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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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那四根絲狀纖維鑒定,沒有發現久間的DNA型,本田教授的鑒定甚至指出可能存在第三人的DNA型。
隻有科警研的鑒定把久間定為兇手。
但仔細看那張凝膠照片,會發現“16-26”的條帶模糊不清。
16若有若無,而26幾乎看不見。
與“足利事件”一樣,條帶的位置用紅色方框做了标注。
帝京大學的石山教授當時也作為證人出庭了。
他看完科警研鑒定的照片後說道:“鑒定方法粗陋,技術低下。
如果在我的研究室,我會命令重做。
” “飯塚事件”的DNA型鑒定已經相當可疑。
不過與“北關東連環殺童案”不同,“飯塚事件”還有目擊證詞與物證等強有力的證據。
可随着走訪深入,我發現其他證據也出現了問題。
例如,關于目擊到的汽車。
“飯塚事件”的詞條上寫着“五名目擊者的證詞”,可我采訪後才知道,這五名目擊者中,有四個人并沒有對車産生太深的印象,隻是案發當日在被害人的小學附近看到過疑似深藍色的馬自達邦戈。
這些證詞中并未出現“看到誘拐現場”“看到久間”“看到車牌”的描述。
剩下的那名目擊者說自己在八丁峠的遺物發現地看到了一輛深藍色車子,結合上述目擊信息,一審判決認為,馬自達邦戈很可能是兇手駕駛的車輛。
八丁峠的目擊者住在福岡縣,名叫A。
案發當日上午十一點左右,A先生開着小型汽車從八丁峠下山,經過遺物發現地附近時,看到一輛停在路邊的深藍色商旅車。
他的證詞如下: 我不知道車牌号,但那是一輛普通的商旅車,不是豐田也不是日産,車型有點老,深藍色,車身沒有條紋,後面的輪胎好像是雙胎。
輪毂蓋中間有黑色條紋。
(中略)車窗玻璃是黑色的,看不到車内,我覺得車窗可能貼膜了。
内容詳盡。
雖然目擊者沒有指明是馬自達邦戈,但福岡縣警方根據證詞判斷出目擊到的車型——馬自達邦戈西海岸客貨兩用旅行車。
高等法院認可A先生的目擊證詞。
偵查機關沒有掌握本案兇手駕駛的車輛的信息,根據某某某(A先生)的目擊證詞,警方開始懷疑目擊到的車輛為兇手所有,随後鎖定了一輛深藍色的馬自達邦戈。
A先生在證詞中還提到一個站在車旁的人。
看到有人把車停在拐彎處,我很不滿,就把車速降到每小時二十五至三十公裡,一邊開一邊張望到底是什麼人在這裡停車。
結果,看到車右側的樹林裡走出來一個男人,他一看見我,慌得腳底一滑,整個人向前撲去。
這個男人前額有點秃,頭發略長,留了個小分頭,上衣好像是針織的淡褐色馬甲,胸口有扣子,馬甲下是白色長袖翻領襯衣。
這裡的證詞具體到了每一處細節。
可是如此詳細,不覺得很奇怪嗎? 辯護團也有同樣的疑問。
案發現場是山路下坡的S彎道,刹車通過彎道的那十幾秒鐘,真的能夠确認這麼多信息還牢記不忘嗎?要知道,警方給A先生錄口供時,已經是目擊時間的十七天後了。
A先生記得馬自達邦戈的一大特征——雙胎後輪。
他在證詞中說,是行駛到彎道處探頭朝右後方看到的[1]。
現場模拟還原的照片中,A先生從一輛小型汽車的駕駛座探出身子看向右後方。
寒冷的二月,在山路上開窗回頭,看到另一輛車的雙胎,辯護團認為“不可能做到”。
而且,A先生目擊到商旅車的時候,殺人案還未告知公衆。
按照辯護團的說法,這是一個“偶然看到的日常片段”,可A先生卻對車和人的細節觀察得非常仔細。
在辯護團的委托下,日本大學心理學教授嚴島行雄做了目擊實驗。
