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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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道 立在現場的一對地藏石像 我在九州。

     福岡縣朝倉市的八丁峠是一條鮮有車輛通行的山道。

    寒冬的天空陰沉沉的,紛飛的雪花落在我的夾克上,能聽見微小而清脆的聲音。

     這是“飯塚事件”中發現兩個小女孩屍體的現場。

     當初,一直關注這起案件的我聽到久間被執行死刑,十分愕然。

    時間也未免太湊巧了。

    與“足利事件”不同,此案已經無法再鑒定DNA型,因為現場發現的樣本已全部用于科警研的鑒定中。

     不過,除了DNA型鑒定,這個案子還有其他證據。

    因此我來到了現場。

     我有種很強烈的預感,如果不實地采訪調查,就無法找到我想要的真相。

     距離案發已經過去二十年了,現場沒有什麼有價值的證據。

    大雪下個不停,覆蓋了這段曲折的山路。

    目之所及,一片雪白。

     我發現了一個生鏽的橘色彎道反光鏡,從它旁邊下到雜樹林中。

    根據我之前的調查,抛屍地點就在這條林間小道的盡頭往南九米左右。

    我穿了登山靴,可腳下還是不住地打滑。

    我調整好姿勢,繼續往下走,繞到一塊巨大的岩石背面,猛然一驚。

     那裡有一對小小的地藏石像。

     石像立在長滿青苔的岩石下,上面的人臉圓圓的,雙眼緊閉。

    這一方小天地守護着地藏石像不受飛雪侵擾,得以安然地并肩而立。

    一想到這對地藏石像出現在這裡的原因,我心裡堵得慌。

     忽然,不知從何處傳來了維爾納《野玫瑰》的旋律。

    大概是山腳下的有線廣播。

     我在悲傷的旋律中對着地藏石像合掌祭拜,心想,腳下那片冰冷的斜坡,就是兩個小女孩被抛屍的地方嗎? 我必須收回之前說過的話,現場并非什麼都沒有留下。

    年幼的女孩被奪走生命的傷痕,清晰地印刻在這裡。

     案件發生在一九九二年二月。

    被害人是飯塚市一年級的小學生,兩人在上學途中被人帶走,下落不明。

    第二天,人們在八丁峠發現了她們的屍體,又在三公裡之外的S彎道旁的低窪地裡,發現了兩人的遺物——黃色的傘、綠色的鞋子、紅粉相間的書包。

    書包還泛着光澤,像新的一樣。

     兩年後,嫌疑人久間三千年被捕。

    他很早就被鎖定為偵查對象,因為有人在案發現場目擊到了他的車。

     八丁峠在遠離市區的深山中,因此可以推測兇手是開車來的。

    福岡縣警方耐心地找尋目擊者,終于找到一個男人,他說看到一輛商旅車曾停在發現被害人遺物的現場附近。

    這份證詞表示,那輛商旅車的車身呈深藍色,後輪是雙胎。

    根據這些特征,警方認定該車型是馬自達邦戈;又從後車窗貼着黑色薄膜等細節判斷,目擊者看到的是久間的車,便傳喚了久間。

     久間否認犯罪,可警方有現場勘查的證據,而且久間沒有不在場證明。

    警方要求久間提供自己的頭發樣本。

     當時科警研已經在被害人身體及現場樹枝上提取血迹,實施了DNA型鑒定。

    他們采用的正是标記物有缺陷的MCT118法。

    檢測結果顯示,從血迹中檢測出的非被害人DNA型與久間一緻。

     然而,警方沒有逮捕久間。

     與菅家的案子不同,這起案子裡沒有久間的自供。

    警方大概認為,僅憑目擊證詞與DNA型鑒定無法進行公審。

     可即便如此,警方依然沒有放過久間。

    他們持續監視久間的行蹤,拿着他的照片在周邊走訪調查。

    久間十分憤怒,這根本就是把他當成了兇手。

    為此他跑去警察局抗議。

     雙方甚至發生過劇烈的肢體沖突。

    久間與警察扭打成一團,用園藝大剪刀将警察刺傷,這事當時還見了報。

    報上說,便衣警察在久間住所附近的車上監視他,久間便走過去問他們是誰、從哪兒來,最後還襲警。

    久間因傷害與暴力行為被捕,交了罰款才了事。

     為何警方會緊咬久間不放?就因為他的車子與兇手的極其相似嗎? 不,是因為久間有段過去。

