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關燈
小
中
大
勝妙境界,具足一切諸佛功德,即是順用顯現也。
此明止觀依止中,何故依止竟。
問者以顯現繁興,濫同虛妄紛動,故來轉增生死流浪之疑。
不知流轉生死,病在妄情紛動,執虛為實,豈在違順大用?故但除其情執之病,不妨大用繁興。
若除病而并除一切世間出世間法,則沉空滞寂,何足為大乘!大師所以不然其說也。
是故菩薩熾然六道,應以人天身得度者,即現人天身度之;應以三惡道身得度者,即現三惡道身度之。
甚至大權示現于阿鼻地獄,即此便是違用顯現,豈與凡夫迷真逐妄,為業力所牽者同哉。
所以雖現違用,而複畢竟清淨。
以清淨故,所以在塵不染。
以不染故,所以智慧照明。
又複智慧照明,所以不為世染。
不為世染,所以畢竟清淨。
由是之故,雖其熾然六道,而複相好光明,圓明備足;雖權現無間,而其身心,仍複安住清淨勝妙境界;雖違用顯現,而即具足一切諸佛之性淨功德。
具足功德者,所謂三德圓明是也。
即此便是順用顯現。
以此兩兩對勘,可知順用方能違用,違用即是順用。
染即是淨,相即是空。
故以淨現染,則染而非染;以空顯相,則相即無相。
智者大師曰:“火能燒人。
得法術者,出入無礙,不須除火。
故八萬四千煩惱,凡夫為之疲勞,諸佛菩薩以為佛事。
”蕅益大師曰:“迷者被違順所用,達者能用違順。
”所雲得法術者,修止觀之謂也。
不須除火者,除病不除法之謂也。
為之疲勞,所以法身流轉五道。
以為佛事,所以生死即是涅槃。
被違順用者,由于虛妄紛動。
能用違順者,因其智慧照明也。
明得此理,何須緻疑。
又文中“病在執情,不在大用”、“畢竟清淨”、“智慧照明”數句,極關緊要。
何則?除執情而得清淨,所謂止也。
以慧明而起大用,所謂觀也。
又複因慧明故,乃得清淨,修觀即所以修止也。
除情妄故,乃起大用,修止即所以修觀也。
如此止觀并進,寂用圓成,則煩惱菩提,非一非異;生死涅槃,不入不住。
乃問者但曰“修止觀者,為除生死”,是但知明體,而不知達用矣。
須知如來藏具足空不空二義,空即本體,不空即是大用。
體必具用,用即是體,是為理事不二。
吾人自性清淨心,本來如是圓融,如是無礙,是故修習止觀,必依止此心而修,方能體用全彰,理事圓顯耳。
末句,總結止觀依止中,第二明何故依止義已竟。
(庚)三,明以何依止。
分三。
(辛)初,分科。
二,解釋。
三,總結。
今初。
次明以何依止。
就中複有三門差别。
一明以何依止體狀。
二明破小乘人執。
三明破大乘人執。
“以”者用也。
上來所明自性清淨心,是止觀之所依止,今則明用孰依止淨心而修耶。
須知能依止淨心修止觀者,即第六意識是也。
分為三門,釋其所以。
初明意識依止之體狀者,體狀猶言行相,即明修止觀時,其行相不能離意識作用也。
二、三皆除執病之文。
先破小乘執,次破大乘執。
蓋小乘人執意識為究竟,而不知淨心乃所依之本體。
大乘人又執淨心能自知,而不了意識乃能修之妙用。
此二種執,正是意識妄情,惜乎當人不自知耳。
故須次第破之,然後大乘止觀,方得成就。
自此以往,皆明修行法要。
大衆其善聽善攝,善思惟之。
(辛)二,解釋。
即為三。
(壬)初,明以何依止體狀。
二,明破小乘人執。
三,明破大乘人執。
初中二。
(癸)初,總标。
二,别釋。
今初。
初明以何依止體狀者。
問曰:以何依止此心修止觀?答曰:以意識依止此心修行止觀也。
意識,猶言意根之識,蓋第七末那(末那,梵語翻為意),為生起第六識之根,故約其生起之根則為意,約其分别之用則曰識,因名之曰“意識也”。
欲明修行止觀必用意識之故,不可不略知八識名相。
蓋自最初一念不覺,真妄和合,而成藏識。
此即阿賴耶,所謂第八識是也。
名為藏者,謂其能受前七識之熏,執藏根身器界之種子故。
