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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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亂
在再審中被判無罪的菅家先生
離開本田教授的辦公室後,我腦子很混亂。
我向他咨詢得相當仔細,可真的會發生這樣的事嗎?在出租車上,我還沒有從剛才那個事實帶來的沖擊中緩過來,無心欣賞車窗外綠意盎然的景色,隻喃喃自語道:“完蛋了……” 這是我得知“魯邦”與兇手DNA型完全一緻的消息兩周後的一個下午,我到築波大學向本田教授詳細了解DNA型再鑒定事宜,卻聽到一件讓人難以置信的事——這次鑒定中,兇手的DNA型檢測出了兩種。
實施“足利事件”再鑒定的有檢方推薦的鈴木教授與辯方推薦的本田教授,鑒定結束後他們分别遞交了鑒定書。
鈴木教授的鑒定結論是:“檢測的三十三個位點中有二十六個不同,因此不是來自同一人。
”本田教授的鑒定結論是:“在短袖襯衣上遺留下精液的人與菅家利和不可能是同一人。
” 兩份鑒定書都得出了相同結論,菅家确實是無罪的。
可是,如果仔細比較這兩份鑒定書,就會察覺其中差異。
對于從襯衣上檢測出的數值,即真兇的DNA型,鈴木教授的鑒定書中寫着,STR法鑒定出共計三十三個位點;而本田教授的鑒定書中寫的卻是STR法鑒定出八個位點、線粒體法兩個位點、MCT118法十一個位點。
我去見本田教授那天,他說,他其實以STR法最終鑒定出了三十六個位點。
然而,他用STR法鑒定出的位點有一部分與鈴木教授的不同。
因此,他隻将與鈴木教授鑒定一緻的部分寫進了鑒定書。
“确實存在位點不同的情況,但不管怎麼說,菅家的DNA型沒有被檢測出來。
因此,我在鑒定書上寫了正确度很高且與鈴木鑒定相同的部分。
” 這份鑒定用來證明菅家無罪确實夠了。
可用來抓捕真兇,就存在很大問題。
當初我與偵查機關的領導會面,告訴他的是“魯邦”與真兇的DNA型完全一緻。
可這是根據本田教授的鑒定得出的結論,我忽略了本田教授與鈴木教授數據的差異。
這下可糟了。
警察已經開始行動了。
他們現在應該在秘密進行“魯邦”的DNA型鑒定。
我不知道鑒定實施方是科警研還是科搜研,但他們用來對照的兇手DNA型絕對來自檢方推薦的鈴木鑒定書。
如此一來,就會與本田教授的鑒定結果有出入,最後将得出“魯邦”與兇手DNA型不一緻的結論。
本田鑒定書通過MCT118法檢測出真兇的DNA型為“18-24”,受到了科警研的猛烈抨擊,他們在意見書中全面否定其結論,根本不可能承認本田鑒定。
然而,完全不知檢測出兩種兇手DNA型的我卻自作主張,将“魯邦”的事告知了警方。
這是我判斷失誤。
我太害怕案件因此被擱置,真相再次沒入黑暗。
如果我知道兩份鑒定書存在差異,肯定會更加慎重,至少等取得警方一定程度的理解後,再向他們說明本田鑒定書中得到了“DNA型完全一緻”的結論。
可如今再怎麼懊悔也于事無補。
我想在情況複雜化之前趕緊把這件事告訴他們,又擔心如果操之過急,恐怕會犯下無法彌補的錯誤。
我腦子裡如一團亂麻。
正在我心中煩悶,需要靜一靜時,手機突然響了。
屏幕上顯示的是一個陌生的固定電話号碼。
号碼的前四位表明,它來自霞關。
我将冰冷的手機貼上耳朵,聽到和我見過面的那位領導的聲音:“之前我們談的那件事,不是那個男的。
我們做了鑒定,DNA型不吻合……” 我一句話都說不出來。
面對如此荒誕的事态,腦中一片空白。
“我剛剛也聽說了……”我茫然地望着天空,想說什麼卻哽在喉頭說不出來。
兇手DNA型的鑒定結果有兩個這樣複雜的事,我該如何在電話裡向對方說明呢? “嗯,我就是想告訴你這件事。
我會再給你電話。
”對方停頓了一下就挂了電話。
我身心俱疲,越想越生氣。
辯方與檢方推薦的兩位鑒定人都是日本數一數二的法醫學家、DNA型鑒定專家。
