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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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中關于DNA型鑒定的部分時,我用餘光捕捉到右側細微的動靜——一位檢察官悄悄起身,離開了法庭。
判決書還未讀完,檢察官就離席而去,這種行為令我覺得奇怪。
後來,我詢問了法庭外的記者,得知那位檢察官在走廊角落裡給誰打了個電話。
他那麼着急,是要給何人報告何事呢? 就在這一天,松田女士再次被傳喚到檢察廳。
檢察廳就在法院隔壁。
如果其他媒體察覺,絕對會将檢察廳包圍得水洩不通,于是,我約了松田女士在附近公園裡碰面。
聽松田女士講,檢察官已經告訴她審判的結果,并再次向她道歉。
之後,我們談起了菅家出獄的事。
“去年我們曾在這裡見過面。
正因為您當時對檢方嚴厲斥責,我們才等來了菅家的釋放。
” 當時檢方處境艱難,各方都在向他們施壓。
有位檢察官甚至這麼說:“釋放是可以,問題是被害人家屬那邊……” 就在這個節骨眼上,松田女士向檢方說出了那番話——“你們難道不會說對不起嗎?” 如果沒有她的幫助,事情不會進展到這一步。
再審終于結束了。
菅家摘掉了“兇手”的帽子。
接下來,該追問偵查機關何時揭開“足利事件”乃至“北關東連環殺童案”的真相了。
最高檢察廳在再審結束後迅速提交了一份報告書:《關于“足利事件”中的偵查、公審等問題點》。
我仔細閱讀了這份報告書。
關于沒有目擊者這一點,報告書終于承認了自供的漏洞:“案發當日,彈珠遊戲廳及附近沒有人目擊到菅家,(中略)在其供述的路線中,也無人目擊到有人用自行車載着一個疑似被害人的女孩。
” 當時,栃木縣警方視菅家在堤壩斜坡刹車的舉動為“秘密的暴露”,可報告書認為“并無可稱之為‘秘密的暴露’的行為”。
報告書中還說:“從菅家住處扣押的物品中,并未發現其為蘿莉控的證據。
”其餘的内容基本與我的報道相同。
報告書也提及了松本女士等人的目擊證詞,還有“魯邦”:“偵查本部的初始偵查結果顯示,案發當日下午六點三十分至六點五十分左右,在渡良濑川岸邊,有兩位目擊者看到疑似兇手的男子與疑似被害人的女孩同行。
(中略)其中一位目擊者仔細觀察了該女孩的衣着與舉止,給出了身穿紅裙等符合被害人當時特征的描述。
由此可見,該目擊者很可能看到了被害人與兇手。
但由于這段供述與菅家騎車載着被害人的自供内容不一緻,檢察官認為上述目擊者看到的是其他女孩,沒有對兩位目擊者展開詢問和調查。
” 那位縣警察局的前偵查隊長說過一句話:“有的是穿紅裙子的小女孩。
”而為了強行配合栃木縣警察局的錯誤思路,檢方忽視了“魯邦”的存在。
報告書中承認了這個重大的偵查失誤。
報告書還提到兇手連環作案的可能性。
“被害女童與V3都是在足利市的彈珠遊戲廳附近被誘拐,被害女童與V2的抛屍地點都在渡良濑川的河岸上,由此可以判定,這些案件很可能是同一個兇手所為。
” V2應該是福島萬彌,V3應該是長谷部有美。
報告承認這三起案件有共通點。
至于防止案件再次發生的部分,報告書這樣寫道:“本案同另外兩起未偵破的案件很有可能是一人所為。
除此之外,昭和六十二年,足利市附近的群馬縣太田市也發生過類似案件,連同該案,四起案件疑似連環案。
” 昭和六十二年的案件就是“大澤朋子事件”。
從我最初将這一系列案件認定為連環案到現在,已經過去了三年,檢方終于承認了“北關東連環殺童案”的存在。
可報告書中隻提到四起案件,并沒有提及“橫山由佳梨事件”,而四起與五起的意義完全不同。
與此同時,警察廳公布了栃木縣警方的偵查問題,内容上與最高檢察廳的報告書相似。
警察廳的報告這樣分析松本女士的目擊證詞:“考慮到目擊時間與步行方向,兩位目擊者很可能看到的是同一人,其中一位還目擊到一名男子帶着一個與自己女兒差不多年紀的女孩。
他們出現在河邊公園的時間已經很晚了,女孩裙子的顔色比目擊者自己女兒的更紅一些,這份目擊證詞具體描述了與被害人一緻的衣着特征,可信度極高。
