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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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見聞不同受用者,即共中之不共相識。
“随義分别”下結成。
謂一切衆生界中,悉皆如是有共中不共。
随舉例之義而分别之,則孰為共,孰為不共,可以例知。
此中獨言一切衆生、不及佛界者,以諸佛皆同見聞、同受用,故不言也。
且以人事論之,如同在人道,而有貧富貴賤等種種不同。
同一言論,同一行事,而仁者見之謂之仁,智者見之謂之智。
同一經教,而見偏見圓,随類領解。
此皆共中不共相識也。
(未)四,解不共中共。
就不共相中,複有共義。
謂眷屬知識,乃至時頃同處同語同知同解,或暫相見,若怨若親,及與中人,相識及不相識,乃至畜生天道,互相見知者,皆由過去造相見知等業,熏心共相性故。
心緣熏力,顯現如此相見相知等事,即是不共相中共相義也。
或有我知見他、他不知見我者,即于我為共,于他為不共。
如是随義分别可知。
又如一人之身,即是不共相識。
複為八萬戶蟲所依故,即此一身,複與彼蟲為共相識。
亦是不共中共想義也。
此明正報不共相中之共相識也。
初就眷屬乃至天道畜道互相見知等事,以明不共中共。
“中人”者,無怨無親之意。
晤面為相見,聞名為相知,彼此聞名曰同知,互知心意曰同解。
謂或是家族戚黨,或為知識善友,或能時頃同處,或僅暫刻相見,或相怨,或相親,或無怨無親,或素來相識,或素不相識乃至畜生天道等,凡能互相見知者,皆由過去生中,曾造共業,熏共相性,乃能于不共中,顯現共相識也。
次就我見知、他不見知,以明不共中有共有不共。
複就自身中蟲,以明不共中共。
蓋就身言,為不共相;就戶蟲言,則為共相。
人身八萬四千毛孔,中皆有蟲。
戶,喻毛孔也,故名“戶蟲”。
“八萬”者,舉成數言。
(午)三,結示。
以有此共相不共相道理,故一切凡聖,雖同一心為體,而有相見不相見、同受用不同受用也。
是故靈山常曜,而睹林樹潛輝;丈六金軀,複見土灰衆色。
蓮花妙剎,反謂丘墟;莊嚴寶地,倒言砂礫。
斯等皆由共不共之緻也。
初結一切凡聖,所以有相見不相見、受用同不同者,由于一心之中,有此共相識不共相識故也。
“是故”下指事警策。
夫我世尊,在靈鹫山中說法,丈六金軀,光明常曜。
而見為雙林入寂,輝光潛隐,靈骨已化者(“土灰衆色”,指遷化言),由其造别業故,熏成不共相識,故不得見也。
《維摩經》載,世尊以足點地,娑婆即成七寶莊嚴蓮花妙剎,收足複見砂礫丘墟。
蓋佛心淨,故現土淨。
衆生心穢,故見土穢。
衆生既不修佛淨業,熏同具之佛性,以緻妙剎寶地,佛收足時,颠倒見為丘墟砂礫也。
昔我智者大師,禮誦《法華》,至是真精進,是名真法供養,忽爾入定,親見靈山一會,俨然未散。
此即因造同業,熏成共相識,故得見之耳。
末句總結上文。
“之緻”應是“所緻”之誤。
謂上來所言,或同見聞同受用,或不同見聞、不同受用,如斯等事,皆由共相識不共相識所緻也。
(辰)三,總結。
此明不空如來藏中,藏體一異六種差别之義竟。
上來總明止觀依止中,何所依止訖。
初句,結不空如來藏之義已竟。
次句,總結初明止觀依止中,何所依止義已竟。
(庚)二,明何故依止。
分二。
(辛)初,正明。
二,釋疑。
初中二。
(壬)初,明修必依本義。
二,明全性起修義。
今初。
次明何故依止。
問曰:何故依止此心修止觀?答曰:以此心是一切法根本故。
若法依本,則難破壞,是故依止此心修止觀也。
人若不依止此心修于止觀,則不得成。
何以故?以從本以來,未有一法心外得建立故。
上來所明,是自性清淨心名義體狀。