其緣第八識之見分,執之為我者,即第七末那意。
見聞覺知,攀緣分别者,即第六意識。
其由五根發現于外者,則為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所謂前五識是也。
此八個識,成則俱成,起即同起,約用成八,約體為一也。
然凡夫之前五識,全仗意識功能,助成其用。
藏識固是主人公,然但能為諸法所依之本,攝持諸法,不能自造善惡。
所以謂之真妄和合者,即由真心不覺自動,妄分能所,而有末那之妄執,意識之妄情故耳。
是故八個識中,力用之大,必推六、七二識。
然而第七末那,但能恒常審量,妄執我見。
惟有第六意識,既明且利,無境不能緣,無事不能作,其力極強,其用極廣。
故意識若轉,末那亦随之而轉。
若此二俱轉成智者(轉意識成妙觀察智,轉末那成平等性智),爾時藏識即轉為大圓鏡智,前五識亦轉為成所作智矣。
今修止觀,即欲轉識成智耳。
而意識若轉諸識随轉,所以修行止觀,必從意識下手者此也。
若先明得此理,則于向後所說妙谛,庶幾易于領悟。
(癸)二,解釋。
又二。
(子)初,明止行體狀。
二,明觀行體狀。
初又二。
(醜)初,正明。
二,釋疑。
今初。
此義雲何?謂以意識能知名義故。
聞說一切諸法,自性寂靜,本來無相。
但以虛妄因緣,故有諸法。
然虛妄法,有即非有,唯一真心,亦無别真相可取。
聞此說已,方便修習。
知法本寂,唯是一心。
然此意識如此解時,念念熏于本識,增益解性之力。
解性增已,更起意識,轉複明利,知法如實。
久久熏心故,解性圓明,自照己體,本唯真寂,意識即息。
爾時本識轉成無分别智,亦名證智。
以是因緣,故以意識依止真心修止行也。
是故論言:以依本覺,故有不覺。
依不覺故,而有妄心。
能知名義,為說本覺。
故得始覺,即同本覺。
如實不有始覺之異也。
“能知名義”者,何等名義耶?即下文“一切諸法,自性寂靜”乃至“亦無别真相可取”是也。
一切十法界因果諸法,論其自性,
此明止觀依止中,何故依止竟。
問者以顯現繁興,濫同虛妄紛動,故來轉增生死流浪之疑。
不知流轉生死,病在妄情紛動,執虛為實,豈在違順大用?故但除其情執之病,不妨大用繁興。
若除病而并除一切世間出世間法,則沉空滞寂,何足為大乘!大師所以不然其說也。
是故菩薩熾然六道,應以人天身得度者,即現人天身度之;應以三惡道身得度者,即現三惡道身度之。
甚至大權示現于阿鼻地獄,即此便是違用顯現,豈與凡夫迷真逐妄,為業力所牽者同哉。
所以雖現違用,而複畢竟清淨。
以清淨故,所以在塵不染。
以不染故,所以智慧照明。
又複智慧照明,所以不為世染。
不為世染,所以畢竟清淨。
由是之故,雖其熾然六道,而複相好光明,圓明備足;雖權現無間,而其身心,仍複安住清淨勝妙境界;雖違用顯現,而即具足一切諸佛之性淨功德。
具足功德者,所謂三德圓明是也。
即此便是順用顯現。
以此兩兩對勘,可知順用方能違用,違用即是順用。
染即是淨,相即是空。
故以淨現染,則染而非染;以空顯相,則相即無相。
智者大師曰:“火能燒人。
得法術者,出入無礙,不須除火。
故八萬四千煩惱,凡夫為之疲勞,諸佛菩薩以為佛事。
”蕅益大師曰:“迷者被違順所用,達者能用違順。
”所雲得法術者,修止觀之謂也。
不須除火者,除病不除法之謂也。
為之疲勞,所以法身流轉五道。
以為佛事,所以生死即是涅槃。
被違順用者,由于虛妄紛動。
能用違順者,因其智慧照明也。
明得此理,何須緻疑。
又文中“病在執情,不在大用”、“畢竟清淨”、“智慧照明”數句,極關緊要。
何則?除執情而得清淨,所謂止也。
以慧明而起大用,所謂觀也。
又複因慧明故,乃得清淨,修觀即所以修止也。
除情妄故,乃起大用,修止即所以修觀也。
如此止觀并進,寂用圓成,則煩惱菩提,非一非異;生死涅槃,不入不住。
乃問者但曰“修止觀者,為除生死”,是但知明體,而不知達用矣。
