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關燈
小
中
大
意責怪A先生,可他為何如此固執?
除了目擊證詞,還有一個證據——警方從久間的馬自達邦戈中發現的O型血血迹。
警方扣押車輛後,在車内噴灑過魯米諾試劑,當時沒有出現血液反應。
不可思議的是,一年之後,他們在剪下來的座椅布料背面發現了血迹,經鑒定得出與被害人血型一緻的結論。
可是,久間家人中也有O型血。
警方還發現,被害人衣物上附着的纖維與馬自達邦戈座椅纖維一緻。
地方法院的判決原本是,“無法判定被害女童衣物上附着的纖維來自馬自達邦戈西海岸客貨兩用旅行車”,可到了二審,卻變成“馬自達邦戈西海岸客貨兩用旅行車座椅布料纖維與被害人衣物上附着的纖維成分極其類似,可認為兩者一緻”。
不僅如此,其中的邏輯還繞了一個大圈子:“附着纖維的相關鑒定結果(中略)可對目擊證詞進行補充。
結合目擊到的車輛信息,很難得出作案車輛不是馬自達邦戈的結論。
”每個證據的證明力極弱,卻又相互印證。
一旦推翻目擊證詞,其他證據也會随之倒塌。
DNA型鑒定疑點重重,其他證據又越來越不可靠,難不成“飯塚事件”也是一個冤案?就在我越發疑惑時,我得到一個令人震驚的消息。
又是科警研。
在與本田教授的一次通話中,他說:“我真是太吃驚了。
DNA型鑒定照片外居然還有其他條帶。
照片是被裁剪過的。
” 聽上去情況很嚴重。
我反複詢問教授,一開始聽不太懂,可逐漸理清整件事的脈絡後,我愣住了。
我立即前往築波大學,與本田教授面談。
這件事的起因,是三方協商會議後,法院将鑒定書中的凝膠底片寄給了辯護團,辯護團用數碼相機翻拍底片,請本田教授在電腦上分析,結果發現了一個驚天事實——提交到法院的鑒定照片是被裁剪過的。
底片上顯示出了實驗結束後所有條帶的位置,可是提交到法院的照片,上半部分被裁掉了很多,隻能看到實驗結果的一小部分。
而且,被裁剪掉的邊緣,清楚地顯示出一個條帶,型号大緻是“41-46”(當時用的是有缺陷的标記物,無法得出正确的數值,隻能估計)。
這個條帶的信息留在了殘留記錄裡。
原來檢測出了一個既不是被害人也不是久間的第三者的DNA型。
完整的底片 白色方框内是鑒定書上的照片範圍。
圓圈内是被裁剪掉的“41-46”型。
“飯塚事件”的底片是在辯護團的強烈要求下才被提交給法院的。
當時辯護團沒注意到,小小的底片上居然還存在一個被裁剪掉的條帶。
雖然這張底片沒有像“足利事件”中的底片那樣“遺失”,可科警研提交時不情不願,拖了很久。
一個被裁減掉的“41-46”型條帶到底意味着什麼,無法輕易判定,但它可能是兇手的DNA型。
這件事連法院都不清楚。
此事被指出時,檢方立即反駁說這是“實驗目的外的條帶”,不是DNA的條帶。
我采訪了一些專業人士,無人可以明确回答什麼是“實驗目的外的條帶”,後來我查到,實驗中偶爾會出現被測人DNA之外的東西,但出現概率極低,需多次進行實驗才可确認其是否是“實驗目的外的條帶”。
如果真像科警研之前所說,幾乎把所有試樣都用來反複進行實驗,那麼實驗結果應該會有記錄。
可當法院讓科警研查找是否留存其他資料與實驗記錄時,科警研的回複是,其他的照片、底片、記錄等都已經處理掉了。
既然如此,科警研憑什麼主張這是“實驗目的外的條帶”呢? 辯護團嚴厲地指責了科警研的行為。
“他們明顯是想讓DNA型鑒定的真相淹沒于黑暗,這才丢棄了底片與實驗記錄。
” 關于裁剪照片的原因,檢方的解釋是鑒定書的尺寸有限。
可照片不剪裁也完全能放得下,這樣的解釋沒有說服力。