     一九八八年,飯塚市發生過一起女童失蹤案,失蹤的女孩叫小I。

    小I與“飯塚事件”的被害人在同一所小學讀書,案發時也剛上一年級。

    有人曾目擊到小I失蹤前不久在久間家中玩耍,當時警方就已盯上了久間。

    因此,到了“飯塚事件”,警方又懷疑起久間。

     警察廳刑事局長曾到“飯塚事件”的現場視察。

    在福岡縣警方看來,這已經成為警察廳關心的重大案件,現場彌漫着“必須破案”的緊張感。

     案發七個月後,久間将自己的馬自達邦戈折舊賣出,換了輛新車。

    警方扣押了那輛馬自達邦戈,一年後,在車内發現與被害人一緻的O型血血迹與尿痕。

    而且,被害人衣物上附着的纖維與車内座椅的布料一緻。

     DNA型一緻、有目擊證詞、車内發現血迹、座椅布料纖維一緻,證據齊全。

    于是警方逮捕了久間。

     久間被捕後一直否認罪行,一九九九年,法院下達了死刑判決。

     福岡地方法院認為檢方提交的證據全部是間接證據。

    “沒有直接證據可以證明被告實施了犯罪,通過間接證據證明的每個事實,都無法單獨拿出來斷定被告就是罪犯。

    ”但另一方面,抛屍現場鑒定出了與久間一緻的DNA型,故法院認為,“綜上,關于本案被告是罪犯一事超出了合理的質疑範圍,可以認定其為罪犯。

    ” 久間提出上訴,福岡高等法院認可一審判決,于二〇〇一年十月做出死刑判決。

    關于DNA型鑒定的可信度,法院引用了“最高法院平成十二年七月十七日決定”,認為可以信任MCT118法鑒定。

     二〇〇六年,最高法院确認執行死刑。

     二〇〇八年秋天,執行死刑。

     我之所以對“飯塚事件”的采訪猶豫不決,是因為無法實施DNA型再鑒定,以及若幹證據都直指久間。

    我周圍的記者中有不少人認為久間有罪。

    上網搜索這起案件,立刻會彈出“飯塚事件”的詞條,裡面引用了判決書,詳細地列出了每條證據(于二〇一三年十月搜索)。

     比如,目擊證詞是這麼寫的: 五名目擊者的證詞清晰地描繪出兇手作案的車輛特征,如後輪為雙胎、車窗上貼着黑色薄膜等,久間擁有一輛相同特征的車。

     “足利事件”的DNA型再鑒定結果确認不一緻之後,“飯塚事件”的詞條上強調,“飯塚事件”的證據并非隻有DNA型鑒定。

     有不少報道對MCT118法鑒定的可信度産生懷疑,可是,本案判決中,DNA型鑒定的證據效力極弱,因此,“足利事件”的再鑒定結果并不影響本案的判決。

     大部分人也會這樣認為吧。

    雖然沒有自供,可是有五名目擊者提供證詞,還有血迹、纖維等物證,以及久間誘騙小女孩回家、襲警等前科,他早已給人留下了惡劣的印象。

     偵查機關一口咬定此案與“足利事件”完全不同。

    “足利事件”再審前,報紙上出現過這樣一篇報道: 前檢察官很明确地說:“‘飯塚事件’與‘足利事件’雖然相似,證據鍊卻不同。

    ‘飯塚事件’中,DNA型鑒定隻是間接證據之一,其他證據都是齊備的。

    ”(《朝日新聞》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我記得很清楚,從确定死刑到執行死刑,時間間隔很短。

     有人懷疑這麼做是不是為了盡早封口,畢竟死刑的執行,就在“足利事件”有望實施DNA型再鑒定的報道發布後不久。

     在二度走訪的我看來,事情沒那麼複雜。

     當時檢察廳根本沒想到,數月之後“足利事件”的DNA型再鑒定會得出不一緻的結果,某所屬機關法務省估計也毫不知情。

    在我的采訪中,檢方相關人員都認為久間有罪,如果檢方能意識到MCT118法會出問題,就不會去執行死刑了吧。

     執行死刑一年後,久間的妻子與辯護團向福岡地方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在此之前,從未有過執行死刑後再審的先例。

     福岡地方法院位于福岡城址内。

    護城河裡開滿了蓮花,灰色的夜鹭飛翔其間。

    非公開的再審申請庭審在此進行,法官、檢察官、律師也在這裡多次舉行三方協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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