今則明所以依止此心修止觀之故。
夫一切世間法,出世間法,皆是唯心所現。
譬如一切草木,皆依大地而生。
是故從本以來,未有一法心外得建立者。
既此心為生一切法之根本,今修止觀,若不依止此心,則必破壞而不得成。
所謂以不生滅心為本修因,方證不生滅果是也。
(壬)二,明全性起修義。
又二。
(癸)初,正明。
二,釋成。
今初。
又此心體,本性具足寂用二義,為欲熏彼二義,令顯現故。
何以故?以其非熏不顯故。
顯何所用?謂自利利他故。
有如是因緣,故依此心修止觀也。
心體本具寂性,然非修止不顯;本具用性,然非修觀不顯。
故依此心以修止觀者,為欲熏彼二義令顯現耳。
“顯何所用”“用”字,謂修止顯寂,有自利之功能;修觀顯用,有利他之功能。
至于何謂寂用,及何以寂用顯現,成二利行,下文詳釋其義。
(癸)二,釋成。
問曰:何謂心體寂用二義?答曰:心體平等,離一切相,即是寂義。
體具違順二用,即是用義。
是故修習止行,即能除滅虛妄紛動,令此心體寂靜離相,即為自利;修習觀行,令此心用顯現繁興,即為利他。
“平等”二字,即是離一切相之意。
心體本來非相非無相,離過絕非,真如平等,故曰“即是寂義”。
“違順二用”,即前文所明染淨二性。
一一凡聖心體,本具染淨性用,故曰“即是用義”。
衆生無始不覺自動,妄想虛境,緣念不息,故緻流轉。
今修止行,凡有無等四句法,一切俱離,則妄動除滅,而證寂靜心體,得大自在。
故曰“即為自利”。
修習觀行,熏令違用繁興,則倒駕慈航,大悲度衆;熏令順用顯現,則大智圓明,功德滿足。
故曰“即為利他”。
又止觀二行,若通而論之,則約修證言,止觀無非自利;約教化言,止觀皆為利他。
若别而論之,則止行顯體,于自利偏勝;觀行顯用,于利他偏多也。
(辛)二,釋疑。
問曰:修止觀者,為除生死。
若令顯現繁興,此即轉增流浪。
答曰:不然。
但除其病,而不除法。
病在執情,不在大用。
是故熾然六道,權現無間,即是違用顯現。
而複畢竟清淨,不為世染,智慧照明。
故相好圓備,身心安住
“随義分别”下結成。
謂一切衆生界中,悉皆如是有共中不共。
随舉例之義而分别之,則孰為共,孰為不共,可以例知。
此中獨言一切衆生、不及佛界者,以諸佛皆同見聞、同受用,故不言也。
且以人事論之,如同在人道,而有貧富貴賤等種種不同。
同一言論,同一行事,而仁者見之謂之仁,智者見之謂之智。
同一經教,而見偏見圓,随類領解。
此皆共中不共相識也。
(未)四,解不共中共。
就不共相中,複有共義。
謂眷屬知識,乃至時頃同處同語同知同解,或暫相見,若怨若親,及與中人,相識及不相識,乃至畜生天道,互相見知者,皆由過去造相見知等業,熏心共相性故。
心緣熏力,顯現如此相見相知等事,即是不共相中共相義也。
或有我知見他、他不知見我者,即于我為共,于他為不共。
如是随義分别可知。
又如一人之身,即是不共相識。
複為八萬戶蟲所依故,即此一身,複與彼蟲為共相識。
亦是不共中共想義也。
此明正報不共相中之共相識也。
初就眷屬乃至天道畜道互相見知等事,以明不共中共。
“中人”者,無怨無親之意。
晤面為相見,聞名為相知,彼此聞名曰同知,互知心意曰同解。
謂或是家族戚黨,或為知識善友,或能時頃同處,或僅暫刻相見,或相怨,或相親,或無怨無親,或素來相識,或素不相識乃至畜生天道等,凡能互相見知者,皆由過去生中,曾造共業,熏共相性,乃能于不共中,顯現共相識也。
次就我見知、他不見知,以明不共中有共有不共。
複就自身中蟲,以明不共中共。
蓋就身言,為不共相;就戶蟲言,則為共相。
人身八萬四千毛孔,中皆有蟲。
戶,喻毛孔也,故名“戶蟲”。
“八萬”者,舉成數言。
(午)三,結示。
以有此共相不共相道理,故一切凡聖,雖同一心為體,而有相見不相見、同受用不同受用也。