鑒定書中還有一張照片,是久間頭發的DNA型鑒定結果,那張照片更大。
而且,就算照片放不下,也可以縮小或另附一頁紙。
從底片中查到的事遠不止這一件。
“飯塚事件”中,科警研實施了被害人鑒定,用的是從遺體心髒抽取的血液。
能用作鑒定試樣,說明血液狀況應該不差。
鑒定結果顯示,被害人小A是“18-25”型,小B是“23-27”型。
然而,通過對底片的分析發現,被害人血液中出現了16型條帶。
16是檢方認定的兇手DNA型中的一個數值。
究竟是怎麼回事? 本田教授解釋道:“被害人血液中出現兇手的DNA型,可能是DNA提取失敗、實驗受到污染或PCR增幅失敗導緻的結果。
” 考慮了多種可能後,本田教授指出:“從被害人試樣中得出的條帶型号,絕不可能是兇手的DNA型。
” 沒錯。
被害人心髒的血液中怎麼可能混入兇手的DNA?鑒定書上的照片非常暗,根本看不見16型條帶。
當這個事實通過底片公之于衆,檢方是這麼解釋的:“這個不是條帶,是凝膠染色時的斑點。
” 德田律師在記者見面會上反駁道:“不管是實驗目的外的條帶還是染色失誤,科警研鑒定的問題在于有人對鑒定照片動了手腳。
照片很可能顯示了兇手的DNA型,可檢方卻不加以查證,直接裁剪了照片。
如果這些事能簡單說明,當初就沒必要隐瞞。
我們認為這種行為是私自篡改。
” 篡改——這個詞的分量很重,真相已如此明朗,檢方要消除嫌疑确實很難。
即便是我這樣的門外漢也非常疑惑,為什麼鑒定照片要卡在“41-46”的正下方裁掉? 岩田律師懷疑“飯塚事件”涉嫌“有罪推定”。
小I失蹤案發生前,小I曾經出現在久間家中,檢方是不是強行将這個信息與本案聯系在了一起? 福岡縣警方在審判中給出了如下證詞:“一年級小學生小I失蹤,久間可以說是最後接觸小I的人。
小I來到被告久間家中,之後下落不明,沒有目擊者。
” 可我在采訪中發現,事實稍有不同。
那一天,小I确實到過久間家,但她是和自己的弟弟一起去的。
小I的弟弟與久間的兒子在幼兒園裡是朋友。
那個周日,久間在院子裡給圍牆上漆,妻子也在家中,沒有所謂的危險狀況發生。
久間被捕的第二天,警察對其住所進行徹底搜查。
他們甚至在院子裡挖了一個大坑,想要尋找跟案件有關的物證以及久間是蘿莉控的證據,可是一無所獲。
還有久間襲警的事。
報道中提到,久間出言挑釁便衣警察,詢問他們的身份,用修剪枝葉的大剪刀将警察刺傷。
可是,知情人士是這樣說的:“當時刑警正在翻久間家的垃圾,被久間發現了,他大聲喝問,雙方便拉扯起來,這時他手裡的大剪刀傷到了刑警。
這一過程中,刑警們始終沒有公開身份,妨礙執行公務的罪名便不成立,隻能算傷害罪。
可是,不久之後,其中一名刑警自殺了。
” 自殺的理由已經不得而知。
但“飯塚事件”的偵查演變成了一場必須對自殺刑警有個交代的戰鬥。
至此,我為自己在東京都找找舊報道、點點鼠标就對案件妄下判斷的行為感到羞愧。
現場調查面臨距離遠、交通不便的問題,但不能什麼都不做,就擺出一副什麼都懂的樣子。
我想起之前的一次采訪經曆。
那時,結束了對德田律師的采訪後,我在居酒屋一角與他閑聊起來。
德田律師從一審起就為久間辯護,久間被執行死刑後,他依然為再審四處奔走。
他究竟如何評價久間,又是帶着何種想法一直為他辯護的呢?我放下手中的筷子,直截了當地問德田律師:“我大膽問一句,德田律師,您是不是相信這個案子是個冤案?” 德田律師聽後低下了頭,随後擡起頭,端正坐姿,眼神堅定地望着我,輕輕開口說道:“死刑執行後這種想法尤其強烈。
我覺得,久間是清白的。
如果更早申請再審,或許就不會執行死刑。
感覺是我們殺了久間……” 一個冬日的午後,我在飯塚市的商業街走訪商戶。
