的地位;因為是自己的親戚,就不使用刑罰,這樣的人不能讓他掌管兵權;不喜歡從事農業生産,不能任命他做地方長官。

    ”又說:“會讓有才能的人靠本事吃飯的人,就會使國君尊貴而崇榮;能讓勇士靠戰功而謀生的人,士兵就會為他賣命。

    如果這兩種政策一旦能在全國确立,天下就得到治理了。

    ” 西晉哲學家傅玄說:“都市與郡縣考察官吏的有效途徑共有六種:第一,如以文明教化的情況來考察地方官吏的業績,官吏就會重視自身的道德;第二,如以清正廉明來考察官吏的本職工作,官吏就會對其言行謹慎;第三,如以才能來考察用人情況,官吏就會慎重地推薦人才;第四,如以租稅、服役來考察是否公平,官吏就會處事謹慎;第五,如以農業發展情況來考察官吏的水平,官吏就會緻力于農業生産;第六,如以執法情況來考查訴訟,官吏就會認真審理案件。

    ”這樣做,使用官吏的問題就可以得到較好的解決。

    ] 故曰:明版籍、審什伍、限夫田、定刑名、立君長、急農桑、去末作、敦學、校才藝、簡精悍、修武備、嚴禁令、信賞罰、糾遊戲、察苛克,此十五者,雖聖人複起,必此言也。

     夫欲論長短之變,故立政道以為經焉。

     【譯文】 綜上所述,戶籍管理清楚,村社組織建全,限定每人占有的田畝明确,懲罰與罪行相符,設立行政長官,加緊農桑的種植,抑制工商業,注重教育事業,考核士人的才藝,精簡政府機構,做好兵器的制作,嚴明法制,核實賞罰的信譽,禁止無益的遊戲,檢舉苛刻的官吏,這十五條,即使是聖人再世,也一定要這麼說。

     要想探讨一個國家的統治時間為什麼有長有短,就應當把以上所闡述的為政之道作為基本的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