” 至于逼迫菅家招供的H警部,報告中這麼寫道:“當時的偵查主任兼審訊官H警部,本應……(中略)……沒有嚴格查證供述的可信度。
” 這也能成為理由嗎?因為審訊人是主任,所以其他偵查員便不敢質疑?我想起H警部那副冰冷的面孔和他曾說過的話:“我是組長,還是指導助理,得負責指導刑警。
當時的偵查是正确的。
”也許,他的手下确實很難和他溝通。
等我回過神來,“足利事件”的熱度正在消退。
報刊與新聞上關于“足利事件”的報道急劇減少,渡良濑川又恢複了以往的平靜。
而我還在現場。
因為“北關東連環殺童案”還遠未到結束的時候。
可警方遲遲不采取任何行動。
菅家出獄後,也有記者懷疑是同一個人作案,他就是我的朋友T先生。
之前提到,我曾在電話裡請他一同參與“足利事件”的報道,被他拒絕了。
菅家剛一出獄,T先生立刻給我打來電話,希望采訪松本女士。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一日,T先生所在的通信社發表了一篇報道,題為《目擊者稱“十分相似”——一九九六年女童失蹤案中的可疑男子》。
這篇報道提到,松本女士認為,在橫山由佳梨失蹤現場的監控錄像中出現的墨鏡男,與她在“足利事件”案發地附近目擊到的男子走路姿勢十分相似,還附上了她畫的那張素描。
這篇報道指出了栃木縣與群馬縣兩起案件的關聯性,在關于“足利事件”的報道中獨樹一幟。
可它引發的反響十分微妙。
T先生的報道登上了新潟縣、靜岡縣等相隔較遠的地方的報紙頭版頭條,可在最關鍵的栃木縣、群馬縣,以及東京都的報紙上,僅占了社會版的一個小版塊。
案發當地的報紙則無視了這篇報道。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東京新聞》在發稿當天于網站上上傳了這篇報道,報紙上卻找不到任何消息。
“到底怎麼回事?這種事我還是第一次遇到!”電話那頭的T先生氣得破口大罵。
事實上,那些被搶了獨家新聞的各大報社記者已經紛紛開始跟進采訪,但因不知道關鍵人物松本女士的住處,也不确定松本女士是否肯接受采訪,隻好跑去老地方——警察廳求證。
那裡的警察輕描淡寫地将T先生的報道總結為“誤報”,澆滅了記者們的熱情,還說:“雖然我們還未公布,可實際上,太田那個案子裡,我們找到了兇手的遺留物。
” 若果真如此,那警方的發言未免太過簡單。
他們始終沒有明示遺留物到底是什麼,隻說已經做了DNA型鑒定,得到的DNA型與“足利事件”的兇手不一緻。
解釋完案件并非同一兇手所為後,警察又說:“你們再繼續跟進那篇報道的話,會空手而歸的。
”于是,記者們停止了對這篇報道的轉載。
報道就這樣從案發地周邊的各大報紙上消失了,隻有一些并未加入記者俱樂部的地方報紙原文轉載了報道。
放着真兇不抓,卻拼盡全力屏蔽報道,可見警方在想盡一切方法切斷這幾起案件的聯系。
距離由佳梨失蹤已經過去十三年,之前這個案子隻有監控錄像這一條線索,如今卻憑空冒出了物證。
一直秘而不宣的警方難道是為了擊潰一家通信社的報道才這麼說的嗎?他們當真有物證? 在橫山由佳梨家采訪時,我提及此事,父親橫山保雄說他有所耳聞。
由佳梨剛失蹤那會兒,警察曾守在橫山家,他那時就從警察口中聽到了物證的事。
他說,監控錄像中有墨鏡男在吸煙的畫面,警察去調查了那個煙頭。
這麼大的遊戲廳,要如何找出墨鏡男的煙頭?他和由佳梨坐着的休息區裡有個長方形的煙灰缸,難道是從那裡面找出來的? “這個人往那裡抖了煙灰,裡面有幾個煙頭,數量不多,他們就調查了全部煙頭的牌子。
煙灰缸裡隻有一根煙是其他客人都沒吸過的牌子。
警察便說,既然沒人吸過,那就是兇手的。
” 這就是所謂的物證嗎?聽着就覺得非常不可靠。
要是煙頭被污染了呢?可以用這樣的物品來鑒定DNA型嗎?就算測出DNA型,他們會不會又在關鍵時刻統一口徑,說DNA型和襯衣上測出的兇手DNA型不一緻? 不管怎樣,“橫山由佳梨事件”留有物證的消息不能忽略。
之後,但凡有機會,我都會去采訪相關的偵查人員,可從未聽說有什麼可斷定為墨鏡男遺留物的物證出現。