須知如來藏具足空不空二義,空即本體,不空即是大用。
體必具用,用即是體,是為理事不二。
吾人自性清淨心,本來如是圓融,如是無礙,是故修習止觀,必依止此心而修,方能體用全彰,理事圓顯耳。
末句,總結止觀依止中,第二明何故依止義已竟。
(庚)三,明以何依止。
分三。
(辛)初,分科。
二,解釋。
三,總結。
今初。
次明以何依止。
就中複有三門差别。
一明以何依止體狀。
二明破小乘人執。
三明破大乘人執。
“以”者用也。
上來所明自性清淨心,是止觀之所依止,今則明用孰依止淨心而修耶。
須知能依止淨心修止觀者,即第六意識是也。
分為三門,釋其所以。
初明意識依止之體狀者,體狀猶言行相,即明修止觀時,其行相不能離意識作用也。
二、三皆除執病之文。
先破小乘執,次破大乘執。
蓋小乘人執意識為究竟,而不知淨心乃所依之本體。
大乘人又執淨心能自知,而不了意識乃能修之妙用。
此二種執,正是意識妄情,惜乎當人不自知耳。
故須次第破之,然後大乘止觀,方得成就。
自此以往,皆明修行法要。
大衆其善聽善攝,善思惟之。
(辛)二,解釋。
即為三。
(壬)初,明以何依止體狀。
二,明破小乘人執。
三,明破大乘人執。
初中二。
(癸)初,總标。
二,别釋。
今初。
初明以何依止體狀者。
問曰:以何依止此心修止觀?答曰:以意識依止此心修行止觀也。
意識,猶言意根之識,蓋第七末那(末那,梵語翻為意),為生起第六識之根,故約其生起之根則為意,約其分别之用則曰識,因名之曰“意識也”。
欲明修行止觀必用意識之故,不可不略知八識名相。
蓋自最初一念不覺,真妄和合,而成藏識。
此即阿賴耶,所謂第八識是也。
名為藏者,謂其能受前七識之熏,執藏根身器界之種子故。
其緣第八識之見分,執之為我者,即第七末那意。
見聞覺知,攀緣分别者,即第六意識。
其由五根發現于外者,則為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所謂前五識是也。
此八個識,成則俱成,起即同起,約用成八,約體為一也。
然凡夫之前五識,全仗意識功能,助成其用。
藏識固是主人公,然但能為諸法所依之本,攝持諸法,不能自造善惡。
所以謂之真妄和合者,即由真心不覺自動,妄分能所,而有末那之妄執,意識之妄情故耳。
是故八個識中,力用之大,必推六、七二識。
然而第七末那,但能恒常審量,妄執我見。
惟有第六意識,既明且利,無境不能緣,無事不能作,其力極強,其用極廣。
故意識若轉,末那亦随之而轉。
若此二俱轉成智者(轉意識成妙觀察智,轉末那成平等性智),爾時藏識即轉為大圓鏡智,前五識亦轉為成所作智矣。
今修止觀,即欲轉識成智耳。
而意識若轉諸識随轉,所以修行止觀,必從意識下手者此也。
若先明得此理,則于向後所說妙谛,庶幾易于領悟。
(癸)二,解釋。
又二。
(子)初,明止行體狀。
二,明觀行體狀。
初又二。
(醜)初,正明。
二,釋疑。
今初。
此義雲何?謂以意識能知名義故。
聞說一切諸法,自性寂靜,本來無相。
但以虛妄因緣,故有諸法。
然虛妄法,有即非有,唯一真心,亦無别真相可取。
聞此說已,方便修習。
知法本寂,唯是一心。
然此意識如此解時,念念熏于本識,增益解性之力。
解性增已,更起意識,轉複明利,知法如實。
久久熏心故,解性圓明,自照己體,本唯真寂,意識即息。
爾時本識轉成無分别智,亦名證智。
以是因緣,故以意識依止真心修止行也。
是故論言:以依本覺,故有不覺。
依不覺故,而有妄心。
能知名義,為說本覺。
故得始覺,即同本覺。
如實不有始覺之異也。
“能知名義”者,何等名義耶?即下文“一切諸法,自性寂靜”乃至“亦無别真相可取”是也。
一切十法界因果諸法,論其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