兩位專家運用最新鑒定技術檢測出的DNA型居然不一緻,難道不是很嚴重的問題嗎?這不正說明了DNA型鑒定本身不足為信嗎? 可我又立刻推翻了自己的想法。
鑒定出現不一緻的結果也不是不可能。
與其說是技術問題,不如說是鑒定試樣的問題。
如果是新鮮血液或口腔黏膜這樣活性高、無污染的試樣,DNA型鑒定不會有問題,從千葉監獄中采集的菅家血液就沒有出現這樣的情況。
關鍵在于兇手的試樣。
那是從被害人襯衣上提取的精液。
當時負責鑒定工作的科警研技術人員在一審法庭上做證說,他們用試劑找到襯衣上附着精液的部分,然後剪下一段三毫米的纖維,在顯微鏡下确認了精子。
如今,兩位鑒定人用剪刀将那件襯衣一分為二,各自帶回一半進行鑒定。
也就是說,他們一開始鑒定的襯衣位置是不同的。
襯衣上可能有被害人的DNA型,也可能混雜着偵查人員的唾液;浸泡在河裡的襯衣可能沾染了異物,精液痕迹也可能淡化。
而且這件襯衣長期常溫保存在偵查本部與法院的櫃子裡,DNA型可能已經淡褪或劣化了。
這是一個很難鑒定的樣本,連專家也得依賴高技術。
當初科警研通過顯微鏡确認的精子,如今很可能已經不複存在了。
除此之外,兩位鑒定人的鑒定方法也有差異。
近年來,科警研在鑒定中使用的都是專業廠商銷售的“DNA型檢測試劑盒”,以确保再現鑒定結果。
鈴木教授在這次鑒定中也使用了這種試劑盒。
本田教授不僅使用了這種試劑盒,還自己制作了試劑來鑒定。
本田教授說:“試劑盒一次可檢測多個位點,因試樣不同,化學反應有時會不規律,DNA型鑒定上容易出錯。
”檢方在意見書中指出了本田教授沒有全程使用試劑盒的問題。
檢測出兩種兇手DNA型的原因,我已經有了眉目,思路也理順了些,這時如果再接到那位偵查領導的電話,或許我可以解釋得更清楚。
可真是如此嗎?解釋清楚數據上的差異,他們就能接受嗎? 我想起剛才那通電話,對方說到“DNA型不吻合”時,态度明顯發生了一百八十度大轉變,令我無法理解。
偵破案件、逮捕真兇對偵查機關而言是個洗刷污名的大好機會。
與他面談那天,他的表現也十分積極。
他應該知道那件襯衣狀态之惡劣,鑒定一方或許得出了“不一緻”的結論,可另一方卻以一百萬億分之一的誤差率得出“完全一緻”的結論。
如今電話裡的他,已經與六天前在銀座和我相談甚歡的他判若兩人。
難道還是那個老問題?關于檢方與科警研都否認的兇手DNA型“18-24”? 我感覺自己陷入了一個非常複雜的局面,不禁頭皮發麻。
與此同時,我突然想到另一件事。
或許與那個案子有關…… 我感到後背一涼。
失望歸失望,好在菅家的再審終于提上了日程。
可是,蹊跷的事卻越來越多。
檢方向宇都宮地方法院遞交了這樣一份意見書: (一)檢察官将對無罪證明展開必要的證據調查。
檢方申請僅調查大阪醫大鈴木教授的DNA型鑒定,對于辯護律師提出的調查築波大學本田教授的DNA型鑒定的申請,一律不予接受。
(二)辯護方為究明錯判原因,申請了諸多證據調查。
證據調查應當以導出有罪或無罪結論為前提,在一定限度内判斷證據效力,而不能将其作為查證偵查與審判程序的手段。
“這與被告本身的主觀願望和要求無關”,“迅速做出無罪判決,在法律層面讓菅家從被告與服刑人的身份中解脫,才符合菅家的利益和公共利益”。
因此,以究明錯判原因及查證偵查程序為目的的證據調查脫離了刑事審判制度的目的,導緻程序滞緩,非常不得當。
(三)對于辯護方要求的在期限内梳理此案的偵查程序,因本案無任何争議點,無提交偵查程序的必要,故反對。
簡而言之,這段文字的大意是:檢方隻認可鈴木鑒定作為無罪證據,不接受本田鑒定;這個案子沒有任何争議點,請求立即判決菅家無罪;調查錯判的原因是浪費時間,反對。
檢方大概不想查明真相,隻想盡快結束再審。
菅家被釋放後,最高檢察廳的副檢察長伊藤鐵男在記者見面會上明确表示:“我們将迅速應對再審,希望法院能盡早宣讀判決。
” 大部分媒體似乎都認為再審将平穩有序地推進,“有望年内宣判無罪”的文字到處可見;看了記者見面會的人應該也會覺得檢方迅速的應對姿态顯示出了十足的誠意。