警方故意透露可疑的物證信息,難道是打算強行打破連環案的可能性?我想起“桶川事件”中警方胡亂捏造被害人形象的做法。
有地方不對勁。
我腦中的警報開始響起。
判決書還未讀完,檢察官就離席而去,這種行為令我覺得奇怪。
後來,我詢問了法庭外的記者,得知那位檢察官在走廊角落裡給誰打了個電話。
他那麼着急,是要給何人報告何事呢? 就在這一天,松田女士再次被傳喚到檢察廳。
檢察廳就在法院隔壁。
如果其他媒體察覺,絕對會将檢察廳包圍得水洩不通,于是,我約了松田女士在附近公園裡碰面。
聽松田女士講,檢察官已經告訴她審判的結果,并再次向她道歉。
之後,我們談起了菅家出獄的事。
“去年我們曾在這裡見過面。
正因為您當時對檢方嚴厲斥責,我們才等來了菅家的釋放。
” 當時檢方處境艱難,各方都在向他們施壓。
有位檢察官甚至這麼說:“釋放是可以,問題是被害人家屬那邊……” 就在這個節骨眼上,松田女士向檢方說出了那番話——“你們難道不會說對不起嗎?” 如果沒有她的幫助,事情不會進展到這一步。
再審終于結束了。
菅家摘掉了“兇手”的帽子。
接下來,該追問偵查機關何時揭開“足利事件”乃至“北關東連環殺童案”的真相了。
最高檢察廳在再審結束後迅速提交了一份報告書:《關于“足利事件”中的偵查、公審等問題點》。
我仔細閱讀了這份報告書。
關于沒有目擊者這一點,報告書終于承認了自供的漏洞:“案發當日,彈珠遊戲廳及附近沒有人目擊到菅家,(中略)在其供述的路線中,也無人目擊到有人用自行車載着一個疑似被害人的女孩。
” 當時,栃木縣警方視菅家在堤壩斜坡刹車的舉動為“秘密的暴露”,可報告書認為“并無可稱之為‘秘密的暴露’的行為”。
報告書中還說:“從菅家住處扣押的物品中,并未發現其為蘿莉控的證據。
”其餘的内容基本與我的報道相同。
報告書也提及了松本女士等人的目擊證詞,還有“魯邦”:“偵查本部的初始偵查結果顯示,案發當日下午六點三十分至六點五十分左右,在渡良濑川岸邊,有兩位目擊者看到疑似兇手的男子與疑似被害人的女孩同行。
(中略)其中一位目擊者仔細觀察了該女孩的衣着與舉止,給出了身穿紅裙等符合被害人當時特征的描述。
由此可見,該目擊者很可能看到了被害人與兇手。
但由于這段供述與菅家騎車載着被害人的自供内容不一緻,檢察官認為上述目擊者看到的是其他女孩,沒有對兩位目擊者展開詢問和調查。
” 那位縣警察局的前偵查隊長說過一句話:“有的是穿紅裙子的小女孩。
”而為了強行配合栃木縣警察局的錯誤思路,檢方忽視了“魯邦”的存在。
報告書中承認了這個重大的偵查失誤。
報告書還提到兇手連環作案的可能性。
“被害女童與V3都是在足利市的彈珠遊戲廳附近被誘拐,被害女童與V2的抛屍地點都在渡良濑川的河岸上,由此可以判定,這些案件很可能是同一個兇手所為。
” V2應該是福島萬彌,V3應該是長谷部有美。
報告承認這三起案件有共通點。
至于防止案件再次發生的部分,報告書這樣寫道:“本案同另外兩起未偵破的案件很有可能是一人所為。
除此之外,昭和六十二年,足利市附近的群馬縣太田市也發生過類似案件,連同該案,四起案件疑似連環案。
” 昭和六十二年的案件就是“大澤朋子事件”。
從我最初将這一系列案件認定為連環案到現在,已經過去了三年,檢方終于承認了“北關東連環殺童案”的存在。
可報告書中隻提到四起案件,并沒有提及“橫山由佳梨事件”,而四起與五起的意義完全不同。
與此同時,警察廳公布了栃木縣警方的偵查問題,内容上與最高檢察廳的報告書相似。
警察廳的報告這樣分析松本女士的目擊證詞:“考慮到目擊時間與步行方向,兩位目擊者很可能看到的是同一人,其中一位還目擊到一名男子帶着一個與自己女兒差不多年紀的女孩。
他們出現在河邊公園的時間已經很晚了,女孩裙子的顔色比目擊者自己女兒的更紅一些,這份目擊證詞具體描述了與被害人一緻的衣着特征,可信度極高。
” 至于逼迫菅家招供的H警部,報告中這麼寫道:“當時的偵查主任兼審訊官H警部,本應……(中略)……沒有嚴格查證供述的可信度。
” 這也能成為理由嗎?因為審訊人是主任,所以其他偵查員便不敢質疑?我想起H警部那副冰冷的面孔和他曾說過的話:“我是組長,還是指導助理,得負責指導刑警。