是故靈山常曜,而睹林樹潛輝;丈六金軀,複見土灰衆色。
蓮花妙剎,反謂丘墟;莊嚴寶地,倒言砂礫。
斯等皆由共不共之緻也。
初結一切凡聖,所以有相見不相見、受用同不同者,由于一心之中,有此共相識不共相識故也。
“是故”下指事警策。
夫我世尊,在靈鹫山中說法,丈六金軀,光明常曜。
而見為雙林入寂,輝光潛隐,靈骨已化者(“土灰衆色”,指遷化言),由其造别業故,熏成不共相識,故不得見也。
《維摩經》載,世尊以足點地,娑婆即成七寶莊嚴蓮花妙剎,收足複見砂礫丘墟。
蓋佛心淨,故現土淨。
衆生心穢,故見土穢。
衆生既不修佛淨業,熏同具之佛性,以緻妙剎寶地,佛收足時,颠倒見為丘墟砂礫也。
昔我智者大師,禮誦《法華》,至是真精進,是名真法供養,忽爾入定,親見靈山一會,俨然未散。
此即因造同業,熏成共相識,故得見之耳。
末句總結上文。
“之緻”應是“所緻”之誤。
謂上來所言,或同見聞同受用,或不同見聞、不同受用,如斯等事,皆由共相識不共相識所緻也。
(辰)三,總結。
此明不空如來藏中,藏體一異六種差别之義竟。
上來總明止觀依止中,何所依止訖。
初句,結不空如來藏之義已竟。
次句,總結初明止觀依止中,何所依止義已竟。
(庚)二,明何故依止。
分二。
(辛)初,正明。
二,釋疑。
初中二。
(壬)初,明修必依本義。
二,明全性起修義。
今初。
次明何故依止。
問曰:何故依止此心修止觀?答曰:以此心是一切法根本故。
若法依本,則難破壞,是故依止此心修止觀也。
人若不依止此心修于止觀,則不得成。
何以故?以從本以來,未有一法心外得建立故。
上來所明,是自性清淨心名義體狀。
今則明所以依止此心修止觀之故。
夫一切世間法,出世間法,皆是唯心所現。
譬如一切草木,皆依大地而生。
是故從本以來,未有一法心外得建立者。
既此心為生一切法之根本,今修止觀,若不依止此心,則必破壞而不得成。
所謂以不生滅心為本修因,方證不生滅果是也。
(壬)二,明全性起修義。
又二。
(癸)初,正明。
二,釋成。
今初。
又此心體,本性具足寂用二義,為欲熏彼二義,令顯現故。
何以故?以其非熏不顯故。
顯何所用?謂自利利他故。
有如是因緣,故依此心修止觀也。
心體本具寂性,然非修止不顯;本具用性,然非修觀不顯。
故依此心以修止觀者,為欲熏彼二義令顯現耳。
“顯何所用”“用”字,謂修止顯寂,有自利之功能;修觀顯用,有利他之功能。
至于何謂寂用,及何以寂用顯現,成二利行,下文詳釋其義。
(癸)二,釋成。
問曰:何謂心體寂用二義?答曰:心體平等,離一切相,即是寂義。
體具違順二用,即是用義。
是故修習止行,即能除滅虛妄紛動,令此心體寂靜離相,即為自利;修習觀行,令此心用顯現繁興,即為利他。
“平等”二字,即是離一切相之意。
心體本來非相非無相,離過絕非,真如平等,故曰“即是寂義”。
“違順二用”,即前文所明染淨二性。
一一凡聖心體,本具染淨性用,故曰“即是用義”。
衆生無始不覺自動,妄想虛境,緣念不息,故緻流轉。
今修止行,凡有無等四句法,一切俱離,則妄動除滅,而證寂靜心體,得大自在。
故曰“即為自利”。
修習觀行,熏令違用繁興,則倒駕慈航,大悲度衆;熏令順用顯現,則大智圓明,功德滿足。
故曰“即為利他”。
又止觀二行,若通而論之,則約修證言,止觀無非自利;約教化言,止觀皆為利他。
若别而論之,則止行顯體,于自利偏勝;觀行顯用,于利他偏多也。
(辛)二,釋疑。
問曰:修止觀者,為除生死。
若令顯現繁興,此即轉增流浪。
答曰:不然。
但除其病,而不除法。
病在執情,不在大用。
是故熾然六道,權現無間,即是違用顯現。
而複畢竟清淨,不為世染,智慧照明。
故相好圓備,身心安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