盡管有部分媒體冷眼旁觀,點破檢方想盡快從這個泥潭中抽身的意圖,不過輿論基本朝着“案件已有結果”“檢察廳與法院必須向菅家道歉”的大方向走。
而我卻有不同的看法——檢方這麼着急抽身
我向他咨詢得相當仔細,可真的會發生這樣的事嗎?在出租車上,我還沒有從剛才那個事實帶來的沖擊中緩過來,無心欣賞車窗外綠意盎然的景色,隻喃喃自語道:“完蛋了……” 這是我得知“魯邦”與兇手DNA型完全一緻的消息兩周後的一個下午,我到築波大學向本田教授詳細了解DNA型再鑒定事宜,卻聽到一件讓人難以置信的事——這次鑒定中,兇手的DNA型檢測出了兩種。
實施“足利事件”再鑒定的有檢方推薦的鈴木教授與辯方推薦的本田教授,鑒定結束後他們分别遞交了鑒定書。
鈴木教授的鑒定結論是:“檢測的三十三個位點中有二十六個不同,因此不是來自同一人。
”本田教授的鑒定結論是:“在短袖襯衣上遺留下精液的人與菅家利和不可能是同一人。
” 兩份鑒定書都得出了相同結論,菅家确實是無罪的。
可是,如果仔細比較這兩份鑒定書,就會察覺其中差異。
對于從襯衣上檢測出的數值,即真兇的DNA型,鈴木教授的鑒定書中寫着,STR法鑒定出共計三十三個位點;而本田教授的鑒定書中寫的卻是STR法鑒定出八個位點、線粒體法兩個位點、MCT118法十一個位點。
我去見本田教授那天,他說,他其實以STR法最終鑒定出了三十六個位點。
然而,他用STR法鑒定出的位點有一部分與鈴木教授的不同。
因此,他隻将與鈴木教授鑒定一緻的部分寫進了鑒定書。
“确實存在位點不同的情況,但不管怎麼說,菅家的DNA型沒有被檢測出來。
因此,我在鑒定書上寫了正确度很高且與鈴木鑒定相同的部分。
” 這份鑒定用來證明菅家無罪确實夠了。
可用來抓捕真兇,就存在很大問題。
當初我與偵查機關的領導會面,告訴他的是“魯邦”與真兇的DNA型完全一緻。
可這是根據本田教授的鑒定得出的結論,我忽略了本田教授與鈴木教授數據的差異。
這下可糟了。
警察已經開始行動了。
他們現在應該在秘密進行“魯邦”的DNA型鑒定。
我不知道鑒定實施方是科警研還是科搜研,但他們用來對照的兇手DNA型絕對來自檢方推薦的鈴木鑒定書。
如此一來,就會與本田教授的鑒定結果有出入,最後将得出“魯邦”與兇手DNA型不一緻的結論。
本田鑒定書通過MCT118法檢測出真兇的DNA型為“18-24”,受到了科警研的猛烈抨擊,他們在意見書中全面否定其結論,根本不可能承認本田鑒定。
然而,完全不知檢測出兩種兇手DNA型的我卻自作主張,将“魯邦”的事告知了警方。
這是我判斷失誤。
我太害怕案件因此被擱置,真相再次沒入黑暗。
如果我知道兩份鑒定書存在差異,肯定會更加慎重,至少等取得警方一定程度的理解後,再向他們說明本田鑒定書中得到了“DNA型完全一緻”的結論。
可如今再怎麼懊悔也于事無補。
我想在情況複雜化之前趕緊把這件事告訴他們,又擔心如果操之過急,恐怕會犯下無法彌補的錯誤。
我腦子裡如一團亂麻。
正在我心中煩悶,需要靜一靜時,手機突然響了。
屏幕上顯示的是一個陌生的固定電話号碼。
号碼的前四位表明,它來自霞關。
我将冰冷的手機貼上耳朵,聽到和我見過面的那位領導的聲音:“之前我們談的那件事,不是那個男的。
我們做了鑒定,DNA型不吻合……” 我一句話都說不出來。
面對如此荒誕的事态,腦中一片空白。
“我剛剛也聽說了……”我茫然地望着天空,想說什麼卻哽在喉頭說不出來。
兇手DNA型的鑒定結果有兩個這樣複雜的事,我該如何在電話裡向對方說明呢? “嗯,我就是想告訴你這件事。
我會再給你電話。
”對方停頓了一下就挂了電話。
我身心俱疲,越想越生氣。
辯方與檢方推薦的兩位鑒定人都是日本數一數二的法醫學家、DNA型鑒定專家。
兩位專家運用最新鑒定技術檢測出的DNA型居然不一緻,難道不是很嚴重的問題嗎?這不正說明了DNA型鑒定本身不足為信嗎? 可我又立刻推翻了自己的想法。
鑒定出現不一緻的結果也不是不可能。
與其說是技術問題,不如說是鑒定試樣的問題。
