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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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采訪了辯護團的德田靖之律師。

     “我們曾以‘準備再審’為由,在監獄與久間見面。

    久間在寫給妻子與監獄管教員的信中堅稱自己無罪,是清白的。

    這些信件都會被檢閱,因此,福岡監獄對再審申請的計劃是知曉的。

    不知為何會變成這樣……我認為再審被人為阻止了。

    ” 一般來說,即便死刑判決已經下達,如果處于再審申請期間,也難以執行。

     久間似乎也認為自己還有時間。

    在執行死刑的兩個月前,他曾給市民團體寫過一封信,信中說道:“真相隻有一個。

    我是無罪的。

    ”“我被不當逮捕,面對警方的拷問,我一直主張無罪,因為我相信法院能認清事實真相。

    可一次次的死刑判決,已經讓我對法院失去了信心。

    ” 法務省會定期開展死刑犯的現狀調查,調查單中有一欄專門記錄再審申請的動向。

    難道監獄沒有向上級報告久間已提出再審申請的事嗎? 在死刑執行後的記者見面會上,法務大臣森英介聽到記者問是否知曉久間已經提出再審申請一事時,不由得瞪大了雙眼,毫無把握般猛翻手頭的資料,然後從中抽出一張,大聲朗讀起來:“關于此事,如果公開表态,會傷害到死刑犯家屬以及被害人家屬的心情,因此無可奉告。

    ” 森大臣的回答讓我想起免田的話:“再審申請成功時,你知道檢察官是怎麼說的嗎?他說,老是讓死刑犯活着,才會發生這樣的事……” 那麼匆忙地執行死刑,背後或許另有隐情。