案發時報紙上的一篇報道引起了我的注意。
案發當日
警方扣押車輛後,在車内噴灑過魯米諾試劑,當時沒有出現血液反應。
不可思議的是,一年之後,他們在剪下來的座椅布料背面發現了血迹,經鑒定得出與被害人血型一緻的結論。
可是,久間家人中也有O型血。
警方還發現,被害人衣物上附着的纖維與馬自達邦戈座椅纖維一緻。
地方法院的判決原本是,“無法判定被害女童衣物上附着的纖維來自馬自達邦戈西海岸客貨兩用旅行車”,可到了二審,卻變成“馬自達邦戈西海岸客貨兩用旅行車座椅布料纖維與被害人衣物上附着的纖維成分極其類似,可認為兩者一緻”。
不僅如此,其中的邏輯還繞了一個大圈子:“附着纖維的相關鑒定結果(中略)可對目擊證詞進行補充。
結合目擊到的車輛信息,很難得出作案車輛不是馬自達邦戈的結論。
”每個證據的證明力極弱,卻又相互印證。
一旦推翻目擊證詞,其他證據也會随之倒塌。
DNA型鑒定疑點重重,其他證據又越來越不可靠,難不成“飯塚事件”也是一個冤案?就在我越發疑惑時,我得到一個令人震驚的消息。
又是科警研。
在與本田教授的一次通話中,他說:“我真是太吃驚了。
DNA型鑒定照片外居然還有其他條帶。
照片是被裁剪過的。
” 聽上去情況很嚴重。
我反複詢問教授,一開始聽不太懂,可逐漸理清整件事的脈絡後,我愣住了。
我立即前往築波大學,與本田教授面談。
這件事的起因,是三方協商會議後,法院将鑒定書中的凝膠底片寄給了辯護團,辯護團用數碼相機翻拍底片,請本田教授在電腦上分析,結果發現了一個驚天事實——提交到法院的鑒定照片是被裁剪過的。
底片上顯示出了實驗結束後所有條帶的位置,可是提交到法院的照片,上半部分被裁掉了很多,隻能看到實驗結果的一小部分。
而且,被裁剪掉的邊緣,清楚地顯示出一個條帶,型号大緻是“41-46”(當時用的是有缺陷的标記物,無法得出正确的數值,隻能估計)。
這個條帶的信息留在了殘留記錄裡。
原來檢測出了一個既不是被害人也不是久間的第三者的DNA型。
完整的底片 白色方框内是鑒定書上的照片範圍。
圓圈内是被裁剪掉的“41-46”型。
“飯塚事件”的底片是在辯護團的強烈要求下才被提交給法院的。
當時辯護團沒注意到,小小的底片上居然還存在一個被裁剪掉的條帶。
雖然這張底片沒有像“足利事件”中的底片那樣“遺失”,可科警研提交時不情不願,拖了很久。
一個被裁減掉的“41-46”型條帶到底意味着什麼,無法輕易判定,但它可能是兇手的DNA型。
這件事連法院都不清楚。
此事被指出時,檢方立即反駁說這是“實驗目的外的條帶”,不是DNA的條帶。
我采訪了一些專業人士,無人可以明确回答什麼是“實驗目的外的條帶”,後來我查到,實驗中偶爾會出現被測人DNA之外的東西,但出現概率極低,需多次進行實驗才可确認其是否是“實驗目的外的條帶”。
如果真像科警研之前所說,幾乎把所有試樣都用來反複進行實驗,那麼實驗結果應該會有記錄。
可當法院讓科警研查找是否留存其他資料與實驗記錄時,科警研的回複是,其他的照片、底片、記錄等都已經處理掉了。
既然如此,科警研憑什麼主張這是“實驗目的外的條帶”呢? 辯護團嚴厲地指責了科警研的行為。
“他們明顯是想讓DNA型鑒定的真相淹沒于黑暗,這才丢棄了底片與實驗記錄。
” 關于裁剪照片的原因,檢方的解釋是鑒定書的尺寸有限。
可照片不剪裁也完全能放得下,這樣的解釋沒有說服力。
鑒定書中還有一張照片,是久間頭發的DNA型鑒定結果,那張照片更大。
而且,就算照片放不下,也可以縮小或另附一頁紙。
從底片中查到的事遠不止這一件。
“飯塚事件”中,科警研實施了被害人鑒定,用的是從遺體心髒抽取的血液。