如果是新鮮血液或口腔黏膜這樣活性高、無污染的試樣,DNA型鑒定不會有問題,從千葉監獄中采集的菅家血液就沒有出現這樣的情況。
關鍵在于兇手的試樣。
那是從被害人襯衣上提取的精液。
當時負責鑒定工作的科警研技術人員在一審法庭上做證說,他們用試劑找到襯衣上附着精液的部分,然後剪下一段三毫米的纖維,在顯微鏡下确認了精子。
如今,兩位鑒定人用剪刀将那件襯衣一分為二,各自帶回一半進行鑒定。
也就是說,他們一開始鑒定的襯衣位置是不同的。
襯衣上可能有被害人的DNA型,也可能混雜着偵查人員的唾液;浸泡在河裡的襯衣可能沾染了異物,精液痕迹也可能淡化。
而且這件襯衣長期常溫保存在偵查本部與法院的櫃子裡,DNA型可能已經淡褪或劣化了。
這是一個很難鑒定的樣本,連專家也得依賴高技術。
當初科警研通過顯微鏡确認的精子,如今很可能已經不複存在了。
除此之外,兩位鑒定人的鑒定方法也有差異。
近年來,科警研在鑒定中使用的都是專業廠商銷售的“DNA型檢測試劑盒”,以确保再現鑒定結果。
鈴木教授在這次鑒定中也使用了這種試劑盒。
本田教授不僅使用了這種試劑盒,還自己制作了試劑來鑒定。
本田教授說:“試劑盒一次可檢測多個位點,因試樣不同,化學反應有時會不規律,DNA型鑒定上容易出錯。
”檢方在意見書中指出了本田教授沒有全程使用試劑盒的問題。
檢測出兩種兇手DNA型的原因,我已經有了眉目,思路也理順了些,這時如果再接到那位偵查領導的電話,或許我可以解釋得更清楚。
可真是如此嗎?解釋清楚數據上的差異,他們就能接受嗎? 我想起剛才那通電話,對方說到“DNA型不吻合”時,态度明顯發生了一百八十度大轉變,令我無法理解。
偵破案件、逮捕真兇對偵查機關而言是個洗刷污名的大好機會。
與他面談那天,他的表現也十分積極。
他應該知道那件襯衣狀态之惡劣,鑒定一方或許得出了“不一緻”的結論,可另一方卻以一百萬億分之一的誤差率得出“完全一緻”的結論。
如今電話裡的他,已經與六天前在銀座和我相談甚歡的他判若兩人。
難道還是那個老問題?關于檢方與科警研都否認的兇手DNA型“18-24”? 我感覺自己陷入了一個非常複雜的局面,不禁頭皮發麻。
與此同時,我突然想到另一件事。
或許與那個案子有關…… 我感到後背一涼。
失望歸失望,好在菅家的再審終于提上了日程。
可是,蹊跷的事卻越來越多。
檢方向宇都宮地方法院遞交了這樣一份意見書: (一)檢察官将對無罪證明展開必要的證據調查。
檢方申請僅調查大阪醫大鈴木教授的DNA型鑒定,對于辯護律師提出的調查築波大學本田教授的DNA型鑒定的申請,一律不予接受。
(二)辯護方為究明錯判原因,申請了諸多證據調查。
證據調查應當以導出有罪或無罪結論為前提,在一定限度内判斷證據效力,而不能将其作為查證偵查與審判程序的手段。
“這與被告本身的主觀願望和要求無關”,“迅速做出無罪判決,在法律層面讓菅家從被告與服刑人的身份中解脫,才符合菅家的利益和公共利益”。
因此,以究明錯判原因及查證偵查程序為目的的證據調查脫離了刑事審判制度的目的,導緻程序滞緩,非常不得當。
(三)對于辯護方要求的在期限内梳理此案的偵查程序,因本案無任何争議點,無提交偵查程序的必要,故反對。
簡而言之,這段文字的大意是:檢方隻認可鈴木鑒定作為無罪證據,不接受本田鑒定;這個案子沒有任何争議點,請求立即判決菅家無罪;調查錯判的原因是浪費時間,反對。
檢方大概不想查明真相,隻想盡快結束再審。
菅家被釋放後,最高檢察廳的副檢察長伊藤鐵男在記者見面會上明确表示:“我們将迅速應對再審,希望法院能盡早宣讀判決。
” 大部分媒體似乎都認為再審将平穩有序地推進,“有望年内宣判無罪”的文字到處可見;看了記者見面會的人應該也會覺得檢方迅速的應對姿态顯示出了十足的誠意。
盡管有部分媒體冷眼旁觀,點破檢方想盡快從這個泥潭中抽身的意圖,不過輿論基本朝着“案件已有結果”“檢察廳與法院必須向菅家道歉”的大方向走。
而我卻有不同的看法——檢方這麼着急抽身