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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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尚小的女孩從世上消失了啊!
我憤然離席,頭也不回地走了。
三天後,法務大臣柳田稔在就任慶祝會上大放厥詞:“法務大臣隻要記住兩句話就夠了:不便對個别案件進行回答;依據法律與證據行事。
我都不知用過多少回了。
” 法務大臣們的工作态度令我驚愕。
慶祝會後沒多久,柳田大臣因為這兩句話被迫辭職了。
而在這不久之前,家屬與檢方的關系開始惡化。
起因是小真實的那件襯衣。
菅家被判無罪那天,宇都宮地方檢察廳的檢察官告訴松田女士,由于追訴時效已過,沒法搜捕案件真兇。
松田女士向檢察官提出要求,“如果你們不再查案,請把我女兒的遺物還給我。
” 所謂遺物,就是案發時小真實穿的運動衫、裙子,以及那件關鍵的襯衣。
如果不再偵查案件,家屬自然可以要求歸還遺物。
那些是女兒最後時刻穿的衣服,雖然睹物傷情,但若被随意處置,更令人難受。
從那以後,檢方再也沒有和松田女士聯系過。
整個四月都沒等來回複的松田女士又向警察廳和栃木縣警察局提出了返還遺物的要求。
直到七月,宇都宮地方檢察廳的一名女檢察官才緻電松田女士,說:“等法院手續結束後,我們會立即返還遺物。
” 自案件發生以來,松田女士一直受到媒體騷擾,不停更換住所,連小真實的骨灰都沒能好好安置,隻能在小真實的忌日與生日這兩天,為她供上她最喜歡的甜瓜與果汁。
如今一切塵埃落定,松田女士決定于八月安置小真實的骨灰,她告訴那位女檢察官:“我希望能将遺物一并放入墓穴,麻煩你們八月之前返還。
” 随後,檢方向保管證物的宇都宮地方法院提出返還遺物的申請。
然而,檢方拿到證物後,态度卻發生了一百八十度大轉變。
那名女檢察官告訴松田女士:“其他遺物随時可以歸還,唯獨那件襯衣,希望能讓我們來保管。
” 松田女士非常吃驚。
“你們不是說過要還我的嗎?現在突然說襯衣不能歸還,我實在無法接受。
你們說話不算話。
” 可對方根本不予理睬。
更令人驚訝的是,對方還說:“我們聯系了小真實的父親,他同意我們保管襯衣。
” 聽到這個消息,我不禁脫口而出:“又來這一套?” 我記得“桶川事件”中,埼玉縣警察局在記者見面會上道歉時口口聲聲說,如果當初調查了名譽毀損的事,就能避免悲劇發生。
可當被害人家屬向他們問責、提出賠償訴訟請求,他們居然用偵查時扣押的詩織遺物來攻擊家屬。
他們曲解了詩織的遺言與日記,聲稱被害人本身也有問題。
家屬曾幾次要求埼玉縣警察局歸還被害人遺物,卻始終求而不得。
松田女士早在數年前就離婚了。
前夫抛下小真實的骨灰與牌位,離開了這個家,小真實的弟弟妹妹由松田女士撫養。
檢方請求家屬協助進行DNA型鑒定時,也是她一人出面應對。
她連前夫現在住哪兒都不知道。
難道檢方突然找到了她的前夫,還得到了他的“同意”? “前夫為什麼會突然出現?他們明明說了要歸還遺物,為什麼現在才說襯衣不隻屬于我一個人?”松田女士抱着貓,憤怒地對我說。
一起時效已過的案件,檢方從法院取回證物,卻不歸還被害人家屬——他們為什麼還在這件襯衣上糾纏?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扣押物中無須留置的物品,不必等待被告案件結束,應按照法院裁決即時返還。
”“若扣押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提出返還申請,應按照裁決返還。
” 圍繞小真實襯衣的返還問題,我在節目與雜志上做了報道。
看了報道的風間議員也在法務部門會議上提出了質詢。
法務省的政務官如此回答:“小真實遺物的歸屬人不隻有母親,還有父親。
一人主張返還,另一人主張由檢方保管,這讓我們很難辦。
” 特地找來父親的不是檢方嗎?現在卻說得好像是家屬内部的紛争。
這回答根本無法讓人接受。
行政監督委員會上,這件事也成了焦點。
“被害人的襯衣為何不能還給家屬?”風間議員質問小川副大臣。
後者給了一個讓人摸不着頭腦的回答:“這其中是有内情的。
”他繼續答道:“襯衣中檢測出了疑似兇手的DNA型。
”如果他指的是鈴木鑒定結果裡的DNA型,那襯衣作為證據的效用,不是早已結束了嗎? 檢方的目的到底是什麼? 我隻能将這件事的原委如實報道。
檢方的行為終于引起了公衆的質疑。
曾是檢察官的落合洋司律師說:“實在找不到檢方不歸還襯衣的理由。
《日本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證物歸還的相關手續。
用不合常理的理由拒絕歸還證物是違法的。
” 違法。
我把律師的發言一字一句地記錄了下來。
随後,落合律師談及了此事與“飯塚事件”的聯系。
“檢方或許擔心當時鑒定的關鍵性錯誤會被公之于衆。
” 原來也有人是這麼認為的。
日本律師聯合會(簡稱“日律聯”)向首相與法務大臣遞交了一份《請求設置冤案原因調查究明委員會的意見書》。
這份意見書認為,要查明冤案發生的原因,僅靠内部調查是不夠的,因此請求設立獨立的第三方調查機構。
意見書提及了“足利事件”中檢方拒絕歸還襯衣的情況。