嚴島教授是一位資深行為心理學家,此次實驗中,他在八丁峠的同一彎道處停了一輛與馬自達邦戈差不多類型的車,安排一個人穿着A先生看到的那套衣服,在車旁做出目擊證詞中的舉動。
參與實驗的有三十人,他們不知道實驗的目的和内容,隻被要求用與A先生相同的車速分别開車下山。
十四天後,嚴島教授詢問他們當時看到的情況,這個時間比A先生錄口供時還提前了三天。
最後的結果是,沒有一個人能做出與A先生相同的描述。
嚴島教授說:“關于車,實驗者能說出一些大緻特征,比如是深藍色、箱型車等,卻說不出像A先生那樣詳細的目擊信息。
若将注意力放在人身上,就無法說清楚車的特征;能說清楚車的,就說不清人的狀況。
” 至于幫警方鎖定馬自達邦戈的雙胎後輪特征,沒有一個人留意到。
A先生的證詞中還出現這樣的描述:“車身沒有條紋”“不是豐田也不是日産”。
關于這些說法,嚴島教授認為,“沒有”和“不是”這類否定表達有可能摻雜了自己沒經曆過的事實,這樣特地說出反而很不自然。
“我最開始看口供記錄時,發現裡面寫着‘車身沒有條紋’,覺得十分突兀。
後來才知道,有的馬自達邦戈車是有條紋的。
他以前應該見過有條紋的馬自達邦戈。
” 馬自達邦戈特别車型的車身兩側有兩條紅色條紋。
久間購車後,覺得條紋太醒目,就把它們撕了。
這個特征正好成了福岡縣警方認定目擊車輛為久間所有的根據之一。
關于這份證詞,嚴島教授在鑒定書中指出:“A先生的記憶中混入了超出本人直接體驗、基于其他來源的記憶。
” 嚴島教授的話仿佛一則預言,不久之後,一個事實浮出了水面。
還是殘留記錄。
三方協商會議中,辯護團要求檢方出示鎖定久間車子的證據,卻發現殘留記錄中的一份《偵查報告書》寫道,A先生錄口供的兩天前,偵查人員去了久間家,了解到他的馬自達邦戈車身上沒有條紋。
這個偵查人員就是日後給A先生錄口供的人。
如此一來,根本就難以分清目擊證詞到底是A先生純粹的記憶,還是偵查人員誘導提問後得出的結果。
證詞一旦出現這種情況,就不再是車身條紋的問題,而變成了偵查人員事先知道嫌疑人車子的品牌和車型,誘導A先生得到目擊口供。
這與上訴審理判決書中“根據某某某(A先生)的目擊證詞……鎖定了一輛深藍色的馬自達邦戈”的說法矛盾了。
上述證詞不由得讓人想起“足利事件”中,警方讓菅家看着渡良濑川現場的足迹照片畫鞋底圖的事。
我自己也做了驗證目擊證詞的實驗。
坐在與A先生同一類型的車子的駕駛座上,我按照照片裡的角度回頭看,發現要識别對面車道上車子的後輪,隻轉動眼珠或扭動脖子根本不行,司機得搖下車窗,大幅度扭動上半身與頭部。
可這麼做實在太别扭了,而且人還在開車,十分危險。
我拿着五十米的卷尺來到S彎道現場仔細測量,以護欄與彎道反光鏡為基準,找出目擊車輛的停車位置與目擊角度。
然後利用手上的詳細數據、地圖與衛星照片,做出CG動畫,再現了目擊情況。
動畫以目擊者駕駛車子的視角制作。
綠意環繞的S彎道上,司機以證詞中二十五公裡的時速下山,離右手邊停着的一輛深藍色商旅車越來越近。
在“不顧危險隻回頭看一秒”的設定下,司機從車窗探出身子扭頭往後看。
這樣真的能看清商旅車的細節,以及旁邊站立之人的服裝與發型嗎? 對外播放前,我請一些人看了這個CG動畫,别說看清細節,觀看者連什麼狀況都搞不清楚。
為了讓觀看者說清雙胎後輪、後車窗貼膜、車身條紋等細節,我多次回放影像,可他們還是很難看清。
最後,我隻好暫停畫面,在細節處标記上顔色,并且加上閃爍提示。
總之,僅憑一瞬間的回首,是不可能看清那麼多細節的。
這簡直是謎團叢生的目擊證詞。
我找到A先生的住所,想采訪他。
我報上電視台的名字,隻開了個頭,之前還很和氣的A先生驟然變臉。