能用作鑒定試樣,說明血液狀況應該不差。
鑒定結果顯示,被害人小A是“18-25”型,小B是“23-27”型。
然而,通過對底片的分析發現,被害人血液中出現了16型條帶。
16是檢方認定的兇手DNA型中的一個數值。
究竟是怎麼回事? 本田教授解釋道:“被害人血液中出現兇手的DNA型,可能是DNA提取失敗、實驗受到污染或PCR增幅失敗導緻的結果。
” 考慮了多種可能後,本田教授指出:“從被害人試樣中得出的條帶型号,絕不可能是兇手的DNA型。
” 沒錯。
被害人心髒的血液中怎麼可能混入兇手的DNA?鑒定書上的照片非常暗,根本看不見16型條帶。
當這個事實通過底片公之于衆,檢方是這麼解釋的:“這個不是條帶,是凝膠染色時的斑點。
” 德田律師在記者見面會上反駁道:“不管是實驗目的外的條帶還是染色失誤,科警研鑒定的問題在于有人對鑒定照片動了手腳。
照片很可能顯示了兇手的DNA型,可檢方卻不加以查證,直接裁剪了照片。
如果這些事能簡單說明,當初就沒必要隐瞞。
我們認為這種行為是私自篡改。
” 篡改——這個詞的分量很重,真相已如此明朗,檢方要消除嫌疑确實很難。
即便是我這樣的門外漢也非常疑惑,為什麼鑒定照片要卡在“41-46”的正下方裁掉? 岩田律師懷疑“飯塚事件”涉嫌“有罪推定”。
小I失蹤案發生前,小I曾經出現在久間家中,檢方是不是強行将這個信息與本案聯系在了一起? 福岡縣警方在審判中給出了如下證詞:“一年級小學生小I失蹤,久間可以說是最後接觸小I的人。
小I來到被告久間家中,之後下落不明,沒有目擊者。
” 可我在采訪中發現,事實稍有不同。
那一天,小I确實到過久間家,但她是和自己的弟弟一起去的。
小I的弟弟與久間的兒子在幼兒園裡是朋友。
那個周日,久間在院子裡給圍牆上漆,妻子也在家中,沒有所謂的危險狀況發生。
久間被捕的第二天,警察對其住所進行徹底搜查。
他們甚至在院子裡挖了一個大坑,想要尋找跟案件有關的物證以及久間是蘿莉控的證據,可是一無所獲。
還有久間襲警的事。
報道中提到,久間出言挑釁便衣警察,詢問他們的身份,用修剪枝葉的大剪刀将警察刺傷。
可是,知情人士是這樣說的:“當時刑警正在翻久間家的垃圾,被久間發現了,他大聲喝問,雙方便拉扯起來,這時他手裡的大剪刀傷到了刑警。
這一過程中,刑警們始終沒有公開身份,妨礙執行公務的罪名便不成立,隻能算傷害罪。
可是,不久之後,其中一名刑警自殺了。
” 自殺的理由已經不得而知。
但“飯塚事件”的偵查演變成了一場必須對自殺刑警有個交代的戰鬥。
至此,我為自己在東京都找找舊報道、點點鼠标就對案件妄下判斷的行為感到羞愧。
現場調查面臨距離遠、交通不便的問題,但不能什麼都不做,就擺出一副什麼都懂的樣子。
我想起之前的一次采訪經曆。
那時,結束了對德田律師的采訪後,我在居酒屋一角與他閑聊起來。
德田律師從一審起就為久間辯護,久間被執行死刑後,他依然為再審四處奔走。
他究竟如何評價久間,又是帶着何種想法一直為他辯護的呢?我放下手中的筷子,直截了當地問德田律師:“我大膽問一句,德田律師,您是不是相信這個案子是個冤案?” 德田律師聽後低下了頭,随後擡起頭,端正坐姿,眼神堅定地望着我,輕輕開口說道:“死刑執行後這種想法尤其強烈。
我覺得,久間是清白的。
如果更早申請再審,或許就不會執行死刑。
感覺是我們殺了久間……” 一個冬日的午後,我在飯塚市的商業街走訪商戶。
案發時報紙上的一篇報道引起了我的注意。
案發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