日律聯就襯衣的保管狀況詢問宇都宮地方檢察廳,隻得到“妥善保管”的簡單回複。
意見書嚴厲指出,“宇都宮地方檢察廳檢察
三天後,法務大臣柳田稔在就任慶祝會上大放厥詞:“法務大臣隻要記住兩句話就夠了:不便對個别案件進行回答;依據法律與證據行事。
我都不知用過多少回了。
” 法務大臣們的工作态度令我驚愕。
慶祝會後沒多久,柳田大臣因為這兩句話被迫辭職了。
而在這不久之前,家屬與檢方的關系開始惡化。
起因是小真實的那件襯衣。
菅家被判無罪那天,宇都宮地方檢察廳的檢察官告訴松田女士,由于追訴時效已過,沒法搜捕案件真兇。
松田女士向檢察官提出要求,“如果你們不再查案,請把我女兒的遺物還給我。
” 所謂遺物,就是案發時小真實穿的運動衫、裙子,以及那件關鍵的襯衣。
如果不再偵查案件,家屬自然可以要求歸還遺物。
那些是女兒最後時刻穿的衣服,雖然睹物傷情,但若被随意處置,更令人難受。
從那以後,檢方再也沒有和松田女士聯系過。
整個四月都沒等來回複的松田女士又向警察廳和栃木縣警察局提出了返還遺物的要求。
直到七月,宇都宮地方檢察廳的一名女檢察官才緻電松田女士,說:“等法院手續結束後,我們會立即返還遺物。
” 自案件發生以來,松田女士一直受到媒體騷擾,不停更換住所,連小真實的骨灰都沒能好好安置,隻能在小真實的忌日與生日這兩天,為她供上她最喜歡的甜瓜與果汁。
如今一切塵埃落定,松田女士決定于八月安置小真實的骨灰,她告訴那位女檢察官:“我希望能将遺物一并放入墓穴,麻煩你們八月之前返還。
” 随後,檢方向保管證物的宇都宮地方法院提出返還遺物的申請。
然而,檢方拿到證物後,态度卻發生了一百八十度大轉變。
那名女檢察官告訴松田女士:“其他遺物随時可以歸還,唯獨那件襯衣,希望能讓我們來保管。
” 松田女士非常吃驚。
“你們不是說過要還我的嗎?現在突然說襯衣不能歸還,我實在無法接受。
你們說話不算話。
” 可對方根本不予理睬。
更令人驚訝的是,對方還說:“我們聯系了小真實的父親,他同意我們保管襯衣。
” 聽到這個消息,我不禁脫口而出:“又來這一套?” 我記得“桶川事件”中,埼玉縣警察局在記者見面會上道歉時口口聲聲說,如果當初調查了名譽毀損的事,就能避免悲劇發生。
可當被害人家屬向他們問責、提出賠償訴訟請求,他們居然用偵查時扣押的詩織遺物來攻擊家屬。
他們曲解了詩織的遺言與日記,聲稱被害人本身也有問題。
家屬曾幾次要求埼玉縣警察局歸還被害人遺物,卻始終求而不得。
松田女士早在數年前就離婚了。
前夫抛下小真實的骨灰與牌位,離開了這個家,小真實的弟弟妹妹由松田女士撫養。
檢方請求家屬協助進行DNA型鑒定時,也是她一人出面應對。
她連前夫現在住哪兒都不知道。
難道檢方突然找到了她的前夫,還得到了他的“同意”? “前夫為什麼會突然出現?他們明明說了要歸還遺物,為什麼現在才說襯衣不隻屬于我一個人?”松田女士抱着貓,憤怒地對我說。
一起時效已過的案件,檢方從法院取回證物,卻不歸還被害人家屬——他們為什麼還在這件襯衣上糾纏?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扣押物中無須留置的物品,不必等待被告案件結束,應按照法院裁決即時返還。
”“若扣押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提出返還申請,應按照裁決返還。
” 圍繞小真實襯衣的返還問題,我在節目與雜志上做了報道。
看了報道的風間議員也在法務部門會議上提出了質詢。
法務省的政務官如此回答:“小真實遺物的歸屬人不隻有母親,還有父親。
一人主張返還,另一人主張由檢方保管,這讓我們很難辦。
” 特地找來父親的不是檢方嗎?現在卻說得好像是家屬内部的紛争。
這回答根本無法讓人接受。
行政監督委員會上,這件事也成了焦點。
“被害人的襯衣為何不能還給家屬?”風間議員質問小川副大臣。
後者給了一個讓人摸不着頭腦的回答:“這其中是有内情的。
”他繼續答道:“襯衣中檢測出了疑似兇手的DNA型。
”如果他指的是鈴木鑒定結果裡的DNA型,那襯衣作為證據的效用,不是早已結束了嗎? 檢方的目的到底是什麼? 我隻能将這件事的原委如實報道。
檢方的行為終于引起了公衆的質疑。
曾是檢察官的落合洋司律師說:“實在找不到檢方不歸還襯衣的理由。
《日本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證物歸還的相關手續。
用不合常理的理由拒絕歸還證物是違法的。
” 違法。
我把律師的發言一字一句地記錄了下來。
随後,落合律師談及了此事與“飯塚事件”的聯系。
“檢方或許擔心當時鑒定的關鍵性錯誤會被公之于衆。
” 原來也有人是這麼認為的。
日本律師聯合會(簡稱“日律聯”)向首相與法務大臣遞交了一份《請求設置冤案原因調查究明委員會的意見書》。
這份意見書認為,要查明冤案發生的原因,僅靠内部調查是不夠的,因此請求設立獨立的第三方調查機構。
意見書提及了“足利事件”中檢方拒絕歸還襯衣的情況。
日律聯就襯衣的保管狀況詢問宇都宮地方檢察廳,隻得到“妥善保管”的簡單回複。
意見書嚴厲指出,“宇都宮地方檢察廳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