     我這趟九州之行是想搞清楚,科警研的MCT118法鑒定是否在“飯塚事件”中發揮了作用。

    調查後我發現,在這起案件中,兇手DNA型試樣的狀況比“足利事件”的還要惡劣,鑒定難度更大。

     案發現場采集到的血液并非隻是一個人的,科警研認為,鑒定的試樣是兩個被害人與兇手的血液混雜在一起的“混合血”。

    這種試樣的鑒定,即便放在如今采用最尖端技術進行,也非常困難。

     科警研從混合血中提取出DNA,用MCT118法實施了鑒定。

    結果凝膠上出現了數根條帶,從中他們得到了被害人的DNA型與兇手的DNA型。

     久間的毛發則是以其他凝膠進行的鑒定。

     換句話說,兇手與久間的DNA沒有同時泳動,無法直接比較條帶位置,各個條帶位置是用标尺讀取後換算成數值的。

    科警研用這種方式判定兇手與久間的DNA型都是“16-26”,可這個标尺就是上文提到的有缺陷的123bpLadderMarker,很難不讓人懷疑其可信度。

     此外,我還得知了一件事。

    科警研的DNA型鑒定結果出來後,久間并沒有立即被逮捕,反而是檢方請了第三方再次進行鑒定,可鑒定結果卻成了殘留記錄。

     被委托的第三方是東京帝京大學醫學部的石山昱夫教授。

    帝京大學得到的鑒定試樣極少,除了久間的頭發,還有分别裝在四個塑料袋中的四根一厘米左右、淡褐色細絲狀纖維。

    帝京大學認為數量過少,用MCT118法無法鑒定,便采用了線粒體法與HLADQB法。

     結果,從纖維中檢測出了兩個被害人的DNA型,卻沒有檢測出久間的DNA型。

    不僅如此,通過線粒體法還檢測出與被害人及久間都不同的另一種DNA型。

    這個結果與科警研的鑒定矛盾了。

     福岡縣警察局是如何處理的呢?這次鑒定以福岡縣警察局本部部長之名委托實施,卻被認為由于送檢試樣過于微量,未能檢測出久間的DNA型,鑒定書歸為殘留記錄。

     挖出警方這個秘密的是辯護團。

    辯護團得知帝京大學鑒定的存在後,要求檢方出示鑒定書,并将其帶到了法庭,可法院完全接受了警方的說辭,僅采用科警研的鑒定便下達了死刑判決。

     “足利事件”中,日本大學醫學部的鑒定結果被宇都宮地方法院駁回;“飯塚事件”中,帝京大學的鑒定同樣沒能得到采納。

    兩起案件的判決書中,都高度評價“擁有專業知識、技術、經驗”的科警研技術官。

    可這麼高的評價隻給科警研妥當嗎?我心生懷疑。

    科警研與大學之間一直開展人才交流活動。

    二〇〇八年任科警研所長的福島弘文就曾就讀于信州大學,指出123bpLadderMarker存在缺陷。

     除了鑒定技術,科警研的所作所為也讓人生疑。

     他們說,除去送到帝京大學的絲狀纖維,剩餘的試樣都被用完了。

    這種試樣用光、無法再鑒定的情況,本身就很有問題。

     當初從現場采集回來的試樣有五種,分别是從兩名被害人身上采集的四種血液,以及現場樹枝上附着的血迹。

    送檢樣本的照片顯示,試樣都是直徑一兩厘米的脫脂棉塊,可送去帝京大學時,隻剩四根絲狀纖維。

     在科警研一九九一年内部讀物《用于偵查與鑒證的DNA型分析》中,關于鑒定試樣的必需用量是這麼規定的:“可實施DNA型分析的血迹量為2×2mm以上。

    ” “飯塚事件”的辯護律師岩田務說:“本案中有四個指甲蓋大小的試樣,這些量足夠鑒定一百次了。

    ” 為何“飯塚事件”會消耗如此多的試樣,遞交給法院的卻隻是一次的鑒定結果?這次鑒定的負責人與“足利事件”一樣,是主任研究官S女士。

     福岡縣科搜研的一位技術官在供述調查書中寫道:“雖然久間三千年是案件兇手的可能性很大,但為了補充科學警察研究所的鑒定,有必要請第三方機構實施鑒定,因此,委托帝京大學的石山教授用剩下的試樣做了鑒定。

    ” 技術官緻電科警研的主任研究官S女士,要求返還試樣。

    S女士回答:“我們這裡剩下的量不夠再做一次鑒定,你們不介意的話,就請拿去吧。

    ” 在美國,為了日後可以再鑒定,會預留一些試樣,這是DNA型鑒定的前提。

    如果科學實驗的結果要成為定罪的證據,為了證明證據不可動搖,就必須保存試樣。

     日本《警察官實務六法犯罪偵查規範》中這樣規定: 第一百八十六條 鑒定血液、精液、唾液、髒器、毛發、藥品、爆炸品等物時,盡可能不要全部耗盡試樣,必須考慮今後再鑒定的需要,隻使用一部分,剩餘留存。

     那四根絲狀纖維就是科警研遵守這條規則的體現嗎?一九九五年,S女士在福岡地方法院作為證人出庭,辯護律師問她:“如今的狀況,是無法再鑒定了嗎?” “是的,沒錯。

    ” “是由于沒有考慮到再鑒定的可能性,才出現這樣的狀況嗎?” “給我們試樣,我們得出結果,這才是最重要的。

    隻用一半試樣沒能得出結果,再鑒定時用剩下的一半也無法得到結果。

    ” 聽起來有理有據,可如果一開始的鑒定就出錯了呢? 不管怎樣,已經沒有現場采集的試樣了。

    可久間的DNA型還是可以進行再鑒定。

     執行死刑後,久間的遺物還給了他的家屬。

    辯護團利用其中的衣物與剃須刀做了鑒定,鑒定人是築波大學的本田克也教授。

     鑒定結果令人驚愕。

     之前科警研的鑒定顯示兇手與久間都是“16-26”型。

    可本田教授的鑒定顯示,久間的DNA型是“16-27”。

    難道又是受到缺陷标記物的影響?這個結果很難不令人聯想到“足利事件”。

     科警研在“飯塚事件”的鑒定中,不僅采用了MCT118法,也采用了HLADQα法(該鑒定結果在判決中并沒有被采納為有罪證據)。

    本田教授也用HLADQα法實施了鑒定,結果是不一緻。

    不僅如此,血型也出了問題。

    科警研表示兇手與久間都是B型血,可本田鑒定的結果顯示,兇手的血型很可能是AB型。

     這是怎麼回事? 本田教授的鑒定結論如下: 全部實驗中沒有檢測出符合警方提供的久間三千年的型号:B型血、MCT118法“16-26”型(後改為“18-30”)、HLADQα法“1.3-3”型。

    因此久間三千年是兇手的可能性可以完全排除。

     鑒定結論明确指出科警研的鑒定有誤。

     帝京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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