“不,我完全不想再提了。
就這樣吧。
” 大門砰的一聲關上了。
我大吃一驚,再次敲門,希望對方至少能收下我的名片。
可他根本不理睬我。
我無
隻有科警研的鑒定把久間定為兇手。
但仔細看那張凝膠照片,會發現“16-26”的條帶模糊不清。
16若有若無,而26幾乎看不見。
與“足利事件”一樣,條帶的位置用紅色方框做了标注。
帝京大學的石山教授當時也作為證人出庭了。
他看完科警研鑒定的照片後說道:“鑒定方法粗陋,技術低下。
如果在我的研究室,我會命令重做。
” “飯塚事件”的DNA型鑒定已經相當可疑。
不過與“北關東連環殺童案”不同,“飯塚事件”還有目擊證詞與物證等強有力的證據。
可随着走訪深入,我發現其他證據也出現了問題。
例如,關于目擊到的汽車。
“飯塚事件”的詞條上寫着“五名目擊者的證詞”,可我采訪後才知道,這五名目擊者中,有四個人并沒有對車産生太深的印象,隻是案發當日在被害人的小學附近看到過疑似深藍色的馬自達邦戈。
這些證詞中并未出現“看到誘拐現場”“看到久間”“看到車牌”的描述。
剩下的那名目擊者說自己在八丁峠的遺物發現地看到了一輛深藍色車子,結合上述目擊信息,一審判決認為,馬自達邦戈很可能是兇手駕駛的車輛。
八丁峠的目擊者住在福岡縣,名叫A。
案發當日上午十一點左右,A先生開着小型汽車從八丁峠下山,經過遺物發現地附近時,看到一輛停在路邊的深藍色商旅車。
他的證詞如下: 我不知道車牌号,但那是一輛普通的商旅車,不是豐田也不是日産,車型有點老,深藍色,車身沒有條紋,後面的輪胎好像是雙胎。
輪毂蓋中間有黑色條紋。
(中略)車窗玻璃是黑色的,看不到車内,我覺得車窗可能貼膜了。
内容詳盡。
雖然目擊者沒有指明是馬自達邦戈,但福岡縣警方根據證詞判斷出目擊到的車型——馬自達邦戈西海岸客貨兩用旅行車。
高等法院認可A先生的目擊證詞。
偵查機關沒有掌握本案兇手駕駛的車輛的信息,根據某某某(A先生)的目擊證詞,警方開始懷疑目擊到的車輛為兇手所有,随後鎖定了一輛深藍色的馬自達邦戈。
A先生在證詞中還提到一個站在車旁的人。
看到有人把車停在拐彎處,我很不滿,就把車速降到每小時二十五至三十公裡,一邊開一邊張望到底是什麼人在這裡停車。
結果,看到車右側的樹林裡走出來一個男人,他一看見我,慌得腳底一滑,整個人向前撲去。
這個男人前額有點秃,頭發略長,留了個小分頭,上衣好像是針織的淡褐色馬甲,胸口有扣子,馬甲下是白色長袖翻領襯衣。
這裡的證詞具體到了每一處細節。
可是如此詳細,不覺得很奇怪嗎? 辯護團也有同樣的疑問。
案發現場是山路下坡的S彎道,刹車通過彎道的那十幾秒鐘,真的能夠确認這麼多信息還牢記不忘嗎?要知道,警方給A先生錄口供時,已經是目擊時間的十七天後了。
A先生記得馬自達邦戈的一大特征——雙胎後輪。
他在證詞中說,是行駛到彎道處探頭朝右後方看到的[1]。
現場模拟還原的照片中,A先生從一輛小型汽車的駕駛座探出身子看向右後方。
寒冷的二月,在山路上開窗回頭,看到另一輛車的雙胎,辯護團認為“不可能做到”。
而且,A先生目擊到商旅車的時候,殺人案還未告知公衆。
按照辯護團的說法,這是一個“偶然看到的日常片段”,可A先生卻對車和人的細節觀察得非常仔細。
在辯護團的委托下,日本大學心理學教授嚴島行雄做了目擊實驗。
嚴島教授是一位資深行為心理學家,此次實驗中,他在八丁峠的同一彎道處停了一輛與馬自達邦戈差不多類型的車,安排一個人穿着A先生看到的那套衣服,在車旁做出目擊證詞中的舉動。
參與實驗的有三十人,他們不知道實驗的目的和内容,隻被要求用與A先生相同的車速分别開車下山。