當時的偵查是正确的。
”也許,他的手下确實很難和他溝通。
等我回過神來,“足利事件”的熱度正在消退。
報刊與新聞上關于“足利事件”的報道急劇減少,渡良濑川又恢複了以往的平靜。
而我還在現場。
因為“北關東連環殺童案”還遠未到結束的時候。
可警方遲遲不采取任何行動。
菅家出獄後,也有記者懷疑是同一個人作案,他就是我的朋友T先生。
之前提到,我曾在電話裡請他一同參與“足利事件”的報道,被他拒絕了。
菅家剛一出獄,T先生立刻給我打來電話,希望采訪松本女士。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一日,T先生所在的通信社發表了一篇報道,題為《目擊者稱“十分相似”——一九九六年女童失蹤案中的可疑男子》。
這篇報道提到,松本女士認為,在橫山由佳梨失蹤現場的監控錄像中出現的墨鏡男,與她在“足利事件”案發地附近目擊到的男子走路姿勢十分相似,還附上了她畫的那張素描。
這篇報道指出了栃木縣與群馬縣兩起案件的關聯性,在關于“足利事件”的報道中獨樹一幟。
可它引發的反響十分微妙。
T先生的報道登上了新潟縣、靜岡縣等相隔較遠的地方的報紙頭版頭條,可在最關鍵的栃木縣、群馬縣,以及東京都的報紙上,僅占了社會版的一個小版塊。
案發當地的報紙則無視了這篇報道。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東京新聞》在發稿當天于網站上上傳了這篇報道,報紙上卻找不到任何消息。
“到底怎麼回事?這種事我還是第一次遇到!”電話那頭的T先生氣得破口大罵。
事實上,那些被搶了獨家新聞的各大報社記者已經紛紛開始跟進采訪,但因不知道關鍵人物松本女士的住處,也不确定松本女士是否肯接受采訪,隻好跑去老地方——警察廳求證。
那裡的警察輕描淡寫地将T先生的報道總結為“誤報”,澆滅了記者們的熱情,還說:“雖然我們還未公布,可實際上,太田那個案子裡,我們找到了兇手的遺留物。
” 若果真如此,那警方的發言未免太過簡單。
他們始終沒有明示遺留物到底是什麼,隻說已經做了DNA型鑒定,得到的DNA型與“足利事件”的兇手不一緻。
解釋完案件并非同一兇手所為後,警察又說:“你們再繼續跟進那篇報道的話,會空手而歸的。
”于是,記者們停止了對這篇報道的轉載。
報道就這樣從案發地周邊的各大報紙上消失了,隻有一些并未加入記者俱樂部的地方報紙原文轉載了報道。
放着真兇不抓,卻拼盡全力屏蔽報道,可見警方在想盡一切方法切斷這幾起案件的聯系。
距離由佳梨失蹤已經過去十三年,之前這個案子隻有監控錄像這一條線索,如今卻憑空冒出了物證。
一直秘而不宣的警方難道是為了擊潰一家通信社的報道才這麼說的嗎?他們當真有物證? 在橫山由佳梨家采訪時,我提及此事,父親橫山保雄說他有所耳聞。
由佳梨剛失蹤那會兒,警察曾守在橫山家,他那時就從警察口中聽到了物證的事。
他說,監控錄像中有墨鏡男在吸煙的畫面,警察去調查了那個煙頭。
這麼大的遊戲廳,要如何找出墨鏡男的煙頭?他和由佳梨坐着的休息區裡有個長方形的煙灰缸,難道是從那裡面找出來的? “這個人往那裡抖了煙灰,裡面有幾個煙頭,數量不多,他們就調查了全部煙頭的牌子。
煙灰缸裡隻有一根煙是其他客人都沒吸過的牌子。
警察便說,既然沒人吸過,那就是兇手的。
” 這就是所謂的物證嗎?聽着就覺得非常不可靠。
要是煙頭被污染了呢?可以用這樣的物品來鑒定DNA型嗎?就算測出DNA型,他們會不會又在關鍵時刻統一口徑,說DNA型和襯衣上測出的兇手DNA型不一緻? 不管怎樣,“橫山由佳梨事件”留有物證的消息不能忽略。
之後,但凡有機會,我都會去采訪相關的偵查人員,可從未聽說有什麼可斷定為墨鏡男遺留物的物證出現。
警方故意透露可疑的物證信息,難道是打算強行打破連環案的可能性?我想起“桶川事件”中警方胡亂捏造被害人形象的做法。
有地方不對勁。
我腦中的警報開始響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