十四天後,嚴島教授詢問他們當時看到的情況,這個時間比A先生錄口供時還提前了三天。
最後的結果是,沒有一個人能做出與A先生相同的描述。
嚴島教授說:“關于車,實驗者能說出一些大緻特征,比如是深藍色、箱型車等,卻說不出像A先生那樣詳細的目擊信息。
若将注意力放在人身上,就無法說清楚車的特征;能說清楚車的,就說不清人的狀況。
” 至于幫警方鎖定馬自達邦戈的雙胎後輪特征,沒有一個人留意到。
A先生的證詞中還出現這樣的描述:“車身沒有條紋”“不是豐田也不是日産”。
關于這些說法,嚴島教授認為,“沒有”和“不是”這類否定表達有可能摻雜了自己沒經曆過的事實,這樣特地說出反而很不自然。
“我最開始看口供記錄時,發現裡面寫着‘車身沒有條紋’,覺得十分突兀。
後來才知道,有的馬自達邦戈車是有條紋的。
他以前應該見過有條紋的馬自達邦戈。
” 馬自達邦戈特别車型的車身兩側有兩條紅色條紋。
久間購車後,覺得條紋太醒目,就把它們撕了。
這個特征正好成了福岡縣警方認定目擊車輛為久間所有的根據之一。
關于這份證詞,嚴島教授在鑒定書中指出:“A先生的記憶中混入了超出本人直接體驗、基于其他來源的記憶。
” 嚴島教授的話仿佛一則預言,不久之後,一個事實浮出了水面。
還是殘留記錄。
三方協商會議中,辯護團要求檢方出示鎖定久間車子的證據,卻發現殘留記錄中的一份《偵查報告書》寫道,A先生錄口供的兩天前,偵查人員去了久間家,了解到他的馬自達邦戈車身上沒有條紋。
這個偵查人員就是日後給A先生錄口供的人。
如此一來,根本就難以分清目擊證詞到底是A先生純粹的記憶,還是偵查人員誘導提問後得出的結果。
證詞一旦出現這種情況,就不再是車身條紋的問題,而變成了偵查人員事先知道嫌疑人車子的品牌和車型,誘導A先生得到目擊口供。
這與上訴審理判決書中“根據某某某(A先生)的目擊證詞……鎖定了一輛深藍色的馬自達邦戈”的說法矛盾了。
上述證詞不由得讓人想起“足利事件”中,警方讓菅家看着渡良濑川現場的足迹照片畫鞋底圖的事。
我自己也做了驗證目擊證詞的實驗。
坐在與A先生同一類型的車子的駕駛座上,我按照照片裡的角度回頭看,發現要識别對面車道上車子的後輪,隻轉動眼珠或扭動脖子根本不行,司機得搖下車窗,大幅度扭動上半身與頭部。
可這麼做實在太别扭了,而且人還在開車,十分危險。
我拿着五十米的卷尺來到S彎道現場仔細測量,以護欄與彎道反光鏡為基準,找出目擊車輛的停車位置與目擊角度。
然後利用手上的詳細數據、地圖與衛星照片,做出CG動畫,再現了目擊情況。
動畫以目擊者駕駛車子的視角制作。
綠意環繞的S彎道上,司機以證詞中二十五公裡的時速下山,離右手邊停着的一輛深藍色商旅車越來越近。
在“不顧危險隻回頭看一秒”的設定下,司機從車窗探出身子扭頭往後看。
這樣真的能看清商旅車的細節,以及旁邊站立之人的服裝與發型嗎? 對外播放前,我請一些人看了這個CG動畫,别說看清細節,觀看者連什麼狀況都搞不清楚。
為了讓觀看者說清雙胎後輪、後車窗貼膜、車身條紋等細節,我多次回放影像,可他們還是很難看清。
最後,我隻好暫停畫面,在細節處标記上顔色,并且加上閃爍提示。
總之,僅憑一瞬間的回首,是不可能看清那麼多細節的。
這簡直是謎團叢生的目擊證詞。
我找到A先生的住所,想采訪他。
我報上電視台的名字,隻開了個頭,之前還很和氣的A先生驟然變臉。
“不,我完全不想再提了。
就這樣吧。
” 大門砰的一聲關上了。
我大吃一驚,再次敲門,希望對方至少能收下我的名片。
可他根本不理睬我。
我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